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署為填補人員編制內下述之空缺,經於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八日第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根據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被視為確定名單的臨時名單,現已張貼於新口岸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二十樓行政暨財政處告示板以供查閱:
二零零四年五月十一日於綜合事務局
局長 區惠華
為填補警察總局人員編制高級資訊技術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資訊技術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零四年四月七日第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布唯一准考人評核名單 如下:
合格准考人: 分
鄺耀漢 8.66
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算十個工作日內提出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五月六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四年五月十日於警察總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趙汝民
正選委員:顧問 關冠雄
副警務總長 梁文昌
為填補警察總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零四年四月七日第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布唯一准考人評核名單如下:
合格准考人: 分
陳思敏 7.38
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算十個工作日內提出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五月六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四年五月十日於警察總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趙汝民
正選委員:顧問 關冠雄
首席高級資訊技術員 鄺耀漢
聲請人:馮錦城,離婚,澳門出生,葡國籍,持有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50860/3,居住於澳門渡船巷9號地下Lai On大廈,錦城車行的持有人。
現公佈,法院於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日對上述案件作出判決,宣告馮錦城處於破產狀態,債權人提出清償債權要求之期間定為四十日。根據一九九九年《民事訴訟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規定,上指期間自判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公告之日起計算。
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六日於初級法院
法官 鄧澳華
聲請人:廣東發展銀行,總行設在中國廣州市海珠廣場1號,澳門分行設在南灣大馬路269-279號。
被聲請人:黎駒,個人企業主,及其妻子江玲,兩人最後為人知悉住所為中國珠海市吉大景山路東大商業中心12樓華駿達(國際)企業公司,或澳門北京街怡德商業中心18樓A-F。
現公佈,法院於二零零四年三月八日對上述案件作出判決,宣告上述被聲請人黎駒及其妻子江玲處於破產狀態,債權人提出清償債權要求之期間定為三十日。根據一九九九年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規定,上指期間自判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公告之日起計算。
二零零四年五月七日於初級法院
法官 周艷平
助理書記 M.ª Madalena T. F. Silva
二零零四年五月十一日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代局長 Leonor Madeira de Carvalho。
仰眾知悉,本署將公開拍賣多台不再使用的車輛、車輛廢鐵及於公共街道和地方移走的車輛廢鐵。
拍賣條件載於附件,而進行公開拍賣及供查看該等物品的地點和時間詳列如下:
1. 公開拍賣:六月八日上午十時三十分於夜呣斜路六號第一警司處大廈一樓本署培訓中心禮堂。
2. 查看車輛及車輛廢鐵:
2.1. 車輛廢鐵
2.1.1. 日期、時間及地點:
2.1.1.1. 五月三十一日至六月二日之辦公時間內(預約電話3964186)。
2.1.1.2. 地點:
2.1.1.2.1. 於公共街道和地方移走的車輛廢鐵:林茂塘P5政府船塢新址前的車輛存放場。
2.1.1.2.2. 原屬民政總署車隊但已報廢的一部重型汽車:氹仔偉龍馬路堆填區(氹仔科技大學側,在氹仔警察扣留車場對面入口)。
2.2. 三台輕型汽車:
2.2.1. 日期、時間及地點:
2.2.1.1. 五月三十一日至六月二日之辦公時間內;
2.2.1.2. 地點:何賢紳士大馬路驗車中心。
二零零四年五月十四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主席 劉仕堯
一、是次拍賣的車輛包括有民政總署根據經四月二十八日第16/93/M號法令核准的《道路法典》第九十八條第四款規定以先佔方式取得的,也有屬民政總署車隊但已報銷的車輛;
二、拍賣以口頭叫價方式進行,每次叫價的最低金額由拍賣委員會訂定;
三、有意參與公開拍賣競投的人士,須於拍賣進行當天早上九時至十時,前往位於蘇雅利醫士街6號地下的交通運輸部車輛事務處,繳交按金澳門幣壹仟元(MOP1,000.00),並遞交身份證明文件副本乙份;
四、參與者將獲發一個准予參加拍賣活動的證件,在整個拍賣活動進行期間,應將該證佩帶於當眼處,且在拍賣活動結束後將之交還;
五、在公開拍賣活動結束後,或在投得任何拍賣物品的人士完成所有有關購買程序後,已繳按金者可憑身份證明文件領回已繳付的按金;
六、投得物品者倘不遵守有關付款規定或沒有在指定期限內(見第九點)提取所投得物品,按金將不獲退回;
七、倘投得的拍賣品價格低於澳門幣伍仟元(MOP5,000.00),投得物品者須在拍賣當天繳付全數;
八、倘價格高於上述金額,投得物品者可於拍賣當天繳付全數或百分之五十,餘款則須於翌日清繳;
九、投得的物品須於拍賣活動翌日起計十五個工作天內提取,若期限過後仍未提取,投得物品者將喪失所有有關該物品的權利,且不得索取任何賠償;
十、公開拍賣投得的車輛,須完成必要的維修,通過特別檢驗確認狀況,並准予重新註冊以及按法例規定繳付車輛使用牌照稅,且作汽車登記後,方可重新在公共街道行駛;
十一、上點所述檢驗須由投得車輛者申請,其須繳交的總費用為澳門幣伍仟貳佰伍拾元(MOP5,250.00);
十二、倘投得任何車輛廢鐵,須於六個月內將該批廢鐵運往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最終目的地;
十三、為確保遵守上點所述,投得車輛廢鐵者須繳交按金澳門幣伍仟元(MOP5,000.00),其可在指定期限屆滿後透過出示證明付運的文件,領回該筆按金;
十四、投得的廢鐵在任何情況或原因下,皆不得儲存在公共街道和地方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市民生活質素,尤其影響環境的地點,以確保按三月十一日第2/91/M號法律規定,維持一個健康和生態平衡的環境;
十五、民政總署保留不出售出價不利公共利益的廢鐵和物品;
十六、已出售的物品不得交換或退回;
十七、投得車輛者須依照經六月二十七日第17/88/M號法律通過,並經八月四日第9/97/M號法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98/M號法律、七月二日第8/2001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六日第18/2001號法律修訂及附加條款的《印花稅規章》附件——《印花稅總表》第五條所定的金額繳交印花稅(千分之五)。
二零零四年五月十四日於民政總署
拍賣委員會:
主席:賈靖龍
委員:李權超
黃少祺
經濟局為填補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二缺,經於二零零四年二月十八日第七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按照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零四年五月四日經濟財政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四年五月十日於經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蘇添平
正選委員:戴建業
馮潤良
為填補財政局人員編制資訊督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資訊督導員三缺,經於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八日第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布報考人臨時名單如下:
准考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倘無有條件被接納或被淘汰的准考人,本名單即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四年五月十日於財政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馬錦生
委員:處長 蕭燕玲
處長 張子健
為填補財政局人員編制下列職位,茲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 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報考表格之遞交限期為十日,為本局之公務員進行下列一般晉升開考,通告張貼在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十四樓財政局之行政暨財政處:
二零零四年五月十三日於財政局
局長 艾衛立
備註:庫房本身收入中的澳門幣$ 173,515.30為從支付中扣減之退回款額。
二零零四年五月十三日於財政局
備註:庫房本身收入中的澳門幣$ 462,305.60為從支付中扣減之退回款額。
二零零四年五月十三日於財政局
備註:庫房本身收入中的澳門幣$ 456,430.60為從支付中扣減之退回款額。
二零零四年五月十三日於財政局
統計暨普查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傳譯及翻譯範疇特別制度職程之第一職階主任翻譯一缺,經於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一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第一條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十七樓本局行政暨財政處告示板以供查閱。
根據同一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四年五月七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代局長 鄺碧芳(代副局長)
勞工暨就業局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以文件審查方式,進行有限制的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主任文案一缺。
上述開考通告張貼於嘉路米耶圓形地政府大廈三字樓本局行政暨財政處告示板以供查閱。申請報考期限為十日,由本通告公布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
二零零四年五月七日於勞工暨就業局
局長 孫家雄
勞工暨就業局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以文件審查方式,進行有限制的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本局人員編制專業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兩缺。
上述開考通告張貼於嘉路米耶圓形地政府大廈三字樓本局行政暨財政處告示板以供查閱。申請報考期限為十日,由本通告公布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
二零零四年五月七日於勞工暨就業局
局長 孫家雄
謹此公佈現有退休人士,前屬原澳門衛生司第四職階雜役潘國材之遺孀關玉珍申請其遺屬撫恤金,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撫恤金,應由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退休基金會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零四年五月十一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劉婉婷
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7/94/M號法令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訂立了汽車保障基金的制度,規定在下列情況下,汽車保障基金有權限對受汽車民事責任強制保險約束的車輛造成事故而引致死亡或身體侵害,作損害賠償:
a) 不知悉責任人或責任人不受有效或產生效力的保險保障;
b)保險人被宣告破產。
根據訂定遊艇民事責任強制保險的十二月十三日第104/99/M號法令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本基金改稱為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葡文縮寫FGAM),其範圍現已擴大至由遊艇造成的上述類似情況。
考慮到本基金的性質,同時基於一九九五年對其制度方面採取的一系列必要的行政措施,本基金為一個擁有行政、財政及財產自治權的公法人。在二零零三年,本基金的工作主要是為行使求償權而進行司法訴訟,接收賠償通知,以及與被委派的律師對有關情況直接進行管理。
