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69/200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0/2004

刊登日期:

2004.7.28

版數:

4640-4641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作為簽訂提供製訂?仔新碼頭圖則的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土地工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69/200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Jaime Roberto Carion(賈利安)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保益亞洲顧問有限公司簽訂提供製訂氹仔新碼頭圖則的服務合同。

    二零零四年七月十九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法規:

    第70/200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0/2004

    刊登日期:

    2004.7.28

    版數:

    4641-4646

    • 以租賃制度及免除公開競投方式批出一幅位於澳門半島林茂海邊大馬路的土地,用作興建一所幼稚園
    相關類別 :
  • 土地委員會 - 土地工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70/200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c)項、第四十九條和續後數條及第五十七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載規定及條件,以租賃制度及免除公開競投方式批出一幅面積1,932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林茂海邊大馬路的土地,用作興建一所幼稚園。

    二、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

    附件

    (土地工務運輸局第2462.1號案卷及土地委員會第8/2004號案卷)

    合同協議方:

    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及

    乙方——澳門工會聯合總會。

    鑒於:

    一、教育暨青年局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零二年十月二十五日的批示,於二零零二年十月三十日向土地工務運輸局請求將林茂海邊大馬路N地段的用途改為社會設施,以便興建一所名為「澳門勞工子弟學校」的幼稚園。

    二、因此,根據新的都市規劃條件,已發出該土地的街道準線圖,為著有關效力,並將之送交教育暨青年局。

    三、基於此,澳門工會聯合總會根據附同的土地利用之初步研究,於二零零三年九月二十九日請求批出上述土地,以興建一所幼稚園。該會會址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鵝眉街6-6號A怡景臺花園4字樓,註冊於身份證明局第135號,並擁有澳門勞工子弟學校。

    四、上述初步研究獲土地工務運輸局的有權限部門及教育暨青年局同意。對於已制定的批給合同擬本,申請人透過二零零四年一月二十日的聲明書表示接納。

    五、考慮到申請人的建校目的及該建設對公眾毫無疑問是有利的,並鑒於此情況與之前的情況相似,因此豁免繳付土地批給的溢價金。

    六、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零四年四月十五日舉行會議,同意批准有關申請。

    七、土地委員會的意見書已於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二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該批示載於運輸工務司司長同一日期的贊同意見書上。

    八、本批給標的之土地總面積為1,932平方米,由兩幅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三年十月二十八日發出的第5554/1997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1”及“A2”標示的地塊組成,其中一地塊並未標示於物業登記局,而另一地塊則標示於該登記局第22244號。

    九、根據並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已將由本批示規範的合同條件通知申請人。申請人透過由唐志堅及萬群,兩人均已婚,中國出生,居於澳門筷子基和樂坊第二街163號,以澳門工會聯合總會代表身分於二零零四年五月十日簽署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根據載於聲明書上的確認,該等人士作出有關行為的身分及權力已經私人公證員許輝年核實。

    第一條款——合同標的

    甲方以租賃及免除公開競投方式向乙方批給一幅以字母“A1”標示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三年十月二十八日發出的第5554/1997號地籍圖中,面積1,921(壹仟玖佰貳拾壹)平方米,並未在物業登記局登記的地塊,以及另一幅以字母“A2”標示在同一地籍圖中,面積11(拾壹)平方米,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2244號的地塊。該兩幅地塊位於澳門林茂海邊大馬路N地段,合併後由乙方共同利用,組成一幅總面積1,932(壹仟玖佰 叁拾貳)平方米,價值為$1,932,000.00(澳門幣壹佰玖拾叁萬貳仟元整)的單一地段,以下簡稱土地,並由本合同的條款規範。

    第二條款——租賃期限

    1. 租賃有效期為25(貳拾伍)年,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當日起計。

    2. 上款訂定之租賃期限可按照適用法例連續續期。

    第三條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 土地用作興建一幢五層高,建築面積5,592(伍仟伍佰玖拾貳)平方米的教學樓,包括一露天操場及一露天停車場,作為設置一所幼稚園。

