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4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零四年四月七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武當趙堡承架太極拳協會(澳門)

葡文為“Wudang Zhaobao Chengjia Taijiquan Associação (Macau)”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四年三月二十六日,存檔於本署之2004/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23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中文:武當趙堡承架太極拳協會(澳門);

葡文:Wudang Zhaobao Chengjia Taijiquan Associação (Macau)。

第二條——會址:工匠巷21號同德大廈一樓C座。

第三條——宗旨:武術是中國古老的體育文化瑰寶,而太極拳是中華體育文化中的一枝奇葩,武當趙堡承架太極拳,拳架高、動作小,溫文爾雅,既能強身健體,延年益壽,又能陶冶情操,而且是男女老少皆宜一個好的鍛鍊拳種,可謂是奇葩中之奇葩矣。近些年來已有許多先天不足,後天失調及身體比較虛弱之患者,經過武當趙堡承架太極拳的習鍊,得以起死回生,達于康壯佳境。為了使更多人得到健康的身體,經常有愉悅的心情,沐浴于武當趙堡承架太極拳的養頤之福,特申請成立武當趙堡承架太極拳協會,以待大力推廣這優秀拳種。此外,本會為非牟利之永久組織,而協會之成立,會給本會會員及眾多的愛好者,帶來一個更好的交流、切磋機會和場所。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權利:

享受本會提供的服務及福利;

參加本會舉辦的技術交流及活動;

凡入會達壹年者,在會內有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五條——會員義務:

出席會員大會及有關活動;

遵守會章;

執行決議;

繳納會費。

第六條——入會資格:凡遵守法紀、為人正直、有良好品德及熱愛中華武術,尤以愛好太極拳者,皆可申請入會,成為會員。

第三章

組織及功能

第七條——架構:本會由下列機構組成: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員大會需由會長主持,設會長一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第九條——本會最高執行機構為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最少三人(單數)組成,分別為理事長壹人及理事兩人,而會議須有半數以上理事會成員出席方為有效。按會務發展需要,理事會可聘請名譽會長或顧問。

而理事會之權限為:

甲)管理會務;

乙)提交年度管理報告;

丙)在法庭內外代表協會或指定另一人代表協會;

丁)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十條——本會最高監督機構為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最少三人(單數)組成,監事會互選監事長壹人及監事兩人。

而監事會之權限為:

甲)監督協會行政管理機關之運作;

乙)查核協會之財產;

丙)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丁)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會章修訂:本會會章經會員大會通過生效,如有未盡善事宜,由會員大會修訂,修章需五成以上之會員出席大會及出席人數四分之三或以上贊成才能通過生效。

第十二條——召集會員大會之通知,得用登記或郵寄方式送達,最少八天前進行。通知內須載有會議程序、舉行時間及地點。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三條——經費來源:會費收入;接受團體或個人贊助及捐贈;政府資助;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章

會徽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nove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quatro. — A Ajudante, Chok Seng Mui.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Geral dos Operários de Indústria de Macau

中文為“Ou Mun Chai Chou Ip Chong Cong Vui”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零四年三月二十六日,存檔於本署之2004/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24號,有關修改之條文內容如下:

章程

第一條

名稱

本會為澳門工會聯合總會屬會。定名為“澳門製造業總工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Geral dos Operários de Indústri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Manufacturing Industry General Union”,是非牟利僱員團體。

第二條

會址

本會設於黑沙環馬路42號福祥樓2樓A-G座。

第三條

宗旨

一、愛國、愛澳,關心社會,參與社會事務。

二、促進職工團結,協調勞資關係,爭取和維護職工的合理權益。

三、加強培訓,提升素質,促進就業。

四、舉辦文教、宣傳、康體活動,提供福利和服務等。

第四條

會員

一、凡從事製造行業的僱員和僱員團體均可申請加入本會,須經理事會批准,繳納會費後方可成為會員,會員可分為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

二、會員權利:

•有選舉權和被選權;

•對會務有建議和批評權;

