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之權力予旅遊局局長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衛安(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旅遊局轄下大樓及設施提供保安看守服務之合同。
二零零四年三月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之權力予旅遊局局長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亞洲清潔服務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旅遊局轄下大樓及設施提供清潔服務之合同。
二零零四年三月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二零零四年三月四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