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24/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安全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博物館行政大樓、澳門博物館大樓及觀音蓮花苑提供保安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四年四月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葡文版本

第25/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體育發展局代局長黃有力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新雅麗清潔有限公司”簽訂關於提供體育發展局總部和該局體育醫學中心清潔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四年四月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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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四月七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