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零四年一月二十八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跨境汽車貨運從業員協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名稱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四年一月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04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內第一卷第1號,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8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跨境汽車貨運從業員協會』

«Associação de Transporte de Mercadorias Além Fronteiras — Macau»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一)本會定名為『澳門跨境汽車貨運從業員協會』,葡文為“Associação de Transporte de Mercadorias Além Fronteiras — Macau”;以下簡稱「本會」。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有關法律,尤其是一九九九年八月三日之法律第2/99/M號及《民法典》有關之規定所管轄。

(二)本會之會址設於澳門海灣南街319號地下。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得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條

(宗旨及存續期)

(一)本會以聯絡從業員,提高同業之專業水平,團結互助,保障會員經營往來進出中國境內的各種運輸活動,以務實的態度促進兩地物流運輸業務發展。

(二)本會之存續期無限制,從註冊成立之日起開始運作。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

(會員資格)

(一)凡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居民,持有永久居民身分證,從事跨境汽車貨運及有關人員,願意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特區法律和本會會章,均可申請加入為會員。

(二)申請入會須填寫申請表,附近照兩張,身分證件影印本一份,由本會會員一人介紹(創會期間可免),經理事會甄別核准。

第四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本會會員享有法定之權利及義務,包括:

(一)會員權利:

1. 參加會員大會,討論會務事宜;

2. 選舉或被選舉權;

3. 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4. 介紹新會員入會。

(二)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及各內部規章;

2. 維護本會之聲譽及參與推動會務的發展;

3. 按時繳交會費;

4. 會員無故欠交會費三個月者,經理事會議決,得中止其會員之權利;超過一年者,作自動退會論。

5. 會員如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特區刑事法律和本會會章,或對本會聲譽和利益造成損害,由理事會建議會員大會通過確認,得視情節嚴重性予以告誡或撤銷其會籍或進行法律追究。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五條

(組織架構)

(一)本會組織為: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二)上述各組織成員之職務不得同時兼任,每屆任期為三年,由會員大會從具有投票權之會員中選出,並可連選連任。

第六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所組成;

(二)會員大會由大會主席團負責,其中設一位大會主席,一位副主席及一位秘書;

(三)大會主席之主要職責為召集及主持大會,如主席出缺,則由副主席接替。

第七條

(會員大會職責)

會員大會除擁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外,尚負責: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本會各機關成員之職務;

(三)審議及通過理事會和監事會所提交之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意見書;

(四)通過本會的政策、活動方針及對其它重大問題作出決定;

(五)在會員紀律處分及開除會籍之問題上具最高決策權;

(六)對其他與本會有關而不屬其他機關職責之事宜作出決議。

第八條

(會員大會會議)

會員大會分為平常會員大會和特別會員大會。

(一)平常會員大會每年第一季內召開一次,並最少八天前以掛號信件或簽收之方式通知會員;

特別會員大會得由理事會、監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請求召開,但必須以書面說明召開大會之目的及欲討論之事項;

(二)經第一次召集,應最少有一半會員出席,會員大會方可召開及決議;

(三)於第一次召集開會時,如出席會員不足上述之法定人數,大會得於半小時後經第二次召集後舉行,屆時無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大會都可以合法及有效地進行決議;

(四)會員大會的一般決議,以超過出席者之半數之票通過。

第九條

(理事會)

理事會是本會的管理及執行機關,由5至29名奇數成員組成,其中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其餘各理事之職務由理事會決議指定。

第十條

(理事會之職責)

理事會是本會之執行機構,負責日常之管理及行政工作,除擁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外,尚負責:

(一)制定本會的政策及活動方針,並提交會員大會審核通過;

(二)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維持本會的會務及各項活動;

(三)按會務之發展及需要,設立各專責委員會、小組及部門,並有權委任及撤換有關之負責人;

(四)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會務報告、賬目和監事會交來之意見書;

(五)擬定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六)通過邀請傑出人士為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榮譽顧問及顧問;

(七)審批入會申請;

(八)制定會員之會費。

第十一條

(理事會之會議)

(一)理事會會議定期召開,會期由理事會按會務之需要自行訂定;並由理事長召集或應三分之一以上之理事請求而召開;

