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四年七月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49/2004。
第一條——宗旨:
1、本會定名為“澳門書法教育研究會”;
2、本會以從事書法研究,加強本澳與外地書法教育界交流,尤其加強與中國教育學會書法教育研究會的聯繫。促進友誼,促進本澳的書法活動,提高本澳在文化藝術方面的知名度為宗旨。
第二條——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1、凡本澳書法愛好者,或從事書法教育工作者,具相當的資歷,願意遵守會章者,均可申請入會,申請人須繳交近照二張,會員二人介紹,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本會會員;
2、會員有下列權利:一、選舉權與被選舉權;二、批評及建議;三、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3、會員有下列義務:一、遵守會章及決議;二、繳納基金及月會費;三、永遠會員則一次過交會費三佰元;四、維護本會的聲譽和利益;
4、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對本會有破壞行為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銷其會員資格。
第三條——組織機構:
1、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其職權如下:一、制定或修改會章;二、選舉理監事;三、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2、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二、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3、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
4、理事會必須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人,財務一人,組成常務理事會,下設學術組,教育組,展監組,宣傳組各一人,理事會任期為三年;
5、理事會得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設立特種委員會;
6、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
7、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二人,監事二人,任期三年。
8、會長為最高負責人,一般對外或以會的名義開展工作,均須得會長同意。
9、理事長領導理事會處理日常會務工作。
第四條——會議:
1、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會長召集之會議如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聯合簽名要求,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但會員須超過半數,方得通過決議;
2、理監事會每二月召開一次,由會長或理事長召集,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3、每月舉行一次會員學術交流研討會。
第五條——經費:
會員入會須每年交會費一百元,永遠會員一次過交三百元。
二零零四年七月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李玉蓮 Lei Iok Lin aliás Isabel Dillon Lei do Rosário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四年七月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50/2004。
第一條——宗旨:
1、本會定名為“澳門硬筆書法家協會”;
2、本會以實用為重,致力普及硬筆書法,加強本澳與外地硬筆書法界交流,促進友誼,提高本澳的硬筆書法水平為宗旨。
第二條——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1、凡本澳書法愛好者,或從事書法教育工作者,具相當的資歷,願意遵守會章者,均可申請入會,申請人須繳交近照二張,會員二人介紹,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本會會員;
2、會員有下列權利:一、選舉權與被選舉權;二、批評及建議;三、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3、會員有下列義務:一、遵守會章及決議;二、繳納基金及月會費;三、永遠會員則一次過交會費三佰元;四、維護本會的聲譽和利益;
4、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對本會有破壞行為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銷其會員資格。
第三條——組織機構:
1、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其職權如下:一、制定或修改會章;二、選舉理監事;三、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2、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二、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3、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
4、理事會必須由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人,財務一人,組成常務理事會,下設學術組,教育組,展監組,宣傳組各一人,理事會任期為三年;
5、理事會得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設立特種委員會;
6、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
7、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二人,監事二人,任期三年。
8、會長為最高負責人,一般對外或以會的名義開展工作,均須得會長同意。
9、理事長領導理事會處理日常會務工作。
第四條——會議:
1、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會長召集之會議如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聯合簽名要求,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但會員須超過半數,方得通過決議;
2、理監事會每二月召開一次,由會長或理事長召集,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3、每月舉行一次會員學術交流研討會。
第五條——經費:
會員入會須每年交會費一百元,永遠會員一次過交三百元。
二零零四年七月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李玉蓮 Lei Iok Lin aliás Isabel Dillon Lei do Rosário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四年七月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51/2004。
1)中文:澳門藤球總會;
2)葡文:Associação Geral de Sepak Takraw de Macau;
3)英文:Sepak Takraw General Association of Macau。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關閘廣場,工人體育場,B館1樓B102室。