•享有本會及工聯會舉辦活動及服務優惠的權利。

三、會員義務:

•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

•依時繳納會費;

•推動會務開展。

第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

一、會員代表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大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三人,秘書一人,由出席代表選舉產生,任期三年,正副主席負責召集及主持會議。

二、會員代表由各會按會員比例推派,具體名額和產生辦法由本會內部規章規定。

三、會員代表大會職權:

•推選會員代表大會主席團成員;

•審議會務和財務報告;

•修改章程;

•通過理、監事會成員名單;

•制訂會務工作方針。

第六條

理監事成員

各會按會員比例推派兩名或以上會員代表成為理監事成員、具體名額和產生辦法由本會內部規章規定。

第七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負責處理日常會務。由二十一至四十九人組成,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和常務理事若干人,均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三、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只可連任一屆。

第八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工作,由三至九人組成,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監事會設正副監事長各一人,監事若干人,均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第九條

經費

本會經費包括會費、資助、贊助、捐獻和籌募等。

第十條

內部規章

本會設內部規章,訂定各級領導機構的具體名額和產生辦法,規範轄下各部門組織,財務運作及會員紀律等,有關條文由理事會制訂和通過。

第十一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按澳門現行法律處理。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nove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quatro. — A Ajudante, Chok Seng Mui.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廣告商會

Certifico, para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um de Abril de dois mil e quatro, e registado sob o número três a folhas setenta e nove verso do Livro de Registo de Instrumentos Avulsos, um exemplar dos Estatutos alterados da Associação em epígrafe, do teor seguinte:

澳門廣告商會章程

第一章

名稱、宗旨、會址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廣告商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as Companhias e Serviços de Publicidade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of Advertising Agents of Macau”(簡稱AAAM)。

第二條——本會之宗旨:

一)維護廣告業界之權益;

二)建立及推行全面之廣告市場運作機制,以提高本地廣告水平;

三)加強同業間之溝通和交流。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地區,並由應屆理事會負責選定。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和義務

第四條——凡在澳門地區註冊並從事廣告服務行業之商號包括廣告設計、廣告製作、市務推廣、公關策劃、媒體代理、市場調查等性質業務之公司,得申請成為會員。

第五條——入會之申請須填具申請表,並由理事會負責審核和批准。

第六條——倘有下列情況,經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即行喪失會員資格:

一)經法庭宣佈為破產者;

二)被法庭裁定犯有刑事或商業罪行者;

三)作出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者;

四)已完全停止其廣告業務運作者;

五)違反會章逾期欠交會費者。

附則

一)會員倘違反本會會章將按情況作如下之處理:

口頭或書面警告;

暫時終止其會員權利;

革除會籍。

二)因第五款中被取銷會籍者,可在重新繳交新會員之入會基金及清繳所欠會費後,向理事會申請恢復會員資格。

第七條——會員之權利

一)有選舉權及被選權;

二)向本會提出諮詢及索取有關資訊;

三)參與本會所舉辦之活動;

四)出席會員大會及參加討論與表決。

第八條——會員之義務

一)共謀本會會務之發展;

二)支持及協助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三)繳付入會基金及年費;

四)出席會員大會;

五)遵守理監事會議及會員大會之決議;

六)遵守本會章程。

第三章

組織、結構及行政

第九條——本會之架構如下:

理事會,監事會。上述之組織成員,任期為兩年,期滿改選,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

二)會員大會之主席及秘書各一人,於會員大會正式召開時即席推選產生;

三)每次召開會員大會必須在八天前以書面方式通知各會員;

四)會員大會之召開,須以超過半數會員出席方為有效;

五)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及監事會意見;

六)若有超過三分之二會員人數或按理監事會聯席之書面要求,可召開會員特別大會,處理非常事務;

七)會員大會或會員特別大會之工作由主席一人及秘書一人執行;

八)會員大會之所有決議案,須獲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的職權:

一)通過、修改會章;

二)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

三)審議及通過由理事會提交的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聽取監事會的意見。

第十二條——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下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二至四人、理事不多於十一人,但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開會時,出席者不足半數,不得通過任何事項。

