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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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GPTUI/2004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
終審法院院長行使《司法組織綱要法》第五十條和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一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派聶華英法學士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與“新康誠汽車有限公司”簽署的有關購買車輛和相關設備批給合同的公證員。
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終審法院院長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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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九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鄧寶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