1) 發展、協調與鼓勵本澳人士學習與進行一切藤球運動;
2) 制定、推行與管轄本澳之藤球運動規則。每年進行本澳之藤球活動範疇內之比賽;
3) 培訓與挑選最佳之運動員,以代表本澳參加國際賽事,如亞洲運動會,東亞運動會和世界錦標賽,並委任或核准代表參加之;
4) 開展及保持與會員、國際聯會、亞洲聯會,並與各國及各地之有關體育機構聯系;
5) 本會為非牟利性質之團體,由個人或社團組成。受本章程、內部規章及現行有關法例所管制。
1) 對本會及本澳體育運動有很大貢獻之人士,本會可接受成為名譽會員,但無投票權;
2) 凡在本澳註冊社團的藤球隊,認同本會宗旨及遵守會章均可申請成為會員;
3) 成為會員之申請,應直接以書面向理事會提出,經由理事會決定接納與否。
1)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 可享有參與本會舉辦培訓,比賽及選拔賽等有關之活動;
3) 可向理事會要求協助舉辦有關藤球之活動;
4) 有權提出特別召開會員大會;
5) 若有超過四分三或以上會員贊成,可建議更改組織章程及其他輔助章程。
1) 承認本會為本澳藤球運動之機構,遵守本會之決定。對理事執行任務時,加以協助之;
2) 每年繳交年費,並遵守與督促他人遵守本會章程及其他有關之現行規章;
3) 所有向本會申請協助或承認的活動計劃及結果,列表送交理事會。
第七條——1)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由三至五人組成,設主席、副主席、秘書;
2) 理事會:成員由九人或以上之單數成員所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財務及委員;
3) 監事會:成員由三人組成,設一名主席及兩名委員;
4) 仲裁委員會:成員由三人組成,設一名主席及兩名委員;
5) 各機關任期均為兩年,可連任。
第八條——1)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2) 會員大會出席人數必須超過會員半數方為合法,會員大會每年最少舉行壹次,出席之會員不足半數,須將會議押後半小時舉行,屆時不論出席會員之人數,均可進行會議;
3) 會員大會之常務委員若缺席,出席之會員代表,可臨時委任所缺之人員數;
4) 每次舉行會員大會,理事會必須送上一份有權投票之會員名單給大會主席;
5) 在有人呈上建議書後,進行研究及投票通過,修改本會章程及規則;
6) 通過及公佈各名譽會員,革除會員之會籍;
7) 選出本會各部門之成員。
第九條——召開會員大會,必須在會議舉行八天前,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通告內,必須列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條——會議中所有決議案須經絕對多數票贊成方為有效。
第十一條——1)理事會是本會之行政與活動負責之執行機關;
2) 理事會成員同時兼任兩份或以上之職務,需經由會員大會決定;
3) 若表決平票時,主持會議之主席,可作最終之決定權;
4) 在需要時可經決議後,設立一或多個委員會,以主辦有關藤球之活動;
5) 核准運動員名單,以籌備及選拔成績較佳者,參加國際性賽事;
6) 草擬並負責執行發展一切藤球運動之每年計劃和預算案;
7) 訂定會費金額及繳交之形式;
8) 訂定暫時停止會員資格。
第十二條——理事會副主席,有責任參加理事會之會議,以協助主席,或主席缺席時,在其職權範圍內,代處理工作。若主席及副主席均缺席,會議必須改期舉行。
第十三條——理事會財務之職權:
1) 簽發一切開支之文件、收集本會資源、確保成為一完善之財政運作;
2) 每季度呈交財政報告,供監事會審閱;
3) 開銀行戶口及一切來往支票、帳單或文件合約,其財務責任由本會承擔時,必須有理事會主席或副主席與財務簽署。
第十四條——1) 監事會,乃本會之行政監察及審查機構;
2) 每年或當主席認為有需要時,與理事會舉行會議;
3) 當認為有需要時,審查本會之賬目,監督預算案之執行;
4) 審閱每年之財政報告及賬目,並編制年度報告。
第十五條——仲裁委員會在主席或大部份成員的要求,又或由本會任一理監事會的要求下,由主席召開會議。
獨一段:其議決由出席會議委員的大多數票取決,並記錄在會議錄內。
賦予仲裁委員會以下權限:
1) 在理事會的要求下,對調查案卷及紀律處分提意見,交給理事會審核及判決;
2) 應理事會的建議,對任何事宜提意見;
3) 撰寫其活動報告,在協會報告內公佈,包括判決,意見及作為規範的議決;
4) 當認為有必要時,要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第十六條——附屬於理事會,以輔助理事會之工作。
每組設組長一名,組員二名,其組長必須為理事會成員。
輔助小組按理事會實質工作需要而設立,經理事會議通過產生(如技術組,裁判組等)。
第十七條——1)收入來源:
a. 會員繳交之會費;
b. 會員及社會熱心人士之捐贈及贊助;
c. 本會得向政府及有關部門申請經費或資助。
2) 本會之支出由收入負擔。
第十八條——1)任何會員及職務人士,違犯紀律將由理事會按序執行,受下列2),3)項處分;
2)1. 口頭警告;2. 書面批評;3. 暫停會員權利最高一年;
3)開除會籍,將經理事會提交其個案,由會員大會決議。
1)組織籌委會,其目的,籌備組成第一屆各部門成員之選舉,直至產生各部門成員為止;
2)籌委會由下列會員組成:工人康樂體育會,澳門工人武術健身會,Associação Desportiva e do Leão Acordado "Lo Leong";
3) 籌委會自簽署設立合同後,立即進行工作。
二零零四年七月十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Norma Maria de Assis Marques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四年七月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52/2004。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中國書藝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aligrafia e Artes Chinesa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of Chinese Calligraphy and Arts, Macao。會址:澳門美的路主教街35號美的閣2A。
第二條——本會成立宗旨在於切磋書藝,交流經驗,弘揚中國書法藝術。
第三條——凡熱愛書法藝術、願意遵守本章程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經填表申請,有一位會員介紹,再經理事會通過,即為正式會員。
第四條——本會會員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之權利,亦有遵守本會章程、參與本會的各項活動,以及執行決議和繳交年費之義務。
第五條——會員如無故欠交兩年年費,作自動退出論。
第六條——會員如違反本會章程,有破壞本會行為者,理事會將視其情節輕重給予適當處分或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七條——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設大會主席團,由會長及副會長組成。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會長召集,如有必要,或有三分之一以上會員聯署要求,亦可以召開會員大會。其職權如下:
1. 制定和修改會章。
2. 選舉會長、理事會成員及監事會成員,選出的成員任期兩年,連選可連任。
3. 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和工作計劃。
4. 審查及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5. 審查本會之財政報告。
第八條——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九名理事組成,其職權如下:
