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9/2003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三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下列人士續任為中小企業援助計劃評審委員會成員,由二零零四年五月十五日起為期一年:
二、上款所指的評審委員會成員有權每月收取金額相當於薪俸表100點之50%作為報酬。
二零零四年五月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2/2004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30/2001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八)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下列人士為體育委員會委員,任期至二零零六年二月六日:
二零零四年五月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8/2003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下列人士續任為工商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成員,由二零零四年五月十三日起為期一年:
二零零四年五月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2001號行政法規訂定的《澳門基金會章程》第十條第二款,以及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及第六款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吳榮恪以兼職方式續任澳門基金會行政委員會主席,自二零零四年七月十一日生效。
二零零四年五月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2001號行政法規訂定的《澳門基金會章程》第十條第二款,以及第十八條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崔世昌續任澳門基金會監事會主席,自二零零四年七月十一日生效。
二零零四年五月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2001號行政法規訂定的《澳門基金會章程》第十條第二款,以及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及第六款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吳志良以全職方式續任澳門基金會行政委員會委員,自二零零四年七月十一日生效。
二零零四年五月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2001號行政法規訂定的《澳門基金會章程》第十條第二款,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條第二款,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五條第七款d項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自二零零四年七月三十日起,李崇汾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續任澳門基金會行政委員會全職委員,而該職務獲確認具公益性。
二零零四年五月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2001號行政法規訂定的《澳門基金會章程》第十條第二款,以及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及第六款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林金城(又名Peter Lam)以兼職方式續任澳門基金會行政委員會委員,自二零零四年七月十一日生效。
二零零四年五月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2001號行政法規訂定的《澳門基金會章程》第十條第二款,以及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及第六款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何桂鈴以兼職方式續任澳門基金會行政委員會委員,自二零零四年七月十一日生效。
二零零四年五月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2001號行政法規訂定的《澳門基金會章程》第十條第二款,以及第十八條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何美華續任澳門基金會監事會監事,自二零零四年七月十一日生效。
二零零四年五月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2001號行政法規訂定的《澳門基金會章程》第十條第二款,以及第十八條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黃顯輝續任澳門基金會監事會監事,自二零零四年七月十一日生效。
二零零四年五月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2001號行政法規訂定的《澳門基金會章程》第十條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下列人士續任澳門基金會信託委員會委員(按中文姓氏筆劃為序):
二、本批示自二零零四年七月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五月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經濟財政司司長譚伯源一切所需權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就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澳門彩票有限公司簽訂組織及經營即發彩票及體育彩票──足球及籃球博彩特許合同期限延長以及修改合同事宜,簽署相關的公證書。
二零零四年五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何永安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樂林琴行訂立為行政長官辦公室購買樂器設備的合同。
二零零四年五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四年五月十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