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零四年二月四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e Médicos de Macau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四年一月二十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一號3/2004,有關的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名為“澳門執業西醫公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Médico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The Macao Association of Medical Practitioner”。

第二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

1. 本會為非牟利的醫學專業團體;

2. 團結澳門醫務界人士,維護本澳執業西醫之合理合法權益;

3. 建立本會會員與政府及社會各界之緊密關係,為澳門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作出貢獻,以及加強與國內外醫學組織之聯繫。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司打口海運大廈25號二樓D座。

第四條

存續期

本會自成立之日起是一永久性的機構。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資格

澳門永久性居民,凡屬經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註冊之私人執業西醫或屬醫學院校五年制本科畢業之醫學學士,不分國籍,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六條

申請入會之程序

有興趣加入本會者均可按章申請,經理事會通過並繳交入會費及年費後,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七條

義務

本會會員有下列義務:

1. 遵守會章及決議;

2. 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3. 依期繳納會費及(或)年費。會員入會需繳納入會費澳門幣壹佰圓整,每年年費澳門幣壹佰伍拾圓整,但理事會有權對該等費用作出調整。

第八條

權利

本會會員有下列之權利:

1. 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 對會務有批評建議之權利;

3. 享受本會一切福利及文教康樂活動之權利。

第九條

自動退會

會員拖欠會費逾期超過一年,經理事會催收而無合理理由不繳交者,視為自動退會並由理事會確認。

第十條

處分

會員違反會章,經理事會決議給予適當的處分。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十一條

本會組織

本會組織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及

(三)監事會。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除行使法律規定的權力外,還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及修改本會章程;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由當屆理事會處理一切會務。

第十三條

機關成員

本會各機關之成員總數為三十人或以上,由會員大會以不記名方式在本會會員中選出。然後由選出之各機關成員中互選產生會長、理事長、監事長並由該三人協商組閣(該三人不能達成共識之事宜,則交回選出的成員共同決定),每屆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唯會長一職只可連任一屆。

第十四條

會長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三至五人及會員大會秘書一至二人,但主席團人數必為單數,任期均為兩年,得連選連任,但會長只可連任一屆。

第十五條

理事會

本會理事會由十九人或以上之理事組成,但人數必須為單數,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三至五人,秘書長一人,常務理事七人;理事會下設秘書處、學術、公關、組織、宣傳、康樂福利及財務等七個部門。理事長主持常務理事會和理事會,以及處理日常會務,並由副理事長協助之,而會長及副會長可以列席常務理事會和理事會之會議以及參與會務。

第十六條

監事會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及副監事長二人,負責監督會務及審核本會賬目等工作。

第四章

會員大會會議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平常會議

每年最少舉行一次平常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並由會員大會主席團主持會議。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會長或由理、監事會聯署可以召集會員大會特別會議。此外,二分之一會員亦有權召集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第十九條

召集和出席人數

一、會員大會的召集至少於會議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下達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二、如已達到召集會議之時間,但出席的會員未足半數,則不得作出任何決議;在此情況下,半小時後即可召開會議而不論出席會員多少,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二十條

表決

會員大會之決議必須獲出席會員半數以上贊成方可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外聘人員

為推進會務,本會經理事會決議得聘請法律顧問、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若干人指導或協助會務。

第二十二條

會徽

本會會徽如下:

第二十三條

經費來源

本會的經費來源包括會員繳納的會費、本會資產所衍生的收益、推行會務所得收入、團體或個人贊助及捐贈、政府資助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條

內部規章

本會各組織可設有關內部規章,訂定各組織的運作、財務運作細則、成員紀律以及其他本章程未完善事宜,有關條文由理事會制定。

第二十五條

章程之解釋權

會員大會閉幕期間,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與正本相符

二零零四年一月二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Maria Fátima Pedro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光愛中心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四年一月二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一號4/2004,有關的條文內容如下:

第八章

第二十條——監事會由3-5名以單數成員組成。

與正本相符

二零零四年一月二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Maria Fátima Pedro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建造商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四年一月二十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一號2/2004,有關的條文內容如下:

第十五條

(組織)

理事會由十五至三十五名成員組成,人數必為單數,每隔兩年由會員大會選出,連選得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選舉及職務)

