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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42/200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二) 項、第12/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澳門電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八條第三款及第九條第四款,以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兼任制度委任羅銳榮學士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擔任澳門電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的職務,為期一年。

二、獲委任人士的職務報酬由該公司股東會訂定。

三、廢止第76/200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第31/2001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四、本批示自二零零四年三月二十五日生效。

二零零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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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200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41,000.00(澳門幣壹拾肆萬壹仟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公佈的第1/1999號法律第七條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號訓令第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撥予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一項金額為$141,000.00(澳門幣壹拾肆萬壹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姍桃絲,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顧問高級技術員Jorge Humberto Valmor da Cruz Sobral代任;

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Jorge Humberto Valmor da Cruz Sobral;

委員:首席行政文員馮瑞珠;

候補委員:一等技術員Isabela Bento Manhão。

本批示由二零零四年三月四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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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200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七條,以及第12/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勞工暨就業局局長孫家雄博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長城——保安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簽訂向職業培訓中心提供保安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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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三月二十九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