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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71/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三)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王慧嫻學士代表本辦公室擔任健康城市委員會成員職務,為期一年,由本批示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5/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吳榮恪先生為文化諮詢委員會成員。
二、本批示由二零零四年三月十四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四月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二零零四年四月二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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