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四年一月五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1/2004,有關的條文內容如下:
中文名:亞洲(澳門)慈善會。
葡文名:Associação de Caridade Macau Ásia。
英文名:Charity Association Macao Asia。
本會會址設於南灣大馬路599號羅德禮商業中心9/E。
透過本會舉辦各項慈善講座及慈善活動,加深青少年對慈善活動的認識及興趣,積極參與社會各項慈善活動,將澳門慈善公益推向更新層次,本會為非牟利慈善會。
1.凡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身份證明局發出之有效證件者,(或鄰近亞太國家熱心慈善公益人士)經辦理入會手續,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2. 凡願意以慈善為本,遵守本會會章,維護本會宗旨,積極參加社會慈善公益活動,由會員介紹,經理事會審查批准,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1. 可享有參與制定每年慈善計劃。
2. 可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3. 可享有向理事會及會員大會提出各項符合本會宗旨的建議,並對本會的事務作出合理的批評之權利。
4. 可享有檢閱本會之賬簿、會員名冊及本會登紀章程之權利。(但必須向理事會提出合情理的申請,經理事會三分二理事同意,理事會會為申請人安排適合時間查閱)
5. 可享有本會舉辦之各種慈善活動的權利。
1. 須擁護及履行理事會的各項決議,不可作出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和言論。(如有破壞本會聲譽之行為及言論者,經理監事會審議通過後,有權終止其會籍)
2. 有遵守本會章程之義務。
3. 繳納本會會章規定會費之義務。
4. 凡自動退會、欠交兩年會費或終止會籍者,其入會之會費不得退回。
會員大會:
1. 週年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由本會會長於開會前至少八天以信函或簽收方式,開會時間、地點及議程,通知全體會員。
2. 選舉形式以不記名投票並以絕對多數票通過。
3. 聽取及檢討理事會過去工作報告,財務報告。表決理事會提案,及決定會務方針。
4. 會員大會投票出現正反票相同時,會長具有最後決定一票。
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構,理事會由單數人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常務理事及理事若干名,另設有秘書處。
2. 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及理事等各職務均由理事會中互選產生。每屆理事會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惟理事長任期不可超過兩屆。
3. 理事會在投票決議任何事項,若遇正反票數相同時,理事長擁有最終決定權。
4. 通過對違章及損害本會聲譽之會員作出適當的處理。
監事會:
1. 監事會之職權除法律另有訂定外,亦可監督落實會章。
2. 監事會由三或五人以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各監事職務於監事中互選產生。
3. 每屆監事會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名譽職銜:
本會經理事會通過聘請名譽會長、會長、名譽顧問及會務顧問等名譽職員,以推動本會之會務發展。
本會經費來自入會基金、年度會費、贊助、捐贈或其他收入。
監事會及會員規章:
為完善本會會務之運作機制,另定理監事會及會員規章。
在解散後本會所有資產則會捐給其他之慈善機構。
與正本相符
二零零四年一月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Maria Fátima Pedr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68/2003,有關的條文內容如下:
一、本會中文名稱定為:“澳門飛鏢協會”,葡文名稱為:Macau Arremesso Associação;英文名稱為:Macao Dart Association。
二、位於澳門殷皇子大馬路62號中央商業中心2樓。經會員大會批准,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一、非牟利社團。
二、加強澳門飛鏢愛好者之間的聯繫、溝通。
三、熱愛祖國,熱愛澳門,熱愛體育,擁護“一國兩制”,維護會員的正當權益,推廣飛鏢運動,團結互助,搞好會員福利,加強與海內外友會的聯繫,促進本澳居民與外地的體育活動交流,發揚友誼第一,比賽第二的體育精神。
本會會員分永久會員及普通會員兩類,分團體會員及個人會員兩種,其入會資格如下:
一、團體會員:凡在澳門註冊之體育組織,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可申請入會成為團體會員;
二、個人會員:凡居住澳門之居民,年齡在十八歲以上,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可申請入會;