1.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 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3. 負責處理會內一切日常事務。
第九條——理事會分工由各理事互選產生。內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並設秘書長、總務、學術、聯絡、文康、組織和財務各一人,合共九人。
第十條——會長負責代表本會對外聯系,並負責領導及協調本會工作;副會長主要職責在於協助會長開展會務,當會長不能履行職責時,暫由副會長代之。會長及副會長任期為二年,連選可連任。
第十一條——理事長負責統籌理事會各部工作;副理事長主要職責協助理事長處理日常工作,在理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時,暫由副理事長代之。其他各人分工如下:
秘書長負責會議記錄及整理所有有關文件;總務部負責處理日常會務;學術部負責學術之推廣;聯絡部負責對外、對內的通訊聯絡;文康部負責會員的福利康樂活動;組織部負責會員的組織和聯絡工作;財務部負責收支的記錄,並負責在會員大會提交財務報告。
第十二條——監事會負責對本會一切工作之監督,對理事會之報告,財務報告及其他事項提出意見。並可參加理事會會議,但在會議中無表決權。
第十三條——監事會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秘書各一人,合共三人。全部由選舉產生,任期兩年,連選可連任。
第十四條——監事長之職責在於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當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副監事長代之。秘書之職責在於協助監事長及副監事長執行職務,並作監事會會議記錄及整理有關文件。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須經出席成員絕大多數同意才能通過決議,理事會及監事會亦須經出席成員半數以上同意才能通過決議。但在有關法律規定或本會章程有特別規定者除外。
第十五條——本會敦聘社會賢達及藝術界知名人士擔任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及名譽顧問。
第十六條——本會經費來源,包括各方面的贊助及會員之年費。凡加入本會者,須交入會費澳門幣二百元,以後每年年費五十元,若一次過交五百元者,即為永久會員。
第十七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
第十八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及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本會會徽圖樣如下:
二零零四年七月十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Norma Maria de Assis Marques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零四年七月十五日,存檔於本署之2004/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73號,有關修改之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飲食業聯合商會」。
英文:Association of Macau Restaurant Merchants。
葡文:Associação dos Proprietários de Restaurantes de Macau。
第二條——本會宗旨:熱愛祖國,擁護「一國兩制」、熱愛澳門、團結飲食業同業、維護同業正當權益。促進業界在澳門及與外地的商業交流和聯繫,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繁榮進步和發展而努力。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8樓R、S、T室,在需要時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
第四條——本會會員分商號會員及個人會員兩種,其入會資格如下:
1. 商號會員
凡具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旅遊局、民政總署發出的餐飲各類牌照之飲食業商號,可加入本會為商號會員,每商號會員指定一人為代表;如商號代表人有變更時,應由商號具函申請改換代表人。
2. 個人會員
凡具上款所指澳門政府部門發出經營牌照之飲食商號之資方負責人,如董事、股東、經理、高級職員等,可加入本會為個人會員。
第五條——會員申請入會,須由會員一人介紹,經理事會通過,方得為正式會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有下列權利:
1.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參與本會舉辦之活動;
3. 享受本會之康樂、福利等權利。
第七條——本會會員有下列義務:
1. 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維護本會權益;
2. 推動會務及發展會員之間的互助合作;
3. 繳納入會基金及會費。
第八條——會員欠會費超過六個月,經催收仍不繳者,停止享受本會會員之一切權利;如再超過六個月仍不繳交者,作自動退會論,其前交之基金及費用概不發還。
第九條——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破壞本會聲譽之行為者,得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如被開除會籍,其前所繳之基金及費用,概不發還。
第十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至七人,秘書一人。會長為本會最高領導人,對外代表本會,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正、副會長可出席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理、監事聯席會議,有發言權及表決權。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 制定或修改會章;
2. 選舉會長及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3. 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工作計劃;
4. 審核及批准會務報告;
5. 本會房產如需要售出,必須經會員大會四分之三會員同意方可執行。
第十一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由理事五十一人至六十一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組成之,由會員大會投票選舉產生,其職權如下:
1.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 計劃發展會務;
3.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第十二條——理事會設常務理事十五人至二十五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處理日常會務,除正、副理事長及各常設部門之首負責人為當然常務理事外,不足之數,由理事會推選。各部門職權如下:
1. 理事長協助會長處理對外事務,對內召集、主持各項會議,負責主理會務各項工作。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缺席,依次序由副理事長代行職務。
2. 常務理事會內設總務、勞資關係、聯絡、 康體、福利、財務、 會籍、法律、公關、青委、婦女等部。由正、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及理事分工負責;各部設部長一人,副部長及委員若干人。理事會得視工作需要,聘請顧問若干人;聘用受薪秘書及職員若干人。