一、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二人,秘書長及副秘書長各一人,常務理事及理事若干人組成。

二、(保持不變)。

三、(保持不變)。

第十九條

(組織)

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每隔兩年由會員大會選出,連選得連任。

與正本相符

二零零四年一月二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Maria Fátima Pedr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恆信體育會

葡文為“Clube Desportivo 'Hang Sung' de Macau”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四年一月二十八日,存檔於本署之2004/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3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恆信體育會

Clube Desportivo «Hang Sung» de Macau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恆信體育會”。

葡文名稱:Clube Desportivo “Hang Sung” de Macau。

第二條——本會設於澳門賈伯樂提督街15B號地下B鋪。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推廣及發展康樂體育為主,參與社會公益活動,服務社群為宗旨。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愛好體育活動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批准,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

(1)可參加會員大會。

(2)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對會務作出建議及批評。

(4)參加本會舉辦之任何活動。

第六條——會員之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之決議。

(2)依時繳納會費。

(3)未經理事會同意,不得以本會名譽參加任何組織的活動及有損本會聲譽的行為。

第七條——凡會員違反會章,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決議,按情況給予勸告、警告、革除會籍之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各領導成員均由會員大會中選出,任期為三年,可以繼續連任。

第九條——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每屆選出會長一名,秘書一名。

第十條——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討論、表決章程之修改。

(2)選舉及罷免理、監事成員。

(3)訂定本會之方針。

(4)審核及通過本會賬目。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召開,需於十四天前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十四天前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通知全體會員出席,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法例另有規定者除外。並由理事會負責執行一切會務。

第十二條——大會之召集如下:

(1)大會應由行政管理機關按章程所定之條件進行召集,且每年必須召開一次。

(2)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大會。

(3)如行政管理機關應召集大會而不召集,任何社員均可召集。

第十三條——理事會經會員大會選出三人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理事一人,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第十四條——理事會職權如下:

(1)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領導及計劃本會之體育活動。

(3)安排會員大會的召開工作。

(4)接受入會之申請。

第十五條——監事會經會員大會選出三人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人、監事一人,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第十六條——監事會職權如下:

a)監督本會行政管理機關之運作;

b)查核本會之財產;

c)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d)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e)監事會得要求行政管理機關提供必要或適當之資源及方法,以履行其職務。

第十七條——本會為推廣體育活動,得敬聘社會賢達擔任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各界知名人士為本會顧問。

第四章

財政

第十八條——本會的經費來源:

(1)會費。

(2)任何對本會的贊助及捐贈。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本會章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修訂,和補充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第二十條——附圖為本會會徽。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oito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quatro. — A Ajudante, Chok Seng Mui.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博彩業管理暨中介人總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四年一月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之1/2004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5號,該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博彩業管理暨中介人總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及性質

“澳門博彩業管理暨中介人總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Geral dos Administradores, Gestores e Promotores de Jogos de Fortuna ou Azar de Macau”,英文名稱為“ General Association of Administrators and Promoters for Macau Gaming Industry”)(以下簡稱為“ 本會”), 是一個非牟利的私法團體,受本章程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為“ 澳門 ”)法律規範。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佛山街新建業商業中心18樓C、D、E、F座,會址可透過理事會決議更改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條

存續期

本會自成立之日起是一永久性的機構。

第四條

宗旨

本會宗旨:

1)聯合和團結澳門博彩業的行政管理人員、中介人及其業界,擁護、支持“一國兩制”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治澳;

2)聯合和團結澳門博彩業行政管理人員、中介人及其業界,推動澳門博彩業的發展,為澳門的經濟繁榮、社會穩定作貢獻;

3)作為會員的溝通渠道,維護會員合法、合理權益;

4)作為會員與政府、博彩承批公司的互動橋樑,為澳門博彩業的管理與發展集思廣益;

5)推動澳門博彩業行政管理人員、中介人及其業界參與澳門慈善、公益事業,並提高澳門博彩業行政管理人員、中介人及其業界的社會地位。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的資格及類別

一、凡依法在澳門經營博彩、從事博彩管理或博彩中介人的公司或個人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二、本會會員分為創會會員、個人會員和企業會員:

1)創會會員:參與且訂立本會設立文件的會員;