行政管理委員會共召開了二十七次會議,而諮詢委員會則召開了四次會議;每月帳目均呈交監察委員會,並按照自治實體財政制度的規定,每季度均將已收收入及實際支出的帳目表寄往財政局。
此外,本基金亦遵照審計署二月二十二日第2/2001號批示的要求,編制二零零二年度的帳目並寄交予審計署。
(單位:澳門幣千元)
截至二零零三年年底,本基金的資產負債表情況可概括如下:
•本基金總資產增至澳門幣約三千七百七十萬元,較去年年底的資產值增加了澳門幣約二百一十萬元(即增幅達百分之五點九),基本上可從投放於定期存款項目的情況反映出來,其增長率與總資產的增長相若;
•在負債方面,由賠償準備金及債權人組成。賠償準備金較去年淨增加澳門幣一百萬元(即增幅達66.3%),主要是由於本基金新涉及的司法訴訟程序所引致的責任增加。而債權人是指本基金代表律師之酬金,其金額約為澳門幣二萬五千二百元。
•在資本淨值方面,二零零三年度的淨盈餘增加了9.5%,而一般儲備則增加了2.9%,即等於去年全年淨盈餘全數撥入的款項。
(單位:澳門幣千元)
上表的數據顯示:
•在收益方面,對比二零零二年錄得負增長(-13.8%),這基本上是因為在二零零三年利率持續下調,致使“定期存款利息”項目出現42.5%的減幅,此外,亦由於“保費從價收入”項目出現負增長,減少了約澳門幣九萬六千二百元(即-4.9%);
•在支出方面,對比去年亦錄得負增長,其中賠償準備金項目減少了(-31.2%),而第三者提供服務及供應的負擔則有所增加(+16.9%),包括強制性公佈(+8.3%)、特別服務(0.0%)、秘書酬勞(0.0%)、訴訟費和公證費(+58.1%);
•綜上所述,二零零三年度錄得的淨盈餘(利潤)約為澳門幣一百零六萬八千二百元,較二零零二年度的高出9.5%。
(單位:澳門幣千元)
鑒於存款利率持續下調,及追加賠償準備金,因此有必要作出二度補充預算,分別經六月十二日第167/2003號及一月十六日第3/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並利用補充預算的機會對某些出現差額的項目作出數額調整,具體數字如下:
增加 /(減少) | ||
收入 | 數值 | 百分比 |
-保費從價收入 | 5.3 | 0.3 |
-償還收入——賠償金 | (600.0) | (100.0) |
-定期存款利息 | (1,143.9) | (80.5) |
-準備金之使用——賠償 | 45.2 | --- |
-前期損益 | 418.3 | --- |
-總計(1) |
(1,275.1) | (32.7) |
支出 |
||
-賠償金 | 1,520.0 | 304.0 |
-第三者提供服務及供應 | (101.3) | (49.4) |
-銀行費用 | 2.5 | 500.0 |
-非經常性損益 | 10.0 | --- |
-總計(2) |
1,431.2 | 202.9 |
淨盈餘 |
||
(1)-(2) (3) |
(2,706.3) | (84.8) |
經考慮本基金最初預算之調整後金額,對比實際完成額,在收益方面有(-16.9%)之負偏差,同樣地,在支出方面亦有(-48.1%)之負偏差,而淨盈餘則有(+120.9%)之正偏差。
考慮到本基金這一機構的性質,行政管理委員會建議將二零零三年度的淨盈餘澳門幣一百零六萬八千一百七十元四角九分 (MOP1,068,170.49),全數撥入一般儲備帳目中,使儲備總額達至澳門幣三千五百二十一萬四千六百二十三元三角一分(MOP 35,214,623.31)。
澳門,二零零四年四月十六日。
行政管理委員會:
a) 簡介
根據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7/94/M號法令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在汽車民事責任強制保險領域中,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為一個擁有行政、財政及財產自治權的公法人,其範圍現已擴大至遊艇民事責任強制保險(十二月十三日第104/99/M號法令第二十條第一款)。
b) 會計帳目說明
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所採用的會計制度,從二零零三年一月一日開始,係按照經十二月十一日第73/2002號批示核准的新的專有會計帳目進行,具體說明如下:
•保費從價收入
乃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的資金來源(上述法規第二十六條第一款a項)——相當於上一年完成的汽車保險直接毛保費中在扣除退保及減保後所餘淨額的2.5%(由十一月二十八日第248/94/M號訓令訂定),而遊艇保險直接保費的百分率則尚未訂定。
•賠償準備金
其設立之目的是為了對每一賠償可能承擔的責任作出保障。
•附件
單位:澳門幣
澳門金融管理局監察委員會行使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第十八條第六款賦予的權限,對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基於十二月十三日第104/99/M號法令而採用的新名稱,該法令訂定了遊艇民事責任的強制保險)於二零零三年的管理活動進展作出跟進。
有關跟進工作首先透過對由行政管理委員會提交的月度帳目進行審核,並已就所有要求事宜得到清楚解釋。
經分析截至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後,特別注意到以下幾點:
一、下表顯示主要會計項目的數據及演變情況(單位:澳門幣千元):
項目 | 2003年12月31日 | 2002年12月31日 | 增長率(%) |
資產淨值 | 37,748 | 35,655 | 5.9 |
負債總值 | 2,534 | 1,509 | 67.9 |
收益總值 | 2,177 | 2,527 | (13.9) |
成本總值 | 1,109 | 1,551 | (28.5) |
年度淨結餘 | 1,068 | 976 | 9.4 |
二、負債方面出現67.9%的增長,主要是由於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涉及的司法訴訟程序所引致的責任從而追加賠償準備金(淨追加額澳門幣一百萬)所致。
三、收益方面錄得13.9%的減幅,基本上是因為其中一些主要項目下跌所造成。即汽車保險直接毛保費之減少,導致“保費從價收入”減少了4.9%,及銀行存款利率於二零零三年持續下調,導致“存款利息”亦減少了42.5%。
四、成本方面亦錄得28.5%的減幅,主要是因為少提了賠償準備金所致,減幅為31.2%,雖然在第三者服務方面錄得了16.9%的升幅亦言。
五、於二零零三年底,本基金資產負債比率約為14.9 : 1,而去年則為23.6 : 1,即使如此,本基金的財務結構仍屬穩固,對可能出現的責任問題具充足償付能力。
綜上所述,監察委員會行使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第十八條第六款e項所賦予的權限,在二零零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舉行的會議上議決:
a) 有關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的財產及財務狀況,截至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賠償準備金變動表及資本儲備變動狀況表的會計資料清晰無誤;
b) 有關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二零零三經濟年度的管理帳目,具備充足條件應予通過。
二零零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於澳門。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宣佈,根據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五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為取得「關閘邊檢大樓清潔服務」舉行公開競投。
有關《招標計劃》及《承投規則》存放在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有意者可於辦公時間內到上址查閱,如欲索取上述文件之副本,需繳付影印費用,或於本局網頁(www.fsm.gov.mo)內免費下載。至截標日止,於本局網址下載上述文件之投標者應於該網址內查閱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為使各競投公司對標的服務進行了解,以進行實地演示,各競投公司可派員於二零零四年五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關閘邊檢大樓門口集合,本局將安排於上述服務地點作實地視察。
標書必須於二零零四年六月七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遞交到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總辦事處。
競投者除須遞交《招標計劃》及《承投規則》所定之文件外,尚須遞交已繳付臨時保證金$30,840.00(澳門幣叁萬零捌佰肆拾元整)之證明文件,而該保證金須以現金、抬頭人為「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的支票或銀行擔保書之方式遞交,倘以現金或支票方式,則應遞交至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出納。
開標儀式將於二零零四年六月八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內舉行。根據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投標人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儀式,以便對招標時所遞交之文件有可能出現之疑問予以澄清。
二零零四年五月十四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陳炳森副警務總監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十條至第十二條,六月二十九日第27/98/M號法令第十五條c)項,以及十一月十三日第124/2000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二款之規定,本人著令:
一、把本人下列的權限及獲轉授權的權限授權及轉授權予司法警察局副局長張玉英碩士及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的代任人:
(一)作出在十一月十三日第124/2000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一)、(四)、(八)至(十一)、(十三)、(十四)及(十九)項內規定的行為;
(二)核准人員之年假表;
(三)批准本局人員享受年假,以及應有關工作人員之請求而批准提前或延遲享受年假,但主管人員除外;
(四)對本局人員因個人原因或因工作需要而累積年假作決定,以及決定中斷該等人員年假之享受,但主管人員除外;
(五)審批人員之缺勤或遲到之理據是否合理,但主管人員除外;
(六)按照現行法例規定,給予人員特別假,以及發給他們因放棄特別假的補償,但主管人員除外;
(七)簽署為組成卷宗及執行決定之必需函件或文書;
(八)審議及決定七月二十七日第32/98/M號法令第七條a)項、d)項及e)項內所載之事宜;
(九)核准根據第27/2003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實習計劃及實習的導師;
二、把本人的下列權限及獲轉授權的權限授權及轉授權予司法警察局副局長João Augusto da Rosa及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的代任人:
(一)領導及協調刑事調查廳、國際刑警組織中國國家中心局澳門支局及博彩罪案調查處,以及上述部門的附屬單位;
(二)核准(一)項所指人員之年假表;
(三)批准在其領導下各附屬單位之人員享受年假,以及應有關工作人員之請求而批准提前或延遲享受年假,但主管人員除外;
(四)對(一)項所指人員因個人原因或因工作需要而累積年假作決定,以及決定中斷該等人員年假之享受,但主管人員除外;
(五)審批(一)項所指人員之缺勤或遲到之理據是否合理,但主管人員除外;
(六)按照現行法例規定,給予其領導下各附屬單位之人員特別假,以及發給他們因放棄特別假的補償,但主管人員除外;
(七)簽署及分派在其領導下各附屬單位之函件及文書,但以其性質不取決於局長之決定為限;
(八)批准簽發有關刑事調查範疇之存檔文件之證明,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
(九)批准(一)項所指人員以超時工作及輪值工作制度提供服務。
三、對本授權限及轉授權限不妨礙收回權與監管權。
四、對行使按此授權限及轉授權限而作出之行為,可提起必要訴願。
五、由二零零四年五月五日至本批示生效期間,司法警察局副局長張玉英碩士及副局長João Augusto da Rosa所作之行為均獲追認。
六、本批示廢止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九日第01/DIR-PJ/2003號批示。
(二零零四年五月六日由保安司司長批示確認)
二零零四年五月七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按照刊登於二零零四年三月三十一日第十三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通告,本局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性一般入職開考,以填補司法警察局編制內傳譯及翻譯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三缺之事,茲根據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臨時名單已張貼於龍嵩街司法警察局二樓人力資源、接待暨公共關係處內以供查閱(或可瀏覽本局網址www.pj.gov.mo查閱)。同時根據上述法令同一條第四款之規定,請欠缺文件之准考人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計十日期限內,將有關文件補齊。
二零零四年五月十三日於司法警察局
代局長 張玉英
根據二零零四年五月五日社會文化司司長之批示,現公佈開考下列職位:
