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辦公室主任二零零四年六月八日批示:
梁群珍、彭梁翠玲——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二十八條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用為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第一職階助理員,為期六個月,由二零零四年七月五日起生效。
透過辦公室主任二零零四年六月二十九日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Maria de Fátima Magalhães Rosário Gomes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零四年九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零四年七月十三日批示:
應蘇寶林學士的請求,終止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私人助理的定期委任,由二零零四年七月十五日起生效。
應高展鴻學士的請求,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零四年七月十五日起予以解除。
應李炳時學士的請求,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三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零四年七月十五日起予以解除。
二零零四年七月十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二零零四年七月七日批示: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4/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一及第二款的規定,區玉玲及梁達民在本辦公室擔任司長秘書的定期委任,自二零零四年八月十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零四年七月十四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辜美玲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零四年五月五日批示如下:
張玉梅學士——應其本人要求,自二零零四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終止作為本署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之職務。
二零零四年七月九日於廉政公署
代辦公室主任 胡家偉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二零零四年六月二十四日所作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五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零四年六月二日第二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的相關考試成績中皆排名第一名的應考人黃永祺及劉志美,分別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及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為期一年,以填補經第17/200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2001號行政法規而設立之空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五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四款的規定,在二零零四年六月二日第二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的考試成績中唯一合格的應考人鄭奇添,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資訊技術人員組別內第一職階二等資訊技術員,為期一年,以填補經第17/200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2001號行政法規而設立之空缺。
二零零四年七月十二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 白英偉
根據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九條規定,茲公佈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零四年六月十六日議決所批准的立法會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本身預算之修改:
經濟分類 | 名稱 | 撥入/新增 | 撥出 |
經常開支 |
|||
01-00-00-00 | 人員 | ||
01-02-06-00 | 房屋津貼 | $ 38,000.00 | |
02-00-00-00 | 資產及勞務 | ||
02-03-05-02 | 其他原因之交通費 | $ 38,000.00 | |
合計 | $ 38,000.00 | $ 38,000.00 |
二零零四年七月九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秘書長 施明蕙
按照立法會執行委員會二零零四年七月七日議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及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林倩雯擔任本部門第一職階二等文員的編制外合同,獲以附註形式修改該合同的第三條款,改為第一職階一等文員,由二零零四年八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及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徐麗華擔任本部門第一職階二等文員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由二零零四年十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同月同日第80/92/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聘用周麗馨、劉美瑩、廖昌盛及蘇小惠在本部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首三位為第三職階助理員,最後一位為第五職階助理員,各自由二零零四年九月二日、九月二日、十月十八日及十月二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七月九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秘書長 施明蕙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零四年六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七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辦公室第五職階助理員洪勝健的散位合同獲准以同一職級及職階續期六個月,由二零零四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零四年七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七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二等助理技術員陳立璇之編制外合同獲准以同一職級續期一年,由二零零四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零四年七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六項、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一條第一、第二及第五款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陸家駒及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楊細寶的編制外合同均獲更改為第三職階,分別由二零零四年七月六日及七月十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七月十五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鄧寶國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五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同月同日第80/92/M號法令及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用 Paulo Manuel Silva Madeira de Carvalho及吳凱兒在本局擔任職務,為期六個月,分別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及第一職階二等助理技術員,薪俸點為195,皆自二零零四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茲聲明本局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劉志美,屬編制外合同,由於合同期滿,自二零零四年七月七日起終止職務。
二零零四年七月十三日於行政暨公職局
局長 朱偉幹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零四年五月三十一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第二職階三等文員馮晧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零四年六月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分別於二零零四年六月三日及六月八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五款,配合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鄧世易的散位合同第三條款獲准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三職階,薪俸點290,自二零零四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第三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馮小菱的散位合同續期六個月,自二零零四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六月九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第二十六條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容家團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獲修改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及其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零四年七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零四年六月十五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李蓓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零四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零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何彩盛及梁淑琪在本局分別擔任第一職階一等及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各自由二零零四年六月二十六日及八月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第三職階助理員杜肖萍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零四年七月七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熟練工人鄭振明的散位合同續期六個月,自二零零四年七月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六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延長徵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第二職階二等文員Regina Ng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文員的職務的期限,自二零零四年七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零零四年七月十五日於法務局
