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4/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2004

刊登日期:

2004.1.28

版數:

417

  • 將政府駐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續期
私營機構 :
  • 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現行特許合同第十四條(b)項、並按照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Arnaldo Ernesto dos Santos工程師作為政府駐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續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之每月報酬為$ 9,200.00(澳門幣玖仟貳佰元整)。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四年一月十九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零四年一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2004

    刊登日期:

    2004.1.28

    版數:

    417

    • 將政府駐新福利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續期
    私營機構 :
  • 澳門新福利公共汽車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現行特許合同第十五條,並按照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李鎮東工程師作為政府駐新福利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續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之每月報酬為$ 6,600.00(澳門幣陸仟陸佰元整)。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四年一月十九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零四年一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6/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2004

    刊登日期:

    2004.1.28

    版數:

    417-418

    • 委任政府駐澳門自來水有限公司代表
    私營機構 :
  • 澳門自來水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6/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現行特許合同第十五條,並按照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林潤中工程師作為政府駐澳門自來水有限公司代表,任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之每月報酬為$ 6,600.00(澳門幣陸仟陸佰元整)。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四年一月十九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零四年一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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