第十三條——本會屬具法人資格組織,凡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各有關機構簽署文件時,得由會長或理事長代表; 或經由會議決定推派代表簽署。
第十四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由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二人、監事二人組成之。其職權如下:
1.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 定期審查帳目;
3. 審核有關年報及就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呈交會員大會。
第十五條——本會領導架構成員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六條——本會可聘請社會知名人士任名譽會長、榮譽會長、顧問等職位。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依章召集之,如理事會認為必要時,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聯署請求時,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於開會前八天通知,如屬首次召集須有全體會員一半或以上人數出席,方得開會,如法定人數不足,會員大會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
第十八條——理事會議或理、監事聯席會議每月召開一次,會長會議、常務理事會議及監事會議,於需要時召開,分別由會長、理事長、監事長召集,會長、理事長、監事長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每次會議均須有三分之一以上人數出席,方得開會。
第十九條——本會各種會議均須經出席人數半數以上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二十條——本會商號會員在入會時繳交基金甲級一百元、乙級五十元、丙級三十元;個人會員入會繳交基金三十元。商號會員每月繳交月費甲級一百元、乙級五十元、丙級二十元;個人會員繳交月費二十元。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可接受政府、機構、社團或個人之贊助。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經過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quinze de Julho de dois mil e quatro. — A Ajudante, Chok Seng Mui.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零四年七月十五日,存檔於本署之2004/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72號,有關修改之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會名是:澳門雀仔園福德祠土地廟值理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heok Chai Un Fok Tak Chi Tou Tei Mio Chek Lei Wui" de Macau,在身份證明局登記編號181,是澳門特別行政區,雀仔園社區內坊眾的非牟利組織。
第二條——會址:澳門雀仔園羅憲新街土地廟,Rua de Tomás da Rosa de Macau,郵政信箱編號1346。
第三條——宗旨:在其權限範圍內加強坊眾聯絡,推廣文化和其他社區作活動交流。
第四條——經費:運作經費是會員繳交的會費,其他來源是由街坊或熱心人士的捐贈。
第五條——本會設永遠會長並根據實際情況,聘請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及顧問等人士,以指導會務發展。
第六條——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為本會管理機關。
第七條——會員大會是由享有所屬社團權利的成員組成,包括沒有投票權的管理機關成員。
一、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一名主席,一名第一召集人,一名第二召集人,合共三人組成,均在全體會議內選出。任期三年,可透過選舉連任。
二、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須最少八天前發文件通知。
三、會員大會的特別會議,由會員大會主席團提出,或由理事會提出、或由享有所屬權利的三分二成員提出。
四、在任何情況,當主席團的主席或召集人空缺時,在會員大會補選填補空缺。
第八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設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總務,財政,曲藝組,共不少於十五人,在全體會議內選出,由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可透過選舉連任。
一、理事會按實際情況召開會員大會。
二、於每週年召開之會員大會上,出示會務報告,財務報告及年度活動計劃,以便大會通過。
三、按會務需要向會員大會建議修改本會章程。
四、制定會員的會費及年費。
五、理事會於逢單月份第一個星期四召開,由理事長或副理事長主持。會議出席人數需要過半數列席簽到方可作決議。
第九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二人,人數不少於三人,在全體會議內選出,由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可透過選舉連任。
一、監督理事會運作。
二、查核社團之財政。
三、就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第十條——其本人意願,經理事會同意,辦妥入會手續,成為會員。
1) 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認可的合法居民;
2) 按期繳交規定的會費,遵守本會章程;
3) 就坊眾的意見向理事會提出動議;
4) 在其意願下,選舉或被選舉,出任管理架構職務;
5) 參予本會所舉辦的各類活動,享受本會設訂之福利,協助會務的執行。
第十一條——所有會長,理事,監事及各部成員皆是義務履職,不領薪酬。
第十二條——本會章程解釋權屬理事會。
獨一條——任何成員被確証違反法律,損害本會聲譽、由理事會聯席監事會的議決並簽署確認可開除會籍。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quinze de Julho de dois mil e quatro. — A Ajudante, Chok Seng Mui.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四年七月十五日,存檔於本署之2004/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75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澳門實彈射擊槍會,總址設在澳門氹仔柯維納馬路「凱旋居」地下D舖,並使用經澳門保安部隊許可之射擊場地。
第二條——澳門實彈射擊槍會旨在對其會員提供包括IPSC、射靶等實彈射擊練習。
獨一項——為貫徹其宗旨,澳門實彈射擊槍會定期舉行:
a)理論指導及實際訓練;
b)定期性比賽及年度競賽。
第三條——會員分為:
a)名譽會長;
b)名譽副會長;
c)名譽會員;
d)創會會員;及
e)普通會員。
1. 所有曾對本會提供重要服務而又得到理事會決定給予榮譽者,都是名譽副會長、名譽會員。
2. 所有對本會的成立有貢獻者,都是創會會員。
3. 凡年滿十八歲人士,不論性別、國籍、持有使用及配帶槍械執照者,如其向理事會提出的入會申請被接納,則都是普通會員。
第四條——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及名譽會員不需繳交任何會費。創會會員及普通會員每月要交會費MOP90元正。
