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19/2004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 (六)項及第七條,以及第11/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身份證明局局長黎英杰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中華廣場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簽訂為身份證明局提供中華廣場大廈管理服務合同。

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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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八月二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