本次一般晉升開考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方式進行。報考表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遞交。本開考有效期於所述各職位被填補後終止。
有關考試之開考通告現已張貼於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本局人事處。
二零零四年五月十一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陳綺華
本局現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五月十日作出的批示進行第5/P/2004號公開招標——“向衛生局供應Eritropoietina: Sol. Inj. 5000 U/ML藥物,為期六個月”。
有意投標者可從二零零四年五月二十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或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地庫一(C1)之物資供應暨管理處查詢有關投標詳情,並繳付所需費用,以取得本次招標的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
投標書應交往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之衛生局文書科。遞交投標書之截止時間為二零零四年六月三日下午五時三十分。
開標將於二零零四年六月四日上午十一時在本局行政大樓地下“博物館”舉行。
投標者需向本局司庫科繳交金額$25,000.00(澳門幣貳萬伍 仟元正)之現金或抬頭人為“澳門特別行政區衛生局”之銀行擔保或受益人為“澳門特別行政區衛生局”之保險擔保作為臨時擔保。
特此公布
二零零四年五月十二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李展潤
茲通知,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以文件審查及有限制的方式為旅遊局的公務員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旅遊局人員編制內行政人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文員一缺。
上述開考之通告已張貼在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十二樓旅遊局行政暨財政處。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零四年五月六日於旅遊局
代局長 文綺華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為填補社會工作局編制內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一缺,以文件審閱、有限制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報考人臨時名單,現張貼於西墳馬路六號社會工作局人力資源科,以供有關人士於辦公時間內查閱。其招考通告的公告載於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八日第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有關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四年五月十二日於社會工作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張惠芬
正選委員:張鴻喜
Ana Maria Cheng da Rosa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為填補社會工作局編制內技術員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三缺,以文件審閱、有限制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報考人臨時名單,現張貼於西墳馬路六號社會工作局人力資源科,以供有關人士於辦公時間內查閱。其招考通告的公告載於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八日第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有關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四年五月十二日於社會工作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兆源蔡
正選委員:林佩嫦
李向紅
體育發展局以文件審閱、有限制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以填補本局人員編制的以下空缺。根據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於羅理基博士大馬路綜藝館一座四樓體育發展局行政暨財政處張貼准考人臨時名單。有關開考的公告已刊登於二零零四年四月十四日第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根據上述法規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該等名單視作確定名單。
二零零四年五月七日於體育發展局
代局長 黃有力
為填補體育發展局人員編制的以下空缺,現根據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以文件審閱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對象為體育發展局公務員。開考通告張貼在羅理基博士大馬路綜藝館一座四樓體育發展局行政暨財政處,遞交報考申請表的期限為十日,自本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布後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
二零零四年五月十二日於體育發展局
代任代局長 戴祖義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透過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公開宣布,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五月十日作出的批示,現就「為第51屆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之車手、新聞工作者、技術人員、賽事委員會工作人員及其他為委員會工作人員預訂數量為330張飛機票的服務」的判給作公開招標。
有關招標程序文件,包括招標方案、承投規則及相關輔助文件,存於澳門友誼大馬路207號澳門格蘭披治賽車大樓一樓進行招標程序的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有意者可於提交投標書的截止日期前,於辦公日和辦公時間內前往查閱招標程序文件,及得以澳門幣貳百元($200.00),取得有關程序文件的副本。
底價:不設底價。
臨時保證金:澳門幣伍萬元($50,000,00),以銀行擔保方式提供,或以現金存款方式直接交予旅遊局(行政暨財政處)或透過大西洋銀行存款於旅遊基金之收入之帳戶中。
確定保證金:金額相當於判給總價百分之四。
提交投標書之地點、日期及時限:直至二零零四年六月十六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遞交至澳門友誼大馬路207號澳門格蘭披治賽車大樓一樓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二零零四年六月十七日上午十一時,於澳門友誼大馬路207號澳門格蘭披治賽車大樓一樓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二零零四年五月十三日於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協調員 安棟樑
土地工務運輸局為填補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五缺,經於二零零四年三月十七日第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的一般晉升開考的公告。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開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零四年五月三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三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鄭冠偉
正選委員:處長 José António Xavier da Silva
處長 陸惠財
土地工務運輸局為填補人員編制行政人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文員八缺,經於二零零四年三月十七日第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的一般晉升開考的公告。現公布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開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零四年五月十一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四年五月十四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組長 Francisco Y Alves
正選委員:科長 Odete C. C. N. Jacinto
科長 Carlos A. L. da Silva
承接多年來奠下的基礎,2003年的廉政工作持續有力地展開。在社會各界、市民、政府和公務員的支持配合下,本澳貪污現象進一步收歛,市民對維護合法權益,建立正義公平社會的意識有所提升,加上政府服務的逐步改善,行政透明度的增加,法制的不斷健全,以及市民加強監督等因素,對減少貪污舞弊起著重要的防範作用。可以說,澳門的廉潔風氣已日漸普及。
2003年廉政公署收到舉報個案1,077宗,較上一年度1,116宗輕微下降約3%,是連續兩年收案數字下降。其中具備條件處理的有744宗,而當中需立案處理的有90宗,較上年的131宗大幅減少。同時,移送檢察院的案卷共8宗,與上年比較大幅下降 2/3。
屬刑事違法範圍的立案有85宗,與前一年的115宗比較,下降約26%。刑事立案數字的減少,除與社會整體廉潔狀況持續改善外,亦與廉署在立案前增設初查程序有關。初查程序的設立,令部分投訴由以往的立案改為初查案件,當中以不具追查條件或投訴內容失實的居多。
2003年跨境協查的案件上升至38宗,較2002年的28宗有較大的升幅,其中19宗已完成,其餘仍在調查階段。數字顯示,貪污犯罪的跨境活動有上升趨勢,必須加強區際和國際合作。
在行政申訴領域,2003年受理232宗投訴個案,加上累積卷宗,全年共須處理256宗,較去年有2.8%的輕微增幅。全年結案162宗,其中仍以涉及公職制度的投訴較多。此外,廉政公署處理的求助諮詢達347宗,比2002年增加10.5%,其中以公職制度和法例的諮詢居多。
防範舞弊,首重制度健全。廉政公署就公職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在2003年完成了兩項分別為『關於本澳公職人員因執行職務而需要避免的利益衝突問題』及『關於紀律制度的若干問題』的審查報告。在總結過去公務採購審查的基礎上,廉署制訂了《公務採購程序指引》,並已於2003年底印發各部門。此外,廉署進一步開展和政府部門的友好合作,除繼續跟進法務局及衛生局的審查項目,更與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及民政總署開展『投資居留申請』審批和『飲食/飲料場所及冷氣機滴水』稽查的審查工作,務求特區各項施政在執行和監督上,均能達至更佳的效果,依法為市民提供最好的服務。
2003年7月,立法會通過了新的關於公務員財產申報的第11/2003號法律。作為監察和存放實體的廉政公署,特別制定了一整套的推行辦法,包括舉辦財產申報解釋會、印製財產申報指引等,並透過設立臨時收表站和提供上門收表等安排以方便公職人員作出申報。全年廉署接收財產申報書逾一萬份,按法律規定的五年重新申報,執行過程順利。
為進一步拉近廉政公署和居民的距離,更好地聽取居民對廉政建設的意見和建議,2003年12月廉政公署社區辦事處正式投入服務。社區辦事處包含了廉署大部分的接待功能,投入服務以來,運作良好。
為加強青少年的廉潔教育,2003年2月廉政公署出版了小學教材《誠實和廉潔》,並以同名的遊戲棋配合推廣。該書得到教育界的廣泛支持,近九成小學已採用為輔助教材。除小學外,針對中學生的『青少年誠信教育計劃』亦於2003年展開。
自2000年開始,廉署在各中文報章刊載『廉政園地』專欄,以真實個案改編的形式,圍繞反貪、行政申訴、公務員操守和相關法律等內容,每兩星期發表一篇短文,至今從未間斷。為讓市民更方便和系統地了解澳門的廉政工作,進一步加強在公務員隊伍中推廣『廉潔奉公、依法行政』的觀念,廉署經重新整理『廉政園地』文章,收集其中三十篇較有代表性的短文,配合彩圖,結集出版《愛廉說》。《愛廉說》的發行,標誌著廉署與傳媒間在推廣社會廉潔風氣的合作上,有累積和有成果。
廉署在2003年共公開招聘人員19名,當中以秋季時開展的第四期廉政公署人員大型招聘活動報考人數最多,有超過4,500名具高中以上程度者投考。在經過個人資料評核、筆試、面試、家訪及為期十七周的專業知識培訓、體能、團隊合作等嚴格訓練及考核後,最後共12人獲正式錄取,錄取者全部具大學本科或以上程度,這批人員將於2004年2月正式投入廉署各部門工作。
助理廉政專員兼反貪局局長陳錫豪,獲得了澳門特區頒授2003年度專業功績勳章,以獎勵其在反貪工作上的傑出和卓越表現。這既是陳錫豪助理專員的個人榮譽,也體現了特區對廉政工作的支持和肯定。
根據去年廉政公署委託學術機關做的問卷調查顯示,86.5%的市民支持與非常支持廉政公署的工作,認為澳門貪污嚴重的市民減至9.4%。從總體上看,社會的廉潔程度不斷提高,廉潔奉公和守法自律的意識也得以鞏固。但與此同時,公民廉潔意識的提高,亦使貪污犯罪的手法更趨隱蔽,廉政工作仍然艱鉅。
隨著特區經濟發展出現的新局面、新情況,廉署將繼續凝聚各方力量,以不屈不撓和鍥而不捨的精神,積極回應市民的訴求,打擊貪污舞弊,推動廉政教育,和全澳市民一起,為建立廉潔城市的目標,努力以赴。