第十三條——理事會的職權

一)由正、副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

二)處理日常會務;

三)審議會員會籍事宜;

四)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

五)代表本會簽訂法律文件;

六)可按會務需要,聘請顧問;

七)可邀請專業人士參與專責委員會,協助會務工作。

第十四條——監事會

監事會由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二人、監事不多於五人,但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組成,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五條——監事會的職權

一)可列席會務會議,監督理事會的運作;

二)審核本會帳目;

三)向會員大會提交意見報告。

第四章

本會收支

第十六條——本會之收入為:

一)入會基金;

二)年度會費;

三)贊助及其他收入。

收費標準由應屆理事會釐定。

第五章

解釋及修改

第十七條——本章程之解釋權及修改權由會員大會負責。

私人公證員 許輝年

Está conforme.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um de Abril de dois mil e quatro. — O Notário, Philip Xavier.


私 人 公 證 員

證明書

澳門博彩業管理暨中介人總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四年三月三十日起,存放於本署之3/2004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9號,該修改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博彩業管理暨中介人總會章程修改

“澳門博彩業管理暨中介人總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Geral dos Administradores, Gestores e Promotores de Jogos de Fortuna ou Azar de Macau”,英文名稱為“General Associaton of Administrators and Promoters for Macau Gaming Industry”)(以下簡稱為“本會”),聲明本會章程第五條、第十八條第三款及第十九條第一款,修改如下:

第五條

會員的資格及類別

一、凡獲政府發牌並依法在澳門從事博彩管理的個人、從事博彩中介業務的公司或個人又或經營博彩的公司,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二、本會會員分為創會會員、普通會員和特別會員:

1) 創會會員:參與且訂立本會設立文件的會員;

2) 普通會員:凡依法在澳門的博彩承批公司、博彩管理公司或博彩中介人公司擔任行政管理機關成員、主要僱員的個人,依法在澳門從事博彩中介業務的公司或個人,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為普通會員;

3) 特別會員:依法在澳門持牌經營博彩公司,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為特別會員。每一特別會員可委派一名為代表人,如代表人變更時,該特別會員應呈函理事會申請更換代表人。

三、除本章程另有規定和限制外,創會會員、普通會員和特別會員在本會擁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的運作

一、(保持不變)。

二、(保持不變)。

三、會員大會表決議案,採取投票方式決定。每名創會會員可投五票,每名特別會員可投兩票,而每名普通會員可投一票。除本章程或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議案均須出席會員所投之票總數的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四、(保持不變)。

第十九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最高管理機構,由九人至十五人組成,但人數必為單數。理事會成員其中三分之一由創會會員協商選出,三分之一由特別會員協商從會員中選出,其餘三分之一由會員大會在會員中選出。

二、(保持不變)。

三、(保持不變)。

四、(保持不變)。

澳門博彩業管理暨中介人總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及性質

“澳門博彩業管理暨中介人總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Geral dos Administradores, Gestores e Promotores de Jogos de Fortuna ou Azar de Macau”,英文名稱為“General Association of Administrators and Promoters for Macau Gaming Industry”)(以下簡稱為“本會”),是一個非牟利的私法團體,受本章程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為“澳門”)法律規範。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佛山街新建業商業中心18樓C、D、E、F座,會址可透過理事會決議更改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條

存續期

本會自成立之日起是一永久性的機構。

第四條

宗旨

本會宗旨:

1) 聯合和團結澳門博彩業的行政管理人員、中介人及其業界,擁護、支持“一國兩制”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治澳;

2) 聯合和團結澳門博彩業行政管理人員、中介人及其業界,推動澳門博彩業的發展,為澳門的經濟繁榮、社會穩定作貢獻;

3) 作為會員的溝通渠道,維護會員合法、合理權益;

4) 作為會員與政府、博彩承批公司的互動橋樑,為澳門博彩業的管理與發展集思廣益;

