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衛安(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文化局提供塔石藝文館保安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四年五月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二零零四年五月六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