三、凡申請入會者,必須填寫入會申請表,提供有關證件副本及二吋正面半身相片兩張,若屬團體會員,必須繳交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機構所發出之有關證明文件,經常務理事會通過,方為本會會員。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對會務有批評及建議權。
三、享受本會所舉辦各種福利,文教,康樂活動權。
一、遵守會章及履行本會各項決議。
二、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推動會務之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
三、不得作出破壞本會聲譽及損害本會及成員之間利益的行為。
四、凡本會會員因未經本會同意,以本會名義作出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的行為,得喪失會員資格及一切會員權益;並保留追究法律責任之權利。
五、按時繳納入會基金和會費;會員積欠會費超過一年,經催交仍不繳納者,作自動退會論。
對於違反本會章程或作出損害本會名譽的會員,將根據理事會決定實施下列懲罰:
一、警告;
二、暫停會員資格;
三、除名;
四、被警告,暫停會員資格,除名之會員以通知書日期起計三十天內可向會員大會提出上訴。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制定及修改會章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選舉會長,副會長及理監事成員。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及協調本會工作,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依次代其職務。
三、會長,副會長,理監事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四、本會可聘請有名望的熱心人士,同鄉社會賢達為本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輔助本會會務之發展。
五、本會設理監事會。
六、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且人數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七、理事會職權為:
(a)策劃會務,開展工作;
(b)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c)領導會員積極參與社會事務及公益活動;
(d)有關財務收支及經費籌募。
八、理事會下設:秘書處,總務部,財務部,福利部,聯絡部,康樂部。
九、監事會為監察機構,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人。
十、監事會之權限為:
(a)監督法人行政管理機關之運作;
(b)查核法人之財產;
(c)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d)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十一、監事會得要求理事會提供必要或適當之資源及方法,以履行其職務。
一、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之,在特殊情況可提出或延期召開,若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時,可召開臨時會員大會,但臨時會員大會之召開,須有理事會成員多數通過,方可舉行。
二、理事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監事會議每陸個月舉行一次,由監事長召集之,必須時可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
三、各種會議之決議,均需出席人數半數以上同意,方可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本會收入來自會費、政府津貼、捐贈、籌募、其他合法收益及不帶任何責任或附加條件之捐助。
一、會員會費
(a)普通會員入會須繳納入會基金澳門幣伍拾圓正,其後每年年費為澳門幣貳拾圓正。
(b)永久會員一次過繳納澳門幣壹佰圓。
二、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時,可進行募捐。
三、任何對本會的贊助及捐贈。
一、本會之會章若有任何疑問發生,而沒有適當之資料參考時,則以理事會之決定為最高準則。
二、解散本會的決議,必須經本會所有會員的四分之三絕對多數票通過方為有效。
三、解散本會後,應將所有屬於本會之財物捐給澳門的慈善機構。
一、有關會員福利及其他各事務,由理事會另行訂細則補充。
二、本會章程未盡善之處,於會員大會議決修訂。
與正本相符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Norma Maria de Assis Marques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67/2003,有關的條文內容如下:
本會定名中文為:澳門天主教教友協進會。
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Leigos Católicos de Macau.
英文名為:Catholic Lay Association of Macao.
