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行政長官二零零四年五月二十七日批示,現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為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的公務員進行一般晉升開考,以填補本輔助部門編制內以下空缺:
上述開考通告已張貼於擺華巷五號二樓政府總部輔助部門人力資源暨檔案處,有意報考者請自本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後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日內遞交有關資料。
二零零四年五月三十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白麗嫻
審計署於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八日第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公告上公布的,有關通過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以填補審計署部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組別內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六缺,其應考人的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本名單提起上訴。
(經二零零四年六月一日審計長批示確認)
二零零四年六月一日於審計署
典試委員會:
主席:處長 鄭覺良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趙杏嫦
顧問高級技術員 莫麗明
審計署於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八日第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公告上公布的,有關通過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以填補審計署部門人員編制專業技術員組別內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其應考人的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梅雪麗 7.41
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本名單提起上訴。
(經二零零四年六月三日審計長批示確認)
二零零四年六月一日於審計署
典試委員會:
主席: 處長 黃振方
正選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 鄭維娜
二等高級技術員 Susana To
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五月三十一日所作的批示,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由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所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連同第3/2003號法律及第1/2004號行政法規之規定,本部門將以考核方式進行入職開考,錄取合格者就讀培訓課程和進行實習,以填補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關員編制一般基礎職程第一職階關員28缺。
一、入職開考的各階段:
a)培訓課程錄取開考;
b)培訓課程(錄取名額30人,其年齡超過30歲者不多於10%);
c)實習(錄取名額30人)。
二、開考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布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本開考的有效期在空缺被填補後終止。
三、報考條件
三、一 投考人:
凡在報名期限結束前,任何人士具備以下的法定要求,均可投考:
a)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具備擔任公職的一般條件;
c)從未因任何故意犯罪而被判刑;
d)具備十一年級學歷或更高學歷;
e)年齡介乎十八至三十五歲;
f)良好體型及強壯體格。
三、二 應遞交的文件:
a)澳門居民身份證文本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之學歷證明文件及倘有的最近一學年的成績表副本;
c)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應遞交任職部門發出的個人紀錄,其內容應載明與投考的相關資料,包括曾擔任的職務、現所屬職程和職級、與公職聯繫的性質、在現職與和在公職的年資和考勤。
(遞交上述文件時應出示正本。)
四、報考方式
投考人須填寫投考報名表(可於本部門人力資源處索取或於本部門網頁內下載,網址:http://www.sa.gov.mo)並連同上指應遞交的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遞交到澳門媽閣上街嘉路一世船塢西南端海關大樓人力資源處。
五、職務內容
在指派職位的範圍內,根據相關技術資格,行使具執行性質的職能,主要包括:
a)輔助上級;
b)在行動及/或行政組織附屬單位內執行上級指派的任務。
六、薪俸及報酬
a)一般基礎職程第一職階關員之薪俸點為載於第3/2003號法律附表一之薪俸索引表之180點。
b)根據第3/2003號法律第二十一條及第1/2004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實習員在修讀培訓課程及實習期間有權收取相等於薪俸索引表之160點。如已屬公務員,可選擇收取原薪俸。
七、修讀培訓課程和實習制度
a)如學員具公務員身份,以定期委任制度進行;
b)其他情況以散位合同制度進行。
八、甄選方法
a)根據第1/2004號行政法規之規定,錄取就讀培訓課程學員之開考,包括下列甄選階段,且除專業面試外,各甄選方法均具淘汰性質;
b) 可被評分的甄選方法評分比例如下:
九、培訓課程的錄取:
對在培訓課程錄取開考中被評為合格的投考人,按有關評核名單中的排名,以及按第一點b)項所指的名額,錄取修讀培訓課程。
十、實習的錄取:
對在培訓課程中被評為合格的學員,按有關評核名單中的排名,以及按第一點c)項所指的名額,錄取進行實習。
十一、典試委員會之組成
主席:關務監督 吳嘉慧
正選委員:關務督察 梁基明
關務督察 黃文彬
後備委員:關務督察 龔雄
關務督察 盧文超
有關體格檢查及體能測驗之標準,可於辦公時間往人力資源處查閱,或瀏覽網頁www.sa.gov.mo。
二零零四年六月二日於澳門海關
副關長 賴敏華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為填補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人員編制內以下空缺,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四月二十五日前地終審及中級法院大樓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有關開考之招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八日第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根據上述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之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四年六月二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鄧寶國
破產之訴訟程序卷宗編號CFI-002-04-5號 |
第五庭 |
聲請人:渣打銀行,總部設在倫敦Aldermanbury Square 1號,寫字樓設在香港,渣打銀行大廈,Des Voeux Road Central, 4-4a號,三樓,澳門分行在友誼大馬路555號置地廣場8樓,807室。
破產人:珠光集團有限公司,總部設在澳門冼星海大馬路,沒有門號,珠光大廈,21字樓。
現公布在上述案卷宗於二零零四年六月二日作出的判決,宣告珠光集團有限公司,總部設在澳門冼星海大馬路,沒有門號,珠光大廈,21字樓,現正處於破產狀態,並將債權申報期間定為六十日,本公布日期起計算。
二零零四年六月三日於初級去院
法官 葉迅生
助理書記 麥健光
身份證明局為填補人員編制以下空缺,經於二零零四年五月十二日第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一字樓本局行政暨財政處告示板以供查閱:
高級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
根據同一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四年六月二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黎英杰
仰眾知悉,本署將取消第1/SVT/2004號「民政總署購置二十台四類型車輛」之公開招標。
二零零四年五月二十五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張素梅
財政局為填補人員編制之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翻譯一缺,經於二零零四年四月十四日第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錢歌放 8.22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二零零四年五月十七日於財政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副局長 莊綺雯
委員:處長 謝倩儀
委員:首席翻譯 陳浩柏
為填補財政局人員編制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主任翻譯一缺,經於二零零四年五月十九日第二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布報考人臨時名單如下:
准考人:
王雪麗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因無有條件被接納或被淘汰的准考人,故本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四年五月三十一日於財政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副局長 莊綺雯
委員:副局長 劉玉葉
處長 謝倩儀
為填補財政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十三缺,經於二零零四年五月十九日第二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布報考人臨時名單如下:
准考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本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
二零零四年五月三十一日於財政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副局長 莊綺雯
委員:副局長 劉玉葉
廳長 Elfrida Botelho dos Santos
為填補財政局人員編制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零四年五月十九日第二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布報考人臨時名單如下:
准考人:
Ulísses Júlio Freire Marques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本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四年五月三十一日於財政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Vitória Alice Maria da Conceição
委員:處長 何燕梅
處長 林瑞雯
為填補財政局人員編制督察職程第一職階特級督察二缺,經於二零零四年五月十九日第二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布報考人臨時名單如下:
准考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本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四年五月三十一日於財政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容光亮
委員:廳長 Elfrida Botelho dos Santos
特級財政技術員 Ah Kan
為填補財政局人員編制首席技術輔導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一缺,經於二零零四年五月十九日第二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布報考人的臨時名單如下:
准考人:
詹慧珊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 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本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四年五月三十一日於財政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容光亮
委員:處長 Fátima Dias da Silva
處長 謝倩儀
備註:庫房本身收入中的澳門幣$ 319,504.80為從支付中扣減之退回款額。
二零零四年五月三十一日於財政局
制訂: 施利華
覆核: 司庫活動組代組長 艾德偉
簽署:局長 艾衛立
統計暨普查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傳譯及翻譯範疇特別制度職程之第一職階主任翻譯一缺,經於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一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張偉君 7.5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第一條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五月二十八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四年五月二十七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代處長 柯學慧
委員:代處長 黃保德
顧問高級技術員 楊雁兒
勞工暨就業局為填補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零四年三月二十四日第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通告。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孔令彪 8.8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在本名單公布之日起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零四年五月二十五日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確認)
二零零四年五月十七日於勞工暨就業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副局長 林美美
委員:廳長 盧瑞冰
顧問高級技術員 黎雄傑
茲公佈,經二零零四年五月十二日第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之公告,根據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填補下列空缺之准考人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575-579號十七樓退休基金會人事、行政事務暨總務部: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一缺。
二零零四年五月三十一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劉婉婷
澳門幣
財務暨人事處
Lei Ho Ian, Esther
行政委員會
Anselmo Teng
António José Félix Pontes
Rufino de Fátima Ramos
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六月一日的批示,以及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通過考試方式進行普通入職開考,以填補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文職人員編制技術員人員組別內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電機範疇)一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入職開考以考試方式進行。准考申請書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之有效期於有關空缺被填補後屆滿。
2. 投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a)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投考人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c)具有電機範疇之高等課程之學歷(不包括機電、機械範疇)。
3. 應遞交的文件:
與公職無聯繫的投考人應遞交:
a)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b)所要求的認可之學歷及專業資格的證明文件;
c)履歷。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應遞交:
a)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b)所要求的認可之學歷及專業資格的證明文件;
c)履歷;
d)任職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載明曾擔任的職務、現所屬職程和職級、與公職聯繫的性質、在現職級和在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之工作評核。
投考人如屬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人員,以及上述a)、b)和d)項所指的文件已存放在其個人檔案內,則可豁免遞交,但須在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4. 報名方式及地點
投考人須填寫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二條第二款所指的專用印件連同上指應遞交之文件,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遞交至位於澳門兵營斜巷之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轄下行政管理廳人力資源處招聘科。
5. 工作性質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須具專業技能及從高等課程獲得專業知識,以便對既定計劃中技術性之方法及程序能獨立並盡責擔任研究及應用之職務。
6. 薪俸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附件一之表三第八級別內所載的350點。
7. 甄選方式
甄選將以不超過三小時筆試的知識考試進行,並輔以履歷分析和專業面試,在知識考試中得分少於五十分者,即被淘汰,不能進入專業面試階段。
甄選方式之評分比例如下:
一、筆試——百分之五十;
二、專業面試——百分之三十;
