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9/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2004

刊登日期:

2004.2.4

版數:

479

  • 委任體育委員會委員
相關類別 :
  • 體育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9/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0/2001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九)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體育委員會委員,任期兩年:

    (一)António Fernandes(菲能地);

    (二)張偉基;

    (三)崔德江;

    (四)Frederico Marques Nolasco da Silva(殷飛歷);

    (五)劉衍泉;

    (六)馬有恆;

    (七)Pedro Segundo Pan San Macias aliás Peter Pan(彭彼得)。

    二、本批示自二零零四年二月七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10/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2004

    刊登日期:

    2004.2.4

    版數:

    479-481

    • 委任燃料安全委員會一名主席及若干委員
    相關類別 :
  • 消防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0/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8/2003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和第二款,以及第四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鄺錦成為燃料安全委員會全職委員及主席,每月報酬相當於公職薪俸表之800點。

    二、委任廖華基為燃料安全委員會全職委員,每月報酬相當於公職薪俸表之700點,並由其在主席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代任主席。

    三、倘上款所指的代任期間超逾十天,在代任期間,代任人有權收取主席的報酬。

    四、委任何華添、姚秋樑和張偉明為燃料安全委員會兼職委員,每月報酬相當於公職薪俸表100點之50%,並分別由王誠、何文平和黃振華在上述人員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代任之。

    五、倘發生上款規定的代任情況,代任人有權收取一項按代任期間和被代任人每月報酬計算而得出的金額,該金額在被代任人的每月報酬中扣除。

    六、委任以下機構代表以兼任方式作為委員會的執行代表:

    (一)由劉傑麟代表經濟局,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譚志權代任;

    (二)由梁毓森代表消防局,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傅文佳代任;

    (三)由陳金滿,又名陳民德代表治安警察局,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冼錦平代任;

    (四)由周澤深代表海關,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殷鎮玄代任;

    (五)由廖永強代表土地工務運輸局,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陳偉雄代任;

    (六)由唐玉萍代表港務局,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葉華雄代任。

    七、上款所指委員有權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一十五條的規定,在每次參與會議時收取出席費。

    八、所有委任成員的任期為壹年。

    九、委員的任期在以下情況終止:

    (一)免職;

    (二)據位人辭職;

    (三)第八款所指期限屆滿。

    十、確認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述委員擔任具公益性的職務,並中止有關擔任政府船塢建造處處長及旅遊局稽查處處長的定期委任。

    十一、除薪俸外,全職委員保留其與原編制職務法律狀況相關之職程、權利及義務。

    十二、因執行本批示衍生的負擔由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第十二章的項目承擔。

    十三、本批示由二零零四年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二零零四年一月二十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白麗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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