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零四年六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核准部份修改聯生工業邨有限公司與康澤工商於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七日簽署的鄰近石排灣馬路A1地段轉租合同第三條第一款。上述地段通過二零零二年六月二十六日第二十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第49/200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而批給予聯生工業邨有限公司,該批示其後經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三日第十七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第28/200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作出部份修改。有關轉租合同第三條第一款修改為如下行文:
“1. 土地專用於興建一座樓高不超過9米的工業樓宇作為設置廠房用途。這廠房用作生產成衣和中藥。這項生產項目由次承租公司直接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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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六月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零四年五月四日批示:
庄秀貞——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二十八條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用為行政會秘書處第一職階助理員,為期六個月,由二零零四年五月十七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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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六月七日於行政會
秘書長 何永安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五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蕭永傑在本辦公室擔任司長助理的定期委任,自二零零四年八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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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六月四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四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何麗鑽學士——根據經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四條,以及經七月二十日第31/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十九日第63/94/M號法令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獲續任為文化局局長,為期一年,自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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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六月十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根據第31/2000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三條及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九條之規定,茲將廉政專員於二零零四年六月十日核准之二零零四年廉政公署本身預算第01/CCAC/2004號預算修改刊登如下:
編號 | 名稱 | 增加 | 注銷 |
經常開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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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00-00 | 人員 | ||
01-01-00-00 | 固定及長期報酬 | ||
01-01-01-00 | 法律通過之編制人員 | ||
01-01-01-01 | 薪俸或服務費 | $ 1,400,000.00 | |
01-01-02-00 | 編制以外人員 | ||
01-01-02-01 | 報酬 | $ 1,400,000.00 | |
02-00-00-00 | 資產及勞務 | ||
02-02-02-00 | 燃料及潤滑劑 | $ 45,000.00 | |
02-03-05-02 | 其他原因之交通費 | $ 155,000.00 | |
02-03-08-00 | 各項特別工作 | $ 150,000.00 | |
05-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1 | 備用撥款 | $ 350,000.00 | |
總額 |
$ 1,750,000.00 | $ 1,75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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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六月十一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九條的規定,茲公佈審計長於二零零四年六月九日批示所批准的審計署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本身預算第一次修改:
經濟分類 | 名稱 | 增加 | 減少 |
經常性開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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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1-01-01 | 薪俸及服務費 | $ 600,000.00 | |
01-02-03-00-01 | 額外工作 | $ 600,000.00 | |
02-03-04-00 | 資產租賃 | $ 50,000.00 | |
02-03-05-02 | 其他原因之交通費 | $ 400,000.00 | |
04-01-02-01-01 | 退休金補償 | $ 450,000.00 | |
總數 |
$ 1,050,000.00 | $ 1,050,000.00 |
二零零四年六月十日於審計署
綜合事務局局長 區惠華
摘錄自審計長於二零零四年五月五日的批示:
伍炎和——行政暨公職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一等翻譯員,根據第11/1999號法律第二十五條、經第17/2000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8/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自二零零四年七月七日起,繼續以徵用方式於本署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為期一年。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零四年五月二十八日的批示:
陳頌欣,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屬編制外合同——根據第11/1999號法律第二十五條、經第17/2000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8/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配合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為455,由二零零四年六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第二審計局首席審計師於二零零四年五月二十八日的批示:
陳慕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屬編制外合同——根據第11/1999號法律第二十五條、經第17/2000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8/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配合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為455,由二零零四年六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審計長於二零零四年六月九日的批示:
區惠華——根據第11/1999號法律第二十五條、經第17/2000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8/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以及經第25/97/M號法令修訂的第85/89/M號法令第四條第四款的規定,其在本署綜合事務局擔任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零四年九月二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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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六月十一日於審計署
綜合事務局局長 區惠華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零四年六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六項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款b)項及第五款,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五款及第七款之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熟練助理員黃桂超的散位合同獲更改為第三職階,由二零零四年五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零四年六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黃明光擔任第一職階二等助理技術員,薪俸點195,為期一年,由二零零四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零四年六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三月六日第19/2000 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七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二等助理技術員Eduardo Alberto de Jesus之編制外合同獲准以同一職級續期一年,由二零零四年七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零四年六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三月六日第19/2000 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七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陸家駒及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楊細寶之編制外合同獲准以同一職級續期一年,分別由二零零四年七月六日及七月十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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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六月十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鄧寶國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零四年五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同月同日第80/92/M號法令及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本局第五職階助理員郭茵及第五職階半熟練工人Filipe Nery Campos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分別自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八日及八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五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及由同月同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零四年五月五日第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的評核成績中分別排名第一至第五的第二職階首席翻譯員Lúcia Abrantes dos Santos、劉素梅、梁月嫦、何麗瑤及Casimiro de Jesus Pinto,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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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六月十日於行政暨公職局
