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44/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2/2004

刊登日期:

2004.6.2

版數:

3210

  • 將若干權力授予新聞局局長,作為簽署提供資訊服務合同之附錄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新聞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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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44/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新聞局局長陳致平或其法定代位人一切所需權限,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簽署新聞局與 「Lusa — Agência de Notícias de Portugal, S. A.(葡萄牙新聞社)」提供資訊服務合同之附錄。

    二零零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二零零四年五月二十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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