2)個人會員:凡在澳門的博彩承批公司、博彩管理公司或博彩中介人公司擔任行政管理機關成員、主要僱員的個人,依法在澳門從事博彩中介人活動的個人,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為個人會員;

3)企業會員:依法在澳門經營博彩、從事博彩管理或博彩中介人活動的公司,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為企業會員。每一企業會員可委派一名為代表人,如代表人變更時,該企業會員應呈函理事會申請更換代表人。

三、除本章程另有規定和限制外,創會會員、個人會員和企業會員在本會擁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

會員入會

一、會員入會須經兩名創會會員舉薦又或經會長或副會長舉薦,提出書面申請。

二、會員入會申請須經理事會審批。

第七條

會員權利

一、會員有以下權利:

1)在會員大會表決以及選舉和被選舉;

2)批評、建議、質詢有關本會事宜;

3)出席會員大會及參加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二、第一款1)項所指之權利,及本會章程第十五條規定之申請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的權利,屬接納並正式入會後六個月之會員方得享有,但首屆的組織選舉除外。

第八條

會員義務

會員有以下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一切決議事項;

2)協助、推動本會會務之發展及促進本會會員之間的合作;

3)按期交納入會費及周年會費;

4)出席會員大會及參加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第九條

會員退會

會員退會,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理事會,並清繳欠交本會的款項。

第十條

開除會籍

一、在下列任一情況下而不主動退會者,經理事會通過即被開除會員會籍:

1)違反本會章程,而嚴重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者;

2)經法院宣佈破產或無償還能力者,又或已停止從事博彩管理或中介人業務者;

3)會員資格喪失者,尤其是被澳門當局終止博彩管理准照或博彩中介人准照者;

4)逾期三個月未繳會費並在收到理事會書面通知後七日內仍未繳付者。

二、被開除會籍的會員須清繳欠交本會的款項。

三、有關會員被開除會籍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會會議過半數成員同意方能通過。

四、自動退會、被開除會籍或會員資格喪失者,不得再享受本會之任何權利,其所繳交之各種費用一概不予退還。

第三章

組織

第十一條

本會組織

本會設立如下組織:

1)會員大會;

2)理事會;

3)監事會。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組織。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的權限

會員大會權限如下:

1)通過、修訂和更改本會章程;

2)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通過本會的工作方針和計劃,審議工作報告及財務帳目。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主席團

一、會員大會由主席團主持,而主席團由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組成,並由每次會員大會選出。

二、主席團主席負責主持會員大會的工作;主席團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並在其缺席或臨時不能視事時替代之;秘書負責協助有關工作及繕錄會議紀要。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的會議

會員大會通常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會召集。理事會認為必要時或者三分之一或以上會員聯名提出明確的書面申請時,則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的召集

會員大會的召集,至少應於會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送達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七條

平常會員大會的議程

平常會員大會的議程必須有以下內容:

1)討論和表決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2)討論和表決監事會的意見書。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的運作

一、第一次召集,最少有一半會員出席,會員大會才可議決。

二、如果第一次召集少於法定人數,則於一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之開會時間,屆時不論多少會員出席,會員大會即可議決。

三、會員大會表決議案,採取投票方式決定。每名創會會員可投五票,每名企業會員可投兩票,而每名個人會員可投一票。徐本章程或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議案均須出席會員所投之票總數的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四、會員如不能參加大會,可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有關委託須以書面為之,並須在會議召開前二十四小時將委託書送達本會秘書處確認。

第十九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最高管理機構,由九人至十五人組成,但人數必為單數。理事會成員其中三分之一由創會會員協商選出,三分之一由企業會員協商從會員中選出,其餘三分之一由會員大會在會員中選出。

二、每屆理事會人數由現屆理事會最後一次會議議決,而首屆理事會人數由創會會員決定。倘理事會人數不是三之倍數,則其餘數之理事也由創會會員協商從會員中選出。

三、理事任期三年,任滿連選得連任。

四、理事會設會長一人,按序的副會長三至五人,由理事互選產生。

五、理事會得視乎會務需要,聘任名譽職位。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運作

一、理事會每月召開一次平常會議,會長認為必要時或經五名或以上理事提出請求時,則召開特別理事會議。

二、理事會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除法律或本章程要求較高之多數外,會議之任何議案,須有出席者多數贊成方得通過。如表決時票數相等,則會長或其代任者有權再投一票。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權限

