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零四年三月十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零四年一月十六日批示:

Francisco Rodrigues da Silva,政府總部輔助部門人員編制工人及助理員組別確定委任第七職階助理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通過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百一十五條的規定,予以撤職處分,自二零零四年一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

二零零四年三月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行 政 法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透過行政法務司司長二零零四年三月一日批示:

唐鳳賢——根據經澳門特別行政區第8/200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4/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條第四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一等助理技術員,由二零零四年三月二十一日至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

二零零四年三月三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立 法 會 輔 助 部 門

議 決 摘 錄

按照立法會執行委員會二零零四年二月二十五日議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同月同日第80/92/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86/89/M號法令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c)項的規定,本部門吳富泉及陳錦賢的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 並以附註形式修改該合同第三條款,分別改為第六職階熟練助理員及助理員,由二零零四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同月同日第80/92/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本部門第四職階熟練助理員袁光榮及第四職階助理員蔡麗英的散位合同,分別自二零零四年四月十六日及四月三日起續期一年。

———

二零零四年三月四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秘書長 施明蕙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零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郭群珍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及更改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05,由二零零四年三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零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七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朱嘉敏的編制外合同獲准以同一職級續期一年,由二零零四年三月二十日起生效。

———

二零零四年三月四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鄧寶國


法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零四年二月九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區輕颺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零四年三月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徵用教育暨青年局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Luiz Amado de Vizeu,自二零零四年三月一日起在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擔任同一職級和職階的職務,為期一年。

———

二零零四年三月四日於法務局

局長 張永春


身 份 證 明 局

批 示 摘 錄

按本局局長於二零零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本局編制外合同人員按下指職級及職階獲續期一年,並自二零零四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陳偉全、張麗珊及何迪昕,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資訊督導員;

官詠賢,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

———

二零零四年三月一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黎英杰


經 濟 局

批 示 摘 錄

根據本局代局長於二零零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按照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九日第7/96/M號法令之規定,批准下列公司之轉運准照續期:

順興行貨運有限公司,准照編號01/2002;

Tien Wai Hong Wan Iau Han Cong Si,准照編號06/1997。

———

根據本局代局長於二零零四年三月一日及三月二日之批示:

按照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九日第7/96/M號法令之規定,批准下列公司之轉運准照續期:

域多利貨運有限公司,准照編號15/1996;

世運行,准照編號10/1996。

———

二零零四年三月三日於經濟局

代局長 蘇添平


政 局

聲 明 書

根據四月三十日第17/GM/87號批示,茲公布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零四)款項轉帳,該轉帳由經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第一條修訂的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所核准:

根據四月三十日第17/GM/87號批示,茲公布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零四)款項轉帳,該轉帳由經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第一條修訂的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所核准:

根據四月三十日第17/GM/87號批示,茲公布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零四)款項轉帳,該轉帳由經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第一條修訂的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所核准:

根據四月三十日第17/GM/87號批示,茲公布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零四)款項轉帳,該轉帳由經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第一條修訂的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所核准:

根據四月三十日第17/GM/87號批示,茲公布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零四)款項轉帳,該轉帳由經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第一條修訂的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所核准:

根據四月三十日第17/GM/87號批示,茲公布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零四)款項轉帳,該轉帳由經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第一條修訂的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所核准:

———

二零零四年三月三日於財政局——局長 艾衛立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二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連同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二職階首席督察高錦福、王定國、Choi Lo Keng、梁憲佳及李文忠獲確定委任為第一職階特級督察,以填補刊登於二零零三年十一月三日第四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的第34/2003號行政法規所設立的人員編制的職位。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Carla Marisa Pack Coteriano在本局擔任特級技術輔導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15,由二零零四年四月十七日起生效。

———

二零零四年三月四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雪萬龍


工 商 業 發 展 基 金

批 示 摘 錄

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九條之規定,茲公佈由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三月二日批示所核准之工商業發展基金第一修改預算。

經濟分類 名稱 登錄/追加 減少
         

經常開支

   
02 03 08 00 04 其他(各項特別工作) $ 3,000,000.00  
09 01 03 00   出資證券 $ 4,700,000.00  
05 04 00 00 01 備用金撥款   $ 7,700,000.00

總計

$ 7,700,000.00 $ 7,700,000.00

———

二零零四年三月四日於工商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代主席:蘇添平——委員:羅銳榮——晴錦黃——陳詠兒——雲大衛


