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零四年一月十四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透過辦公室主任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五日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區寶如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公關督導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零四年二月八日起續期一年。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九日批示:

梁建庭、戴健良——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為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第一職階三等文員,首位由二零零四年一月一日起生效,第二位由二零零四年一月七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透過辦公室主任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二日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一條第一及第二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三款及第二十六條第一及第三款規定,李炳時學士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該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三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480點。

透過辦公室主任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九日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五款及第二十八條第一款b項規定,關健民及羅偉明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分別為第六及第一職階助理員,薪俸點為150、100點,各自由二零零四年一月一日及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

二零零四年一月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審 計 署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審計長於二零零四年一月七日的批示:

徐錦波、梁煥庚、胡兆威及黃少鴻,於二零零三年十一月十九日第四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評核成績中,分別排名第四、第五、第七及第十二名,根據第11/1999號法律第二十五條及經第17/2000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8/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獲臨時委任為本署人員編制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填補第17/200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8/1999號行政法規設立而未填補之空缺,由就職日起生效。

冼尚輝、張志強、陸耀祥、江暹珍、黃妙嫦、吳蔚、陳幗婷及許鑽儀,於二零零三年十一月十九日第四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評核成績中,分別排名第一至第三、第六、第八至第十及第十三名,根據第11/1999號法律第二十五條及經第17/2000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8/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四款的規定,獲臨時委任為本署人員編制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填補第17/200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8/1999號行政法規設立而未填補之空缺,由就職日起生效。

———

二零零四年一月九日於審計署

綜合事務局局長 區惠華


警 察 總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第一、三、五款的規定,延長徵用旅遊局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林小番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期限,自二零零四年一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於警察總局

警察總局局長 白英偉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七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辦公室第三職階熟練助理員杜健楓及涂錦耀的散位合同獲准以同一職級及職階續期一年,各自由二零零四年一月十五日及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七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辦公室第五職階助理員洪勝健之散位合同獲准以同一職級及職階續期六個月,由二零零四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零四年一月八日之批示:

根據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六條及第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續聘鄧寶國為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由二零零四年二月十四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

二零零四年一月八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鄧寶國


行 政 暨 公 職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行政長官作出的批示:

根據八月十二日第11/96/M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賦予以下團體行政公益法人的資格:

澳門提柯區坊眾互助會;

下環區坊眾互助會。

———

二零零四年一月二日於行政暨公職局

局長 朱偉幹


印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一月七日的批示:

本局照相排版葡文科科長Eduardo Jorge da Silva Barroso ——根據經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四條的規定,其有關職位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由二零零四年一月十四日起生效。

本局會計暨財產科科長黃志雄——根據經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四條的規定,其有關職位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由二零零四年二月二日起生效。

本局第六職階裝訂員余志強——根據經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及第二款b項,並配合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二款a項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裝訂暨後整工場主管,為期一年。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並配合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將本局專業技術人員組別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李潔群以確定委任方式委任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以填補二月二十四日第6/97/M號法令所設立的職位。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第八款a項,並配合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將本局行政人員組別第二職階二等文員戴嘉莉及Fernando Jorge Lopes Sabugueiro以確定委任方式委任為第一職階一等文員,以填補二月二十四日第6/97/M號法令所設立的職位。

本局第五職階散位照相平版拼版員盧志強——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任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為期一年,由二零零四年一月十四日起生效。

按照本人於二零零四年一月七日的批示:

本局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朱耀光,屬編制外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其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並執行相關職務,由二零零四年一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

二零零四年一月十四日於印務局

局長 馬丁士


民 政 總 署

決 議 摘 錄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零三年十月二十四日所作之決議: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環境衛生及執照部的Lisa dos Santos Lewis及行政輔助部的Isabel Fátima da Silva Paiva,獲准續有關散位合同,為期一年,分別擔任第二職階二等助理技術員,薪俸205點,及第二職階三等文員,薪俸205點,自二零零三年十一月三日起生效。

批 示 摘 錄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零三年十月六日作出,並於同年同月十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建築及設備部第六職階半熟練工人梁壽光,獲准續有關散位合同,為期一年,並獲修改有關合同的第三條款,職級調整為同一職級第七職階,薪俸210點,自二零零三年十一月十一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零三年十月二十日作出,並於同年同月二十四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管理委員會員工黃小惠及梁潤勝獲准續有關散位合同,為期一年,分別擔任第六及第五職階助理員,薪俸150、140點,各自由二零零三年十一月三日及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零三年十月二十日作出,並於同年同月二十四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文化康體部第七職階熟練工人梁耀光,獲准續有關散位合同,薪俸240點,為期一年,自二零零三年十一月四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零三年十月二十日作出,並於同年同月二十四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下列員工獲准續有關散位合同,為期一年:

澳門藝術博物館第六職階熟練工人吳金生,薪俸220點,自二零零三年十一月二十日起生效;

行政輔助部的梁添勝及梁炳泉,分別為第六及第五職階助理員,薪俸150、140點,各自由二零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及十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建築及設備部:

吳容強、李煥樑及郭智偉,分別為第六、第五及第五職階熟練工人,薪俸220、200及200點,各自由二零零三年十一月十六日、十一月三日及十一月十一日起生效;

林家和、李公埠及陳英發,分別為第五、第五及第四職階半熟練工人,薪俸170、170及160點,分別自二零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十一月三十日及十一月十一日起生效;

陳世光及葉潤林,為第五職階助理員,薪俸140點,皆自二零零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道路渠務部:

何振東,為第三職階首席稽查,薪俸210點,自二零零三年十一月十二日起生效;

陳財友,為第五職階半熟練工人,薪俸170點,自二零零三年十一月十一日起生效;

方貞雪,為第六職階助理員,薪俸150點,自二零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零三年十月二十一日作出,並於同年同月二十四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市民事務辦公室第五職階熟練助理員陳滿威,獲准續有關散位合同,薪俸170點,為期六個月,自二零零三年十一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市民事務辦公室第四職階助理員梁美玉,獲准續有關散位合同,薪俸130點,為期一年,自二零零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零三年十月二十一日作出,並於同年同月二十四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衛生監督部下列員工獲准續有關散位合同,為期一年:

謝誓宏及黃志賢,為第三職階首席稽查,薪俸210點,分別自二零零三年十一月七日及十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鄧有榮、羅簡洪及鄭金華,分別為第五、第四及第四職階熟練助理員,薪俸170、160及160點,各自由二零零三年十一月三日、十一月二十二日及十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第六職階助理員,薪俸150點:卓智明、陳麗珍、吳傑友、馬華管、陳容大、吳結六、Carlito Valdez Sabado及梁容根,首兩位自二零零三年十一月八日起生效,第三位及第四位自二零零三年十一月十一日起生效,其餘分別自二零零三年十一月二日、十一月五日、十一月六日及十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第五職階助理員,薪俸140點:楊建如,自二零零三年十一月二日起生效;第二職階助理員,薪俸110點:李惠蓮,自二零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零三年十月二十二日作出,並於同月二十四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交通運輸部下列員工獲准續有關散位合同,為期一年:

第六職階熟練工人,薪俸220點:陳餘添、陳志強、鍾國民、鄺標根、呂景華及莫卓漢,皆自二零零三年十一月十三日起生效;第五職階熟練工人,薪俸200點:鍾志成、馮志明、楊忠民、木連李及胡華興,首位自二零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其餘自二零零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生效;第四職階熟練工人,薪俸180點:張國良、吳紹華、冼錦祥、林茂發、梁華堅、林惠泉、古力生、霍金穗、趙健回及譚志勝,首三位自二零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第四位及第五位自二零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第六位及第七位自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其餘分別自二零零三年十一月十六日、十一月十八日及十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楊樹根,為第五職階半熟練工人,薪俸170點,自二零零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林少強,為第六職階助理員,薪俸150點,自二零零三年十一月十七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零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作出,並於同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園林綠化部下列員工獲准續有關散位合同,為期一年:

蘇勝全,為第六職階工人,薪俸160點,自二零零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五職階助理員,薪俸140點:林金滿及陳容體,分別自二零零三年十一月十六日及十二月一日起生效;第四職階助理員,薪俸130點:袁漢初、蕭煥添、胡漢滔、尹力洪、譚順友、譚順明及余燕恩,首位自二零零三年十一月九日起生效,其餘自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第三職階助理員,薪俸120點:葉海城、李文龍及吳亞帶,皆自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零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作出,並於同年同月二十九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技術輔助辦公室第五職階助理員羅桂梅,獲准續有關散位合同,薪俸140點,為期一年,自二零零三年十一月四日起生效。

———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委員 關施敏


經 濟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代局長於二零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之批示:

本局散位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余穎思——應其要求解除有關合同,自其開始在統計暨普查局擔任職務之日起生效。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一日之批示:

邱潤華、蘇秀雯及龔鈞華,本局散位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重新訂立編制外合同,擔任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之職務,為期一年,分別自二零零四年一月一日、一月七日及一月四日起生效。

梁勤富及尤何幗卿,本局散位合同第一職階三等文員——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重新訂立編制外合同,擔任本局第一職階三等文員之職務,為期一年,分別自二零零四年一月一日及一月三日起生效。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五日之批示:

龐雪霏——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其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擔任本局第三職階助理員之職務,由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

二零零四年一月六日於經濟局

代局長 羅銳榮


財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統計暨普查局人員編制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Aurora Mercedes Campos da Silva,自二零零四年一月一日起以同一職級及職階調任到本局人員編制。

———

二零零四年一月九日於財政局

局長 艾衛立


勞 工 暨 就 業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二零零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冼詠恆及王靄雲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零四年一月十二日起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275的薪俸。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陳國強和曾健康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零四年二月十二日起續期一年,並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350的薪俸。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

黃寶華,自二零零四年二月十二日起續聘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

徐繼權,自二零零四年二月十二日起續聘為第三職階特級助理技術員,薪俸點為330;

João dos Santos Lopes Jr,自二零零四年二月十七日起續聘為第三職階首席行政文員,薪俸點為330;

周炳因,自二零零四年二月二十日起續聘為第五職階熟練工人,薪俸點為200;

趙智平,自二零零四年二月十六日起續聘為第四職階助理員,薪俸點為130。

———

二零零四年一月七日於勞工暨就業局

局長 孫家雄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Julieta Maria Coloane在社會保障基金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該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二等資訊技術員的薪俸點370點,自二零零四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胡錦強在社會保障基金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三職階二等資訊技術員的薪俸點390點,自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一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招家賢及陳莉莉在社會保障基金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275點,分別自二零零三年八月二十日及十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十二款的規定,本基金的定期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謝佩敏,由二零零四年二月二十日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根據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四款的規定,本基金的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吳美娟,由二零零四年一月二十二日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

二零零四年一月七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馮炳權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恤金的訂定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發出的批示:

(一)衛生局第三職階專科護士梁玉屏,退休基金會會員編號1767-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同一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一年服務年數作計算,由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5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前述通則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表二及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所指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澳門監獄第三職階首席行政文員João Paulino do Espírito Santo Dias,退休基金會會員編號1160-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同一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服務年數作計算,由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前述通則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表二及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所指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警員何社安之遺屬鄧秀娟、何曉嵐、何志龍及何偉業,退休基金會會員編號4862.3/P,其每月的撫恤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再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規定,由二零零三年六月二十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70點訂出,該撫恤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個前述通則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表二及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三款所指的年資獎金的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一月六日發出的批示:

(一)統計暨普查局第一職階特級助理技術員Maria Fátima José,退休基金會會員編號3788-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b項,即被健康檢查委員會宣告為長期絕對無擔任公共職務之能力,須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同一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二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零三年十一月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個前述通則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表二及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所指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九月二十八日第45/98/M號法令核准的《退休基金會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蕭威利學士兼職擔任退休基金會監察委員會主席職務之委任,由二零零四年四月一日起續期一年,其每月報酬相等於公共行政薪俸表的110點。

根據九月二十八日第45/98/M號法令核准的《退休基金會章程》第六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六款之規定,馮炳權學士兼職擔任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行政管理人職務之委任,由二零零四年四月一日起續期一年,其每月報酬相等於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薪俸之百分之二十。

———

二零零四年一月八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劉婉婷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一月六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由二零零四年二月五日起與黃碧琪及高家怡之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以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之職務,薪俸點為350,期滿可續約。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下指相應日期起,續期一年:

程嬋瑰、葉細根、黎意珍及官治波,為第三職階熟練工人,薪俸點為170,自二零零四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第五職階半熟練工人,薪俸點為170:梁景華,自二零零四年二月十四日起生效,黃漢華及譚俊偉,自二零零四年二月二十二日起生效;第四職階半熟練工人,薪俸點為160:鄭威全及李淑賢,各自由二零零四年二月一日及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五職階助理員,薪俸點為140:歐少華、陳秀芳及呂鶴群,各自由二零零四年二月十一日、二月十一日及二月十四日起生效;第四職階助理員,薪俸點為130:歐陽惠芳及莫永秀,自二零零四年二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陸超倫、趙善烽及李偉彬,首位為第三職階熟練助理員,薪俸點為150,自二零零四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其餘為第一職階熟練助理員,薪俸點為130,自二零零四年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

