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日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二)項、《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章程》第三十四條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在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各機關之代表:
二、上述人士之委任由二零零四年四月一日開始生效。
三、獲委任擔任具執行職能的理事長職務的澳門特別行政區代表之報酬是根據章程之規定訂定。
二零零四年四月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零四年四月十九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林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