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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全體會議第5/2004號議決

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中立法會議員代表的選舉程序

立法會根據《立法會議事規則》第八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並為實施第3/2004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議決如下:

第一條

選舉程序的展開

一、立法會主席在下列情況下須以批示展開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簡稱選委會)委員中立法會議員代表的選舉程序:

(一)選委會選舉日期確定後;

(二)新立法屆開始後。

二、選舉程序一經展開,有意成為選委會委員中立法會議員代表的議員,須自上款所指批示作出翌日起十五日內提交參選意向書。

三、已提交意向書的議員方可參選。

第二條

意向書

一、意向書的式樣載於本議決的附件;有意參選的議員須於上條第二款所定期限屆滿前,親身或通過傳真向立法會主席提交意向書。

二、提交意向書的期限屆滿後,立法會主席將有意成為選委會委員中立法會議員代表的議員名單派發予全體議員。

第三條

選舉日期的訂定

一、立法會主席須召集專為選舉立法會議員代表的全體會議,但參選人數等於或少於應選名額時除外,在此情況下,該等參選人自動當選,而無須進行投票。

二、立法會議員代表的選舉須在選委會委員選舉日進行,但新立法屆開始後的選舉或補充選舉除外。

三、第一款所指的全體會議不設議程前階段。

第四條

補選

如有選委會委員中的立法會議員代表,根據第3/2004號法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喪失委員資格,則須根據經適當配合的本議決的規定進行補選。

第五條

選舉

一、選舉係就已提交意向書的議員名單,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議員排名順序以收到意向書的先後次序為之。

二、參選的議員按得票多少依次當選,直至填滿應選名額。

三、如在法定應選名額內,因有議員獲得相等票數而無法確定最後當選者,則須就該等議員進行下一輪投票,直至確定最後一名當選者。

第六條

選舉結果的通知

選舉完成後,立法會主席須將當選議員名單及其完整身份資料送交有權限實體作登記。

第七條

公佈

本議決須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

第八條

補充制度

對於本議決未有規範的事宜,補充適用《立法會議事規則》的規定。

第九條

生效

本議決即時生效。

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二日通過。

命令公佈。

立法會主席 曹其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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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第二條第一款所指者)

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中立法會議員代表的選舉

根據並為實施第3/2004號法律的規定,本人(姓名),現聲明有意參加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中立法會議員代表的選舉。

(簽名)

(日期,於澳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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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六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秘書長 施明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