局長 朱偉幹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五月四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Artur Rosa Araújo Mota在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薪俸點為485,為期一年,自二零零四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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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六月十日於法務局
局長 張永春
按本局局長於二零零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張佩群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文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零四年五月二十七日起以附註形式修改為相等於第三職階首席行政文員的薪俸點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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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六月八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黎英杰
按照本人於二零零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之批示:
下列本局散位人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三款a項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有關合約獲續期一年,並執行其所屬的職務:
劉志明及陳惠娟,分別為第五及第二職階助理員,各自由二零零四年六月六日及六月十三日起生效;
羅百富,為第三職階半熟練工人及石小玲,為第四職階助理員,皆由二零零四年六月十五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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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六月十六日於印務局
局長 馬丁士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五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李少蓮之編制外合同的第三條款獲修改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其他合同條件維持不變,由二零零四年五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辦公室主任於二零零四年五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Fernando Rodrigues de Almeida,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的散位合同獲續期,自二零零四年七月一日起為期六個月,維持同一職級和職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莫雅圖學士,編制外合同人員,因合同期滿,由二零零四年六月一日起終止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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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六月九日於國際法事務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高德志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零四年三月十二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化驗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李少容及交通運輸部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譚煥新,獲准簽有關編制外合同,為期兩年,薪俸分別為350及260點,皆自二零零四年三月十九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零四年四月三十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道路渠務部第三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李忠發,屬編制外合同制度,獲修改有關合同的第三條款,職級調整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305點,自二零零四年五月七日起生效,並獲續有關合同,為期一年,自二零零四年五月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資訊處第二職階首席資訊技術員葉瑜平,屬編制外合同制度,獲准修改有關合同的第三條款,職級調整為第一職階特級資訊技術員,薪俸505點,自二零零四年五月七日起生效。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下列屬編制外合同制度之員工,獲准修改有關合同的第三條款,皆自二零零四年五月七日起生效:
衛生監督部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甘志威,薪俸400點。
財務資訊部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方貴安,薪俸305點。
行政輔助部第一職階一等文員Cristina Fátima de Jesus,薪俸265點。
建築及設備部:
周堯寬、趙長春及梁國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350點;
文建峰及曾世聰,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400點;
吳偉雄,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400點。
道路渠務部:
莫垂道學士,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485點;
勞健勝,第一職階特級技術稽查,薪俸350點;
崔偉松,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305點;
戴國權,第一職階首席助理技術員,薪俸265點。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零四年五月七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市民事務辦公室于文茵及何岳鋒,分別為第三職階及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屬編制外合同制度,獲准修改有關合同的第三條款,職級調整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305點,皆自二零零四年五月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管理委員會第二職階三等文員Etelvina da Silva Fong aliás Fong Kit Ha,屬編制外合同制度,獲修改有關合同的第三條款,職級調整為第一職階二等文員,薪俸230點,自二零零四年五月十四日起生效,並獲續有關合同,為期兩年,自二零零四年七月六日起生效。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下列員工獲准簽有關編制外合同,皆自二零零四年五月十四日起生效:
澳門藝術博物館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趙陽及潘幸庭,薪俸350點,為期一年。
行政輔助部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岑寶芬,薪俸350點,為期一年。
道路渠務部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郭貴松,薪俸260點,為期兩年。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零四年四月十六日作出,並於同年同月二十三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化驗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吳美影,屬編制外合同制度,獲准修改有關合同的第三條款,調整為同一職級之第二職階,薪俸275點,自二零零四年四月十六日起生效,並獲續有關合同,為期兩年,自二零零四年五月十五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零四年四月三十日作出,並於同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管理委員會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Helena Isabel Dillon Fernandes Bourgeois,獲續有關編制外合同,維持原職級和薪俸點,為期兩年,自二零零四年七月十七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零四年四月三十日作出,並於同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澳門藝術博物館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李月玲,屬編制外合同制度,獲准修改有關合同的第三條款,調整為同一職級之第二職階,薪俸370點,自二零零四年四月三十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零四年五月五日作出,並於同年同月七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技術輔助辦公室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林鼎志學士,獲續有關編制外合同,維持原職級和薪俸點,為期兩年,自二零零四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零四年五月五日作出,並於同年同月七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員工獲續有關編制外合同,維持原職級和薪俸點:
化驗所第三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楊淑儀,薪俸335點,為期兩年,自二零零四年六月二日起生效。
衛生監督部第一職階一等助理技術員胡文輝,薪俸230點,第三職階二等助理技術員張艷蘭,薪俸220點,皆為期兩年,分別自二零零四年六月七日及六月四日起生效。
文化康體部:
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顏綺裳,薪俸430點,為期一年,自二零零四年六月六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助理技術員黃智滔,薪俸230點,為期一年,自二零零四年六月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建築及設備部下列員工獲續有關編制外合同,為期一年,維持原職級和薪俸點:
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周富祥學士,薪俸625點,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何復業學士,薪俸565點,分別自二零零四年六月十四日及七月一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梁志強,薪俸430點,自二零零四年六月十八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首席助理技術員梁國強,薪俸265點,自二零零四年六月十三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等助理技術員Filomeno Querobino Vás,薪俸255點,第二職階一等助理技術員陸耀華,薪俸240點,分別自二零零四年六月十七日及六月七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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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六月十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委員 關施敏