二零零四年一月八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陳炳森副警務總監


司 法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賴文威、黎小輝、龍漢威、黃為文、林弋、羅惠中又名羅慧中、李志揚、陳德昭、蘇盈康及莊進興,於二零零三年十月二十二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所公布之最後評核名單中,分別排名第一、第七、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二、第十六、第十七、第十九及第二十名——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九條規定,結合六月二十八日第26/99/M號法令第五條第一款、第三款b)項及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聯同第27/2003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九條之規定,獲錄取以散位合同制度修讀本局實習偵查員培訓課程,為期四個月,由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日起,並獲發放相當於現行薪俸表170點之月津貼。

王子健及楊育敏,於二零零三年十月二十二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所公布之最後評核名單中,分別排名第五及第十三名——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九條規定,結合六月二十八日第26/99/M號法令第五條第一款、第三款b)項及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聯同第27/2003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三條之規定,獲錄取以定期委任制度修讀本局實習偵查員培訓課程,為期四個月,由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日起,並維持收取其原職位之薪俸,分別為現行薪俸表210點及200點。

林健基、梁素霞、何硯亢、麥嘉明、何磊磊、張兒、麥劍釧、譚敏堅、黃海菱、梁志聰、黃國華、陳永豪、李小瑩、陳維添、李鑫、朱景燊及吳國輝,於二零零三年十月二十二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所公布之最後評核名單中,分別排名第二至第十六名、第十八及第十九名——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九條規定,結合六月二十八日第26/99/M號法令第六條第三款及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聯同第27/2003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九條之規定,獲錄取以散位合同制度修讀本局進入助理刑事偵查員職程之培訓課程,為期三個月,由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日起,並獲發放相當於現行薪俸表130點之月津貼。

楊适霖,於二零零三年十月二十二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所公布之最後評核名單中,排名第一名——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九條規定,結合六月二十八日第26/99/M號法令第六條第三款及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聯同第27/2003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之規定,獲錄取以定期委任制度修讀本局進入助理刑事偵查員職程之培訓課程,為期三個月,由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日起,並維持收取其原職位之薪俸,為現行薪俸表200點。

尤伶——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續期一年。

Luzia Guerra——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a)項、第五款和第七款以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與本局簽訂的散位合同自二零零四年一月六日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更改為第五職階熟練助理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的170點。

鄺金玉梁——在本局擔任第五職階助理員,以散位合同形式任用,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a)項、第五款和第七款以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自二零零四年一月三日起續期一年。

———

二零零四年一月九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澳 門 監 獄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澳門監獄第二職階一等助理技術員卓官傑之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由二零零四年一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吳銳安學士,澳門監獄社會援助、教育暨培訓處處長——根據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引入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二條第三款b)項、第三條第二款a)項及第四條,配合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引入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第二款a)項之規定,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由二零零四年一月十三日起生效。

———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日於澳門監獄

獄長 李錦昌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三年八月二十九日之批示:

范韞明學士,本局第三職階醫院主治醫生——其個人勞動合同,由二零零四年一月六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行政長官於二零零三年十一月七日之批示:

António de Pinho Pereira學士,本局第二職階醫院主任醫生——其個人勞動合同,由二零零四年一月二十五日起獲續期一年,並更改合同內第四條款第一項,職級轉為同一職級第三職階。

按本人於二零零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歐仲源、張雪飛、李彩珠、麥錦倫、吳軍民及譚國華,為本局散位合同未分類醫生,由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八日起獲續約三個月。

更 正

由於刊登於二零零三年十一月五日第四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第6236頁之批示摘錄有不正確之處,茲更正如下:

原文:“ Leong Weng Sam, ...”

