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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之職權,以及根據第13/2000號行政命令,並參照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的附件IV之規定。
經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校長建議,根據九月九日第167/91/M號訓令第三條第二款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於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進行的第六屆消防官培訓課程實習期及時間表如下:
1. 實習期:三十五個星期
2. 實習開始日期:二零零四年七月五日
3. 實習完結日期:二零零五年三月六日
二零零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二零零四年四月一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傳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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