5) 推動澳門博彩業行政管理人員、中介人及其業界參與澳門慈善、公益事業,並提高澳門博彩業行政管理人員、中介人及其業界的社會地位。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的資格及類別

一、凡獲政府發牌並依法在澳門從事博彩管理的個人、從事博彩中介業務的公司或個人又或經營博彩的公司,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二、本會會員分為創會會員、普通會員和特別會員:

1) 創會會員:參與且訂立本會設立文件的會員;

2) 普通會員:凡依法在澳門的博彩承批公司、博彩管理公司或博彩中介人公司擔任行政管理機關成員、主要僱員的個人,依法在澳門從事博彩中介業務的公司或個人,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為普通會員;

3) 特別會員:依法在澳門持牌經營博彩公司,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為特別會員。每一特別會員可委派一名為代表人,如代表人變更時,該特別會員應呈函理事會申請更換代表人。

三、除本章程另有規定和限制外,創會會員、普通會員和特別會員在本會擁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

會員入會

一、會員入會須經兩名創會會員舉薦又或經會長或副會長舉薦,提出書面申請。

二、會員入會申請須經理事會審批。

第七條

會員權利

一、會員有以下權利:

1) 在會員大會表決以及選舉和被選舉;

2) 批評、建議、質詢有關本會事宜;

3) 出席會員大會及參加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二、第一款1)項所指之權利,及本會章程第十五條規定之申請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的權利,屬接納並正式入會後六個月之會員方得享有,但首屆的組織選舉除外。

第八條

會員義務

會員有以下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一切決議事項;

2) 協助、推動本會會務之發展及促進本會會員之間的合作;

3) 按期交納入會費及周年會費;

4) 出席會員大會及參加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第九條

會員退會

會員退會,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理事會,並清繳欠交本會的款項。

第十條

開除會籍

一、在下列任一情況下而不主動退會者,經理事會通過即被開除會員會籍:

1) 違反本會章程,而嚴重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者;

2) 經法院宣佈破產或無償還能力者,又或已停止從事博彩管理或中介人業務者;

3) 會員資格喪失者,尤其是被澳門當局終止博彩管理准照或博彩中介人准照者;

4) 逾期三個月未繳會費並在收到理事會書面通知後七日內仍未繳付者。

二、被開除會籍的會員須清繳欠交本會的款項。

三、有關會員被開除會籍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會會議過半數成員同意方能通過。

四、自動退會、被開除會籍或會員資格喪失者,不得再享受本會之任何權利,其所繳交之各種費用一概不予退還。

第三章

組織

第十一條

本會組織

本會設立如下組織: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組織。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的權限

會員大會權限如下:

1) 通過、修訂和更改本會章程;

2) 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 通過本會的工作方針和計劃,審議工作報告及財務帳目。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主席團

一、會員大會由主席團主持,而主席團由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組成,並由每次會員大會選出。

二、主席團主席負責主持會員大會的工作;主席團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並在其缺席或臨時不能視事時替代之;秘書負責協助有關工作及繕錄會議紀要。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的會議

會員大會通常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會召集。理事會認為必要時或者三分之一或以上會員聯名提出明確的書面申請時,則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的召集

會員大會的召集,至少應於會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送達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七條

平常會員大會的議程

平常會員大會的議程必須有以下內容:

1) 討論和表決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2) 討論和表決監事會的意見書。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的運作

一、第一次召集,最少有一半會員出席,會員大會才可議決。

二、如果第一次召集少於法定人數,則於一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之開會時間,屆時不論多少會員出席,會員大會即可議決。

三、會員大會表決議案,採取投票方式決定。每名創會會員可投五票,每名特別會員可投兩票,而每名普通會員可投一票。除本章程或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議案均須出席會員所投之票總數的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四、會員如不能參加大會,可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有關委託須以書面為之,並須在會議召開前二十四小時將委託書送達本會秘書處確認。

第十九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最高管理機構,由九人至十五人組成,但人數必為單數。理事會成員其中三分之一由創會會員協商選出,三分之一由特別會員協商從會員中選出,其餘三分之一由會員大會在會員中選出。