根據本局代局長於二零零四年六月一日之批示:
按照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九日第7/96/M號法令之規定,批准以下轉運企業准照續期:
順達國際航空貨運有限公司,准照編號0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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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本局代局長於二零零四年六月八日之批示:
按照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九日第7/96/M號法令之規定,批准以下轉運企業准照續期:
立基貨運有限公司,准照編號02/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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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六月十日於經濟局
代局長 戴建業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五月十日之批示:
根據六月八日第37/91/M號法令及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四條,連同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和第二款a)項的規定,莊綺雯在本局擔任副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零四年七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四月三十日第17/GM/87號批示,茲公布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零四)款項轉帳,該轉帳由經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第一條修訂的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所核准:
根據四月三十日第17/GM/87號批示,茲公布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零四)款項轉帳,該轉帳由經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第一條修訂的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所核准:
根據四月三十日第17/GM/87號批示,茲公布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零四)款項轉帳,該轉帳由經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第一條修訂的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所核准:
根據四月三十日第17/GM/87號批示,茲公布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零四)款項轉帳,該轉帳由經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第一條修訂的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所核准:
根據四月三十日第17/GM/87號批示,茲公布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零四)款項轉帳,該轉帳由經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第一條修訂的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所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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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六月十日於財政局——局長 艾衛立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黃貝湘,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資訊督導員,薪俸點為260,屬編制外合約——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有關合約獲續期一年,由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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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六月三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代局長 莫苑梨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五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及根據十二月二十九日第59/97/M號法令第十三條的規定,林艷琼學士在本委員會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務,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薪俸點為430,自二零零四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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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六月七日於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
秘書長 林美美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五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一等督察José Ribeiro Madeira de Carvalho,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督察,以填補刊登於十一月三日第四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的第34/2003號行政法規所設立的人員編制的職位。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李潔珊學士自二零零四年七月一日起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350,為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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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六月四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雪萬龍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六月四日發出的批示:
(一)澳門監獄第四職階一等警員余樂鳴,退休基金會會員編號8575-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同一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服務年數作計算,由二零零四年六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9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個前述通則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表二及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所指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組長之土地工務運輸局首席行政文員Francisco Y Alves,退休基金會會員編號2686-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同一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再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零四年六月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0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前述通則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表二及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所指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二零零四年六月一日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的批示及經同年同月四日經濟財政司司長確認: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Helena Cristina Minhava Afonso Janela da Silva在本會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零四年八月一日起,以附註形式續期一年,並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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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六月十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劉婉婷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聯同四月二十九日第9/2002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所指附件B之規定,自二零零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與一等高級技術員李偉文及二等高級技術員黃佩儀之定期委任續期一年,分別擔任本局行政管理廳人力資源處處長及行政暨預算管理處處長之職務。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六月一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自二零零四年六月十五日起與馮高泉、陳志榮及李得意之散位合同續期一年,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資訊助理技術員之職務,薪俸點為225,期滿可續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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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六月十一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陳炳森副警務總監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六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黃志康、張健華及盧玉泉,本局確定委任之第三職階副督察,在刊登於二零零四年五月十二日第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最後評核名單中分別名列第一至第三名,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及第六十九條第一款,及經第23/200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六月二十九日第27/98/M號法令第二十四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五條,聯同六月二十八日第26/99/M號法令第三條第二款b)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編制內刑事偵查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二等督察,以填補本局現行組織法所設立的職位。