(二)理事會會議須有過半數之成員出席方可決議;其決議是經出席者之簡單多數票通過,在票數相等時,理事長除本身之票外,具有投決定性一票的權利。

第十二條

(本會責任之承擔)

(一)本會一切責任之承擔,包括法庭內外,均由理事長及秘書長或任何一位副理事長聯名簽署方為有效。但一般之文書交收則只須任何一位理事簽署。

(二)只有理事長或經理事會委任的發言人方可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言。

第十三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三至七名奇數成員組成,其中設一位監事長;

(二)監事會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負責監察本會之運作及理事會之工作,對本會財產及賬目進行監察及對理事會之報告提供意見。

第十四條

(財政來源)

(一)本會的收入包括會員基金及會費,來自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的收入和收益,以及將來屬本會資產有關之任何收益;

(二)本會得接受政府、機構及各界人士捐獻及資助,但該等捐獻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第十五條

(支出)

本會之一切支出,包括日常及舉辦活動之開支,必須經理事會通過確認,並由本會之收入所負擔。

第十六條

(會徽、會章)

本會得使用會徽、會章,其式樣將由會員大會通過及公佈。

與正本相符

二零零四年一月十五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石立炘(Paulino Comandante)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管理專業協會章程之修改

a)章程新修改之部份:第一條,第二條第一款,第七條第二款,第八條,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一及第三款,第二十一條第一及第二款,第二十三條第一、第二及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二、第三及第四款,及第三十二條;

b )新加入之章程:第三條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d項,第三章第五節的顧問委員會現更改為第二十九條;

c)修改章程之排序:第二十九至三十五條更改為第三十至三十六條;

d)刪除章程:第六章及第三十六條,第七條第三款,第二十三條第四及第五款,以及第二十四條第五款。

修改後協會章程之完整文本如下:

第一章

名稱、制度、地址和宗旨

第一條——澳門管理專業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Gestão (Management)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Management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受本章程和可適用於本地區法人的法例規範。

第二條——一、本會會址設於澳門上海街一百七十五號中華總商會大廈九樓。

二、經理事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

第三條——一、本會之宗旨是在工商業、公共事業、各種機構中推廣管理學之理論及其應用。

二、本會之目標為:

a)提高管理愛好者之專業能力及水平;對特邀會員及團體會員提供技術性協助;

b)為會員提供場所,以便探討管理學方面的事宜;加強與工商業、學術機構及政府等各方面之聯繫;

c)搜集及傳遞訊息,提供條件以便利會員研究管理學之有關問題;

d)舉辦培訓課程,設立獎學金、獎品及其他獎勵辦法,以提高管理水平;

e)與其他同類型之組織保持聯繫及合作,以溝通訊息及交流經驗;

f)提供其他服務及舉辦各項與本會之一般或特定宗旨有關的活動。

三、為貫徹以上兩款所述的宗旨,本會可在本地區設立享有制訂本身章程、學術、教學、行政和財政自治的高等教育機構,以及與類似的組織合組有限公司。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一、本會會員分為五類,即:

a)名譽會士;

b)會員;

c)普通會員;

d)特邀會員;

e)團體會員。

二、本會會員資格如下:

a)名譽會士—— 對管理理論或實踐有特殊貢獻的傑出人士或積極支持本會之發展者,可被邀為名譽會士;

b)會員 ——任何持有與管理學有關之文憑或具有管理專業資格者或在公司、學術機構或政府部門中擔任管理者,可申請為會員;

c)普通會員——未具備上述會員資格,但對管理理論或實踐有興趣並經適當推薦之人士可為普通會員;

d)特邀會員——凡傑出的私人機構、公共機構或政府部門,經理事會之邀請可為特邀會員;

e)團體會員——公司、社團和其他組織可根據理事會所定之標準被接納為團體會員;

f)會員需繳付入會費及年費,惟永遠會員則只需一次過繳交由理事會訂定之會費;

