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1/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2004
刊登日期:
2004.1.14
版數:
316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工程師一切所需權力,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的航班協定。
二零零四年一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四年一月十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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