獨一項——經會員大會通過,得修改此金額。
第五條——申請成為普通會員,是要由申請者向會員提出,並由兩位會員行使其權利向本會提出。辦理所需手續後,其申請被接納與否,將取決於理事會的決定。
第六條——基於下列原因,並在得到理事會同意後,可革除任何一位會員:
a) 欠繳會費或任何其他欠款超過三個月,及在接到理事會書面催繳通知後十天內仍未繳交者;
b) 因犯某種不名譽罪行而被法庭判罰者;
c) 行為不檢,使本會蒙羞或損害本會信譽和利益者;
d) 在會員當中挑撥離間或煽動不和,使本會聲譽受損者;
e) 嚴重違反規章。
獨一項——根據第a)項而被革除的會員,可向理事會申請重新入會。重新入會時,必須繳清導致其革除會籍所欠會費或其他欠款。
第七條——會員的義務:
a)遵守會章及本會其他規則;
b)為維護本會的利益而努力;
c) 執行獲委派或委任的職務或事務;
d) 遵守及履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e) 按月準時繳清每月會費,及繳清其本人債務所涉及的或負責繳付的任何其他費用;
f) 由於疏忽或不關心而導致本會或其附屬部門的家具或用具毀壞或缺損,有關會員要對該等毀壞或缺損負責;
g)按照會章規定,參與會員大會;
h) 遵守規則,會員之間,彼此尊重;
i)不破壞本會內及其附屬部門內的和諧;
j)在為了選舉繼任人而特別召開的會員大會選到繼任人之前,不可把已接納委任的及已著手進行的任何職務放棄。
第八條——會員的權利:
a)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娛樂消遣;
b)向理事會提名新會員;
c) 向理事會提交有利本會的任何提議或建議;
d) 可連續三次放棄任何被委任的職務;
e) 按照會章規定,可參與領導機構;
f) 需要離澳超過三個月時,必須先通知理事會。離澳期間,可暫停繳交會費。然而,在回來後,必須繳清所欠的會費。
第九條——會的領導機構,每三年在會員大會中選出,包括:
a)主席團——由一位主席、一位會長、兩位副會長、一位秘書組成,會員大會主席團之組成中負責人由主席擔任;
b)理事會——由一位理事長、一位副理事長、一位秘書、一位財政和三位委員組成;
c)監事會——由一位監事長、一位秘書和一位文書組成。
第十條——本會通過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推行其宗旨。領導機構的成員在普通會員大會中選出,任期三年。
第十一條——領導機構是透過選舉,以秘密點票及大多數票而產生。表決一經正式確認,主席團主席遂指定領導機構職位移交的日期和時間。移交職位時,訂立就任狀。就任狀由主席團主席和秘書、以及就任者簽署。
第十二條——把選舉結果通知有關政府部門。經體育委員會批准後,選舉結果才產生法律效力。
第十三條——只有可以行使其全部權利的會員,才可以被選入領導機構。
1. 普通會員要在入會三年後,及在領導機構大部份成員推薦下,才有被選資格。
2. 在特別情況下,理事會可提名不符合上段所述條件的普通會員參選。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由所有可以行使其全部權利的會員組成。每年一月一日至三十一日之間舉行平常會議,以便審閱及通過上一年度的運作報告和帳項,並每三年進行選舉新一屆領導機構。
1. 可以舉行特別會議的情況:
a)由主席團召集;
b)應理事會或監事會的要求;
c) 由最低限度有三分之一的會員提出要求;
2.會員大會是透過通知書或登報召集。平常會議提前十天發出通知,特別會議提前十五天通知。
3. 會員大會平常或特別會議,在第一次召集時,倘有半數會員出席,則可舉行。
4. 在第二次召集時,倘在有關通知書上已有指明,則可以是在第一次召集後一小時,則無論出席會員數目多寡,所有表決均被視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5. 會員大會特別會議倘是由會員要求召開,則只有在所有提出召開的會員到齊時才可舉行。倘未能履行本段所載規定,則把召集的目的撥入下一次會員大會的平常會議。
第十五條——決議將取決於大多數票。
第十六條——以下屬會員大會的職權範圍:
a)對修改會章進行討論及投票;
b)選舉及罷免領導機構;
c) 評核領導機構的業績及對其報告和帳項進行表決;
d) 根據理事會的動議及聽取監事會的意見後,批准更改會費。
第十七條——理事會負責本會的所有活動。
第十八條——理事會每月舉行平常會議一次,及每當主席認為有需要時舉行特別會議。
第十九條——以大多數票達成決議,倘若有等票情況,則由主席投決定性的一票。
第二十條——理事會成員只有在每次任期屆滿及在會員大會認可其業績後,方可終止其責任。
第二十一條——以下全屬理事會的職權範圍:
a) 代表本會進行其所有事務及委任代表代本會參加所有或任何官方或私人活動;
b) 支配和管理本會的資金並為本會的利益而努力;
c) 在管理年度年終草擬報告書和該年度的結算表,報告書和結算表將連同監事會有關意見書提交予會員大會審議;
d) 對認為會章需要修改的地方提出建議,並把此等建議提交會員大會批准;
e) 每當認為有需要時,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f) 認可新會員及宣佈名譽會員;
g) 遵守及督促會員遵守會章、其他法律條文以及會員大會的決議;
h) 根據會章規定來處分會員;
i) 與體育委員會協作,以便推展本地的體育運動。
第二十二條——理事長的職權是主持理事會的會議及領導本會的所有內外活動。
第二十三條——副理事長的職權是協助理事長工作,及在理事長無法履行職責時代替他。
第二十四條——秘書的職權是指導和監督本會的所有文書工作和文件歸檔。
第二十五條——財政的職權是指導和監督本會的資金的一切運用,對屬於本會的有價物負責並加以保管,收取收益及支付獲批准的開支。
第二十六條——理事會成員的職權是協助其他成員工作,及在他們任何一位無法履行職責時代替他。
第二十七條——監事會的職權是:
a)監督理事會的一切行政行為;
b) 定期檢查帳目和財政的帳簿記帳情況;
c) 對理事會的報告書和結算表編制年度報告,此報告將提交予會員大會,並對交給監事會評核的事項發表意見;
d)當認為有需要時,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第二十八條——監事會成員可以列席理事會的會議,並在被請求提供意見時發表意見。
第二十九條——違反會章和本會規則的會員,會受到下列處分:
a)口頭警告;
b)罰款;
c)暫停其權利三個月;
d)解除會籍。
獨一項——本條a)和b)項所載的處分屬理事會的職權範圍,而載於c)和d) 項者屬主席團的職權範圍,並根據理事會的提議而執行。
第三十條——本會的收入如下:
a) 會費;
b) 本會舉辦的個人或隊制賽的報名費;
c) 所有不固定收入、包括:
1. 對會員處以罰款而來的金額;
2. 官方或私人的任何捐贈、補助金或分擔。
第三十一條——本會開支分為平常開支和特別開支,無論平常開支或特別開支,都應在本會預算中所列的金額範圍內。
第三十二條——特別開支應先徵得監事會的同意。
第三十三條——由於無法克服的困難,本會可在現有會員百分之九十的人數的決議下解散,並在為解散目的而特別召開的會員大會上舉行。
第三十四條——本會亦可由普通管轄法院決定解散。
第三十五條——倘本會解散,其所有資金和有價物將按照會員大會的決定,撥歸本澳任何行善或慈善機構所有。若會員大會沒有決定,則體育委員會負責把這件事呈交本澳政府作最後決定。
第三十六條——若未經理事會事先許可,則明確禁止會員替本會進行募捐。
第三十七條——由創會會員韓電、莊達豐、李少強、曾志強、伍建坤組成的本會籌組委員會將在三個月內召開會員大會,目的是介紹本會情況和選舉第一屆領導機構。
獨一項——獲選會員將按照本條規定, 由獲選日起至二零零七年終止履行其任期。
創會會員:韓電、莊達豐、李少強、曾志強和伍建坤。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quinze de Julho de dois mil e quatro. —A Ajudante, Chok Seng Mui.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四年七月十五日,存檔於本署之2004/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74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訂名為家和閣業主聯誼會,英文名為Ka Vo Court Property Owner Association,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os Proprietários de Ka Vo Court。
