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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通過的有關伊拉克和科威特局勢的第1518(2003)號決議。該決議的正式中文文本與相關的葡文譯本一併公佈。
二零零四年三月十八日發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前所有有關決議,
又回顧其早先在2003年5月22日第1483(2003)號決議中決定終止安全理事會第661(1990)號決議所設委員會,
強調所有會員國履行第1483(2003)號決議第10段規定的義務的重要性,
確認儘管伊拉克局勢已有改善,但仍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決定按照安理會暫行議事規則第28條,立即設立一個安全理事會的委員會,由安理會全體成員組成,以按照第1483(2003)號決議第19段繼續查明該決議第19段所指的個人和實體,包括更新第661(1990)號決議第6段所設委員會已查明的個人和實體清單,並向安理會報告工作;
2. 決定採用第661(1990)號決議第6段所設委員會先前商定的準則(參見2003年6月12日SC/7791 IK/365號文件)和定義(參見2003年7月29日SC/7831 IK/372號文件),以執行第1483(2003)號決議第19和第23段的規定,還決定委員會可根據進一步的考量對上述準則和定義進行修訂;
3. 決定不斷審議上文第1段所述委員會的任務,並考慮授權該委員會另一任務的可能性,即對會員國履行第1483(2003)號決議第10段規定義務情況進行了解;
4. 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二零零四年三月二十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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