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現行特許合同第十五條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和第二款及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黃錦輝學士作為政府駐新世界第一渡輪服務(澳門)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續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之每月報酬為$6,600.00(澳門幣陸仟陸佰元整)。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四年三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日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白麗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