1999年12月20日,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根據《基本法》第59條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廉政公署,獨立工作,廉政專員對行政長官負責。
廉政專員由行政長官提名,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廉政公署並非行政機關組織系統的組成部分,而是一個獨立的公共機構,依法負起防止及打擊貪污、處理行政申訴的任務。
2000年8月,立法會通過了廉政公署組織法(第10/2000號法律),廉署的職權得到擴大,包括拘留、搜查、搜索、扣押及配槍等權力,而調查員亦被賦予刑事警察身分,反映出特區政府肅貪倡廉,厲行廉政的決心。
根據《廉政公署組織法》,廉署的主要職能是:
8月21日第31/2000號行政法規(即《廉政公署部門的組織及運作》行政法規)賦予廉署較為完備的組織架構和人力資源。廉署部門包括廉政專員辦公室、反貪局、行政申訴局,具有職能、行政、財政和財產自治權。反貪局的兩個調查廳負責按廉署權限偵查貪污及欺詐行為,而技術支援廳則為反貪工作提供輔助和接受投訴及檢舉。行政申訴局包括調查三廳和審查廳,負責接受投訴、糾正違法或不公正的行政行為,以及研究改善行政程序及公共部門的運作。廉政專員辦公室下設綜合事務廳、社區關係廳和資訊中心,分別肩負行政財政和人事管理、宣傳教育,以及利用資訊設備優化廉署運作的職責。
廉政公署2003年收到的個案數字為1,077宗,較上一年度的1,116宗減少了約3%,是連續兩年出現收案數字下降的情況。收案數字的減少,一方面顯示,隨著政府服務的不斷改善,公民意識的提高,社會的廉潔風尚逐步樹立;另一方面反映出,經過多年的努力,本澳的貪污舞弊現象持續受到抑制,廉政建設取得初步成效。
在1,077宗個案中,由市民舉報的約佔總數的95.3%,當中請求匿名或匿名的仍然佔大多數,具名投訴33.7%,較2002年的 33.2%有輕微改善,但仍反映出市民對親身舉報存有較多的考慮和顧忌。此外,公共機關轉介/舉報/請求的個案為41宗,增幅明顯,當中不少是公共機關主動要求廉署提供協助,顯示廉署與公共機關的相互溝通合作有所增強。
收案途徑 | 2000 | 2001 | 2002 | 2003 | |||||
市民舉報 | 請求匿名或匿名之投訴 | 542 | 55.4% | 813 | 64.3% | 708 | 63.4% | 663 | 61.6% |
具名或願意提供個人資料之投訴 | 392 | 40.1% | 401 | 31.7% | 370 | 33.2% | 363 | 33.7% | |
公共機關之轉介/舉報/請求 | 39 | 4.0% | 32 | 2.5% | 28 | 2.5% | 41 | 3.8% | |
傳媒轉介/舉報 | 2 | 0.2% | 6 | 0.5% | 2 | 0.2% | 2 | 0.2% | |
廉署主動跟進 | 3 | 0.3% | 13 | 1.0% | 8 | 0.7% | 8 | 0.7% | |
收案總數 | 978 | 1,265 | 1,116 | 1,077 |
圖表三顯示,近年市民投訴或舉報的方式未有明顯的改變,仍以傳統的電話及函件兩種較間接的方式居多,當中以電話投訴的比例最大。這同廉政公署不斷加強對外宣傳有關,其中電話投訴熱線是宣傳的重點之一。廉政公署的投訴熱線電話24小時運作,市民可隨時致電廉署,即會獲得初步的回應或建議。
收案方式 | 數量 | 百分比 |
電話 | 394 | 36.6% |
函件 | 383 | 35.6% |
親身 | 195 | 18.1% |
電子郵件 | 84 | 7.8% |
傳真 | 13 | 1.2% |
廉署主動跟進 | 8 | 0.7% |
收案總數 | 1,077 | 100.0% |
廉政公署成立以來就採取嚴謹立案的原則,嚴謹立案可讓廉署集中力量打擊具足夠證據的案件,迅速回應社會的訴求,提高市民的廉潔意識。2003年廉政公署立案90宗,佔全年總收案數字的8.4%。
處理情況 | 數量 | 百分比 |
立案 | 90 | 8.4% |
未具足夠條件展開調查 | 333 | 30.9% |
轉介予其他部門 | 28 | 2.6% |
以非正式途徑處理 | 626 | 58.1% |
總計 | 1,077 | 100.0% |
立案中屬刑事違法範疇的有85宗,較上一年的115宗下降了26%。刑事立案數字的減少,與廉署的職權和設立的初查機制有關。部分投訴涉及私人機構,廉署未能立案直接處理。初查機制是以便捷和快速方法調查投訴案件是否具有足夠證據或可進一步跟進。2003年就有34宗投訴由以往的立案模式改為初查案件。
行政申訴的立案數字相對較低,主要是廉署透過促進依法行政、改善運作及推動完善法制等方面的介入,以幫助投訴者解決實質問題。全年以此方式解決的個案有55宗。而2003年,廉署也進一步加強了諮詢功能,以便市民更能知悉自身的合法權益和運用其他更加便捷和有效的機制。全年廉署處理行政申訴方面的求助諮詢就達347宗。
1996 | 1997 | 1998 | 1999 | 2000 | 2001 | 2002 | 2003 | |||||||||
刑事違法 | 105 | 39.5% | 119 | 40.6% | 160 | 38.5% | 110 | 28.0% | 83 | 61.5% | 112 | 83.6% | 115 | 87.8% | 85 | 94.4% |
行政申訴 | 161 | 60.5% | 174 | 59.4% | 256 | 61.5% | 283 | 72.0% | 52 | 38.5% | 22 | 16.4% | 16 | 12.2% | 5 | 5.6% |
總計 | 266 | 293 | 416 | 393 | 135 | 134 | 131 | 90 |
2003年的立案仍然大部分來自市民的投訴,然而請求匿名或匿名投訴的立案數目較多。從收案的角度看,具名或願意提供個人資料之投訴能成功立案機會相對較高。可見,親身舉報不但有利於廉署掌握更詳盡的資料,也能更好地維護市民的權益。另一方面,協查案件有所增加,顯示貪污犯罪活動已不局限於本澳地區,加強區際和國際間的反貪合作是未來的重要工作之一。
收案途徑 | 刑事違法 | 行政申訴 | 總數 | 百分比 | |
市民舉報 | 請求匿名或匿名之投訴 | 37 | 3 | 40 | 44.4% |
具名或願意提供個人資料之投訴 | 24 | 2 | 26 | 28.9% | |
公共機關之轉介/舉報/請求 | 5 | 0 | 5 | 5.6% | |
協查 | 19 | 0 | 19 | 21.1% | |
傳媒轉介/舉報 | 0 | 0 | 0 | 0 | |
廉署主動立案 | 0 | 0 | 0 | 0 | |
立案總數 | 85 | 5 | 90 | 100.0% |
收案途徑 | 1992 | 1993 | 1994 | 1995 | 1996 | 1997 | 1998 | 1999 | 2000 | 2001 | 2002 | 2003 | |
市民 |
請求匿名或匿名之投訴 | 43 | 60 | 40 | 77 | 83 | 92 | 95 | 165 | 47 | 70 | 65 | 40 |
具名或願意提供個人資料之投訴 | 78 | 102 | 139 | 91 | 148 | 158 | 285 | 209 | 55 | 32 | 46 | 26 | |
公共機關之轉介/舉報/請求 | 2 | 1 | 22 | 17 | 12 | 22 | 11 | 11 | 30 | 20 | 17 | 24 | |
傳媒轉介/舉報 | 29 | 3 | 6 | 4 | 13 | 3 | 4 | 1 | 0 | 0 | 1 | 0 | |
廉署主動立案 | 15 | 13 | 25 | 13 | 10 | 18 | 21 | 7 | 3 | 12 | 2 | 0 | |
立案總數 | 167 | 179 | 232 | 202 | 266 | 293 | 416 | 393 | 135 | 134 | 131 | 90 |
廉政公署2003年須處理案卷174宗,結案93宗,結案率為 53.4%,須轉入2004年處理的案卷數量為81宗,較去年的84宗積案減少約3%,積累的案卷進一步減少。
收案途徑 | 刑事違法 | 行政申訴 | 總數 |
2002年度轉入之案卷 | 64 | 20 | 84 |
2003年立案 | 85 | 5 | 90 |
2003年重開案卷 | 0 | 0 | 0 |
2003年內部轉移之案卷 | 0 | 0 | 0 |
總數 |
149 | 25 | 174 |
收案途徑 | 刑事違法 | 行政申訴 | 總數 |
歸檔案卷 | 73 | 8 | 81 |
合併案卷 | 4 | 0 | 4 |
移送案卷 | 8 | 0 | 8 |
重開案卷之歸檔 | 0 | 0 | 0 |
內部轉移之卷宗 | 0 | 0 | 0 |
結案總數 | 85 | 8 | 93 |
轉入2004年案卷 | 64 | 17 | 81 |
在2003年廉政公署收到的1,077宗舉報中,約半數為刑事性質的投訴。當中經分析或初步調查後,具備足夠條件立案跟進的有85宗,較上一年度115宗大幅下降26%,立案數字連續兩年下降。
根據學術機構所做的問卷調查,認為澳門貪污問題嚴重的市民由3年前的64%大幅下降為不足10%。這一結果正脗合近年立案數字趨減的情況,反映社會廉潔狀況趨向正面,貪污現象持續收歛。值得一提的是,特區成立後,政府服務的改善,行政程序透明度的增加,法制的不斷健全,以及市民加強監督等因素,都起了重要的防範作用。
2003年立案數字大幅下降而收案數字只輕微減少,也反映出越來越多市民認識到廉政公署是專責的反貪機構,市民比過往更敢於投訴。然而,深入分析投訴內容,可發現仍有不少市民對廉署職責範圍存有誤解。例如,投訴對象為不屬廉署監督範圍的私人機構,或雖涉及廉署監督範圍但並非貪污違法的投訴等。此外,廉署在總結過去數年的立案調查經驗後,發現一些案件立案經初步調查後,並未如投訴所指存有貪污現象,投訴只是基於某些表面現象誤為貪污而舉報。為謹慎處理這類投訴,廉署2003年設立了初查機制。初查機制是以較便捷和快速方法調查投訴是否可具追查條件和內容是否真實,再作是否立案的決定,避免資源浪費。2003年就有34宗投訴由以往立案模式而改為初查案件。更重要的是,涉及廉署職責範圍的貪污欺詐個案近年確實有所減少,故此,便出現真正需要立案處理的數字大幅下降,而收案數字只輕微減少的情況。
在85宗涉及刑事違法案件中,有61宗是由市民舉報或提供資料,約佔71%,加上2002年轉入的64宗,全年處理和跟進中的個案共149宗。2003年,廉署結案共73宗,當中8宗案件移送檢察院偵辦。
案件性質方面,在2003年調查的案件中,未發現有組織和根深蒂固的貪污集團,但偽造文件和詐騙性質的個案仍然佔有較高比例,公務員持用假學歷的情況仍時有發現。
2003年移送檢察院的部分案件摘要如下:
1月 偵破一宗政府醫生涉嫌違反醫務守則及濫用職權案。該政府醫生涉嫌未經正常的醫療程序,調動山頂醫院的醫護人員及動用器材為一名孕婦做產前檢查,並收取人民幣5,000元的費用。該孕婦在檢查後感覺身體不適,經其他醫生複檢後,證實胎兒經已夭折。按山頂醫院的規定,進行有關檢查的醫生必須擁有特定的專業資格,並須恪守嚴格的檢查程序,而涉案醫生懷疑不具備上述的專業資格。
4月 揭發一宗醫護人員和藥房職員涉嫌利用『病人藥單』詐騙藥物金額和偽造文件案。案中涉及山頂醫院一名護士和三名藥房職員,有關護士的家庭成員的醫療咭過去兩年曾有一百多張『病人藥單』並往新口岸區同一藥房領藥的紀錄,懷疑有人冒他人名義要求醫生發給『病人藥單』。事件中,有人承認以『病人藥單』換領日常用品,另有人承認不依『病人藥單』發藥。
4月 揭發一宗治安警察局交通廳一名高級警官涉嫌濫用職權的案件。該名高級警官涉嫌在無合理理由下,多次指示執勤交通警員將違反《道路法典》而被鎖的汽車開鎖放行,有關汽車則無依一般規定時間繳納罰款和鎖車費。
4月 揭發一宗文化局兩名公務員涉嫌偽造文件案。案件牽涉兩名任職文化局的公務員,他們涉嫌以偽造的中學學歷文件向教育當局騙取學歷認可資格,再以有關學歷認可文件進入文化局擔任公職,其中一名公務員年前更被有關當局誤信其具備中學學歷而獲提升職級。
4月 揭發一宗懷疑公職人員無理缺勤及偽造文件的欺詐案件。兩名任職財政局的職員,涉嫌於2000年至2003年期間經常互相協助對方『打咭』和沒有上班。其中一人在上班期間更經常離境。而在2002年3月至2003年3月的一年內,該公務員曾遞交多份醫生檢查證明書(俗稱『醫生紙』),申請病假超過五十天,雖然醫生在證明書內指示當事人須留在家中休息,但公署調查發現,當事人在病假期間有半數日子曾離境前往內地或香港。另一名公務員涉嫌同樣在對方協助『打咭』的情況下經常沒有上班,亦曾離開澳門。
5月 揭發2名警員利用職務關係,涉嫌對巡邏路線上租住某賓館的內地女子進行性脅迫和濫用職權。涉嫌警員利用這些內地女子持護照在澳門祇能短暫逗留和懼怕執法人員心理關係,對她們進行上述犯罪行為。
8月 治安警察局警員涉嫌偽造文件及騙取政府的家庭津貼。有關警員懷疑連續4年向其部門申請及續期家庭津貼時,表示其妻子沒有工作,實際上其妻子已工作多年,而其收入已超過相關規定。
10月 揭發一宗涉及港幣6,300萬元懷疑土地購買詐騙案,當中一名公務員懷疑在案中以不正當手段詐騙港幣接近400萬元。案中,另涉及兩名公務員懷疑在評稅過程中故意調低土地價格約1,000多萬元,令土地少納稅金70餘萬元,二人則從中獲得利益。
去年案件調查工作中,涉及跨境犯罪的情況持續上升,連帶須由境外執法部門協助的案件亦增多,貪污犯罪已不局限於澳門或某一地區,區際、國際合作已成為各地政府反貪部門的重要焦點。2001年共處理25宗跨境協查案件,2002年為28宗,2003年上升為38宗,其中19宗已完成,其餘19宗仍在調查階段。
判決日期 | 被告/嫌犯 | 被告/嫌犯之身份 | 判決結果 |
20/06/2003 | 柯X錦 | 治安警察局警員 | 非法僱用外勞:監禁1年,緩刑2年,緩刑條件為須在3個月內繳納澳門幣6萬元予特區政府。 |
06/10/2003 | 梁X文 | 前澳門監獄首席助理技術員 | 偽造學歷文件:監禁1年零3個月,緩刑18個月。 |
27/10/2003 | 馬X華 | 前民政總署首席稽查員 | 濫用權職:200日罰金,每日175元,總額澳門幣3萬5仟元,如不繳交罰金,監禁133日。 |
過去一年,在強化調查員隊伍方面,廉政公署舉辦了多項內部培訓和海外培訓課程。年中邀請了前任反貪公署助理專員彭仲廉先生和離任不久的香港廉政公署前副廉政專員郭文緯先生擔任培訓導師,還邀請了香港廉政公署等執法部門派員來澳門開辦短期培訓班。此外,亦派遣了接近10批人員往香港和歐洲等海外執法部門接受專業調查技術培訓。
去年修訂的廉政公署法規,增加了調查員名額,同年8月進行了第4期調查員招聘工作,有二千多名大專和高中畢業學歷人士索取了報名表參加這次招聘。經過了學歷和履歷審查、筆試、外語考核、體能、家訪和面試等甄選程序,遴選了8名具備金融財務、電腦和土木工程等不同專業者進入調查員培訓班。培訓期為時十七周,包括法律、調查技術和海外執法機構專業指導培訓,培訓班的教育重點在廉政工作的保密制度、團隊合作精神、獨立處事能力、靈活智慧運用、建立個人的持廉守正和忠誠服務精神。學員們通過各項考試及格後,將於2004年2月受訓完畢投入工作。
2003年度的行政申訴工作繼續在務實和高效的工作方針下開展。一方面,廉署繼續加強行政申訴的諮詢功能,透過為市民分析具體個案及解釋相關的法例,使市民因對政府部門運作或法律認識不足而產生的質疑得以消除;另一方面,繼續加強與各部門的溝通和接觸,使市民一些有理據的投訴,或廉署所發現的行政違法或失當、又或政府部門仍可作出的改善措施得以儘快落實,無須待進行一連串非必要的文件往來及聽證程序、發出正式勸喻及建議、再待九十天的候覆期後,方可跟進糾正或改善措施。基此,2003年行政申訴領域正式立案調查的數字已逐步減少,而全年處理的投訴舉報個案和提供諮詢服務的數字卻有所上升。
