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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位於澳門亞馬喇前地1號、3號和5號、葡京路2號和4號及賈羅布大馬路1號和3號的「葡京酒店」(Hotel Lisboa)的所有人 Sociedade de Turismo e Diversões de Macau, S.A.R.L.,根據十二月十一日第81/89/M號法令申請將該酒店評為具有旅遊用途。
鑑於該場所符合十二月十一日第81/89/M號法令第四條規定的要件及考慮到旅遊局的贊同意見。
基於此;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五星級的「葡京酒店」(Hotel Lisboa)被確定評為具有旅遊用途。
二、旅遊用途之給予,除遵守酒店活動的一般要件外,還須遵守下列特別要件:
(一)該酒店應經營一家能提供傳統澳門本土菜餚及傳統葡國菜式之餐廳,但不局限於僅提供以上兩種菜式。
(二)該酒店應優先聘用澳門居民及完成旅遊學院課程或本地其他培訓機構所設之酒店業務課程之人士。
(三)該酒店接待處應有能正確地講官方語言及英語之職員。
二零零四年四月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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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之權力予旅遊基金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簽訂有關旅遊局使用澳門國際機場旅客離境大樓閣樓樓層禁區面積分別為二百平方米及一百六十平方米兩處指定地方以推廣及發展旅遊活動之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四月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二零零四年四月十二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王慧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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