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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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004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連同第11/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劉仕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太白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簽署「改善盧廉若公園“春草堂”設施工程」承攬合同。

二零零四年二月十一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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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004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連同第11/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劉仕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中德工程有限公司簽署「盧廉若公園茶藝博物館」承攬工程合同。

二零零四年二月十八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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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004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 (六)項及第七條,以及第11/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身份證明局局長黎英杰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新陽光清潔服務有限公司簽訂為身份證明局提供清潔服務合同。

二零零四年二月十八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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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004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 (六)項及第七條,以及第11/2000 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身份證明局局長黎英杰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衛安(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身份證明局提供保安服務合同。

二零零四年二月十八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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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004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六)項及第七條,以及第11/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身份證明局局長黎英杰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國際商業機器世界貿易公司簽訂為身份證明局提供資訊設備系統S/390的軟件租賃服務合同。

二零零四年二月十八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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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2004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六)項及第七條,以及第11/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身份證明局局長黎英杰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國際商業機器世界貿易公司簽訂為身份證明局提供資訊設備系統S/390的維修保養服務合同。

二零零四年二月十八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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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004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六)項及第七條,以及第11/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身份證明局局長黎英杰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國際商業機器世界貿易公司簽訂為身份證明局提供資訊設備系統AS/400的維修保養服務合同。

二零零四年二月十八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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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2004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 (六)項及第七條,以及第11/2000 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身份證明局局長黎英杰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中華廣場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簽訂為身份證明局提供中華廣場大廈管理服務合同。

二零零四年二月十八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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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二月十九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