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53/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1/2004

刊登日期:

2004.3.17

版數:

1537

  • 將若干權力授予新聞局局長,作為簽署出版《澳門》雜誌中文版有關編輯服務合約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新聞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3/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新聞局局長陳致平或其法定代位人一切所需權限,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簽署新聞局與晨輝出版有限公司出版《澳門》雜誌中文版有關編輯服務合約。

    二零零四年三月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54/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1/2004

    刊登日期:

    2004.3.17

    版數:

    1537

    • 將若干權力授予社會文化司司長,作為簽訂《關於中國內地高等院校在澳門招收本科生協調工作之協議書》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高等教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4/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社會文化司司長崔世安博士一切所需權力,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國家教育部簽訂《關於中國內地高等院校在澳門招收本科生協調工作之協議書》。

    二、社會文化司司長可將上款所述的一切權力轉授。

    二零零四年三月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5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1/2004

    刊登日期:

    2004.3.17

    版數:

    1537-1538

    • 終止一名政府駐澳門港口管理股份有限公司(Macauport)代表之職務,並同時委任另一名代表
    私營機構 :
  • 澳門港口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現行特許合同第十四條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 款和第二款及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終止韋海揚學士擔任政府駐澳門港口管理股份有限公司(Macauport)代表之職務。

    二、委任Maria de Nazaré Saias Portela學士為政府駐澳門港口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為期一年。

    三、執行上述職務之每月報酬為$6,600.00(澳門幣陸仟陸佰元整)。

    四、本批示自二零零四年三月十八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三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二零零四年三月十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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