代局長 梁葆瑩
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九條的規定,茲公佈經由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七月五日批准之澳門監獄基金二零零四年度預算之修改:
經濟分類 | 開支名稱 | 追加 澳門幣 |
註銷 澳門幣 |
02-02-07-00 | 其他非耐用品 | 100,000.00 | |
02-03-01-00 | 資產之保養及利用 | 5,000.00 | |
02-03-03-00 | 衛生負擔 | 105,000.00 | |
總計 | 105,000.00 | 105,000.00 |
二零零四年七月八日於澳門監獄基金
主席 李錦昌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六月十六日之批示:
莊詠桂學士——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擔任本局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之職務,由二零零四年七月二日起生效。
梁慧敏學士——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擔任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之職務,由二零零四年八月十七日起生效。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分別於二零零四年六月二十四日及六月二十九日之批示:
陳詠兒學士——根據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四條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自二零零四年九月十一日起,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擔任本局行政暨財政處處長之職務。
陳錦燕學士——根據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四條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自二零零四年九月二十四日起,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擔任資訊處處長之職務。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六月三十日之批示:
徐寶群——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擔任第二職階一等文員之職務,薪俸點為275,自二零零四年八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七月十二日之批示:
按照二月八日第1/86/M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c項之規定,批准給予“僑光集團有限公司”下列之稅務鼓勵:
所得補充稅削減百分之五十,為期一年,由二零零四年一月一日開始計算,徵稅客體是按照有關公司之生產部分而確定。
二零零四年七月十五日於經濟局
代局長 戴建業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六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以編制外合約方式聘用蘇配芝在本局擔任職務,為期一年,自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九日起生效,職級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黃偉連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約自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八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邱雪玲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約自二零零四年七月十二日起獲續期一年,並以附註方式修改合約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485的薪俸。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七月二日之批示:
根據七月二十六日第36/99/M號法令第二條的規定,João Júlio Janela Baptista da Silva及Amélia Maria Minhava Afonso擔任本局稅務執行處助理處長職務之委任自二零零四年八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四月三十日第17/GM/87號批示,茲公布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零四)款項轉帳,該轉帳由經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第一條修訂的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所核准:
根據四月三十日第17/GM/87號批示,茲公布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零四)款項轉帳,該轉帳由經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第一條修訂的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所核准:
根據四月三十日第17/GM/87號批示,茲公布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零四)款項轉帳,該轉帳由經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第一條修訂的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所核准:
根據四月三十日第17/GM/87號批示,茲公布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零四)款項轉帳,該轉帳由經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第一條修訂的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所核准:
根據四月三十日第17/GM/87號批示,茲公布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零四)款項轉帳,該轉帳由經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第一條修訂的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所核准:
根據四月三十日第17/GM/87號批示,茲公布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零四)款項轉帳,該轉帳由經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第一條修訂的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所核准:
根據四月三十日第17/GM/87號批示,茲公布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零四)款項轉帳,該轉帳由經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第一條修訂的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所核准:
根據四月三十日第17/GM/87號批示,茲公布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零四)款項轉帳,該轉帳由經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第一條修訂的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所核准:
根據四月三十日第17/GM/87號批示,茲公布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零四)款項轉帳,該轉帳由經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第一條修訂的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所核准:
根據四月三十日第17/GM/87號批示,茲公布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零四)款項轉帳,該轉帳由經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第一條修訂的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所核准:
根據四月三十日第17/GM/87號批示,茲公布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零四)款項轉帳,該轉帳由經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第一條修訂的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所核准:
根據四月三十日第17/GM/87號批示,茲公布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零四)款項轉帳,該轉帳由經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第一條修訂的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所核准:
二零零四年七月十五日於財政局——局長 艾衛立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六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張偉君,第二職階首席翻譯,在二零零四年六月九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評核成績中的獨一合格應考人——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傳譯及翻譯範疇特別制度職程之第一職階主任翻譯。