一、理事會權限如下:

1)舉辦、從事各種為達成本會宗旨的必要活動;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依法代表本會對外行使本會擁有的一切權力;

4)依章召集會員大會,提交當年工作報告與財務決算,並提交下年度工作計劃及財務預算;

5)批准會員入會、退會及開除會員會籍;

6)籌設秘書處並領導秘書處工作、僱用其職員,聘請法律顧問、核數師和其他顧問;

7)確立入會費及周年會費金額,接受會員或第三者的捐贈、資助或撥款;

8)管理、取得或處置本會財產,又或對之設定負擔;

9)在必要時,可組織專門工作小組。

二、理事會的權限可授予會長,但有關開除會籍的決議權除外。

第二十二條

會長及副會長的權限

一、會長的權限如下:

1)對外代表本會;

2)領導本會的各項行政工作;

3)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副會長的權限是協助會長工作,並在其缺席或臨時不能視事時按序替代之,又或在會長授權下代表會長召集和主持會議。

第二十三條

文件的簽署

簽署任何對外有法律效力及約束性的文件、合同,必須由會長或其委任的一名理事和一名副會長聯署方為有效,但開具支票及本會銀行戶口之運作時,具體方式須由理事會決定之。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三至五人組成,但人數必為單數。每屆監事會人數由現屆理事會最後一次會議議決,但首屆監事會人數由創會會員決定。

二、監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兩名。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的運作

一、監事會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監事長認為必要時或過半數成員提出請求時,則召開特別會議。

二、監事會會議須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會議之任何議案,須有出席者多數贊成方得通過。如表決時票數相等,則監事長或其代任者有權再投一票。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權限

監事會權限如下:

1)監督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審查本會帳目,核對本會財產;

3)對本會運作的年報及賬目製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第二十七條

秘書處

秘書處向理事會負責,為本會處理日常具體會務之機構,尤其協助理事會及監事會處理日常會務及文書工作,其人員的職位和數目由理事會訂定,並由理事會聘用或撤職。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二十八條

收入

本會經費收入為:

1)入會費;

2)周年會費;

3)會員或非會員的公、私實體捐款、資助或贈與;

4)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會費

會費的額度和交納方法由理事會規定。本會對於已繳交的會費在任何情況下均不退還。

第三十條

帳簿

本會須設置財務開支帳簿,並須每年一次將上述帳簿呈交本會的核數師查核。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章程的修改及本會的解散

本會章程的修改權和本會的解散權專屬會員大會。該大會除必須按照本會章程第十六條規定召集外,還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1)必須闡明召開會議之目的;

2)修改章程的決議,必須經出席大會的會員四分之三多數通過方為有效;

3)解散本會的決議,必須經本會所有會員四分之三多數通過方為有效;

4)解散本會後,應將所有屬於本會的財物捐給本地慈善、公益或公共機構。

第三十二條

章程的解釋

本會章程任何條款之解釋權歸理事會。

第三十三條

過渡性規定

本會註冊後一年內,須舉行會員大會,選出本會各組織的據位人。其間本會的管理工作由創會會員負責。

第三十四條

章程文本

本章程以中文和葡文兩種文字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登載。對章程存疑處之解釋,概以中文為準。

二零零四年一月十七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黃顯輝


Ou Mun Toi Iao Keng Un Kong Vui

第一號會議錄

於二零零三年九月二十六日晚上八時,Ou Mun Toi Iao Keng Un Kong Vui(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Agentes Aposentados da Polícia de Segurança Pública de Macau”)於澳門鵝眉街6-6A號怡景臺大廈七樓H座,按法律及章程的規定,以第一次召集的方式舉行會員特別大會。

大會審議本會章程的修改,並獲得大會的一致通過。

經通過,本會的章程改為如下:

澳門退休警務人員協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Associação de Polícias Aposentados de Macau ”,中文:澳門退休警務人員協會,會址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鵝眉街6-6A號怡景臺大廈7樓“H”。

第二條

(宗旨)

澳門退休警務人員協會是一個非牟利的社團,在章程範圍內進行活動同時遵守澳門的法例,其宗旨是:

a)維護會員的正當利益;

b)推動會員間的團結,互相幫助;

c)發展文化活動,娛樂及會員之緊密聯繫。

第二章

會員的權利及義務

第三條

(類別)