g)年齡在十八歲以上之人士才有資格成為個人會員。

第五條——一、名譽會士是終身制且不需繳付任何入會費及年費。

二、普通會員擁有個人會員之一切權利及有權參加會員大會,但沒有投票權,並且不能成為理事或本會各組織機關之成員。

三、特邀會員有權委派一位全權代表,此代表擁有會員之一切權利及義務,同時可委派六位代表參加本會為會員舉辦之一切活動。

四、團體會員有權委派一位全權代表,該代表可擁有會員之一切權利及義務,同時有權委派兩名代表參加本會為會員舉辦之一切活動。

第六條——一、名譽會士可由常務理事會向理事會推薦及接納,或由理事會主動邀請。

二、申請其他各類會員資格,需根據理事會所定之規則,向常務理事會遞交一份書面申請。

三、常務理事會是否接納任何申請有絕對決定權。必要時,可在決定前要求申請人提供有關資料。

四、如申請不被接納,常務理事會有權不公佈原因。

第七條——一、會員大會可自行決定或經理事會推薦邀請對本會有傑出貢獻或對促進管理學發展有成就之人士加入本會為名譽會長。

二、名譽會長為終身制。

第八條——本會常務秘書特別具有以下權限:

a)透過秘書處確保本會的行政工作;

b)組織及更新會員的登記資料;

c)編制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會議紀錄。

第九條——一、除永遠會員外,各種會員需在每年一月一日繳交年費。在六月三十日後入會之新會員只需繳交該年一半之年費。

二、接納新會員入會時,應即發出通知書徵收入會費及年費。並付上本會會章及內部規章一份。會費需在通知發出後三十天內繳交,遲交會費將會被取消入會資格。

第十條——本會會員擁有下列權利:

a)有權在會員大會中投票選舉或被選為本會理事,但第五條第二款所規定者除外;

b)參加本會舉行之所有活動;

c)享用本會所有之一切設備。

第十一條——本會會員具下列義務:

a)繳付由理事會決定之入會費及年費;

b)遵守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c)協助及支持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第十二條——一、如遇下列情況即喪失會員資格:

a)書面向常務理事會要求退會;

b)除理事會接受其解釋者外,欠繳 年費三個月以上或於發出第二次書面通知後仍不予理會者或拒絕繳交所欠會費者;

c)其行為有損本會聲譽及形象者。

二、經常務理事會提出由理事會決定,任何會員由於其行為或意見有損會員形象,可能被取消會員資格,此決定需由理事會半數以上理事通過。有關會員有權參加該次理事會,開會通知需於十日前遞交有關會員。在會上,該會員有權為自己辯護但不能在投票時在場。如因任何原因,該會員不能參加會議為自己辯護,作棄權論,但該會員有權向會員大會提出上訴。

三、理事會可根據情況決定暫停該會員的權利不超過六個月以代替開除該會員的資格。

第三章

本會之組織機關

第一節

組織機關

第十三條——一、本會的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和顧問委員會。

二、上述之組織機關成員任期為貳年。

第二節

會員大會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由所有有選舉權之會員組成,其決議在法定範圍內具有最高權力。

第十五條——一、會員大會由主席團主持。主席團由主席壹人和秘書貳人組成,由本會有選舉權之會員選出。

二、主席之權限為領導大會的工作和主持大會。

三、第一秘書之權限為協助主席及當主席缺席或因事暫時缺席時代行主席職務。

四、第二秘書之權限為協助第一秘書及共同作大會之會議紀錄。

五、委員會之空缺須在下一屆會員大會中如數選出補上。

第十六條——一、會員大會須在一年之首季舉行。具體時間、地點則由主席團主席決定。

二、上述之會員大會名為週年會員大會,其議程須包括:

a)討論及通過理事會之報告和財務報告;

b)討論及通過監事會之書面意見。

第十七條——特別會員大會須由主席團主席召集或應理事會、監事會之要求或不少於五分一有投票權之會員之要求,而該要求須涉及某項特殊性質事務而舉行。

第十八條——一、會員大會須由主席團主席在最少十天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會員;如討論事項為特別迫切者,則通知期可縮短為不少於三天。

二、書面通知應具有會議之確定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的會議議程。

第十九條——一、每次會員大會之法定人數應由不少於半數有選舉權之會員所組成。

二、到開會時間,到會者少於法定人數,會員大會須延遲一小時後舉行,到時則人數不論。

三、除章程明確規定的情況外,決議必須獲具投票權的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通過方為有效。