二、每屆理事會人數由現屆理事會最後一次會議議決,而首屆理事會人數由創會會員決定。倘理事會人數不是三之倍數,則其餘數之理事也由創會會員協商從會員中選出。

三、理事任期三年,任滿連選得連任。

四、理事會設會長一人,按序的副會長三至五人,由理事互選產生。

五、理事會得視乎會務需要,聘任名譽職位。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運作

一、理事會每月召開一次平常會議,會長認為必要時或經五名或以上理事提出請求時,則召開特別理事會議。

二、理事會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除法律或本章程要求較高之多數外,會議之任何議案,須有出席者多數贊成方得通過。如表決時票數相等,則會長或其代任者有權再投一票。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權限

一、理事會權限如下:

1) 舉辦、從事各種為達成本會宗旨的必要活動;

2)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 依法代表本會對外行使本會擁有的一切權力;

4) 依章召集會員大會,提交當年工作報告與財務決算,並提交下年度工作計劃及財務預算;

5) 批准會員入會、退會及開除會員會籍;

6) 籌設秘書處並領導秘書處工作、僱用其職員,聘請法律顧問、核數師和其他顧問;

7) 確立入會費及周年會費金額,接受會員或第三者的捐贈、資助或撥款;

8) 管理、取得或處置本會財產,又或對之設定負擔;

9) 在必要時,可組織專門工作小組。

二、理事會的權限可授予會長,但有關開除會籍的決議權除外。

第二十二條

會長及副會長的權限

一、會長的權限如下:

1) 對外代表本會;

2) 領導本會的各項行政工作;

3)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副會長的權限是協助會長工作,並在其缺席或臨時不能視事時按序替代之,又或在會長授權下代表會長召集和主持會議。

第二十三條

文件的簽署

簽署任何對外有法律效力及約束性的文件、合同,必須由會長或其委任的一名理事和一名副會長聯署方為有效,但開具支票及本會銀行戶口之運作時,具體方式須由理事會決定之。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三至五人組成,但人數必為單數。每屆監事會人數由現屆理事會最後一次會議議決,但首屆監事會人數由創會會員決定。

二、監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兩名。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的運作

一、監事會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監事長認為必要時或過半數成員提出請求時,則召開特別會議。

二、監事會會議須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會議之任何議案,須有出席者多數贊成方得通過。如表決時票數相等,則監事長或其代任者有權再投一票。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權限

監事會權限如下:

1) 監督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 審查本會帳目,核對本會財產;

3) 對本會運作的年報及賬目製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第二十七條

秘書處

秘書處向理事會負責,為本會處理日常具體會務之機構,尤其協助理事會及監事會處理日常會務及文書工作,其人員的職位和數目由理事會訂定,並由理事會聘用或撤職。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二十八條

收入

本會經費收入為:

1) 入會費;

2) 周年會費;

3) 會員或非會員的公、私實體捐款、資助或贈與;

4)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會費

會費的額度和交納方法由理事會規定。本會對於已繳交的會費在任何情況下均不退還。

第三十條

帳簿

本會須設置財務開支帳簿,並須每年一次將上述帳簿呈交本會的核數師查核。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章程的修改及本會的解散

本會章程的修改權和本會的解散權專屬會員大會。該大會除必須按照本會章程第十六條規定召集外,還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1) 必須闡明召開會議之目的;

2) 修改章程的決議,必須經出席大會的會員四分之三多數通過方為有效;

3) 解散本會的決議,必須經本會所有會員四分之三多數通過方為有效;

4) 解散本會後,應將所有屬於本會的財物捐給本地慈善、公益或公共機構。

第三十二條

章程的解釋

本會章程任何條款之解釋權歸理事會。

第三十三條

過渡性規定

本會註冊後一年內,須舉行會員大會,選出本會各組織的據位人。其間本會的管理工作由創會會員負責。

第三十四條

章程文本

本章程以中文和葡文兩種文字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登載。對章程存疑處之解釋,概以中文為準。

二零零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黃顯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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