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18/2004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以及第11/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主任 Manuel Marcelino Escovar Trigo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北京大學法學院簽訂合辦《法律草擬深化課程——當今中國立法與司法實踐培訓班》的協議書。

二、本批示所指之轉授權自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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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九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