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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1/2001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廖小明(Lio Sio Meng)學士全職擔任經濟委員會秘書長的定期委任續期兩年。為著所有法律效力,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二條第四款規定,其官職相當於載於該法規表一欄目一之副局長。
二、本批示由二零零四年七月十七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六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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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2004號法律第八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選舉和行政長官選舉的總核算委員會由下列人士組成:
二、本批示於公佈翌日生效。
二零零四年六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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