在運作審查和制度審查方面的工作,除了增加了兩個運作審查的合作夥伴外,亦跟進了原有合作部門改善運作的情況。而針對市民完善公職法律制度、加強公務人員廉潔管理的強烈訴求,亦完成了有關公職上的利益衝突及紀律制度兩項審查研究。此外,結合之前對公務採購的審查、處理具體個案的經驗及與各公共部門和機構進行解釋會時所接收的提問等資料進行整理,廉署編製了《公務採購程序指引》,以提示公務人員在參與採購工作時應特別注意的事項,以免使個人的誠信及政府的聲譽受到質疑。
不論是市民透過投訴、舉報所表達的訴求,抑或是循各種渠道以純粹反映問題的方式所反映的事實,或者從不同途徑獲知的涉嫌行政違法或失當的問題,只要有跟進的空間,廉政公署均會加以跟進,並非單純以被動的方式介入。2003年全年共受理232宗個案(以下以『投訴舉報』來簡稱所有涉嫌行政違法或失當的個案),加上上一年帶入的67宗,扣除當中的重複個案及納入審查工作範圍的43宗後,全年共須處理256宗投訴舉報個案,與2002年的249宗相比有2.8%的輕微增幅。
2003年錄得的232宗投訴舉報個案所針對的問題包括:
公職制度(人員操守、聘用、權益和迴避) | 78 |
程序失當 | 37 |
違法工程 | 24 |
投訴處理 | 20 |
執法不當 | 13 |
稅務 | 6 |
投資居留 | 6 |
違法經營 | 5 |
採購程序 | 5 |
其他 | 27 |
非本署權限(私人領域及訴訟案件) | 11 |
總數 |
232 |
在上述256宗個案中,基於問題(事實或法律方面)的複雜性而須透過正式立案、運用各種取證措施、作出深入法律分析後發出勸喻/建議的有4宗,其中有兩宗涉及完善法制。
在無須正式立案處理的個案中,以電話、轉介、簡單說明、會議討論等方式,處理了33宗涉及行政違法或失當的個案,並就其中13宗提出了改善運作的建議,且已得到相關部門的採納。另就14宗雖未發現有違法跡象但認為部門可改善運作以減少市民誤會的個案,提出了建議,且已獲得部門的接納;以及就4宗個案所發現的法制不完善問題提出修訂建議,主要涉及公職法律制度及道路法典。
換而言之,廉署共就55宗個案(佔總處理個案的21.5%)作出了促進依法行政、改善運作及推動完善法制等方面的介入,其中51宗(92.7%)係透過與部門及機構的合作和雙向溝通來解決實質問題,以求在了解而不失客觀、合作而不失獨立的基礎上發揮行政申訴的獨特功能。這也是目前世界上申訴機關工作模式的基本趨向。
上述公署所作介入的55宗涉及督促依法行政、改善運作、完善法制的個案,其所屬(涉及多個領域的,以其主要者歸類)的監管領域分別為:
行政法務司 | 19 |
經濟財政司 | 13 |
保安司 | 5 |
社會文化司 | 10 |
運輸工務司 | 8 |
另就有關個案所涉及主要內容的性質作簡單區分如下:
人員聘用及管理 | 19 |
糾正及改善程序 | 15 |
完善法制 | 6 |
交通工務 | 6 |
勞資糾紛處理 | 3 |
稅務 | 3 |
招生及學費徵收 | 3 |
在256宗的處理個案中,已結案歸檔的有162宗,有關處理結果為:
有必要說明的是,廉署在處理投訴的過程中,亦發現不少涉及駕駛執照、交通管理及執法等非以獨立個案處理的問題,需要透過修訂現行道路法典及道路法典規章方能解決, 所以未計入上述統計數字中。為此公署曾與相關部門的代表開會,提出了多項應在修法時考慮的問題及建議,並與各代表交流了意見,以便對法律的完善給予實質性的幫助。
至於尚未完成處理、仍須在2004年跟進的個案則有94宗,當中屬正式立案處理的有17宗,其餘77宗為以不立案方式跟進的個案。
未結案歸檔的94 宗個案中,有59宗(約62.8%)涉及違法工程,其中不乏經年仍未解決者,箇中原因涉及多方面:
一、現行都市建築總章程所規範的程序、授予監管當局的權限和違法者會受的處罰等均與現實脫節,以致有關當局對應儘快進行合法化程序的建築未能有效發揮督促的作用,對應予拆卸的違法建築未能快捷有效地執行拆卸工作。
二、有關部門對提醒市民不可任意加建或改建的宣傳工作亦有不足。
三、有關部門在處理違法建築的工作上透明度不足,即使部門的人手有限,實際上不可能在市民所期望的短期內解決涉及違法建築的個案,只能按照輕重緩急、工程是否在進行中及工程可否合法化等標準來分類處理有關個案,但亦有必要加強與市民的溝通,向市民解釋相關的跟進情況,減少不必要的誤會。
基此,公署就如何完善有關法律制度、加強向市民的宣傳和提高工作透明度等方面與有關部門交換了意見及提出多項建議,而有關部門亦作出正面回應,未來一年公署仍會積極跟進。
承接2002年的實踐經驗,2003年廉署繼續加強了面向市民的求助諮詢工作,使市民不致因對公共行政的運作程序或相關法律制度缺乏認識而產生誤解,作出不必要的投訴,又或因不知悉如何保障自身的權益而錯過了採取措施維護自己權益的時機。若發現市民對自身合法權益或行政當局的運作程序等方面認識不足或有所誤解,廉署均會作出客觀的適當說明,以便市民能夠正確判斷其合法權益是否真的受損及適時運用法律賦予的其他更有效和便捷的機制,從而更能實質地幫助市民。2003年公署處理的求助諮詢共有347宗,比2002年的314宗增加了33宗,增幅為10.5%。
公職制度(聘用、晉升、調職、人員權益、管理及操守) | 84 |
法例諮詢 | 65 |
民政 | 39 |
工務 | 27 |
交通 | 25 |
勞務 | 17 |
治安 | 17 |
教育、醫療及社會福利 | 16 |
其他 | 27 |
非本署權限(私人領域及訴訟案件) | 30 |
總數 |
347 |
對原有的個案處理工作指引作出更新,使人員在處理求助諮詢、投訴舉報、初步調查、分析整理和草擬意見報告等方面的工作有更明確的準則據以遵守和執行。
2003年,廉政公署共完成了兩項涉及公職法律制度的審查研究,分別為『關於本澳公職人員因執行職務而需要避免的利益衝突問題』及『關於紀律制度的若干問題』,並在總結過去所作的公務採購審查及與部門進行的講座交流的基礎上制作了《公務採購程序指引》。
以下分別就有關的審查報告及指引的內容作出撮要及簡介:
關於本澳公職人員因執行職務而需要避免的利益衝突問題
現行的公職法律制度執行至今已逾十年,與本澳社會的發展及市民的訴求相比明顯滯後。廉政公署從所處理的投訴舉報個案中亦發現,公職人員對其須因公職身份或執行公務而避免利益衝突的意識薄弱,且現行公職法律制度確有不少未善之處,不利於建立廉潔守正的公務員隊伍。因此,在特區政府銳意檢討修訂公職法律制度之際,廉政公署就如何避免公職人員因公職身份或執行公務而產生的『利益衝突』問題進行了研究,並參考了其他地區或國家較先進的相關規範,以求進一步深入分析現存問題,以及應從哪些方面進行修訂完善並配以適當的培訓/教育工作等提出實質性的建議。以下為有關報告的結論部分:
I. 在公職法律制度引入人員廉潔守正的規定
當局在修訂公職法律制度時,宜從下列六方面完善相關規定或彌補現存的法律漏洞,至於具體的立規方式則可從法律、行政法規、行政長官批示及主要官員批示等,依循層次按具體的規範框架而制定:
1.專職性原則
1)具體定出批准『兼任』的標準,尤其是與預防『利益衝突』相關的判斷標準或限制,並對如何處理『非因己意而兼任的情況』作出規定;
2)在申請『兼任』時,公職人員有義務自我評審『兼任』會否引致『利益衝突』,並有義務向當局作無『利益衝突』聲明;
3)已獲『兼任』許可者,在『本職』或『兼職』職務有變動時,須重新申請『兼任』許可及對『兼任』作自我評審;
4)對批准『兼任』的期間設定上限,並設定嗣後監察機制 ——包括部門有職責適時覆核已獲批准『兼任』的個案;
5)明文規定若上級主管知悉屬下公務員違反『兼任』規定而不依法處理,亦須承擔紀律責任;
6)在尊重公職人員結社自由的前提下,宜考慮對擔任社團 機關據位人的公職人員,引入相關的預防『利益衝突』規範。
2. 利益餽贈的處理機制
1)具體訂明『利益』的定義及範圍;
2)指出可以及不可以收受『利益』餽贈的情況;
3)制定收受『利益』餽贈後的處理辦法,例如要求公職人員收受禮物後,須適時向上級申報等。
3. 公務資訊的監控機制
1)具體界定在公務資訊中『秘密』或『非公開資訊』的概念及範圍;
2)對上述資訊應按保密程度劃分等級,以及按不同的級別 訂定解密程序;
3)列明公職人員遵守『保密』義務時須注意的事項及受限制的行為。
4. 申報機制
從預防『利益衝突』的角度出發,建立與『迴避制度』相輔相成的『利益衝突申報機制』,當中尤應要求:
1)公職人員須向任職部門或上級機關申報與『利益衝突』有關的資料,且在內容有變更時須在一定期限內更新;
2)在保障公職人員隱私的同時,應確保接收申報的當局具 權限適時審核申報內容,且在發現公職人員的活動或投資會造成『利益衝突』時,有權要求公職人員作出適當處理或作出職務調動;
3)此外,亦可考慮針對一些具有決策權或擔任輔助釐定決 策工作的人員,又或具執法權的人員等『利益衝突』較為『高危』的領域,將涉及『利益衝突』的申報資料作適當公開,以有助監察。
5. 離職後從事私人業務或活動的監控機制
1)設立離職前的監控機制,例如要求公職人員在離職前申 報可能會造成『利益衝突』的外界聘任邀請等;
2)規定公職人員在離職後的一定期間內,不可任職於其離 職前一定期間內與原部門有工作關係或較密切聯繫的機構或企業,不可代表在離職前一定期間內與原部門有直接或緊密公務聯繫的實體與原部門進行公務往來,不可代表任何實體從事或參與離職前曾以政府代表或顧問身份參與的相關業務或活動,亦不可不當使用離職前所掌握的非公開官方資訊謀取私利;
3)規範現職公職人員與前公職人員進行公務交往時,有責 任留意及舉報前公職人員違反離職後監控規定的情況。
6. 訂明凡違反行為操守準則的公職人員一律須接受懲處, 使公職人員引以為鑑,不敢“以身試法”
II. 訂立適用於全體公職人員的道德操守準則
既然所有公職人員均是政府工作的執行者,那麼,不論以何種方式受任或受聘,每名公職人員均有責任維護政府的聲譽,有義務防範自己的行為不會導致政府誠信受到損害,所以,他們面對政府及巿民時,均須遵從一定的行為操守標準,而不應有任何偏漏。基此,當局宜以公職法律制度為基礎,為全體公職人員制定『行為操守準則』,以確立公職人員行為操守的基本標準,從而『倡廉潔,導守正』。
上述『準則』應包括一系列與預防『利益衝突』有關的規範,該等規範可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為所有公職人員均須恪守的一般行為操守準則;至於第二部分,則應按不同職位或職務所牽涉的『利益衝突』情況而列出相應的特別規定;例如因應潛在或可能出現『利益衝突』的風險率而定出不同的要求或處理:
1. 針對職位較高的人員、執法人員、對行政當局決策有影響力的人員,又或其他職務較為敏感的人員,訂定更嚴格的行為準則。
2. 鑑於無論從技術層面,抑或實際運作層面,各個部門均有其獨特之處,故應預留有一定的空間,容許各部門按照本身的實際情況,制定補充性規範,從而更全面、有效地預防 『利益衝突』的發生。
III. 加強教育/培訓工作
『徒法不能以自行』,倘負責執行及遵守的公職人員本身欠缺應有的廉潔道德意識,即使設有再完備的『硬件』(制度)亦徒然,基此,當局應加大力度向公職人員推行『廉潔守正』教育,對象應涵蓋新入職人員及現職人員,亦應定期更新知識(可透過培訓班、工作坊、講座及研討會等方式),以深化公職人員的廉潔意識,培養自我約束的能力,根除『利益衝突』的發生。
關於紀律制度的若干問題
廉政公署在跟進多宗公職人員涉嫌違紀的個案時,發現不少部門在實施現行法律制度的過程中,因對某些規定存在誤解以致未能有效執行相關的法律規定,主要反映在遲遲不提起紀律程序、歸檔決定不說明理由、委任非公職人員擔任預審員及不履行通報義務等方面;加上現行制度的運作模式過分集中於涉嫌違紀者所屬的部門,缺乏整體的監管機制,從而難以確保行政當局對公務人員實施有效管理。為此,廉政公署認為必須正視現行紀律制度存在的『漏洞』及因個別條文含糊而在執行上衍生的種種問題,於是進行了深入的分析,並參考了鄰近地區及一些先進國家相關制度的運作模式,提出一些完善紀律制度的建議,以便在日後修訂公職法律制度時加以考慮。以下為有關報告的結論部分:
1. 為減少外界對現行紀律程序(『一條龍』運作模式)欠缺外部監督機制的質疑,並確保紀律程序的嚴謹性,有必要引入獨立合議機關(如紀律委員會)的機制,並從下列三個方面賦予權限:
1.1. 監督權限:屬一般權限。針對部門收到違紀消息(如投訴、舉報等)後有否在特定時間內提起紀律程序進行監控(配合下述第2項建議);並就部門對違紀消息所作的初端歸檔批示、完成預審階段後預審員作出歸檔(即不起訴)建議,又或完成答辯階段後所作的建議(無論是處分或歸檔)作出審議,並在必要時要求預審員採取補足的取證措施。
1.2. 預審權限:屬特別權限。如違紀事實屬下列任一情況,則由此合議機關進行預審。
a. 涉嫌違紀者的身份為領導主管級人員或等同者、擔任特定職務者(由行政長官以批示訂明);
b. 違紀嚴重性達某一程度者(對應的紀律處分達某一級別);
c. 部門主動提出者(基於案件的複雜性或缺乏合適的預審人員等理由)。
1.3. 指引權限:可隨時就紀律制度規範的漏洞、不清晰等情況,作出補充或解釋的勸喻或指引。
2. 雖然現行法例已訂明部門在採取調查措施、提起紀律程序方面所負有的義務屬『即時性』,但為著消除部門對相關條文的誤解(認為可酌情決定提起紀律程序的期間),宜明文訂出,部門應於收到違紀消息(不論是否具刑事性質)後一定期間內作出是否提起紀律程序的決定的規定。
3. 出於日後『有據可查』的考慮,有需要以明文訂明部門在作出初端歸檔批示時負有說明理由的義務。
4. 現行制度中,考慮到委任非公職人員擔任紀律程序的預審員的規定僅屬例外及過渡性質,且實際上目前行政當局的公職人員中已具備能擔任預審員的人選,實無必要耗費公帑,加上綜合上述設立合議機關(具監督,甚至預審權限)的建議(見第1項建議第1點及第2點),宜刪除現行法例中“委任與行政當局無聯繫的人士為預審員”的規定。
5. 為落實部門應遵的特別通報義務,宜於紀律制度中加上履行『通報義務』的條文,就部門須向特定機關(如廉政公署及法律規定的其他特定機關)履行通報義務訂明履行的期間(如於作成提起紀律程序的初端批示後及在相關紀律程序完成後若干工作天內作出通報)。
去年,廉政公署繼續跟進法務局及衛生局的審查項目,並與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及民政總署開展新的審查項目。
法務局
與法務局共同跟進各登記局和公證署的改善措施,除涉及修改法例或需逐步落實的長期措施外,各項改善措施已基本落實。另外,雙方亦就一些新出現的問題達成改善共識:
1. 與各登記局及公證署運作有關的:規範與登記及公證有關的資料及其他資料作廢的處理方法;改善電子派籌機上的指示;完善電腦系統使用的監控機制;檢討文件交、退的處理方法,以及相關紀錄等;因應午膳時間維持辦公,確保對登記局及公證署的資訊系統技術支援。
2. 與物業登記局有關的:完善“拒絕物業登記”通知書的內容。
3. 與商業及動產登記局有關的:確保自然人商業企業主繳交登記費的即時紀錄,以便將來修法時研究引入預收費用的機制;就現時僅可由利害關係人發起註銷車輛登記摺的規定,將與民政總署研究以便修法時引入依職權註銷的方式。
4. 與公證署有關的(包括一站式服務):
4.1 各項改善措施均已在去年落實,主要包括:接待公眾的設施和設備、輪候機制、指示系統和資訊的提供;三間公證署各項工作程序和標準的統一(如:認定語採用的語文、認證繕本、副契、認證語、公證書的申辦手續、製作和收費等方面);公證行為的排期;書面報告功能的解釋;收款的紀錄和存放;各類公證行為的收費和總收費的結算;內部款項的交收程序等。
4.2 解決了市民在辦理公證行為時,因正換領智能身份證而無法出示法定證明文件的問題。
衛生局