第二條——會址設於燒灰爐口,三十號,家和閣。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維護會員之權益,加強會員團結為宗旨。
第四條——凡擁有家和閣分層建築物所有人,願意履行本會章程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A. 參加會員大會及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和享受會員福利;
B. 有選舉和被選舉權;
C. 遵守本會的章程和會員大會的決定;
D. 繳交會費;
E. 不作違反本會章程及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的行為。
第六條——會員大會
A. 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有權制定和修改會章,選舉和任免理、監事會成員;
B.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本會將於十四日前以書面通知各會員召開大會;
C. 會員大會決議以簡單多數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七條——理事會
A. 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
B. 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的三至若干名成員組成(必須為單數);
C. 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和若干名理事(必須為單數);
D. 理事會成員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
E. 理事會負責每年召開會員大會及作出工作報告,並有權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F. 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或指定另一人代表本會,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G. 理事長兼任會員大會主席。
第八條——監事會
A. 監事會監督理事會的工作;
B. 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的三至若干名成員組成,其中包括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二名,監事若干名(必須為單數);
C. 監事會成員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
D. 查核本會之財產,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E. 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九條——本會章程未盡善之處,則按澳門現行法律處理。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quinze de Julho de dois mil e quatro. — A Ajudante, Chok Seng Mui.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全部章程的文本自二零零四年七月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檔案”內第一卷第十五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氹仔各業工人互助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uxílio Mútuo dos Operários da Taipa, Macau”。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在氹仔施督憲政街304號泉榮閣1樓C。
第三條——1. 愛祖國、愛澳門、關心社會、參與社會事務。
2. 爭取和維護工人合理權益及爭取改善工作條件。
3. 促進工人團結,協調勞資關係及處理勞資糾紛。
4. 舉辦各項福利、文教、體育活動。
第四條——1. 凡在氹仔從業於各行業的受薪人士均可參加本會。
2. 會員加入本會時,須填寫入會申請表,由一名會員介紹,繳納基金及會費等,經常務理事批准方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須遵守本會會章及本會一切決議。
第六條——會員如欠交會費超過一年者,停止其享受一切權利。
第七條——會員可享有之權利:
1. 對本會會務有建議權及批評權。
2.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 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及福利的權利。
第八條——本會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其職能如下:
1. 制定或修改會章;
2. 選舉理事、監事成員;
3. 議決本會重大事宜;
4. 審批理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第九條——理事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機構,會員大會以不記名投票的方式選出十五至十九人且須為單數,組成理事會執行工作。其職權如下:
1.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3. 審查及批准常務理事的決議。
第十條——理事會互選出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及常務理事共九人組成,常務理事會處理日常會務。
第十一條——理事會下設總務部、文教部、體育部、福利部、財務部、秘書處。各部設主任一人,由常務理事互選擔任。
第十二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若干人組成且須為單數。監事會互選監事長一人。
監事會職能如下:
1.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 定期審查賬目;
3. 得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十三條——理監事會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前或延期召開,如有半數以上會員聯署要求時,由理事會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大會的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書面形式聯絡各會員參加,會員收到通知書時須簽收,通知上須列明開會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五條——常務理事會及理事會會議每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在理事長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六條——本會經費來源入會基金、會費及贊助等。
第十七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十八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得由會員大會通過修改之。
二零零四年七月十四日於氹仔