四、倘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主席有權投決定性之一票。

第二十條——會員大會特別具有以下權限:

a)選出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各成員,但根據第二十一條第一款b)項推選入閣者除外;

b)討論及通過第十六條第二款之有關報告及財務報告;

c)按第三十四條對修訂規章之建議作出決議;

d)追認理事會關於加入當地、區域或國際性質相同之組織之決議;

e)按理事會之建議及監事會之書面意見轉移本會之不動產;

f)對涉及第十二條第二款之上訴作出決定;

g)對本會之解散或與本地性質相同 協會之合併作出決議。

第三節

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一、本會的工作由理事會負責管理,其成員不得超過三十三人,包括當然成員的名譽秘書長,各成員的委任方式如下:

a)在每年會員大會上,從有選舉權之會員中選出為數不超過二十六人為成員;

b)餘數成員由新組成的理事會成員推選入閣。

二、理事會從其成員中互選出主席一名、副主席七名、名譽秘書長一名和名譽司庫一名。

三、理事會之正副主席分別擔任本會之會長及副會長。

四、理事會之任何空職應在下一屆會員大會中如數選出補上,但獲推選入閣之原有成員除外。

五、倘由會員大會選出之理事會成員,其空職超過三分之一,理事會須推選如數之成員直到下屆會員大會之舉行。

第二十二條——一、理事會大會須每半年舉行一次。特別會議可由主席召集或由不少於五名理事之要求而舉行。

二、決議須由半數以上票數確定,倘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主席有權投決定性之一票。

三、作出決議之法定人數不得少於理事會成員之半數。

四、理事會可邀請對管理專業有出色貢獻之本會會員或非會員以諮詢資格參加會議。

第二十三條——一、本會的日常管理由按照第二十一條第二款選出而組成的常務理事會負責。

二、常務理事會應主席的召集或最少兩名成員之要求而舉行。

三、常務理事會可授權其中一名成員作出單純事務的行為或將其認為適當的權力授予受任人。

第二十四條——一、主席特別具有以下權限:

a)代表本會,但不妨礙第二十五條 第二款第f)項的規定;

b)領導及管理本會之所有工作;

c)召開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

d)委任顧問委員會成員。

二、副主席之權限為協助主席及當主席缺席或因事暫時缺席時暫代主席一職。

三、名譽秘書長特別具有以下權限:

a)監管及領導本會的行政人員;

b)協調秘書處與理事會的工作。

四、名譽司庫特別具有以下權限:

a)監管及簽署本會的帳目;

b)監管本會收入的收取情況;

c)支付本會之開銷;

d)在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的要求 下,向其提交有關本會財政狀況的資產負債表。

第二十五條——一、理事會之權限為創造條件實現本會之宗旨。

二、理事會特別具有以下權限:

a)科處會員;

b)通過本會之內部規章;

c)招聘或開除職員,制定其薪金,報酬和執行有關的紀律工作;

d)簽訂本會管理所需之合約及各項文件;

e)制定及向週年會員大會呈交週年報告、財政報告及下一年度之活動計劃;

f)在法庭內外作為原告或被告代表本會;

g)當需要時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h)任命及協調各委員會和工作小組;

i)在常務理事會的建議下確定會員之入會費及年費;

j)對本會基金之分配作出決議;

k)對本會加入本地、區域或國際相同性質之組織作出決議;

l)接受津貼、捐贈或遺贈。

三、理事會可將上款b)、c)、d)、f)、h)和l)項的權限授予常務理事會。

四、本會的簽名方式為由理事會叁名成員簽署,其中壹名須為主席或代主席。

第四節

監事會

第二十六條——一、監事會的權限為監督本會的工作,監事會由名會員組成,其中壹人為主席。

二、監事會之成員應由會員大會從有選舉權之會員選出。

第二十七條——一、監事會應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特別會議可由主席或應監事會中任何壹名成員之要求召開。

二、決議應由半數以上票數確定,倘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時,主席有權投決定性壹票。