三、履歷分析——百分之二十。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之特點,確定及評估與投考人之專業資歷及專業經驗有關之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之學歷資格、專業資格、工作評核、專業資歷、專業經驗、傑出之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以審核其擔任特定職務之能力。
8﹒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1)法律知識:
I.《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II. 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III.《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a)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
b)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IV﹒公共工程承攬合同之法律制度:
——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
V. 有關工程及資產與勞務之取得的開支制度:
——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
VI. 澳門保安部隊各部隊及機構之組織法:
四月二十九日第9/2002號行政法規——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的組織與運作;
(2)專業知識:
——編寫建議書、報告書及/或專業技術意見書等文件。
——電機範疇之知識。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筆試)時,祇可參閱上述法例。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准考人確定名單時通知。
9.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所規範。
10.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處長 高振威
正選委員:副消防總長 駱偉文
首席高級技術員 吳永輝
候補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 梁紹坤
二等高級技術員 潘潔儀
二零零四年六月四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陳炳森副警務總監
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六月一日的批示,以及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通過考試方式進行普通入職開考,以填補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文職人員編制技術員人員組別內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機電範疇)兩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入職開考以考試方式進行。准考申請書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之有效期於有關空缺被填補後屆滿。
2. 投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a)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投考人 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c)具有機電範疇之高等課程之學歷。
3. 應遞交的文件:
與公職無聯繫的投考人應遞交:
a)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b)所要求的認可之學歷及專業資格的證明文件;
c)履歷。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應遞交:
a)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b)所要求的認可之學歷及專業資格的證明文件;
c)履歷;
d)任職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載明曾擔任的職務、現所屬職程和職級、與公職聯繫的性質、在現職級和在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之工作評核。
投考人如屬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人員,以及上述a)、b)和d)項所指的文件已存放在其個人檔案內,則可豁免遞交,但須在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4. 報名方式及地點
投考人須填寫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二條第二款所指的專用印件連同上指應遞交之文件,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遞交至位於澳門兵營斜巷之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轄下行政管理廳人力資源處招聘科。
5. 工作性質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須具專業技能及從高等課程獲得專業知識,以便對既定計劃中技術性之方法及程序能獨立並盡責擔任研究及應用之職務。
6. 薪俸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附件一之表三第八級別內所載的350點。
7. 甄選方式
甄選將以不超過三小時筆試的知識考試進行,並輔以履歷分析和專業面試,在知識考試中得分少於五十分者,即被淘汰,不能進入專業面試階段。
甄選方式之評分比例如下:
一、筆試——百分之五十;
二、專業面試——百分之三十;
三、履歷分析——百分之二十。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之特點,確定及評估與投考人之專業資歷及專業經驗有關之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之學歷資格、專業資格、工作評核、專業資歷、專業經驗、傑出之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以審核其擔任特定職務之能力。
8.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1) 法律知識:
I.《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II. 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III.《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a)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
b)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IV. 公共工程承攬合同之法律制度:
——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
V. 有關工程及資產與勞務之取得的開支制度:
——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
VI. 澳門保安部隊各部隊及機構之組織法:
四月二十九日第9/2002號行政法規——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的組織與運作;
(2)專業知識:
——編寫建議書、報告書及/或專業技術意見書等文件;
——空調系統、扶手電梯、升降機、發電機及供電設施保養和維修之知識。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筆試)時,祇可參閱上述法例。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准考人確定名單時通知。
9.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所規範。
10.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處長 陳世傑
正選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 陳永新
二等高級技術員 陳凱琳
候補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 張景賢
二等高級技術員 蔡永興
二零零四年六月四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陳炳森副警務總監
按照刊登於二零零三年一月十五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的開考通告,為進入實習以填補司法警察局編制內刑事偵查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二等偵查員二十缺,現公佈培訓課程的最後評核名單如下:
A)合格且獲准進入實習之學員: 分
B)被淘汰之學員:
* 該兩名學員自願放棄完成是次培訓課程。
備註: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之規定,投考人可以於本名單公佈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就本名單提出上訴。
(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六月二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四年五月三十一日於司法警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副局長 張玉英
正選委員:副局長 João Augusto da Rosa
處長 Fernando Plácido Carion