繼續跟進2001年衛生局藥物事務廳的審查項目。在2002就該局人員的出勤及紀錄、工作編排、超時和輪班津貼、內部工作規章及人員守則,以及公眾接待機制和程序而開展的審查項目,則在2003年2月完成。由於衛生局需集中精力應付SARS事件,故上述兩項審查工作的跟進均僅在下半年進行。
(1)藥物事務廳:
2002年跟進該廳改善措施的落實,2003年再作跟進:
1. 藥物業活動牌照方面:
1.1 已加強對該廳的法律技術支援;技術委員會的運作規則將詳細訂出『迴避』的規定。
1.2 對於具有『銷售受管制藥物許可』的出入口及批發商號牌照,登記表上已載明許可的有效期。
2. 藥物業活動的稽查方面:
2.1 已完成藥物業活動場所電腦檔案系統的程式,正待安裝;稽查資料庫亦已建立。
2.2 巡查工作分常規、突擊和重點三類執行;已制定稽查工作內部指引;向相關商號提供巡查報告影印本。
2.3 按照國際標準的通報時間級別執行回收藥物,並透過報紙、電台公布,私人醫生方面則通過協會、傳媒傳達訊息。
2.4 藥房技術主管的兼任及替代方面:所有藥房均已有長駐的藥劑師,修改法例時宜考慮規定藥房營業時間內必須有藥劑師駐店;並研究藥房須聘有第二名藥劑師或聘請技術助理代替,以確保藥房的技術指導。
2.5 已加強對藥物業商號的監管力度,將收集各類場所運作情況,以便在修改法律時全盤考慮整個監管機制。
3. 藥劑師准照方面:尚待制定准照申請的審批標準。
4. 藥物業從業人員的管理:已對參與供應藥物協議的藥房制定藥房守則,內容包括藥房須為員工提供培訓及建立培訓檔案。
5. 私人醫生方面:私人醫生不得儲存疫苗及血清,修改法例時再諮詢意見;已執行對私人醫生使用受管制藥物的監察工作。
6. 藥品廣告方面:已嚴格按照法例對違例者執行處分,並已在修改法例中加入減輕處罰情節。
7. 工作人員及規章守則方面:加強人員法律知識的工作尚待執行,而內部工作規章和守則正制定中。
(2)在衛生局人員的出勤及紀錄、工作編排、超時和輪班津貼、內部工作規章及人員守則,以及公眾接待機制和程序方面,達成共識的改善措施及其落實情況主要如下:
整體方面
1. 逐步在全局建立出勤電子管理系統,並制定相應的管理機制和人員守則。該項措施已在捐血中心率先實施,將引入『電子讀卡系統』(跟進中)。
2. 就外幣繳費及申請病歷制定處理機制和程序(跟進中)。
3. 加強各級人員的培訓,尤其關於公職法律制度及專業操守等方面的意識;將制定醫護人員專業守則,包括公職義務、法定迴避的情況、預防利益衝突,以及對藥商/醫療用品商推介產品的處理(跟進中)。
4. 研究及制定醫護人員薪酬制度新方案(定為長遠目標,跟進中)。
5. 就醫療服務的某些重要資訊,如醫療收費方式,製作英語簡介資料,以在『健康指南資訊系統』中提供。
(3)人力資源廳
1. 短期措施:
1.1 確保『醫生紙』的簽發遵從『親身核實』的原則,並以規則性通告闡明簽發的規則和注意事項(跟進中);局內人員因病缺勤需提交法律規定的醫療證明文件(已執行),並加強對人員休假的管理(已草擬基本守則,跟進中)。
1.2 完善申領津貼的指引及提醒人員需對其所作的聲明承擔法律責任(已執行)。
1.3 以『文件收發機』準確記錄接收標書的時間(已執行)。
2. 中期措施:
2.1完善輪值津貼計算的電腦程式(尚待執行)。
2.2 在網頁上公布簽發『醫生紙』的相關資訊(即將執行)。
3. 長期措施:就『醫生紙』的簽發進行統計(尚待執行)。
4. 其他: 為執行處方單確認工作的人員建立輪換機制(跟進中)。
(4)仁伯爵綜合醫院急診室及專科門診
1. 短期措施:
1.1 嚴格控制急診室的進出(已執行);完善急診及門診的指示系統(進行中)和醫護人員工作身份的標示(已執行);在已推出的『健康指南資訊系統』中逐步加強向市民提供的資訊,及加強宣傳市民求診時應履行的義務。
1.2 透過電腦程式進行眼科預約(尚待執行)。
1.3 檢討現行公職法律制度中公職人員的醫療服務分級,並 向相關權限部門反映現存問題(尚待執行)。
1.4 加強急診各科室工作編排及調班的訊息通報機制,將發 展電腦編更系統;在規定時間內確認緊急召喚(跟進中);加強監管緊急召喚登記表的填寫(已執行);定期統計及公佈急診護士值班情況;調班以書面申請及適當記錄(已執行);就急診及門診護士超時工作制定處理指引,並將之加入相關的內部規章中(將進行)。
1.5 加強各科室的協調和溝通(已執行)。
2. 中期措施:
2.1 統一規範補充藥單的開發程序(已執行);完善急診的電腦登記表內容(已執行)。
2.2 定期檢討和修訂各科室的內部規章,包括初診和覆診名額的制定規範,並就檢討內容訂出具體明確的指引和要求(跟進中)。
2.3 對醫生在門診、急診和病房的值更編排進行整體的檢討和研究,以避免工作時間重疊,並尋求一個長遠和穩妥的解決方法(尚待執行)。
2.4 將由護理人員執行的科室門診文書工作集中由文員執行(已執行)。
2.5 就急診觀察室的使用統計作出檢討,以管理和監測觀察室的使用情況(已執行)。
2.6 加強門診服務統計數據在管理和規劃工作上的運用,並 採取措施方便各科室查閱相關資料(將進行)。
3. 長期措施:
3.1 開發急診室護士編更電腦程式(進行中);在急診部實施電子保安系統(研究中)。
3.2 探討為特定公務員設立專門診療室的可行性(尚待執行)。
3.3 就急診室醫生隊伍專業化進行研究,以減少『隨傳隨到』制度的醫生人數,並加強急診專科醫生的培訓(進行中)。
3.4 完善及統一關於緊急召喚的規定,並確保《急診部門規章草案》的內容與緊急召喚醫生的規則性通告的內容一致(尚待執行)。
(5)衛生中心及其他附屬單位(捐血中心、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1. 短期措施:
1.1 改善衛生中心及結核病防治中心的指示系統;確保醫療服務資訊的更新;確保衛生中心、捐血中心和病媒控制工作組人員在接待公眾時適當表明身份。
1.2 確保氹仔衛生中心為孕婦安排的初診時間能提供及時的產前檢查(跟進中);統一氹仔衛生中心醫生超時工作紀錄方式(已執行)。
1.3 捐血中心統一調班申請以書面方式預先提出;就超時工作的紀錄及確認、補償準則、方式及期限制訂統一指引(已執行);完善點收藥物的“物料檢收存貨記錄表”(已執行);完善捐血證明及捐血聲明書之內容(已執行)。
1.4 改善衛生中心病歷檔案的運送和存放(已執行);停止張貼可簽發“驗眼紙”的私家醫生名單(已執行);停止黑沙環及筷子基衛生中心指定部分私人藥房供應應急藥物的措施(已執行);就“衛生中心門診輪候時間表”數據計算方法制定規範(跟進中);就初覆診名額的訂定、調整及使用等方面制定指引(尚待執行);就學生保健活動方面,改善與學校的溝通(已執行); 衛生中心醫生可為配戴隱形眼鏡駕駛者簽發驗眼證明,並為相關證明的證明範圍發出書面指引(跟進中)。
1.5 就衛生工作組及病媒控制工作組的各項工作制定成文工作程序和指引(已執行);暫停“治療結核病費用減免”的措施,適當時將考慮建立完整的審批制度(已執行)。
2. 中期措施:
2.1 改善捐血者個人資料存放的保密措施(已執行)。
2.2 逐步在所有衛生中心設置輪候顯示電子熒屏(進行中);檢討及修訂“初級保健範疇意見處理程序”暫行規定,並加強利用相關意見改善運作(跟進中);對獲即時解決的投訴/意見建立記錄準則(尚待執行);制定衛生中心藥房運作規章及配藥員工守則;年度藥物盤點工作,包括病媒控制工作組及結核病防治中心,將安排非日常處理藥物人員參與(尚待執行);建立婦產科及兒科用藥的監控制度(已執行);制定統一的衛生中心運作規章及工作指引(尚待執行)。
2.3 統一編制與滅蚊工作相關的資料,包括街道圖、施藥路線圖、施藥點的訂定及增減等(尚待執行)。
3. 長期措施: 對衛生中心醫生在急診室值班的工作模式進行深入評估(尚待研究);檢討氹仔衛生中心醫生超時工作(因緊急傳召)的起始時間計算方式,並制訂統一準則(已呈交方案,跟進中)。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
與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就投資居留申請的審批工作進行聯合審查,達成下列共識:
(一)在以下各方面短期內採取改善措施:
1. 接待公眾設施及機制;向公眾提供資訊的渠道、內容及其更新機制;查詢及投訴的紀錄機制。
2. 電腦資訊系統的紀錄及檢測功能,尤其關於曾提供不實資料的申請人。
3. 檔案制度及文件存放的安全。
4. 申請的預約、紀錄及接待;申請文件的接收程序和要求;『聲明書』 的發出;提醒申請人須負的法律責任;申請的接收及分析的工作安排。
5. 投資居留申請的接納條件及轉變投資類別的規範:
5.1 就現行法規在認定投資價值方面不清晰的問題採取調整措施,並進行深入的法律研究。
5.2 對工商及服務等行業的投資計劃和設置的評估及發出意見。
5.3 對『重大投資計劃』定義和標準的檢討;制定行業政策及相關的優先審批條件。
6. 內部工作規章及人員守則。
7. 人員的培訓。
(二)研究以下中長期措施:
1. 對獲批的投資計劃及設置的監察進行研究,包括考慮透過修法為之。
2. 研究與其他政府部門間的聯網查詢。
3. 考慮設立跨部門修法小組,以便對《投資居留法》進行全面及系統的修訂。
民政總署
在2003年第三季與民政總署合作,確定就飲食/飲料場所及冷氣機滴水的稽查工作立項檢討。已先後到環境衛生及執照部轄下的稽查處、執照處及行政科了解相關情況,初步的分析研究亦已完成。
修訂《運作審查工作守則》
隨著審查工作經驗的累積,去年對《運作審查工作守則》進行了全面的檢討和修訂,尤其對審查流程、實地審查的執行、人員守則、報告的撰寫,以及跟進工作等均根據執行審查工作的實際經驗進行強化,以配合工作需要,使運作審查能發揮實效。
除了制度和運作的審查工作外,廉署還針對一些較易產生利益衝突的行政程序和公務活動,為公務人員舉辦專題講座/工作坊。過去一年,分別在行政暨公職局的統籌安排下以及應個別部門的邀請下,進行了共14場有關公務採購的講座及工作坊,參加者既有各部門機構的行政財政範疇主管級人員,亦包括可能參與採購工作的人員。在講座/工作坊中,行政申訴局人員就如何在公務採購中依法履行職務及恪守公正誠信等方面解釋了一些基本原則及介紹了相關措施,並解答了一些在執行相關工作時較常出現的疑問,幫助公務人員提高警覺,嚴守合法、公正、客觀等原則辦理公務。
另一方面,廉政公署也關注到,雖然講座/工作坊能透過與公務人員直接對話所產生的互動作用,強化公務人員對依法行政、廉潔奉公的意識,但受其觸及面和對話形式所限,當中所起的提醒及督促作用較難得以普遍及持續,因此有必要針對某些公務課題制作成文的指引。
廉政公署在2001年曾就現行的公務採購法律制度立項進行審查研究,指出當中存在的瑕疵及不合時宜之處,並提出了一些建議,但因應法律改革的進度,修法的工作未能在短期內完成,有關制度至今仍然執行。這並不表明不修法便不能改善公務採購的執行及加強對參與採購的公務人員的管理,尤其是在公平對待供應商、遵守保密義務及迴避機制等方面。事實上,廉署在完成有關審查後的2002年及2003年期間,無論在處理諮詢投訴個案抑或在與部門進行公務採購的講座交流中,仍發現不少公務員對自己在參與採購程序中應注意的事項缺乏認識,以致在執行有關工作時有所遺漏,容易導致市民或供應商產生誤會。
為此,廉署綜合了原審查研究中所發現的問題及續後工作經驗中所了解的問題,編制了《公務採購程序指引》,除分別就『採購工作應遵原則』、『採購程序各階段之注意事項』、『採購人員的義務』、『利益之處理』、『迴避機制』、『法律責任』、『舉報義務及途徑』和『查詢』等作簡單介紹外,還以附件的形式列出了『公務採購實務問題及相關解答』、『迴避機制』和『採購方面較常見出現的職務犯罪』,旨在給予公務人員更明確的指引,使其在參與採購工作時注意恪守自己的職責,而以供應商身份參與公務採購的市民大眾亦可更清楚如何在合法的前提下公平競爭,減少不必要的誤會。
鑑於6月29日第3/98/M號法律《收益及財產的聲明與公眾監察》(俗稱《陽光法》)自1998年公布實施以來,接收申報的機關在執法的過程中發現不少問題,為確保該法律實施五年後的大量更新申報工作能順利進行,以及堵塞執行多年過程中所發現的漏洞, 2002年廉署成立了內部工作小組,開展修法的研究工作;並於同年9月初,聯同由終審法院院長及行政法務司司長所指派的代表共同組成聯合工作小組,進行修法工作。2003年7月10日,立法會通過了新修訂的第11/2003號『財產申報法律』。
為使五年更新申報的安排與執行,能與新修訂的『財產申報法律』相配合,減少更新申報對申報人及部門所帶來的不便,廉署成立了宣傳工作小組,製作申報書的填寫指引及填寫示範、培訓人員、安排財產申報解釋會等,展開各項接收申報的籌備工作。由9月6日至10月27日期間共進行了41場解釋會,以清晰新舊法律的分別及填寫新申報表時應注意的事項,解釋會還包括專為不懂中文的對象而設的葡語及英語專場,參加總人數達6,800多人。並將各場解釋會收集到的問題整理輯錄成126條的『財產申報常見問題集』,供各前線人員備用。
另一方面,鑑於有法律界人士質疑原財產申報法律中有關申報人如擁有財產異常超過申報財產,但不能作出合理解釋或顯示財富的合法來源時,會被入罪的規定,而有關規定在修訂後的財產申報法律中,除了在中文罪名上有所調整外,基本內容仍繼續保留。因此,有必要就有關規定的合法性(不抵觸基本法、人權公約及刑法基本原則)與立法理由作出更深入的技術探討和分析,以消除疑慮。所以,公署在修法草案獲得通過後,特別邀請了無論在刑法理論與實踐均有豐富經驗的葡萄牙助理總檢察長彭仲廉先在公署季刊中發表專文剖析有關問題,及後更邀請其主講題為『財產申報法中的刑事規定』的講座,對象包括司法官、律師、法學教育界和各部門機構的法律顧問及法律工作者等。
為應付大量的接收申報工作,以及不妨礙部門的正常運作,廉署商借了公共行政大樓的地庫闢作臨時收表站。臨時收表站設置輪候系統、輪候空間及收表室,方便前來交表人士。此外,對於人員較多的部門,廉署則安排上門集體收表,以避免個別部門因大量人員須在同一期間前往更新申報而影響正常運作。由2003年10月至12月底,三個月內廉署共接收了7,880名公務員的申報,全年接收逾一萬份財產申報書。
推廣廉政,建立公義社會,並將『廉潔守法』鞏固為市民的基本道德觀,是廉政公署致力開展宣傳教育和社區關係工作的目標。
2003年的社區關係工作,延續著既定的工作計劃,並在普及廉政宣傳教育基礎上,開展各項深化社區關係和提升教育效果的工作。包括設立廉政公署社區辦事處,深入社區,為市民提供更便利的投訴和諮詢途徑,展開更直接的社區關係活動;設立生動有趣的廉潔樂園,製作及推廣《誠實和廉潔》教科書,以不同手法向學生從小灌輸誠實廉潔的觀念;加強與公務人員的溝通和合作,舉辦講座、座談會和互動工作坊;並藉著《財產申報》新法律的推廣,進行一系列的宣傳推廣活動,務求從多方面做好公職隊伍的道德建設;保持與其他公共部門和不同社團的溝通,互相配合支持,發揮社會效應;並與內地和不同國家地區的相關部門進行交流,與時並進,分享經驗。
社會大眾的支持和配合,對於廉政公署打擊貪污舞弊的工作起着關鍵性的作用。因此,廉署長期致力與市民建立緊密且直接的聯繫。2003年,廉署展開籌備設立社區辦事處的工作, 12月下旬社區辦事處正式投入服務,向市民開放。2004年1月6日,行政長官何厚鏵親臨社區辦主持啟用儀式。
廉政公署社區辦事處一方面為市民提供更便捷的諮詢、投訴和舉報渠道,另一方面將著力展開更直接的社區關係工作,與區內的社團和居民建立更密切的聯繫。社區辦事處內設有投訴室、視聽室、會議室、模擬認人室和口供室,以及面向小學生的『廉潔樂園』。
社區辦事處啟用以來,已先後接待和訪問多個北區社團,聽取意見,尤其在合作推動廉潔宣傳教育活動上,獲得各方面的積極支持。社團和市民可親臨位於黑沙環勞動節街68號地下的社區辦事處,或透過電話453636與辦事處人員聯繫。為方便市民,社區辦事處中午照常運作,晚上辦公至7時。