    2. 土地的利用應遵守由教育暨青年局制定的基本規劃及二零零三年一月六日核准的第95A116號正式街道準線圖。

    3. 不得對本批給土地的用途進行任何更改。

    第四條款——租金

    1. 根據三月二十一日第50/81/M號訓令的規定,乙方每年繳付的租金如下:

    1) 在土地利用期間,繳付年租總金額$19,320.00(澳門幣壹萬玖仟叁佰貳拾元整),相當於每平方米的批給土地為$10.00(澳門幣拾元整);

    2) 在土地利用完成後,年租的總金額改為$27,960.00(澳門幣貳萬柒仟玖佰陸拾元整),相當於每平方米建築面積$5.00(澳門幣伍元整)。

    2. 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當日起計,租金每五年調整一次,但不妨礙在合同生效期內所公佈的法例之新訂租金的即時實施。

    第五條款——利用期限

    1. 土地利用的總期限為24(貳拾肆)個月,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當日起計。

    2. 上款所定的期限包括乙方遞交圖則及甲方審議該等圖則所需的時間。

    第六條款——特別負擔

    1. 由乙方獨力承擔的特別負擔為:

    1)騰空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發出的第5554/1997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1”、“A2”及“B”標示的土地,並移走其上所有的建築物、物料及基礎建設。

    2)在上款所述的地籍圖中以字母“B”標示的地塊上建造有關行人專用區及倘有的景觀整治的基礎建設。

    2. 乙方須按照甲方要求的技術規格編製上款(2)項所述工程的施工圖則及將之呈交甲方審批。

    第七條款——來自土地的剩餘物料

    1. 未經甲方事先書面批准,乙方不得從土地上移走任何來自挖掘地基及平整土地的物料,例如泥、石、碎石和砂。

    2. 經甲方批准移走的物料,應存放於甲方指定的地點。

    3. 乙方不遵守本條款的規定,須受下列罰則處分,但不妨礙其繳付由土地工務運輸局鑑定人員按實際移走物料所訂定的賠償:

    1)首次違反:$20,000.00(澳門幣貳萬元)至$50,000.00(澳門幣伍萬元);

    2)第二次違反:$51,000.00(澳門幣伍萬壹仟元)至$100,000.00(澳門幣拾萬元);

    3)第三次違反:$101,000.00(澳門幣拾萬零壹仟元)至$200,000.00(澳門幣貳拾萬元);

    4)違反四次或以上,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第八條款——保證金

    1. 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乙方須透過存款或甲方接受的銀行擔保繳付保證金$19,320.00(澳門幣壹萬玖仟叁佰貳拾元整)。

    2. 上款所指的保證金金額應按每年有關租金的數值調整。

    第九條款——使用准照

    僅在履行第六條款訂定的義務後,方發出使用准照。

    第十條款——轉讓

    乙方不可將合同地位全部或部份、確定或臨時轉讓。

    第十一條款——監督

    1. 在批出土地的利用期間,乙方必須准許行政當局有關部門執行監督工作的代表進入該土地及施工範圍,並提供一切所需的協助,使其能有效地執行任務。

    2. 在土地的利用完成後,乙方須完全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例的規定,尤其是八月二十九日第11/91/M號法律,有關澳門教育制度及相關的補充法例,以及按其所屬行政及教育自主等級適用的其他法律規定及規章,特別是有關監察效力方面。

    第十二條款——失效

    1. 本合同在下列情況下失效:

    1)當土地的利用與批給所指的用途不符或任何時候當土地沒有被繼續利用;

    2)當土地在規定期限內仍未進行利用,但若乙方的過失屬不可歸責的原因且被甲方認為可接受的合理解釋者除外。

    2. 合同的失效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3. 合同的失效將導致土地連同其上的所有改善物歸甲方所有,乙方無權要求任何賠償。

    第十三條款——解除

    1. 倘發生下列任一情況,本合同可被解除:

    1)不準時繳付租金;

    2)倘土地利用完成,未經同意而更改土地利用及/或批給用途;

    3)違反第十條款的規定,將批給所衍生的情況轉讓;

    4)不履行第六及第七條款訂定的義務。

    2. 合同的解除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第十四條款——有權限法院

    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為有權限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任何爭訟的法院。

    第十五條款——適用法例

    如有遺漏,本合同以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和其他適用法例規範。

    ———

    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二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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