郭志忠及薛仲明,本局確定委任之第三職階首席偵查員,在刊登於二零零四年五月十二日第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最後評核名單中分別名列第一及第二名,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及第六十九條第一款,及經第23/200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六月二十九日第27/98/M號法令第二十四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五條,聯同六月二十八日第26/99/M號法令第三條第三款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編制內刑事偵查員組別之第一職階副督察,以填補本局現行組織法所設立的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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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六月十日於司法警察局
代局長 張玉英
按照本人於二零零四年五月十八日之批示:
澳門監獄第三職階首席助理技術員劉振輝,屬散位合同—— 由二零零四年五月十九日起解除有關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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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六月四日於澳門監獄
獄長 李錦昌
按本局局長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之批示:
林錦釗,為本局編制外合同第二職階護士,由二零零四年一月五日起更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同一職級第三職階。
按本局局長於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日之批示:
下列本局編制外合同人員,按下指職級及期間起獲續期一年:
區炎光、陳戍飈、Cristina Chan、何曼怡及許釗虹,為未分類醫生,由二零零四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林梓建,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由二零零四年五月二日起生效;
張德發,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由二零零四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李嘉慧及蘇淑樺,分別為第二及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各自由二零零四年六月一日及五月十二日起生效;
陳秀雯、何銀鳳、李潔云、彭淑霞、許潔華、梁潔玲、區秉權、歐國棟、朱美意、賴章勇、黎照文、梁棗蘭、廖桂賢、譚嬋芳、吳潔敏及黃美琪,皆為第四職階護士,首六位分別由二零零四年五月二日、五月五日、五月五日、五月八日、五月二十日及五月二十日起生效,其餘皆自二零零四年五月十一日起生效;
崔紅秋、區敏琪、Ca Meng Paulo、陳玉芬、周嘉琪、周美琪、鄭詩慧、曹婉玲、馮慶楓、何鑑文、楊秀娟、葉家宜、郭煥屏、劉雅慧、李凱笙、李佩珊、梁敏珊、龍雪敏、黃超群及黃麗賢,首位為第三職階護士,由二零零四年五月十一日起生效,隨後為第二職階護士,由二零零四年五月十四日起生效,最後一位為第一職階護士,由二零零四年五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黃麗雲,為第三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由二零零四年五月三日起生效;
鄭新和,為第二職階三等文員,由二零零四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下列本局編制外合同人員獲續期一年,並更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按下指期間起轉入下指相應職級:
何嘉英及李世恩,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轉為第二職階,由二零零四年五月二日起生效;
鄭金琼、Cecilia Ozorio、楊美虹、姚巾眉及羅碧嫻,首位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轉為第二職階,由二零零四年五月二十三日起生效,隨後兩位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轉為第三職階,由二零零四年六月一日起生效,最後兩位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轉為第三職階,各自由二零零四年五月八日及五月十五日起生效;
陳利民,為第一職階二等助理技術員,轉為第二職階,由二零零四年五月九日起生效。
按照二零零四年五月二十七日本局全科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盈安眼科醫療中心——獲准許營業,診所位於澳門南灣大馬路517號南通商業大廈9B,准照編號:AL-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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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賽馬會診所——獲准許營業,診所位於澳門氹仔柯維納總督大馬路2014號,准照編號:AL-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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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零四年五月二十八日本局全科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Cristina Gracias Tsang——獲准許從事物理治療師職業,牌照編號是:T-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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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文卿——獲准許從事中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W-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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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零四年六月二日本局全科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林錦春——獲准許從事牙科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D-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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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零四年六月九日本局全科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陳海星——恢復第A-0006號針灸師執業牌照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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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振榮——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是:E-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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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偉國、黃雅雲——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M-1300、M-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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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úcio da Glória——應其要求,取消第A-0004號針灸師執業牌照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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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葉麗紅第E-1240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遵守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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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六月十一日於衛生局
副局長 官世海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二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七月二十日第31/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十九日第63/94/M號法令第五條a)項及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以個人工作合同方式聘請陳東曉、蔣寧、田丁、賈磊及姜曉東在本局澳門中樂團擔任全職樂師職務,首位自二零零四年六月七日起至二零零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其餘自二零零四年六月八日起至二零零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零四年三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七月二十日第31/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十九日第63/94/M號法令第五條a)項及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以個人工作合同方式聘請Jan Hejhal在本局澳門樂團擔任單簧管首席的職務,自二零零四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二零零六年四月三十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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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六月十日於文化局
局長 何麗鑽
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九條規定,現刊登有關二零零四年旅遊基金預算及煙花匯演獨立預算之修改,該修改獲社會文化司司長在二零零四年六月七日批示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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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六月十日於旅遊局——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安棟樑,委員:蕭愛珊,鄧世杰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零四年四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Bonifácio Noronha——本局第六職階助理員,屬散位合同,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二款的規定,因達至擔任公職年齡上限,自二零零四年六月五日起終止其散位合同。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自二零零四年六月一日起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林淑賢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為期一年。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零四年五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應本局確定委任第一職階二等文員林淑賢之請求,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免去其職位,自簽訂編制外合同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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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六月十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葉炳權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零四年五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沈穎鈿學士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並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點,自二零零四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五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盧瓊燊學士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並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點,自二零零四年六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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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六月九日於體育發展局