廉署持續對公職人員、學生、教師及廣大市民進行倡廉工作,2003年,為配合新修訂的財產申報制度的執行,及加強向學生推廣廉潔教育,廉署全年開辦的講座數量共219場,參與人數多達18,956人次,為歷年之冠,比2002年的11,279人次大幅增加68%。
對象 | 場數 | 人數 | 時數(小時) | |||||||||
00 | 01 | 02 | 03 | 00 | 01 | 02 | 03 | 00 | 01 | 02 | 03 | |
公務員 | 23 | 94 | 132 | 132 | 855 | 5,209 | 7,435 | 11,385 | 54 | 134 | 198 | 133.75 |
學生 | 10 | 21 | 40 | 50 | 886 | 5,386 | 3,271 | 6,105 | 12 | 20 | 41 | 49.65 |
教師 | -- | -- | -- | 24 | -- | -- | -- | 810 | -- | -- | -- | 36 |
社團 | 14 | 19 | 10 | 7 | 1,678 | 1,736 | 493 | 340 | 20 | 28.5 | 13 | 10.5 |
信用機構 | 6 | 4 | 2 | 6 | 220 | 132 | 55 | 316 | 12 | 8 | 2.5 | 9.5 |
私人機構 | -- | 2 | 1 | -- | -- | 70 | 25 | -- | -- | 3 | 1 | -- |
總計 | 53 | 140 | 185 | 219 | 3,639 | 12,533 | 11,279 | 18,956 | 98 | 193.5 | 255.5 | 239.4 |
(1)小學教材《誠實和廉潔》的出版和推介
廉署高度重視青少年的廉潔教育工作,在聽取各界,尤其是教育界的意見後,委託本澳幾位資深教育工作者協助編寫了一本名為《誠實和廉潔》的教材,並於2003年2月正式發行。
該教材適合小四至小六年級學生使用,共有6個單元,教材內容主要環繞著肅貪倡廉、奉公守法以及正直無私等方面,旨在向小學生灌輸健康的道德觀念和守法的意識,幫助他們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
《誠實和廉潔》教材分學生用書和教師用書(附教學建議、提示及教學活動的答案),自推出後受到教育界歡迎,在全澳69間私立和公立小學中,有61間(佔總數88.4%)都採用了作為道德及公民教育或宗教教育的輔助教材。
為配合《誠實和廉潔》小學教材的教學,廉署製作了一款同名的遊戲棋,備中、葡文兩版本,透過遊戲灌輸誠實正直、廉潔公正的意識,寓教於樂。
(2)與教育界的交流活動
訪校活動
為了推廣《誠實和廉潔》教材,廉署代表先後訪問了48間私立學校,與各校負責人就教材、遊戲棋及廉政公署的工作進行討論,並藉此機會聽取對方對廉政工作的意見。各校負責人及代表均就此提供了許多富有建設性的建議。
邀請校長、主任等座談及參觀
為進一步加強與各小學校長間之溝通及交流,廉署領導層於5月下旬邀請各校校長來訪,進行座談及參觀,有來自41間學校的68位校長、主任出席。雙方就本澳廉政建設近況、社會廉潔的程度及大眾對廉潔社會的期望等方面交換了意見,為日後相互間的聯絡溝通打下基礎。
教材內容闡釋會
由於教材內容涉及一些法律和專門詞彙,同時為了讓授課老師們對本澳廉政工作有更深入的了解,廉署於4月至9月份分批為其舉行『教材內容闡釋會』,會後安排參觀廉署設施,讓老師們對廉署有更深刻的認識,為廉潔教育創造更佳條件。
項 目 | 數 字 | |
訪校數目 | 48間 (全屬私校) |
|
採納該教材之學校 | 數 目 | 61間 |
佔全澳學校百分率 | 88.4% | |
送出教科書數量 (至2003年12月底為止) |
學生用書 | 19,625本 |
教師用書 | 1,977本 | |
到訪廉署之校長、主任 | 涉及學校 | 41間 |
出席人數 | 68人 | |
教材內容闡釋會 | 場 數 | 24場 |
涉及學校 | 52間 | |
出席教師人數 | 810人 | |
送出「誠實和廉潔」遊戲棋總數 (至2003年12月底為止) |
4,006盒 |
註:全澳公立、私立小學共有69間。
(3)宣傳講座
2003年,廉署一如往年對大、中、小學生進行廉政意識的教育,更特別為澳門大學教育學院學前及小學師範課程應屆畢業生舉行講座,讓他們對廉政工作有更深入了解,方便其日後更好地向學生傳授相關知識。
No. | 教育機構名稱 | 場數 | 人數 | |
1 | 沙梨頭浸信小學 | 5 | 195 | |
2 | 灣景中葡小學 | 1 | 30 | |
3 | 鏡平學校 | 1 | 32 | |
4 | 福建學校 | 1 | 45 | |
5 | 巴波沙中葡小學 | 3 | 109 | |
6 | 氹仔中葡小學 | 1 | 28 | |
7 | 馬禮遜紀念學校 | 3 | 88 | |
8 | 聖若瑟教區中學(第五校) | 2 | 100 | |
9 | 培正中學 | 6 | 710 | |
10 | 廣大中學 | 2 | 71 | |
11 | 海星中學 | 4 | 160 | |
12 | 教業中學 | 1 | 40 | |
13 | 嶺南中學 | 1 | 30 | |
14 | 利瑪竇中學 | 1 | 1,400 | |
15 | 粵華中學 | 2 | 154 | |
16 | 理工學院 | 職業技能培訓中心 | 4 | 240 |
公共行政課程 | 1 | 70 | ||
17 | 澳門大學 | 附屬應用學校 | 2 | 90 |
教育學院 | 2 | 131 | ||
總計 | --- | 43 | 3,723 |
除了為小學生設計教材外,廉署亦針對中學生開展『青少年誠信教育計劃』。該項計劃分兩個階段,首階段藉著學校週會課或其他適當的時間,為中學生舉辦講座,概括介紹廉政工作的重要性;次階段以畢業班學生為重點對象,針對誠信、廉潔等觀念作較深入的探討,進一步鞏固學生們的廉潔意識。
截至12月底,已參與此計劃首階段的學生人數統計如下:
No. | 教育機構名稱 | 場數 | 人數 |
1 | 菜農子弟學校 | 1 | 500 |
2 | 聖玫瑰學校 | 2 | 328 |
3 | 東南學校 | 2 | 70 |
4 | 培正中學 | 1 | 214 |
5 | 聖公會澳門蔡高中學 | 1 | 1,270 |
總計 | --- | 7 | 2,382 |
以公務員為對象的講座主要通過兩種形式進行,其一是加插於公務人員基本培訓課程內;其二則是由廉署舉辦的專題講座。
(1)公務人員基本培訓課程
廉政公署自2001年7月起,協助在行政暨公職局舉辦的『公務人員基本培訓課程』中加入以『廉潔奉公』為題的講座。首期對象為工人及助理員,至2002年4月結束,參加者總數為4,140人;課程第二期的對象為行政人員及專業技術員,期間由2002年5月至11月,以及2003年2月至3月,人數共3,090人;第三期出席有關課程者為技術員及高級技術員,總數為3,060人。至於葡語課程,參加者共150人。四期公職人員總數合共10,440人。
在第三期(技術員及高級技術員)課程中,廉署曾向所有參與之公務員派發問卷,收回問卷2,566份,當中對講座內容的編排及導師的授課技巧,超過八成學員給予8分以上(10分為滿分);而對講座的總體評價,認為『好』的佔66 %,認為『差』的只有0.3 %。
No. | 對 象 | 期 間 | 場數 | 人數 |
1 | 行政人員及專業技術員 | 2月至3月 | 9 | 270 |
2 | 技術員及高級技術員 | 3月至9月 | 51 | 3,060 |
3 | 不同職級公職人員(葡語) | 11月至12月 | 5 | 150 |
總計 | --- | --- | 65 | 3,480 |
(2)為公共部門舉辦專題講座
2003年廉署獨立為各級公職人員舉辦過26場講座,出席者合共1,010人次(見圖表十八),當中包括『公務採購程序』專題講座,以及為治安警察局和海關之高級警員和關務督察晉升課程而舉辦的講座和座談會。
此外,廉政公署於9月底還為民政總署領導及主管人員舉辦了一個『持廉守正——領導主管人員工作坊』,通過個案分析討論,清晰一些行政工作上的實際問題。展望2004年,廉署亦將與其他政府部門主管舉辦同類的工作坊。
No. | 部門 | 講座內容 | 場數 | 人數 |
1 | 民政總署 | 肅貪倡廉 | 9 | 305 |
2 | 財政局 | 肅貪倡廉 | 1 | 40 |
3 | 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 公務採購 | 1 | 20 |
肅貪倡廉 | 2 | 50 | ||
4 | 教育暨青年局 | 公務採購 | 1 | 50 |
5 | 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學員 | 肅貪倡廉/財產申報 | 2 | 215 |
6 | 港務局 | 公務採購 | 1 | 40 |
肅貪倡廉 | 2 | 80 | ||
7 | 澳門大學 | 公務採購 | 1 | 30 |
8 | 消防局 | 肅貪倡廉 | 2 | 60 |
9 | 治安警察局 | 講座及參觀廉署設施 | 2 | 59 |
10 | 海關 | 座談及參觀廉署設施 | 1 | 11 |
11 | 民政總署 | 『持廉守正─領導主管工作坊』 | 1 | 50 |
總計 | --- | --- | 26 | 1,010 |
(3)新《財產申報》法律的宣傳推廣活動
新修訂的『財產申報』法律已於2003年7月底頒布。作為存放實體的廉政公署,為使公職人員更了解法規內容,舉辦了一系列的解釋和宣傳活動。有關推廣活動在各部門及公職人員的積極配合和支持下,達到了預期的效果。
解釋會場數 | 參與部門、機構數目 | 總人數 | |
粵語36場 | 合共41場 | 62個 | 6,895人 |
葡語4場 | |||
英語1場 |
為配合宣傳工作,廉署印製了『財產申報填寫指引』,並備有『填寫示範』,廣泛派發給各部門/機構的工作人員,協助他們了解新法例及填報手續。此外,亦攝製了一套12分鐘的短片,讓公職人員易於了解交表過程及應注意事項。
為加強宣傳效果,廉署還製作了與《財產申報》法律相關的宣傳品,包括文件夾和計算機,派發給提交申報書的公務人員。
廉署在2003年為社團及信用機構舉辦講座計有13次,藉此傳播維護廉潔、公平的信息。透過這些講座,使社會大眾更清楚貪污在社會上所造成的禍害,以及廉潔社會對民生的重要性。
No. | 社團/機構 | 場數 | 人數 |
1 | 國際銀行 | 5 | 300 |
2 | 中國工商銀行澳門分行 | 1 | 16 |
3 | 黑沙環天主教牧民中心 | 1 | 20 |
4 | 光源社 | 1 | 35 |
5 | 漁民互助會 | 1 | 30 |
6 | 澳門青少年培訓中心 | 2 | 80 |
7 | 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離島辦事處 | 1 | 25 |
8 | 澳門中華新青年協會 | 1 | 150 |
總計 | --- | 13 | 656 |
活動類別 | 場數 | 人數 | 人數小計 |
公務人員基本培訓課程 | 65 | 3,480 | 公職人員數目:11,385人 |
為公共部門舉辦之講座 | 22 | 890 | |
工作坊、座談會 | 4 | 120 | |
新『財產申報』法律解釋會 | 41 | 6,895 | |
學生廉潔講座 | 43 | 3,723 | 學生數目:6,105人 |
青少年誠信教育計劃 | 7 | 2,382 | |
教材內容闡釋會 | 24 | 810 | 老師數目:810人 |
信用機構講座 | 6 | 316 | 其他:656人 |
社團講座 | 7 | 340 | |
總場數 | 219場 | ||
總人數 | 18,956人 |
與傳媒保持緊密的溝通和維持良好的關係,有助於廉政公署更好地了解社會對廉政工作的訴求。
廉署藉新春佳節,與各傳媒機構負責人舉辦『清茶談廉政』的交流活動。藉此活動,廉署收集了不少廉政工作的意見,這些意見為制訂肅貪倡廉的策略起了寶貴的參考作用。
『廉政園地』專欄:本澳各中文報章為廉署特闢的雙周專欄,由廉署供稿、報社義務刊登,是傳媒配合特區廉政建設的具體項目之一。
廉署所發布的新聞大致分三類,一是廉署所偵破的案件;二是法院就廉署移交偵辦的案件之判決結果;三是關於廉署的最新活動情況。此外,就特定案件,亦會召開新聞發布會公布案情。
(1)《澳門廉政》季刊
廉署的《澳門廉政》季刊於2002年3月創辦,備中、葡文版,內容包括廉署最新動態、肅貪案例、行政申訴個案、法例簡釋、外地反貪個案輯錄、社會各階層人士對廉政建設的心聲、漫畫故事、雋語集等,以便廣大市民和公職人員更好地了解廉署的工作。
至2003年底為止《澳門廉政》季刊已出版至第8期,每期分別送予本澳各公共部門、機構、社團、學校和圖書館等,並放置在公眾地點,例如圖書館及書局等,免費供市民索閱。現時每期發行量已由最初的5,500本增至6,500本。
(2)《愛廉說》
為讓市民更方便和更有系統地了解澳門的廉政工作,廉署選擇了30篇曾在報章『廉政園地』專欄刊登過的有代表性的文章,經重新歸類整理,再由專人繪畫插圖,結集成《愛廉說─廉政園地文選集》。書中包括關於反貪、行政申訴和公務員操守三類文章,期望能讓廣大澳門市民更加認識公民責任和如何維護正當的權益,以及讓『廉潔奉公、依法行政』的觀念在公務員隊伍中得以進一步推廣。廉署計劃該書的中文版於2004年2月發行,稍後並會將該書內容翻譯成葡文出版。
(3)《公務採購程序指引》
《公務採購程序指引》中文版已於12月份出版(葡文版則於2004年1月中出版)。廉署以現行公務採購法例為基礎,並綜合了在調查及審查工作中所發現的採購實務問題及參考了外地公務採購的規範,制訂出該指引。《指引》重點指出採購各階段的應注意事項,以供各公共部門或機構進行相關工作時參考。
(4)宣傳海報及單張
廉署在2003年印製了多款宣傳品,並廣泛派發給各公共部門和機構、社團、學校等,部分更放置於多個公眾地點、圖書館、書局等,供市民索閱,宣傳品包括:
以多種形式重點宣傳『親身舉報』,包括印製海報和宣傳貼紙,特別拍攝一輯電視宣傳廣告,另有電台廣告、巴士車身廣告、報章廣告、燈箱廣告等。此外,在季刊、電台廣播劇、電視台資訊節目『諮詢奉告』內都有相關的宣傳內容。
廉政公署網頁(www.ccac.org.mo)自2003年3月份起改版,豐富了內容,並開闢『公務員特區』、『廉政樂園』、『義工園地』等欄目,且增加了訂閱服務,務求以現代化和快捷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廉署資訊和廉潔信息。
2003年,廉署展覽室接待了來自其他部門或機構以及社團、學校的不少訪客。2003年11月亦續辦了第2次『廉署開放日』,讓市民參觀廉署的內部設施,包括舉報室、口供室、認人室、拘留室、財產申報室等,讓市民加深對廉署的認識,親身了解和接觸在廉署舉報的高度保密措施和設備,鼓勵市民親身舉報。
廉署在2003年積極參與多項社區活動,包括:
亞洲申訴專員協會(簡稱AOA)理事會會議,10月20及21日一連兩天於本澳文化中心會議廳及廉政公署舉行,有來自8個國家和地區近30名代表參加。出席今次會議的理事包括來自巴基斯坦的AOA現任理事會主席薩希布扎德,還有秘書(香港)、司庫(韓國)和另外五名成員,分別來自中國、日本、澳門、馬來西亞及菲律賓。該會現時擁有來自18個國家和地區的22名會員。
是次會議其中一個議題是研究如何促進行政申訴工作,進一步推廣申訴專員的制度。另外,會議亦就如何加強協會在亞洲的角色交換意見,以及商談促進會員間的合作等事項。
在會議期間,各地代表團訪問了民政總署,行政長官何厚鏵亦接見及宴請了理事會成員。
