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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第四屆東亞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主席蕭威利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作為簽署人,與“廣星傳訊有限公司”簽訂有關向澳門東亞運動會體育館及澳門運動場提供及安裝大型全彩色LED顯示屏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四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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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第四屆東亞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主席蕭威利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作為簽署人,與“東西設計工程有限公司”簽訂有關編制網球學校及保齡球中心圖則及在承攬工程期間提供技術支援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四年七月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二零零四年七月八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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