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法規:

第2/GPTUI/2004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

公報編號:

31/2004

刊登日期:

2004.8.4

版數:

4871

  • 委派一名法學士作為簽署有關購買車輛和相關設備批給合同的公證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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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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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GPTUI/2004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

    終審法院院長行使《司法組織綱要法》第五十條和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一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派聶華英法學士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與“新康誠汽車有限公司”簽署的有關購買車輛和相關設備批給合同的公證員。

    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終審法院院長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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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九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鄧寶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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