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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8/2004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海關福利會行政委員會成員:
(一)周見靄,關務總長,擔任祕書;
(二)盧金燕,關務監督,擔任祕書;
(三)雲大衛,財政局代表,擔任委員,當其不在或因故不 能視事時,由黃羨虹代任。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七月十五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二零零四年七月十六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傳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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