助理員 Manuela Virgínia Cardoso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四年七月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檔案”內第一卷第十四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國際文化藝術學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Internacional Cultural e Arte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o International Culture and Art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設於澳門新勝街68 號 ,輝駿閣 ,L-A 座地下 。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推廣及發展文化藝術為主 ,並促進文化藝術交流活動 ,參與社會公益活動 ,服務社群為宗旨 。
第四條——凡愛好文化藝術交流活動及認同本會章程者 ,均可申請入會 ,經理事會批准 ,便可成為會員 。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 :
(1)可參加會員大會 。
(2)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
(3)對會務作出建議及批評。
(4)參加本會舉辦之任何活動。
第六條——會員之義務 :
(1)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之決議。
(2)依時繳納會費。
(3)未經理事會同意,不得以本會名譽參加任何組織的活動及有損本會聲譽的行為。
第七條——凡會員違反會章,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決議,按情況給予勸告、警告、革除會籍之處分。
第八條——本會組織架構包括 :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各領導成員均由會員大會中選出,任期為三年,可以繼續連任。
第九條——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每屆選出會長一名,秘書一名。
第十條——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
(1)討論、表決章程之修改。
(2)選舉及罷免理、監事成員。
(3)訂定本會之方針。
(4)審核及通過本會賬目。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召開,需於八天前通知全體會員出席。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法例另有規定者除外。並由理事會負責執行一切會務。
第十二條——大會之召集如下:
(1)大會應由行政管理機關按章程所定之條件進行召集,且每年必須召開一次。
(2)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大會。如理事會應召集大會而不召集,任何會員均可召集。
第十三條——理事會經會員大會選出,由最少三人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理事一名或一名以上,理事長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第十四條——理事會職權如下:
(1)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領導及計劃本會之活動。
(3)安排會員大會的召開工作。
(4)接受入會之申請。
第十五條——監事會經會員大會選出,由最少三人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一名或一名以上,監事長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第十六條——監事會之權限為 :
(1)監督本會行政管理機關之運作。
(2)查核本會之財產。
(3)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4)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5)監事會得要求行政管理機關提供必要或適當之資源及方法,以履行其職務。
第十七條——本會為推廣及發展文化藝術活動,得敬聘社會賢達擔任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各界知名人士為本會顧問。
第十八條——本會的經費來源:
(1)會費。
(2)任何對本會的贊助及捐贈。
第十九條——本會章未有規定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修訂,和補充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第二十條——附圖為本會會徽。
二零零四年七月十四日於氹仔。
助理員 Manuela Virgínia Cardos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四年七月九日起,存放於本署之3/2004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6號,該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第一條——名稱,性質及期限
“ 澳門地區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 ”,簡稱為“澳門和統會”,葡文名稱為 “Conselho Regional de Macau para a Promoção da Reunificação Pacífica da China”,英文名稱為“Macao Region 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Peaceful National Reunification”,縮寫為“ MRCCPPR”(以下簡稱本會)。本會是由贊成中國和平統一的各界人士組成的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非牟利社會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本會將遵守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有關法律條款管轄。
第二條——住所及辦事處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沙嘉都喇賈伯麗街31號,可根據需要設立辦事處。經理事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三條——宗旨
本會的宗旨為:發展海峽兩岸的民間往來,促進中國早日實現和平統一。
第四條——任務
本會的主要任務是:
(一) 廣泛聯繫兩岸四地和海外各界人士及相關團體,共同探索和平統一的途徑,促進海峽兩岸對話、談判,推動和平統一的進程。
(二) 促進兩岸四地的經貿、文化、教育、科技、旅遊、體育、藝術、新聞出版、學術等方面的交流和交往。
第五條——會員
(一) 本會的會員以個人身份參加;
(二)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的自然人,經常務理事會邀請而自願參加者,在繳納入會費後,均可成為會員;
(三) 會員有退出本會的自由。會員退會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第六條——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 參加會員大會;
(二)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 對本會會務提建議及意見;
(四) 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五) 退出本會。
第七條——會員履行以下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並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推動本會會務開展;