代局長 黃有力
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九條之規定,現刊登有關澳門理工學院二零零四年度本身預算之第二修改,該修改獲社會文化司司長在二零零四年五月二十二日及經濟財政司司長在同年六月四日之批示核准:
澳門幣
澳門幣
*刊登於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一日第十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澳門幣
*刊登於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一日第十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澳門理工學院理事會——院長:李向玉——副院長:周經桂 ——秘書長:辜麗霞
按照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三日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李麗如碩士——根據第129/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及十二月六日第469/99/M號訓令核准的《澳門理工學院章程》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批准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擔任本院屬下人力資源統籌研究中心協調員職務,由二零零四年六月十五日起生效至二零零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按照二零零四年五月二十二日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李惠芳學士,行政暨公職局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根據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二條第三款b)項、第三條第一款及第二款a)項及第四條,連同九月十六日第49/91/M號法令第五條第二款,同時符合十二月六日第469/99/M號訓令核准的《澳門理工學院章程》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本院理事會輔助處處長,自二零零四年七月一日起生效,任期兩年。
按照二零零四年五月二十二日及五月二十四日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及九月十六日第49/91/M號法令第五條第二款之規定,同時符合十二月六日第469/99/M號訓令核准的《澳門理工學院章程》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續徵用行政暨公職局員工李偉倫及譚惠珠,分別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資訊技術員及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各自由二零零四年六月十五日及七月一日起生效至二零零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按照二零零四年五月二十五日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及九月十六日第49/91/M號法令第五條第二款之規定,同時符合十二月六日第469/99/M號訓令核准的《澳門理工學院章程》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續徵用教育暨青年局第一職階一等文員鍾喜華,以相同職級在本院工作,由二零零四年六月九日起生效至二零零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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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六月七日於澳門理工學院
秘書長 辜麗霞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分別於二零零四年五月三日及五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林康龍——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獲聘任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由二零零四年六月十六日起生效,為期六個月。
廖兆基,第一職階一等助理技術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六條第一、三及四款之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得續期一年,由二零零四年七月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五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經六月八日第37/91/M號法令第二條修訂)及第四款之規定,李燦烽、陳寶霞、陳少釗、羅誠智、李永光及張潤民之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分別擔任本局副局長、土地管理廳廳長、研究暨文件處處長、運輸管理處處長、資訊處處長及整治,信號暨監管組組長,首兩位各自由二零零四年八月三日及八月十日起生效,其餘自二零零四年八月六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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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六月七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按照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五月十九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修改的第四條第二及第四款之規定,Ângela da Conceição Nogueira之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以擔任文書處理暨人員科科長,並由二零零四年八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二十六條的規定,陳明珠獲簽立為期一年的編制外合同,以擔任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點,並由二零零四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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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六月十一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代局長 張紹基地理學工程師
摘錄自二零零四年六月七日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黃海昕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零四年八月二十二日起續約一年,並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二等水文員的薪俸點24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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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六月九日於港務局
局長 黃穗文
因本局文誤,於二零零四年六月九日第二十三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中,關於徵用港務局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王明保之批示摘錄文本有不正確之處,現重新公布如下:
摘錄自二零零四年五月二十四日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規定,徵用港務局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王明保在本船塢擔任職務,為期一年,自二零零四年五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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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六月十日於政府船塢
廠長 何蔣祺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零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余柏光及盧倩婷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分別轉為第三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0,及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各自由二零零四年六月一日及六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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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六月四日於郵政局
代局長 劉惠明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零四年六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合約第三條款,鄧錦濤自二零零四年七月一日起,轉為收取相等於第六職階熟練工人的薪俸點220的薪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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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六月十一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馮瑞權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二零零四年五月二十日的批示:
根據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趙旅平碩士在本局擔任房屋援助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零四年八月十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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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六月八日於房屋局
局長 鄭國明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五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二十六條之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潘綺雯,自二零零四年六月一日起在本委員會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05,為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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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六月九日於燃料安全委員會
主席 鄺錦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