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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載之規定,修改一幅以租賃制度及免除公開競投方式批出,總面積1,704平方米,位於氹仔新城市中心,稱為15D地段,由第221/SAOPH/88號批示規範的土地的批給。
二、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零四年二月六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合同協議方:
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及
乙方——澳門居屋合作有限公司。
鑒於:
一、透過公佈於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三十日第五十二期《澳門政府公報》的第221/SAOPH/88號批示,以租賃制度及免除公開競投方式將一幅總面積1,704平方米,位於氹仔新城市中心,稱為15D地段的土地批予澳門居屋合作有限公司,用作興建一幢屬分層所有權制度,供其會員作住宅,並作商業及停車場用途的樓宇。該公司的總辦事處設於澳門友誼大馬路7號互助會大廈二字樓25室,註冊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C8冊第38頁第2802號。
二、承批公司於二零零二年一月二十四日以房地產市場整體情況對調動所需資金進行該工程有困難為理由,要求將此視為不履行土地利用期限的合理解釋,並請求批出新的利用期限,由修改批給的批示公佈當日起計,為期30個月。
三、承批公司亦擬調整批給合同所訂定的建築面積及樓層數目,故於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一日將一份經修改的圖則提交土地工務運輸局審議。根據該局局長二零零二年四月二十五日的批示,該圖則被視為可予核准,但須遵守某些技術條件。
四、因此,承批公司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於二零零二年五月十七日向行政長官呈交申請書,正式申請更改土地的利用及修改批給合同。
五、在集齊組成案卷所需的文件後,土地工務運輸局制定了修改批給的合同擬本,其規定及條件已獲承批公司透過於二零零三年九月三十日遞交的聲明書同意。
六、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零三年十月二十三日舉行會議,同意批准有關申請。
七、土地委員會的意見書已於二零零三年十月三十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該批示載於運輸工務司司長同一日期的贊同意見書上。
八、上述土地的面積為1,704平方米,其在附於第221/SAOPH/88號批示、由地圖繪製暨地籍局發出的地籍圖中標示,並標示在物業登記局第B111A冊第117頁背頁第22138號。
九、根據並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已將由本批示規範的合同條件通知申請公司,該公司透過Cheong Lok Tin,已婚,中國出生,職業住所位於 氹仔島嘉樂庇總督馬路730號Ian Keng Un大廈地下I鋪,以理事會主席的身分代表澳門居屋合作有限公司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日簽署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根據載於聲明書上的確認,其身分及權力已經第一公證署核實。
十、合同第二條款所述的附加溢價金,已透過土地委員會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九日發出的第108/2003號非經常性收入憑單,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一日在澳門財稅廳收納處繳付(收據編號75081),其副本已存檔於有關案卷內。
1. 透過本合同,核准修改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由公佈於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三十日第五十二期《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副刊的第221/SAOPH/88號批示規範,位於氹仔新城市中心,面積 1,704(壹仟柒佰零肆)平方米,稱為15D地段,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2138號及以乙方名義登錄於第787號的土地的批給合同。該土地以下簡稱土地。
2. 基於上款所指的修改,由第221/SAOPH/88號批示規範的批給合同的第三、第四及第十一條款修改如下:
「第三條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土地用作興建一幢屬分層所有權制度,連2(貳)層地庫在內共34(叁拾肆)層高,供乙方會員作住宅用途的樓宇,其建築面積如下:
住宅: | 19,717平方米; |
商業: | 426平方米; |
停車場: | 3,691平方米。 |
第四條款——租金
1 .............................................................................................:
a)..........................................................................................;
b)土地利用完成後,繳付的租金改為:
i)作住宅用途的建築面積每平方米為$4.50元(澳門幣肆元伍角);
ii)作商業用途的建築面積每平方米為$6.50元(澳門幣陸元伍角);
iii)作停車場用途的建築面積每平方米為$4.50元(澳門幣肆元伍角)。
2. 第三條款所述的面積在有權限機關為發出使用准照而作實地檢查時,可作出修改,而租金總額亦會因此而作出調整。
3. 租金每五年調整一次,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當日起計,但不妨礙在合同生效期間所公佈法例之新訂租金的即時實施。
第十一條款——轉讓
1. 倘土地未被完全利用而將本批給所衍生的狀況轉讓,須事先獲得甲方核准,承讓人亦須受本合同修改後的條件約束,尤其是有關溢價金方面。
2. 由土地工務運輸局發出使用准照當日起計5(伍)年內,將第三條款所指的住宅面積之批給所衍生的狀況轉讓予非乙方會員的第三者,須得到甲方明示許可。
3 ..............................................................................................。」
在不妨礙按照由第221/SAOPH/88號批示規範的批給合同第九條款所訂定的條件,繳付$6,111,055.00(澳門幣陸佰壹拾壹萬壹仟零伍拾伍元整)的情況下,基於是次修改,乙方須向甲方繳付$1,502,119.00(澳門幣壹佰伍拾萬零貳仟壹佰壹拾玖元整),甲方已收到該款項並已向乙方發出相應的清訖證明書。
基於是次修改,土地的利用期限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當日起計,延長12(拾貳)個月。
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任何爭訟的法院。
如有遺漏,本合同以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和其他適用法例規範。
二零零四年二月十一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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