本會的會員分為正式會員及名譽會員。

第四條

(正式及名譽會員)

一、正式會員是所有澳門退休警務人員,及非退休警務人員但服務於紀律部隊,且未受紀律處分,有利於社團宗旨之謀求的個人,其如同已註冊的會員及履行章程之義務。

二、對本會作出的行為或對本會作出的貢獻或奉獻捐贈的自然人或法人,會員大會可在理事會的提名下,確定成為名譽會員資格。

三、經理事會提議,會員大會可將名譽主席這一最高榮譽名銜授予那些被認為曾對本會積極協助且貢獻傑出的名譽會員。

第五條

(正式會員的入會)

一、正式會員是透過其中一名註冊會員之提名而被理事會接納,在請求書內需記錄接受相關的會員章程。

二、提出推薦須使用由理事會核准的有關表格進行,而理事會可要求推薦者提供所需之任何資料及證明。

三、盡可能於接收提名申請書或於接收要求作出的解釋後所進行的首次理事會會議上作出決定,對不批准的決議可向會員大會提出上訴。

第六條

(名譽會員的入會)

名譽會員是由會員大會按本章程之規定宣告。

第七條

(正式會員的權利)

一、正式會員之權利為:

a)選舉及被選舉出任本會機構的任何職務;

b)參加會員大會,並對任何事項提出討論、建議及表決;

c)推薦新會員入會;

d)以書面或口頭方式要求提供一切與本會會務有關的資料;

e)參加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及

f)享有本會給予的一切優惠,但須符合為該等優惠而定的條件。

二、欠繳會費逾一年的正式會員不可行使上款所定的權利。

第八條

(正式會員之義務)

正式會員之義務為:

a)遵守本會章程的規定及本會各機構的合法決議;

b)熱心擔任被選舉或被委任出任的職務;

c)熱心為被要求參與的以推展會務的活動作出貢獻;及

d)依期繳交會費。

第九條

(會費)

一、欠繳會費逾一年,將由理事會以書面方式通知正式會員於三十日內清付欠繳的會費。

二、在上款所定期限過後仍未清付欠繳會費的正式會員可由理事會以決議開除其會籍。

第十條

(會員資格的自動放棄)

會員可透過書面通知理事會而放棄會員資格。

第十一條

(會員的開除)

一、理事會可開除任何正式會員的會籍,而會員大會可開除任何名譽會員的會籍,但僅以會員不履行法律或章程所規定的義務,或因會員作出有損本會的聲譽或不適當實現本會宗旨的行為或違例的情況為限。

二、開除會員的會籍前,理事會須先聽取開除所針對的會員的意見,但屬第九條第二款的情況除外。

三、會員有權在十五日內對有關的決議向隨後首次舉行的會員大會提出具中止效力的書面上訴。

四、對會員大會的決議不得申訴或上訴。

五、自行退出或被開除會籍的會員無權索回任何的金額或分享組成本會財產的任何金額或資產。

第三章

會內機構

第十二條

(機構)

本會機構為: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及

c)監事會。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由全面行使會員權利的會員組成,且設有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組成的主席團;主席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主席代任。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的會議)

一、會員大會的會議由主席召集。

二、會員大會會議的召集,須於開會日至少八日前,以掛號信寄給會員住所或透過簽收簿的方式作通知。

三、在召集通知書內應指明開會日期、時間和地點,以及工作議程。

四、會員大會於每年三月底之前召開平常會議。

五、會員大會由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或由應三分之一以上會員的申請而召集特別大會。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法定人數及決議)

一、會員大會在第一次召集時只能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方可運作。

二、如得不到上款所指的法定人數,會員大會只能在召集通知書所指的第二次召集日期及時間內舉行,但第二次召集與第一次召集的時間的相隔不得少於一個小時。

三、會員大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會議會員的絕對多數票,但屬以下兩款所規定的情況除外。

四、關於修改本章程的決議須取決於第三款所指會員的四分之三的票。

五、關於解散本會的決議須取決於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票。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的權限)