應為:“ Leong Weng San, ...”。

———

二零零四年一月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瞿國英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二日批示:

聞芷阡學士——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並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附件一表三之規定,以散位合同形式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點,為期半年,由二零零四年一月二日起生效。

陳稀琳學士——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並以附註方式更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點,由二零零四年一月四日起生效。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五日批示:

鄭嘉瑜學士——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並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附件一表三之規定,以散位合同形式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點,為期半年,由二零零四年一月二日起生效。

按照簽署人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五日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下列人員之編制外合同獲續期,有關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張敏輝學士,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由二零零四年二月六日起至二零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顏裕坤及許仲宜,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由二零零四年三月一日起至二零零五年二月二十八日止。

按照本局副局長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五日批示:

João Manuel Ferro Nobre de Oliveira學士,按照四月二十七日第21/87/M號法令第三條和第四條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之附件二之表,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編制外合同以附註方式更改第三條款,轉為一級第五階段葡文中學教師,薪俸點為625點,由二零零四年一月四日起生效。

按照簽署人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七日批示:

蘇淑芹學士,本局編制外合同之二等高級技術員,應其要求解除上述職務,由二零零四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九日批示:

陳煥珊學士——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並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附件一表三之規定,以散位合同形式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點,為期半年,由二零零四年一月五日起生效。

張敏輝學士,本局編制外合同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第一款b)項及七月二十七日第41/92/M號法令第一條第二款之規定,其作為黑沙環青年活動中心主任之委任獲續期,由二零零四年二月六日起至二零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批示:

王勁秋學士——根據經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四條第四款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第二十條之規定,其作為本局學校體育暨課餘活動事務處處長之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由二零零四年三月十九日起生效。

嚴麗媚,具高等專科學位,本局確定委任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根據經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四條第四款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第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其作為本局教育廳行政輔助科科長之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由二零零四年三月十一日起生效。

按照簽署人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批示:

楊鳳萍,本局散位合同之具最基本學歷之服務人員,應其要求解除上述職務,由二零零四年二月四日起生效。

———

二零零四年一月五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蘇朝暉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第三職階首席攝影師及視聽器材操作員林國權、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陸曉敏和第二職階三等文員黃洪強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各自二零零四年二月九日、二月十日和三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七月二十日第31/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十九日第63/94/M號法令第五條a)項及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以個人工作合同方式聘用鮑少基和梁潔在本局擔任職務,為期一年,均自二零零四年一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第三職階首席照相排版員蕭詠儀和第五職階熟練助理員林錦棠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各自二零零四年二月二日和三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第四職階助理員雷詠琴孔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續期六個月,自二零零四年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一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七月二十日第31/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十九日第63/94/M號法令第五條a)項及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以個人工作合同方式聘用梁劍靖在本局擔任職務,自二零零四年一月五日至二零零五年一月一日止。

———

二零零四年一月八日於文化局

代局長 王世紅


旅 遊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在二零零三年十一月十二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的評核成績唯一合格應考人的第二職階主任翻譯Lun Kuong Lei,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顧問翻譯,以填補九月二十五日第50/95/M號法令所設立之職位。

———

二零零四年一月八日於旅遊局

局長 白文浩副局長代行


高 等 教 育 輔 助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及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在二零零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第四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的評核成績中的唯一合格應考人李茵茵學士,第二職階二等翻譯員,獲確定委任為本辦公室人員編制內翻譯員組別特別制度職程之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

———

二零零四年一月十四日於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伯煇


旅 遊 學 院

批 示 摘 錄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聘任羅嘉賢及黃佩恆,為本學院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為期一年,由二零零四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本學院代院長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之批示:

李嘉汶,本學院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屬編制外合同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其合同獲續期兩年,並屬同一職級及職階,由二零零四年一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聘任黃煒強,為本學院第一職階二等助理技術員,為期一年,由二零零四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

二零零四年一月五日於旅遊學院

代副院長 甄美娟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黃偉儀,第一職階三等翻譯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六條第一、三及四款之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由二零零四年一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

二零零四年一月六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政 府 船 塢

更 正

鑒於刊登於二零零三年十一月十九日第四十七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有關本廠的批示摘錄出現文誤,現作出更正:

原文為:“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九條規定,公佈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零三年十月二十一日批示核准有關二零零三年度政府船塢本身預算的第三次修改:”

應更正為:“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九條 規定,現刊登有關二零零三年政府船塢本身預算的第三次修改,該修改獲運輸工務司司長在二零零三年十月二十一日批示核准及獲經濟財政司司長在十一月七日確認。”。

———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日於政府船塢

代廠長 鄺錦成


地 球 物 理 暨 氣 象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零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規定,陸棋祥及甘月娥在本局分別擔任第五職階熟練助理員及第五職階助理員職務的散位合同第三條款獲以附註形式修改,自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轉入第六職階。

———

二零零四年一月六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馮瑞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