按照刊登於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一日第十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通告,本局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性一般入職開考,取錄合格者就讀培訓課程和進行實習,以填補司法警察局編制內刑事偵查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二等偵查員六十缺之事,茲根據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臨時名單已張貼於龍嵩街本局新翼地下以供查閱(或可瀏覽本局網址www.pj.gov.mo)。同時根據上述法令同一條第四款之規定,請欠缺文件之應考人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計十日內,將有關文件補齊。
二零零四年六月三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按照刊登於二零零四年三月三十一日第十三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通告,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性一般入職開考,以填補本局編制內傳譯及翻譯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三缺之事,茲公告以下事宜:
一、確定名單已張貼於龍嵩街本局新翼大樓地下以供查閱(或可瀏覽本局網址www. pj.gov.mo查閱);
二、知識筆試將於二零零四年六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南灣街759號聯邦大廈一樓司法警察學校內進行,為時三小時。
二零零四年六月四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鑒於刊登在二零零四年五月十九日第二十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有關將權限授予及轉授予司法警察局兩名副局長的第1/DIR-PJ/2004號批示的葡文文本有誤,因此:
上述批示第一款第七項原文為:“Autorizar a prestação de serviços em regime de trabalho extraordinário ou por turnos do pessoal;”
應改為:“Assinar correspondências ou expediente necessários à mera instrução de processos e à execução de decisões;”。
(二零零四年五月二十一日由保安司司長確認)
二零零四年五月三十一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根據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一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通告及依照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規定而進行公共衛生專科最後評核試。該評核成績已於二零零四年五月二十五日獲社會文化司司長確認,現公佈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二零零四年六月二日於衛生局
局長 瞿國英
茲通知,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零四年五月三十一日的批示,以及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以審查文件、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文化局人員編制內下列空缺:
上述開考通告已張貼於友誼大馬路新安花園87號U文化局總部,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零四年六月三日於文化局
局長 何麗鑽
旅遊局為填補編制內高級技術員組別一般制度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零四年一月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二組公布以文件審查,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通告。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黃志強 7.29
(經二零零四年五月十四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四年四月十四日於旅遊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Olívia Maria de Almeida Xavier學士
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鄺淑英學士
人事、文書處理暨檔案科科長 蘇淑芬
茲通知,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以文件審查、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旅遊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一缺。
上述開考之通告已張貼在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十二樓旅遊局。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零四年六月三日於旅遊局
局長 白文浩副局長代行
按社會工作局散位合同第三職階工人馬德雄的妻子李慧紅的要求,領取該已故工人的死亡津貼、喪葬津貼和其他有權收取的補償,現通知所有自認為有權收取上述津貼及補償的人士,自本告示公布日起計三十天內,向本局作出申請,倘若在此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上述申請人的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零四年六月一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葉炳權
體育發展局以文件審閱、有限制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以填補本局人員編制的以下空缺。根據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於羅理基博士大馬路綜藝館一座四樓體育發展局行政暨財政處張貼准考人臨時名單。有關開考的公告已刊登於二零零四年五月十九日第二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根據上述法規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該等名單視作確定名單。
二零零四年六月三日於體育發展局
代局長 黃有力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現公佈為填補土地工務運輸局人員編制技術稽查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稽查員二缺,經於二零零四年三月十七日第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有關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公告,准考人臨時名單正張貼於本局四樓行政暨財政廳。
按照上述法例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四年六月一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現公佈為填補土地工務運輸局人員編制技術稽查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稽查員二缺,經於二零零四年三月十七日第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有關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公告,准考人臨時名單正張貼於本局四樓行政暨財政廳。
按照上述法例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四年六月一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現通過審查文件方式為本局之公務員進行限制性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港務局人員編制內行政人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文員四缺。
上述開考通告已張貼於媽閣斜坡港務局(水師廠)行政暨管理廳/行政處/人事科,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零四年六月一日於港務局
局長 黃穗文
鑒於周燕女士申請領取其亡夫,前港務局水手龔岐峰之已批予之假期、聖誕津貼及其他金錢補償,現通知所有自認有權收取上述津貼及金錢補償的人士,自本告示公佈日起計三十天內,向本局提出異議,倘若在此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上述申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零四年五月二十七日於港務局
局長 黃穗文
茲公佈,黃秀文申請其去世丈夫張煜,為本會會員編號2689,乃前治安警察局之退休警員,其人於二零零四年五月十四日身故,所遺下之家庭撫恤金。
任何人士如自認具有收取上述撫恤金之權利,請於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本會提出申請,若於上述期限內無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零四年五月二十八日於澳門互助總會
董事會主席 飛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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