在不影響行使法律所賦予的其他權限下,會員大會之主要權限為:

a)定出本會的指引方針;

b)討論、表決及通過本章程的修改,以及經會員大會通過的內部規章的修改;

c)以不記名的投票方式選舉本會各機構的成員;

d)審議及通過理事會的年度資產負債表、報告和帳目,以及監事會的有關意見書;及

e)審核及通過理事會編制的年度預算及修訂預算。

第十七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由九名成員組成,其中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當主席不在及需迴避時替代之,一名秘書、一名司庫及五名理事組成。

二、在不影響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理事會應有的其他權限下,理事會每一成員亦可擔任理事會以決議委託的特定職務。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權限)

為實現本會的宗旨,理事會有確保本會運作及負責平常會務管理的權限,尤其是以下有權限:

a)作出為實現本會宗旨所需的一切行為;

b)透過其主席或為此而特別委任的其他成員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c)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d)議決接納正式會員的加入及建議會員大會宣告的名譽會員;

e)定出會員需繳的最低會費;

f)管理本會的資產;

g)決定、主持及組織本會的活動;

h)制定內部規章;

i)編制每一年度的資產負債表、報告及帳目;

j)準備及提交會員大會的年度預算;及

k)行使法律或章程並無賦予本會其他機構的權限。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運作)

一、理事會將定出周期性會議表,其理事會議應至少每月舉行一次。

二、經主席召集可舉行特別會議。

三、於召集平常會議或特別會議時,主席應以書面方式列明有關的議程,並至少於四十八小時前將議程交給理事會各成員。

四、理事會只能在其多數成員出席下開會。

五、理事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多數票。

第二十條

(約束)

一、本會須對理事會主席、副主席及司庫的聯合簽名負責,或其中一人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為此而特別委任的其他理事會成員的簽名負責。

二、本會亦須對會員大會透過決議而自由定出的規定,或一名或多名經理事會委任的受託人依理事會所定的權限及規定所作的行為負責。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組成。

二、除法律及章程賦予的職責外,監事會尤其有權限監察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及就理事會制定的資產負債表、年度報告及帳目發出意見書。

三、監事會為履行其職責可要求理事會提供必需或適宜的資源,尤其是關於會計領域方面的資源。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的會議)

一、監事會於每年二月底之前舉行一次平常會議。

二、監事會可由其主席主動或由其主席應監事會兩名成員或理事會的要求,而召集特別會議。

三、監事會以其成員的多數票表決。

第二十三條

(本會機構主席及其他成員的代任)

一、如本會機構的主席推辭、放棄或喪失委任,又或長期因故不能視事時,有關的機構應在事發後首次舉行的平常會議上在各成員中選出新主席,並在具被選舉權的會員中為該機構增選一名新成員,但須由隨後舉行的首次會員大會以決議追認。

二、如本會機構的成員推辭、放棄或喪失委任、又或長期因故不能視事時,其代任人應由該機構的其餘在職成員在具被選舉權的會員中委任,但須由隨後舉行的首次會員大會以決議追認。

三、如經會員大會選出的機構中的一半或一半以上據位已被增選或被代任,則不適用上兩款的規定,且應在三十日內召集新的選舉會。

第二十四條

(任期)

一、由本會選舉產生的本會各機構據位人的任期為兩年,並可接納連任。

二、屬第二十三條所指的情況,獲選出或獲委任代任的成員出任職務至其被代任人的任期屆滿為止。

第二十五條

(決定性投票)

理事會主席及監事會主席在票數相同時有決定性的一票。

第四章

本會之解散

第二十六條

(法定人數)

在為解散之目的而召集的會員大會上須獲得有選舉權之會員的四分之三以上讚成,會員大會才能作出解散本會之決定。

第五章

會徽

第二十七條

(會徽)

本會採用以下的會徽:

第六章

最後及過渡性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未訂明事項)

本章程未訂明事項,概依規範社團的法律規定處理。


澳門華人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總經理
陳達港
會計主管
廖國強

BANCO COMERCIAL PORTUGUÊS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03

O Técnico de Contas,
António Lau

O Director Geral,
António Maria Matos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MACAU BRANCH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03

O Gerente-Geral,
Chan Kin Yip
O Chefe de Contabilidade,
Winnie Lou

BANCO DE DESENVOLVIMENTO DE CANTÃO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03

Gerente Geral,
Guo ZhiHang
O Chefe de Contabilidade,
Lucia Che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