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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91/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現行特許合同第十五條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和第二款及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黃錦輝學士作為政府駐新世界第一渡輪服務(澳門)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續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之每月報酬為$6,600.00(澳門幣陸仟陸佰元整)。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四年三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日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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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白麗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