二零零四年七月十五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代局長 莫苑梨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二零零四年六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李振德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零四年九月二日起續期一年,並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七職階熟練工人的薪俸點240的薪俸。
二零零四年七月八日於勞工暨就業局
局長 孫家雄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分別於二零零四年七月十二日及七月十三日發出的批示:
(一)土地工務運輸局第一職階首席助理技術員Tam Veng Kai,退休基金會會員編號2829-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同一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再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零四年七月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前述通則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表二及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所指的年資獎金。
(二) 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原水警稽查局第四職階警員黃偉倫,退休基金會會員 編號3293-0,現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百四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而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同一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零四年五月三十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0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三個前述通則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表二及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所指的年資獎金。
(二) 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根據九月二十八日第45/98/M號法令核准之《退休基金會章程》第三條第二款 a 項之規定,由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七月十六日批准 :
帳目 編號 |
帳目名稱 | 增加 | 減少 |
61.1.5 | 第十四個月之津貼 | $ 1,027,000.00 | |
63.1.2 | 第三者作出之供應——電 | $ 35,000.00 | |
63.1.3 | 第三者作出之供應——燃油 | $ 1,000.00 | |
63.1.7 | 第三者作出之供應——廣告及宣傳用品 | $ 10,000.00 | |
63.2.1 | 第三者提供之勞務——房屋及其他租金 | $ 255,000.00 | |
63.2.5 | 第三者提供之勞務——保險 | $ 3,000.00 | |
63.3.5 | 第三者提供之勞務——報酬金 | $ 72,000.00 | |
63.3.8 | 第三者提供之勞務——其他勞務 | $ 75,000.00 | |
66.2.5 | 運輸工具 | $ 6,000.00 | |
66.2.6 | 行政設備及各種傢具 | $ 20,000.00 | |
69.4.5 | 報廢 | $ 50,000.00 | |
69.7.1 | 退還 | $ 500,000.00 | |
總數 | $ 1,027,000.00 | $ 1,027,000.00 |
二零零四年六月二十五日於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劉婉婷——副主席:沙蓮達——委員:馬丁士,雪萬龍,馮炳權。
二零零四年七月十五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劉婉婷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七月七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批准分別自二零零四年八月二十五日及九月一日起,與吳書毅及李耀輝之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之職務,相應薪俸點為305。
二零零四年七月十三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陳炳森副警務總監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六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b)項及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Ferreira, António de Almeida,自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一日起,其長期無薪假獲許可延長一年。
二零零四年七月十五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按照副獄長於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配合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一條第一、第二及第五款的規定,下列本監獄編制外合同人員獲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轉入下指相應職級,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按下指日期起具有追溯效力:
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李家能,轉為第三職階,薪俸點為480點,自二零零四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梁逢太及黃家媛,轉為第二職階,薪俸點為455點,分別自二零零四年三月八日及三月一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楊詠建,轉為第二職階,薪俸點為365點,自二零零四年二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副獄長於二零零四年七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款b)項配合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通過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五款之規定,批准以附註方式更改本監獄第二職階工人黃家立之散位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所屬職級之第三職階,薪俸點為130點,由二零零四年七月十三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零四年七月九日於澳門監獄
獄長 李錦昌
按照二零零四年七月十二日第 33/2004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 66/94/M 號法令核准,並經三月二十九日第 9/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 第七十九條第二款、第八十條 b)項及第九十二條的規定,由二零零四年七月十九日開始,下列澳門保安部隊第一屆保安學員普通培訓課程之學員,鑑於工作上的急切需要,被臨時委任為消防局軍事化人員編制之基礎職程一般性男性編制之第一職階消防員:
學員編號 | 消防員編號 |
姓名 |
801/2003 | 400041 | 黃志宏; |
804/2003 | 401041 | 鍾俊華; |
814/2003 | 402041 | 梁兆富; |
803/2003 | 403041 | 盧偉強; |
805/2003 | 404041 | 黃漢超; |
813/2003 | 405041 | 李成康; |
817/2003 | 406041 | 劉景亭; |
822/2003 | 407041 | 梁門發; |
808/2003 | 408041 | 丁寬樂; |
815/2003 | 409041 | 劉博峰; |
811/2003 | 410041 | 尚樺; |
809/2003 | 411041 | 黃劍明; |
207/2003 | 412041 | 廖志清; |
818/2003 | 413041 | 馮偉健; |
812/2003 | 414041 | 王耀鍵; |
802/2003 | 415041 | 梁子泉; |
202/2003 | 416041 | 余志強; |
816/2003 | 417041 | 胡文龍; |
824/2003 | 418041 | António Anacleto Oondar Gomes; |
821/2003 | 419041 | 鍾錦輝; |
807/2003 | 420041 | 黃仲勝; |
823/2003 | 421041 | 王伊寧; |
820/2003 | 422041 | 鄔俊傑。 |
二零零四年七月十三日於消防局
局長 馬耀榮消防總監
按本局局長於二零零四年五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吳志輝,為本局編制外合同第三職階一級診療技術員,由二零零四年七月十九日起更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診療技術員。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零四年六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林永連、羅志驍、劉慶來、吳少芬、鄭小玲及孔金英——根據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四十八條第三款之規定,從二零零四年七月一日起,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獲聘用在本局提供醫療服務,為期三個月。
蕭巧玲、余, 詠恩及梁家偉,皆為本局散位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其合同獲續約三個月,首兩位由二零零四年七月五日起生效,最後一位由二零零四年七月十九日起生效。
按照二零零四年七月一日本局全科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Nelson Daniel Teixeira Bandeira 第M-1151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遵守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何錦榮——已故,取消第C-0321號中醫師執業牌照之許可。
