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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1/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旅遊基金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東望洋出版社”簽訂提供服務合同,以便製作有關宣傳澳門旅遊的文章及圖片,並每月於「東方日報」及「太陽報」出版。

二零零四年二月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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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二月十三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