(三) 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四) 按時繳納會費,方可享受會員權利;
(五) 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動。
第八條——凡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之條款及參與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活動的會員將由理事會作出處分。
第九條——本會的機關為:
1)會員大會;
2)理事會;
3)監事會。
第十條——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利機構。
(二)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的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之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三)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但其總數目必須為單數。
(四) 會員大會由主席負責召開,若主席不能視事時,由副主席代任。
(五) 召集須以掛號信的形式提前至少8天寄往會員的住所或透過由會員簽收之方式代替,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1) 第一次召集時,最少一半會員出席;
(2) 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一) 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 選舉理事會、監事會之成員;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四) 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五) 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六) 聘請各種榮譽職銜人士。
第十二條——理事會
(一) 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不確定,其總數目必須為單數;
(二) 理事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及理事若干人,司庫及秘書長各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 理事會下設常務理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
第十三條——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 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三) 安排會員大會的一切準備工作;
(四) 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
(五) 聘請本會名譽理事;
(六) 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七) 根據工作需要,決定設立專門委員會及工作機構,並任免其領導成員。
第十四條——本會的簽名方式:
(一) 由主席、會長或任何兩位副主席、副會長聯簽即可約束本會。
(二) 對於普通文書,僅需任何一名常務理事簽名即可。
(三) 理事會可議決以機械方式或蓋上印章用以取代成員在本會的某些文件上簽名。
第十五條——監事會
(一) 監事會由大會選出,成員人數不確定,其數目必須為單數;
(二)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互選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六條——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 監察會員大會的決議的執行;監督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
(二) 監督各項會務工作的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三)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第十七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政府機關和海內外各界人士和團體的捐助;
(三) 其他。
第十八條——發起人
本會發起人為崔世昌、廖澤雲、劉藝良、梁仲虬、陳健英、盧學鋒。
第十九條——機關成員的選舉
在本會成立後,由發起人組成一個籌備委員會。該委員會享有本章程所賦予之所有權利,並負責招募會員,召開首次會員大會,並在該大會上選出各機關成員。
二零零四年七月九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林笑雲
中國保險(澳門)股份有限公司CHINA INSURANCE (MACAU) COMPANY LIMITED |
(澳門幣)
(澳門幣)
(澳門幣)
總經理 | 會計 |
姜宜道 | 王國蓉 |
領導架構
股東大會執行委員會
董事會
董事長 | 林 帆 |
董事 | 王 錚 |
董事 | 姜宜道 (於2003年6月26日任命) |
董事 | 石福梁 (於2003年6月26日辭任) |
監事會
主要股東
股東名稱 | 持股量 | 百分率 |
香港中國保險(集團)有限公司 | 784,000 | 98% |
本公司出資超越有關機構資本5%之名單
機構名稱 | 股份數目 | 佔股比例 |
中保投資有限公司 | 100,000 | 100% |
本監事會已閱悉中國保險(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由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十三日(成立日)至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的經審核財務報告及披露資料,並無發現任何違反法律及公司章程之重大事宜。
本監事會相信該等財務資料足以公平地表達中國保險(澳門)股份有限公司之業務活動,而賬目亦符合法律及法定條款。
基於上述的審查及結論,本監事會同意受納董事會呈交之經審核財務報告及披露資料。
本會建議各股東通過:
(1)核數師報告、董事會報告及二零零三年財務報表;
(2)營業結餘分配建議。
二零零四年五月十九日
監事會
2003年是中國保險(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本地化的第一年,本著扎根澳門、服務社會的經營理念,在澳門各界的關心支持下,我公司取得了自金融風暴以來的最好成績,借此機會向澳門各界給予中保關心和支持的朋友表示感謝。
隨著本地經濟的逐漸復甦,中保將繼續本著服務為本,效益為先的原則,抓住澳門經濟發展的這一難得的機遇,正視挑戰、勇於進取,加強員工素質培訓,提高公司綜合競爭力,為廣大客戶提供最好的保障、最佳的服務,為澳門的社會穩定、發展做出貢獻。
本核數師行已按照國際核數準則完成審核中國保險(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於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十三日(成立日)至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零四年五月十九日就該等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報告。
本行認為隨附的賬項撮要與上述經審核的財務報表相符。
為更全面了解該公司於年度間的財政狀況及經營業績,賬項撮要應與相關的經審核的財務報表一併參閱。
德勤‧關黃陳方會計師行
二零零四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