按照二零零四年七月五日本局全科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羅惠中(羅慧中)——應其要求,中止第E-1303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一年。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零四年七月六日作出之批示:
鄭筱明,於二零零四年六月十六日第二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有關以考試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考試的評核成績表唯一名次——按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以及七月三十一日第10/95/M號法律第九條所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診療技術員職程化驗室範疇藥劑技術員第一職階首席診療技術員。
按照二零零四年七月六日本局全科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林韻玲、李偉成——應其要求,分別取消第M-0872、M-0915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陳世沂——應其要求,中止第M-1132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一年。
因本局文誤,使刊登於二零零四年七月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七期第二組內第4177頁之批示摘錄葡文版有不正確之處,茲更正如下:
原文為:“ Cheang Sao Mao”
應改為:“ Cheang Sao Man”。
二零零四年七月十二日於衛生局
代副局長 葉炳基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二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七月二十日第31/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十九日第63/94/M號法令第五條a)項及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以個人工作合同方式聘請高能、郭雙喜、胡瑜及錢青在本局澳門中樂團擔任全職樂師職務,自二零零四年七月十二日起生效至二零零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二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七月二十日第31/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十九日第63/94/M號法令第五條a)項及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以個人工作合同方式聘請后則周在本局澳門樂團擔任小提琴聲部的職務,自二零零四年七月一日起生效至二零零五年六月七日止。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六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七月二十日第31/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十九日第63/94/M號法令第五條a)項及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以個人工作合同方式聘請陳昌波、陳曉蓉、陳紅焱、陳水英、陳元浩、張玉琴、徐炳華、莊杰派、何伯乾、葉潮生、賈雪飛、程觀漢、鄺國如、鄺葆賢、劉飛龍、劉應林、李宏君、梁文威、梁愛勤、吳良資、吳堆煌、杜存忠、黃燦瑜、王秀傳及 Yuliy Astakhov 在本局澳門中樂團擔任兼職樂師職務,為期一年,自二零零四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六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四條,連同經七月二十日第31/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九日第63/94/M號法令第十六條第四款、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規定,黃潔碧學士在本局擔任澳門暨總書庫組組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零四年七月十九日起生效。
余錫禧學士——應其個人要求,終止其擔任本局文化活動廳廳長之定期委任,並根據六月二日第20/97/M號法令第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零四年七月一日起返回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之原職位。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六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四條,連同經七月二十日第31/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九日第63/94/M號法令第十七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規定,劉美儀學士在本局擔任歷史檔案館館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零四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六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張麗霞,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應其個人要求,自二零零四年七月一日起終止在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的徵用,返回本局工作。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零四年六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Mariko Nishimura在本局澳門樂團擔任長笛首席職務的個人工作合同,自二零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零四年六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七月二十日第31/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十九日第63/94/M號法令第五條a)項及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黃光強在本局擔任澳門樂團副總經理兼任低音提琴普通樂師的個人工作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零四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七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規定,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王增揚碩士,以徵用方式到澳門理工學院擔任職務,徵用期自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六日起生效至二零零五年一月二十五日止。
二零零四年七月十五日於文化局
局長 何麗鑽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六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文綺華——根據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四款,連同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款a)項之規定,在本局擔任副局長職務的定期委任自二零零四年九月十六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七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將體育發展局編制內人員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鄭泳賢學士,自二零零四年七月十三日起,以調任方式及相同職位轉入本局人員編制,即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以填補九月二十五日第50/95/M號法令所載而尚未填補之職位。
二零零四年七月十二日於旅遊局
局長 安棟樑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零四年六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何美心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零四年六月五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七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連同三月十四日第19/88/M號法令第一條,以及四月二十七日第21/87/M號法令第四條c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Deliciosa Maria Pereira Coutinho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日起轉為收取相等於第四階段三級幼稚園教師的薪俸點420的薪俸。
二零零四年七月十六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葉炳權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零四年六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曹慰文在本局擔任第五職階助理員的散位合同獲續期六個月,薪俸點為140,自二零零四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為着有關效力,茲聲明,應Isabel Maria de Assis學士的請求,並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第四款的規定,自二零零四年七月一日起終止其於本局擔任主任翻譯職務的徵用,並返回原機關身份證明局。
二零零四年七月九日於體育發展局
代局長 黃有力
摘錄自本辦公室主任於二零零四年七月七日作出之批示:
蘇兆祥——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零四年九月一日起續期一年,薪俸點430。
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一日於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伯煇
按照二零零四年七月八日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及九月十六日第49/91/M號法令第五條第二款之規定,同時符合十二月六日第469/99/M號訓令核准的《澳門理工學院章程》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徵用文化局首席高級技術員王增揚碩士到本院工作,自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六日起生效至二零零五年一月二十五日止。
二零零四年七月十四日於澳門理工學院
秘書長 辜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