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12/2004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連同第11/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 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劉仕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Megainfo Limited簽署「供應民政總署綜合服務中心資訊系統解決方案合同」。

二零零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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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三月三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