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91/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7/2004

刊登日期:

2004.4.28

版數:

2182

  • 將政府駐新世界第一渡輪服務(澳門)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續期
私營機構 :
  • 信德中旅澳門輪船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91/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現行特許合同第十五條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和第二款及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黃錦輝學士作為政府駐新世界第一渡輪服務(澳門)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續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之每月報酬為$6,600.00(澳門幣陸仟陸佰元整)。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四年三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日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

    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白麗嫻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