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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72/200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鑑於刊登於二零零四年一月二十一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2/200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一筆常設基金並指定其行政委員會的成員;

基於該常設基金行政委員會之其中一名成員終止可使其成為成員之職務;

而有必要對組成該行政委員會的成員作出適當調整;

在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的建議下,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負責管理經第2/200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之常設基金的行政委員會改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辦公室主任陸潔嬋,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辦公室顧問林浩然,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高級技術員何樹榮代任;

委員:司長秘書陳巧兒,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司長秘書蘇秀雯代任。

二、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且由二零零四年八月十六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零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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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200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有需要確保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委員會的人力資源,以及更好地開展各項該機構職權範圍的工作。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及第12/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授予的權限,並根據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金融管理局通則》第四條第二款a)項、第十四條以及第十五條第一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尹先龍學士自二零零四年九月一日起擔任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委員會委員的職務,為期一年。

二零零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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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八月二十六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