在兩天的會議行程中,除了加強了各與會者間的溝通和聯繫外,各與會者也藉此進一步了解澳門政府的行政運作。
2003年初,廉署領導層分別訪問了多個民間團體,包括:中華教育會、澳門工會聯合總會、氹仔坊眾聯誼會、路環居民聯誼會、澳門市販互助會、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漁民互助會及澳門文員會等,收集各方面對廉政建設的意見。
在對外交流方面,廉署繼續加強與內地及香港特區反貪及行政申訴部門的聯繫。有關交流活動大致包括:
廉政公署亦接待了多個來自不同地區和國家的訪問代表團,當中有:國際刑警國際反貪污專家小組、葡萄牙司法研究中心主任馬里奧˙文弟士、葡萄牙國家安全情報局、芬蘭駐港領事、最高人民檢察院、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江門市人民檢察院、深圳市監察局、珠海市人民檢察院、北京市發展計劃委員會、台北大學及香港廉政公署等代表團。
本澳多個公共部門、學術機構及社團的代表亦曾訪問廉署,包括:審計署、海關、民政總署、保安事務局、行政暨公職局、法務局、身份證明局等部門的領導及主管人員、葡萄牙駐澳總領事、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院長、澳門律師公會理事會成員及中聯辦監察室、中華總商會、澳門婦女聯合會、氹仔各業工人互助會、澳門中華新青年協會等代表。
廉政公署是職能、行政及財政獨立的公共機構,有關的組織及運作制度載於第 10/2000號法律和第 31/2000號行政法規內。同時,由9月27日第 53/93/M號法令所規範的自治機關一般財政制度,亦補充適用於廉政公署。
2003年度廉政公署的本身預算,經第 64/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並刊登於2003年3月10日第10期第一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獲通過的預算金額為MOP69,882,000.00(澳門幣六千九百八十八萬二千元)。
在確定結算了2002年度帳目以及有關的管理結餘後,廉政公署依法律規定編制了第一補充預算,並經第 157/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及刊登於2003年6月9日第23期第一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MOP4,455,993.44(澳門幣四百四十五萬五千九百九十三元四角四分)。
因此,供廉政公署在2003年進行各項工作及活動開支的預算總額為MOP74,337,993.44(澳門幣七千四百三十三萬七千九百九十三元四角四分)。
2003年經修正後的預算收入為MOP74,337,993.44(澳門幣七千四百三十三萬七千九百九十三元四角四分),而實際收入是MOP71,592,916.16(澳門幣七千一百五十九萬二千九百一十六元一角六分),與預算收入數額比較,少收共MOP2,745,077.28(澳門幣二百七十四萬五千零七十七元二角八分),執行率達 96.31%。
在總實際收入MOP71,592,916.16 (澳門幣七千一百五十九萬二千九百一十六元一角六分) 中,主要收入來自『特區總預算轉移』項目,金額為MOP51,299,877.00(澳門幣五千一百二十九萬九千八百七十七元),佔實際收入的71.65%。另一主要收入來源是『其他資本收入』,金額為MOP20,235,365.44(澳門幣二千零二十三萬五千三百六十五元四角四分),佔實際收入的28.26 %,是2002年度的管理結餘。
編號 | 名稱 | 預算收入 | 補充預算 | 總預算收入 | 實際收入 | 預算與實際 收入的差額 |
執行率 | |
金額 | 百分比 | |||||||
經常收入 | 54,103,000.00 | 54,103,000.00 | 51,357,550.72 | 71.74% | -2,745,449.28 | 94.93% | ||
04-00-00 | 財產收益 | 100,000.00 | 100,000.00 | 56,506.22 | 0.079% | -43,493.78 | 56.51% | |
05-00-00 | 轉移 | 54,001,000.00 | 54,001,000.00 | 51,299,877.00 | 71.66% | -2,701,123.00 | 95% | |
06-00-00 | 耐用品之出售 | 1,000.00 | 1,000.00 | 0.00 | 0% | -1,000.00 | 0% | |
08-00-00 | 其他經常收入 | 1,000.00 | 1,000.00 | 1,167.50 | 0.001% | 167.50 | 116.75% | |
資本收入 | 15,779,000.00 | 4,455,993.44 | 20,234,993.44 | 20,235,365.44 | 28.26% | 372.00 | 100% | |
13-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15,778,000.00 | 4,455,993.44 | 20,233,993.44 | 20,235,365.44 | 28.26% | 1,372.00 | 100% |
14-00-00 | 非從支付中扣減之退回 | 1,000.00 | 1,000.00 | 0.00 | 0% | -1,000.00 | 0% | |
總計 | 69,882,000.00 | 4,455,993.44 | 74,337,993.44 | 71,592,916.16 | 100% | -2,745,077.28 | 96.31% |
在預算總額MOP74,337,993.44(澳門幣七千四百三十三萬七千九百九十三元四角四分)中,實際支出 MOP59,240,331.71(澳門幣五千九百二十四萬零三百三十一元七角一分),執行率為 79.69%,這是由於部分預計於2003年內完成的計劃仍未全部落實,如購買及安裝文件數碼化及管理系統(資料微縮系統)須進行至2004年才全部完成;另部分擬於2003年採購的偵查設備,也因種種客觀原因而未能全部完成購置;其次是廉政公署人員配備仍未被填滿。
因此,2003年度之管理結餘共計有MOP12,352,584.45(澳門幣一千二百三十五萬二千五百八十四元四角五分)。
在實際支出的MOP59,240,331.71(澳門幣五千九百二十四萬零三百三十一元七角一分)中,『人員』支出佔最大部分,金額是MOP36,119,852.39(澳門幣三千六百一十一萬九千八百五十二元三角九分),佔60.97%;其次是『資產及勞務』,金額是 MOP12,163,983.94(澳門幣一千二百一十六萬三千九百八十三元九角四分),佔20.53%。
另外,投資金額是MOP4,864,323.10(澳門幣四百八十六萬四千三百二十三元一角),佔總實際支出的8.21%。
經濟分類 | 名稱 | 最初 登錄撥款 (A) |
補充預算 (B) |
預算修改 (C) |
更改後撥款 (D)=(A)+(B)+(C) |
支付總額 (E) |
結餘 (D)-(E) |
執行率 (E/D x 100%) |
經常開支 |
61,562,000.00 | 4,455,993.44 | -370,000.00 | 65,647,993.44 | 54,376,008.61 | 11,271,984.83 | 82.83% | |
01-00-00-00 | 人員 | 40,236,000.00 | 110,000.00 | 40,346,000.00 | 36,119,852.39 | 4,226,147.61 | 89.53% | |
01-01-00-00 | 固定及長期報酬 | 38,430,000.00 | 110,000.00 | 38,540,000.00 | 34,644,746.50 | 3,895,253.50 | 89.89% | |
01-02-00-00 | 附帶報酬 | 986,000.00 | -150,000.00 | 836,000.00 | 797,958.00 | 38,042.00 | 95.45% | |
01-03-00-00 | 實物補助 | 50,000.00 | 50,000.00 | 19,019.10 | 30,980.90 | 38.04% | ||
01-05-00-00 | 社會福利金 | 370,000.00 | 370,000.00 | 246,480.00 | 123,520.00 | 66.62% | ||
01-06-00-00 | 負擔補償 | 400,000.00 | 150,000.00 | 550,000.00 | 411,648.79 | 138,351.21 | 74.85% | |
01-06-03-00 | 交通費-負擔補償 | 280,000.00 | 150,000.00 | 430,000.00 | 299,190.79 | 130,809.21 | 69.58% | |
02-00-00-00 | 資產及勞務 | 14,461,000.00 | 130,000.00 | 14,591,000.00 | 12,163,983.94 | 2,427,016.06 | 83.37% | |
02-01-00-00 | 耐用品 | 810,000.00 | -40,000.00 | 770,000.00 | 588,522.65 | 181,477.35 | 76.43% | |
02-02-00-00 | 非耐用品 | 1,006,000.00 | -100,000.00 | 906,000.00 | 764,627.98 | 141,372.02 | 84.40% | |
02-03-00-00 | 勞務之取得 | 12,645,000.00 | 270,000.00 | 12,915,000.00 | 10,810,833.31 | 2,104,166.69 | 83.71% | |
04-00-00-00 | 經常轉移 | 2,670,000.00 | 350,000.00 | 3,020,000.00 | 2,933,840.00 | 86,160.00 | 97.15% | |
05-00-00-00 | 其他經常支出 | 4,195,000.00 | 4,455,993.44 | -960,000.00 | 7,690,993.44 | 3,158,332.28 | 4,532,661.16 | 41.07% |
資本開支 | 8,320,000.00 | 370,000.00 | 8,690,000.00 | 4,864,323.10 | 3,825,676.90 | 55.98% | ||
07-00-00-00 | 投資 | 8,320,000.00 | 370,000.00 | 8,690,000.00 | 4,864,323.10 | 3,825,676.90 | 55.89% | |
07-03-00-00 | 樓宇 | 2,800,000.00 | 2,800,000.00 | 2,506,513.90 | 293,486.10 | 89.52% | ||
07-09-00-00 | 運輸物料 | 120,000.00 | 380,000.00 | 500,000.00 | 468,000.00 | 32,000.00 | 93.60% | |
07-10-00-00 | 機械及設備 | 8,200,000.00 | -2,810,000.00 | 5,390,000.00 | 1,889,809.20 | 3,500,190.80 | 35.06% | |
總金額 | 69,882,000.00 | 4,455,993.44 | 0.00 | 74,337,993.44 | 59,240,331.71 | 15,097,661.73 | 79.69% |
為配合廉署各部門工作量的增加,經2003年7月21日第28/2003號行政命令,修改第31/2000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一條所指的《廉政公署部門人員配備表》,廉署人員配備總人數由96人增加至109人。
2003年,廉政公署舉行了數次公開招聘,經過各項嚴格評審和考核程序後,從中甄選出19名人員分配到廉署各部門,截至2003年12月31日,廉政公署的總人數為106人。
職位 | 31-12-1999 | 31-12-2000 | 31-12-2001 | 31-12-2002 | 31-12-2003 |
專員 | 1 | 1 | 1 | 1 | 1 |
助理專員 | 2 | 2 | 2 | 2 | 2 |
辦公室主任 | 1 | 1 | 1 | 1 | 1 |
顧問/技術顧問 | 2 | 5 | 6 | 6 | 6 |
廳長 | --- | --- | 1 | 1 | 1 |
總調查主任 | --- | --- | 2 | 2 | 3 |
處長 | 1 | 1 | 1 | 0 | 1 |
高級技術員 | 6 | 5 | 4 | 6 | 4 |
高級資訊技術員 | --- | --- | --- | 1 | 2 |
翻譯員 | 3 | 1 | 1 | 0 | 0 |
私人秘書 | 2 | 1 | 2 | 2 | 1 |
辦公室助理 | --- | --- | --- | --- | 1 |
文案 | --- | --- | 1 | 1 | 1 |
技術員 | 1 | 1 | 1 | 1 | 1 |
資訊技術員 | --- | --- | --- | --- | 1 |
調查員 | --- | 19 | 32 | 35 | 40 |
技術輔導員 | 5 | 7 | 6 | 8 | 18 |
公關督導員 | 2 | 2 | 2 | 2 | 1 |
助理技術員 | --- | --- | 6 | 7 | 6 |
資訊督導員 | --- | 1 | 1 | 1 | 1 |
文員 | 3 | 3 | 3 | 3 | 3 |
工人及助理員 | 12 | 12 | 11 | 11 | 11 |
總數 |
41 | 62 | 84 | 91 | 106 |
為配合有關的工作,除了新加入的調查人員須先通過為期3個月的嚴格職前培訓(綜合培訓課程)外,其他領域新招聘的人員亦需要接受部分『綜合培訓課程』中特定領域的專業課程,以熟悉廉政公署的工作,加強有關方面的專業知識及建立團隊精神。此外,廉政公署為人員舉行了多個多元化的培訓課程。此外,因應實際需要,廉署亦曾派員參與香港警務署、香港廉政公署、葡萄牙內政部等主辦的多個專業課程,內容包括證人保護、刑事情報收集分析、財富調查及財務金融案件調查等。廉署亦經常邀請不同領域的專家開辦講座,以提高人員的專業水平;例如葡萄牙最高法院法官、澳門檢察院檢察官及初級法院合議庭主席、葡萄牙助理總檢察長、香港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和香港法院法官等均曾獲邀為澳門廉署人員開辦講座。
助理廉政專員兼反貪局局長陳錫豪,獲得澳門特區頒授2003年度專業功績勳章,以獎勵其在反貪工作上的傑出和卓越表現。法律系畢業的陳錫豪,本身亦是檢察官,自1993年10月加入前『反貪污暨反行政違法性高級專員公署』工作。1999年12月廉政公署成立後,獲委任為助理專員兼反貪局局長,至今從事反貪污調查工作已逾10年,是澳門特區成立後首名獲頒專業功績勳章的公職人員。這既是陳錫豪助理專員的個人榮譽,也體現了特區對廉政工作的支持和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