司 法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零四年二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李忠良,本局確定委任之第一職階一等偵查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之規定,應其要求自二零零四年二月二十七日起終止其職務。

聲 明

根據六月二日第20/97/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之規定,現聲明於本局擔任司法警察學校校長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譚炳棠,由二零零四年二月五日起轉為司法警察局編制內超額狀況。

———

二零零四年三月三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零四年一月三十日之批示:

朱敏玲、洪凰鳳、陳洪濤、蔡旺、李然、鄭暉、葉文輝、莫天石、金宏、魏志成及李堅,本局編制外合同專科培訓之實習醫生——重新訂立個人勞動合同,並根據第81/99/M號法令《衛生局組織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之規定,在本局提供醫療服務,為期三個月,由二零零四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胡志行及謝文健,為本局編制外合同專科培訓之實習醫生,由二零零四年二月一日起獲續約七個月。

按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二月十三日之批示:

石慧貞學士——按經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第二款a)項及第四條第一款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獲續任為本局社會工作部主任,為期一年,由二零零四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按本局局長於二零零四年二月十三日之批示:

本局應散位合同第四職階衛生服務助理員陳家輝之要求,於二零零四年三月十五日起解除其合約。

按本局代局長於二零零四年二月十八日之批示:

本局應散位合同第二職階衛生服務助理員梁永添之要求,於二零零四年一月一日起解除其合約。

按照二零零四年二月二十日本局全科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林麗琴——應其要求,取消第C-0443號中醫師執業牌照之許可。

———

按照二零零四年二月二十四日本局全科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譚煜鉅第M-0134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遵守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

陳富德——應其要求,取消第O-0201號牙科醫師執業牌照之許可。

———

按本局局長於二零零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之批示:

核准名稱為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富榮行”(牌照編號105)之搬遷申請,新場所位於澳門青草街7-A號A舖地下連閣仔。

———

按照二零零四年二月二十五日本局全科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核准執照編號第AL-0039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祐漢新邨第四街35號地下G3-G4的貝氏醫療中心所有權轉移為貝氏醫療中心有限公司。

———

黃進秋——獲准許從事中醫師職業,牌照編號是:C-0450。

———

李昆陽——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M-1277。

———

黃子秉——應其要求,中止第M-1046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按照二零零四年三月一日本局全科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張兆宏——獲准許從事牙科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D-0056。

———

按照二零零四年三月三日本局全科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王寶鍔——獲准許從事牙科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D-0057。

———

鍾家榮、李永嫻——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M-1278、M-1279。

———

鄧瑞冰、容惠英——應其要求,取消第E-1132、E-1279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

———

二零零四年三月三日於衛生局

副局長 官世海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局局長二零零四年二月十日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張治潛、蔣素珍、楊秀華及毛鳳金之散位合同獲續期,職級為第四職階助理員,薪俸點為130,各自由二零零四年四月十七日、四月十一日、四月六日及四月十一日起生效至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下列人員之編制外合同獲續期,有關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Alfredo Liu do Castro學士,第三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35,由二零零四年三月七日起生效至二零零四年九月六日止;

林蓮嬌學士,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由二零零四年四月九日起生效至二零零五年四月八日止。

按照本局副局長二零零四年二月十二日批示:

根據四月二十七日第21/87/M號法令第三條和第四條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之附件二之表,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李慕貞及溫慧媛之編制外合同以附註方式更改第三條款,職級轉為三級第三階段中葡小學教師,薪俸點為385,由二零零四年二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零四年二月十六日批示:

林蓮嬌學士,本局編制外合同之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第一款a)項及第三十條之規定,其作為本局文件、資訊暨公共關係中心主任之委任獲續期一年,由二零零四年四月九日起生效。

劉少珊學士,本局確定委任之第一職階二等文員——根據經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四條第四款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第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其作為本局青年廳行政輔助科科長之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由二零零四年四月三十日起生效。

盧靜學士,本局確定委任之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第一款 b)項,以及七月二十七日第41/92/M號法令第一條第二款之規定,其作為本局外港青年活動中心主任之委任獲續期一年,由二零零四年四月十六日起生效。

