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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七條,以及第11/2000號行政命令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行政暨公職局局長朱偉幹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永華清潔打腊服務”簽訂清潔服務合同。
二零零四年三月十五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二零零四年三月十六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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