第二十八條——一、監事會之權限為熱誠地按法律及章程執行監察。

二、監事會特別具有以下權限:

a)對理事會之報告、財政報告及其他事項提出書面意見;

b)如各成員一致通過,可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c)參加會員大會,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但其成員在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中無表決權;

d)在適當時檢查本會帳目及證實資金平衡。

第五節

顧問委員會

第二十九條——一、顧問委員會由具備學術或重要專業資格或對本會有卓越貢獻的人組成,負責就本會的一般事務管理上輔助本會主席。

二、顧問委員會成員應本會主席或理事會的建議下,由本會主席邀請入閣。

第四章

財政

第三十條——一、本會之經費可由經常性收入及非經常性收入負擔。

二、經常性收入:

a)會員入會費,每年會費及其他會員捐贈;

b)本會產業收入,銀行存款利息及本會之一切服務收費。

三、非經常性收入:

a)對本會的補助金;

b)其他收入,如本會獲得之捐贈或遺贈。

四、本會之基金用途祇能作為擴展及執行本會之宗旨,此外,不能將基金任何部份直接或間接以股息,獎金,或其它形式轉交予本會會員。

五、上款不包括支付薪金給予為本會服務之職員,雜務員及會員,並不能阻止歸還經雙方同意之合理利息予暫借款項給本會之會員。

第三十一條——本會開支,必須經由常務理事會多數成員批准,但經常性管理開支可由主席、代主席或有書面授權證明之專責人員批准,至於授權事宜,有關人士須以書面通知其餘常務理事會成員。

第三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以本會名義在銀行開設戶口,此戶口之使用,須最少由兩名常務理事簽署,而該兩名常務理事,其中一名須為本會之名譽司庫,若名譽司庫缺席時,可由理事會主席或其中一名副主席代行。

第三十三條——本會有需要時可聘用專業核數師。該核數師之報告書將由監事會呈交每年之會員大會公佈。

第五章

解釋及修改會章

第三十四條——倘對本章程或內部規章的適用有任何疑問,則以理事會之決定為最高準則。

第三十五條——一、修改本會章程需在會員大會中進行。

二、上款所述的大會決議必須獲具投票權的出席會員之四分之三或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六條——一、上條所述的大會,在第一次召開時,必須最少有半數具投票權之會員出席方可舉行。

二、經過最少十日後,第二次召開時,不論具投票權之會員出席人數多少,均可舉行會議和進行決議。

私人公證員 艾維斯


大豐銀行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O Administrador,
Sio Ng Kan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Kong Meng Hon

BANCO COMERCIAL DE MACAU, S.A.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03*

(Expresso em Patacas)

* 請查閱:重新刊登

Director da Contabilidade,
António Candeias Castilho Modesto
Presidente da Comissão Executiva,
António Maria Matos

凱基證券亞洲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根據7月5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之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76條之公告)

二零零三年十月三十一日資產負債表

澳門元

損益表由二零零三年一月一日至二零零三年十月三十一日(結業日)

澳門元

二零零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董事
鄺民彬
財務主管
鄭艷芬

業務報告之概要

本分行從事有價證券交易中介人業務,於二零零二年開始運作。本分行隸屬凱基證券亞洲有限公司,乃一間按照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註冊之持牌證券經紀商。

鑑於分行成立所需之額外費用及經濟持續不景,總行已在二零零三年三月期間通報澳門金融管理局有關終止澳門分行業務的意向,並已於二零零三年十月三十一日正式終止業務。

二零零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董事
鄺民彬

外部核數師意見書之概要

致:凱基證券亞洲有限公司管理層

本核數師已按照國際審計準則完成審核凱基證券亞洲有限公司澳門分行二零零三年一月一日至二零零三年十月三十一日(結業日)的帳目,並已於二零零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就該份帳目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書。

本核數師已將隨附的帳目摘要與上述經審核的帳目作一比較。編製帳目摘要為管理層的責任。

本核數師認為,隨附的帳目摘要與上述經審核的帳目相符。

為更全面了解貴分行的財務狀況及經營業績,隨附的帳目摘要應與經審核的帳目一併參閱。

二零零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信達會計師事務所
註冊核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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