———

二零零四年三月一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蘇朝暉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零三年九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七月二十日第31/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十九日第63/94/M號法令第五條a)項及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以個人工作合同方式聘請劉新宇、Caspar Leo Billington和Georgi Khazan在本局澳門樂團分別擔任助理指揮、第二小號及大提琴聲部的職務,首兩位自二零零四年二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十五日止,最後一位自二零零四年二月一日起為期六個月。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零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七月二十日第31/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十九日第63/94/M號法令第五條a)項及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以個人工作合同方式聘請薛志璋在本局澳門樂團擔任副首席的職務,自二零零四年二月十六日起至二零零五年十二月十五日止。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零四年二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第五職階半熟練工人馬錦洪、第三職階助理員陳婉薇和第三職階助理員阮惠英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各自二零零四年三月一日、三月二日和三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二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洪駿業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350,為期一年,自二零零四年二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零四年二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黃曉峰、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周小芙、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劉暢、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陸偉強和第二職階首席助理技術員何慶冬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各自二零零四年三月二日、三月二十六日、三月二十三日、三月十四日和四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零四年二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第二職階首席助理技術員易梓偉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零四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第七職階熟練工人António Ramos Lucindo、第四職階熟練助理員張美香、第六職階熟練工人戚國林、第三職階助理員冼坤妹和第四職階助理員阮麗珊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各自二零零四年三月十二日、三月四日、三月二十六日、三月二日和三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第四職階熟練助理員張建誠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零四年三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零四年二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第二職階二等繪圖員章祥貴、第三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李少芬和第三職階三等文員梁麗香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均自二零零四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第二職階熟練工人陳國華、第二職階熟練助理員何耀忠,以及第二職階助理員羅惠琼、潘錦儀和李筱萍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首兩位自二零零四年三月八日起生效,其餘自二零零四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二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和第九十九條,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 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 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Michel José Eduardo Morais Pereira dos Reis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零四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

二零零四年三月四日於文化局

局長 何麗鑽


旅 遊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二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黎詠靄——根據九月二十五日第50/95/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其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零四年六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Sérgio Nuno Basto Perez——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被錄取在本局輔助辦公室擔任設計及製作推廣旅遊之視聽材料之工作,為期六個月,由簽合同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二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霍慧蘭——根據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及第四款,連同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 a)項及第二款a)項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市場處處長職務的定期委任自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四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零四年二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鄭炳輝及胡錫煥——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熟練助理員的散位合同自二零零四年三月十七日起續期一年。

———

二零零四年三月四日於旅遊局

局長 白文浩副局長代行


社 會 工 作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二月二十三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及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 a)項的規定,在二零零四年一月二十八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第二組公布的評核成績中分別排名第一至第十二的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帥杏儀、趙詠瑜、周佩玲、寶玲石、劉結艷、梁坤儀、林富顏、吳慶文、林舜華、梁嘉輝、余永達及林穎怡,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

———

二零零四年三月三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葉炳權


高 等 教 育 輔 助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二月二十三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同為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及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零四年二月四日第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的評核成績中的唯一合格應考人何潤良,第二職階三等文員,獲確定委任為本辦公室人員編制內行政人員組別第一職階二等文員。

———

二零零四年三月十日於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伯煇


港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二零零四年二月二十七日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本局一等高級技術員麥遠邦、葉華雄、唐玉萍、陳浩和、列偉、唐蘊紅及Ana Brito Teixeira de Sousa,在二零零四年一月二十一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評核成績名單中分別排名第一至第七位——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繼續佔據三月二十七日第15/95/M號法令附表所載的職位。

本局一等技術輔導員黃志文、崔景安、梁月嬌、楊永平、林衛邦及歐建良,在二零零四年一月二十一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評核成績名單中分別排名第一至第六位——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專業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繼續佔據三月二十七日第15/95/M號法令附表所載的職位。

———

二零零四年三月四日於港務局

局長 黃穗文


郵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零四年二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招淑芬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零四年三月十三日起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三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335的薪俸。

———

二零零四年三月二日於郵政局

局長 羅庇士


房 屋 局

批 示 摘 錄

根據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二月二十六日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零四年一月二十一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的評核成績中分別排名第一至第三名的第二職階二等文員劉秀蘋、Lung Vai Kit aliás Martinho Lung及陳詠儀,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一等文員。

———

二零零四年三月五日於房屋局

局長 鄭國明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