本會會址設於羅若翰神父街30號。
1. 本會之存在期無限。
2. 本會為一非牟利性質之宗教團體,宗旨為促進澳門教區教友的信仰生活,並協助履行傳福音的使命。
1. 深化教友對天主教信仰及聖經的認識。
2. 豐富教友的靈修生活。
3. 加強教友對教會的歸屬感。
4. 實踐教友宣揚福音的使命。
5. 提供多元化的資訊。
6. 培養教友的領導才能。
7. 以基督化精神關心及參與教會和社會的事務。
1. 凡居住本澳,年滿十八歲或以上的天主教教友,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2. 本會會員人數不限。
1. 出席會員大會。
2. 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3. 就本會會務作出查詢、批評及建議。
4. 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5. 享用本會設施及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6. 有退會自由。
1. 遵守本會章程。
2. 支持和參與本會各項活動。
3. 按時繳納會費。
本會會員的入會費及每年會費,經理事會提議,由會員大會通過。
1. 若會員嚴重違反會章,有損本會聲譽,理事會及監事會聯席會議有權暫時終止其會籍,再交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討論是否取消其會員資格,但該會員仍保留出席該次會員大會之權利。
2. 經通知仍欠交兩年會費者。
1.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1. 由會員在會員大會中以個別提名、不記名投票和絕對多數票方式選出會員大會主席、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並公佈結果。
2. 任何人均不得在會員大會主席、秘書,理事會和監事會中擔任超過一席的職位。
3. 會員大會主席、秘書、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的任期為兩年,主席、理事長、監事長職位連選得連任一次。
1. 會員大會是本會之最高決策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
2.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秘書一人,當主席不能履行其職責時,由秘書代理之。
3. 會員大會主席負責主持會員大會,簽署會議記錄,以及按會員大會的決定授予被選會員職務。
4. 會員大會秘書負責會議記錄,處理及簽署與會員大會有關之所有文件。
1.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舉行一次,由理事會於八日前書面通知會員召開。
2. 會員大會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之情況下方可召開。
3. 遇特殊需要,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特別會員大會得由下列任一途徑,在七十二小時前提交議程通知會員召集,但出席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一。
a)由理事會召集;
b)由監事會召集;
c)由至少六分之一會員聯名召集。
4. 特別會員大會如遇連續兩次流會,則由包括出席的會員、理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在內的聯席會議代之。
1. 會員大會可行使下列權力:
a)制定本會的決策;
b)選出或罷免當屆之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
c)審議及表決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政報告,聽取監事會的意見;
d)闡釋、修改及通過本會章程;
e)開除會員會席。
2. 會員大會的決議:
a)一般決議,以絕對多數通過;
b)罷免當屆理事會和監事會之成員、推翻以往會員大會的決議、及本章程的修改,必須在過半數會員出席的大會上,以四分之三大多數通過方為有效。
1. 理事會由七位或以上之單數成員組成,透過互選產生:理事長、副理事長、財政及秘書。
2. 理事長負責主持理事會會議及其他活動,對外代表本會發言。
3. 副理事長負責對內聯繫;當理事長不能履行其職責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若正、副理事長缺席時,則由理事會成員互選臨時主席代理職務,直至會員大會召開為止。
4. 財政負責:
a)管理本會一切財政收入及開支;
b)依時提交本會之會計賬目。
5. 秘書負責本會的文書處理。
1.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的執行機構。
2. 理事會會議每月最少召開一次,會議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出席,及通知監事會列席。
3.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a)執行本會的決策;
b)委任本會的代表,參與其他的組織或活動;
c)招收會員;
d)召開會員大會和特別會員大會;
e)整理本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先交監事會審核,再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監事會由三位成員組成,透過互選產生: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a)列席理事會會議,審閱理事會會議記錄;
b)審核財政收支;
c)就理事會之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向會員大會提交意見;
d)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1. 本會應設指導神師一位,由理、監事會推薦,經教區主教核准及任命,任期為兩年。
2. 指導神師之職責,乃指導本會在教會精神及規例下推行會務。
本會的收入包括:
a)會員入會費及年費;
b)公共或私人機構之捐贈;
c)本身財產之收益。
1. 本會的支出由所有與本會宗旨一致的活動開支所構成。
2. 所有支出應由至少兩名理事會成員簽名。
1. 本會可在明確為此目的而召開的全體會員大會上,經至少全體會員的五分之四通過,而決議解散。
2. 當通過解散的決議時,會員大會將委任一個善後委員會,按照教律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負責處理本會之資產及負債。
1.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經教區主教核准後,再由澳門政府批准方可生效。
2. 本章程有未盡善之處,得經會員大會修訂,經教區主教核准後,再由澳門政府批准方可生效。
澳門天主教教友協進會會徽如下圖:
與正本相符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Norma Maria de Assis Marques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instrumento de vinte e três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e três, foi constituída um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ujos estatutos se regulam pelos artigos em anexo:
第一條——本會屬非牟利性質的團體,無存立期限,中文名稱為“協力康樂體育會”,並依澳門現行法律及本章程運作管理。
第二條——本會總部設於澳門提督馬路47號“能昌大廈”地下F舖。
第三條——本會宗旨:
1)加強本地與外地青年體育團體的聯繫和交流;
2)舉辦各類康樂體育活動;
3)關心社群、參與澳門各項公益及社會活動。
第四條——凡認同本會宗旨或經常參與本會活動的人士,經書面提出申請後由理事會審批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a)出席會員大會;
b)參加本會一切活動;
c)享受本會一切福利;
d)要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e)對會內各職務有選舉和被選舉權。
第六條——會員義務:
a)遵守會章、執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b)按時繳納會費;
c)努力達成本會宗旨和樹立本會聲譽。
第七條—— 一、會務機構: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二、會務機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由所有完全享有會員權利的會員組成,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八條——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二、會員大會設一名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秘書。
三、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會長代行職務。
第九條—— 一、全體會員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
二、基於以下原因可召開全體會員特別會議:
a)應會長要求;
b)應理事會或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要求。
第十條——會員大會的職權:
a)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
b)審批修改本會章程;
c)審批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書和年度財政報告書。
第十一條——1)召開會員大會,須最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的方式通知所有會員,通知書內須列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2)開會時必須有大多數會員出席,若超過指定時間一小時後,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寡,均可召開會議。
第十二條—— 一、理事會由一名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理事組成。
二、若理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理事長代行職務。
第十三條——理事會職權:
a)根據會員大會制定的方針,領導、管理和主持會務活動;
b)招收會員;
c)制作年度工作報告書和財務報告書;
d)委任本會代表;
e)訂定入會費和每月會費;
f)根據會務進展需要聘請社會人士擔任本會的名譽職務;
g)實施在法律及本會章程內並無授予會內其它機關的職權。
第十四條—— 一、監事會由一名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組成。
二、若監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監事長代行職務。
第十五條—— 一、監事會職權:
a)監督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的運作;
b)查核本會的財務;
c)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d)履行法律及本會章程賦予的其他義務。
二、監事會可要求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提供必要或適當的資源及方法以履行其職務。
第十六條——以任何名義或來自會費、入會費、補助或捐贈的全部收益,均屬本會的收入來源。
私人公證員 司徒民義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trinta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e três. — O Notário, António J. Dias Azed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章程第五條第1款之更正文本自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2003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內第一卷第3號,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86號,有關更正之條文內容如下:
第五條第一款第1項之內文應更正為:
一、架構及運作
1.由本花園寶發閣、寶利閣、寶豐閣三大廈各自選出大廈1位代表任主席或副主席及理事10人;三幢大廈共33人組成理事會,負責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的會務,通過理事會常務理事提交的議案,審議需提交會員大會的提案和召開會員大會。主席及副主席之職由理事會自行選舉產生。
2. …維持不變……。
3. …維持不變……。
4. …維持不變……。
5. …維持不變……。
6. …維持不變……。
7. …維持不變……。
二、……維持不變……。
三、……維持不變……。
四、……維持不變……。
五、……維持不變……。
六、……維持不變……。
與正本相符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石立炘
Paulino Comandante
為公布之目的,茲證明上述名稱社團附加中文名稱及章程全部修改的文本自二零零四年一月八日起,存放於本署之“二零零四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內第1卷第1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氹仔坊眾聯誼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Moradores da Taipa”。
會址設在氹仔安樂街十四號。
第二條——本會以發揚愛祖國、愛澳門的精神,努力貫徹團結坊眾、參與社會、關注民生、服務社群的方針,發揚互助精神,維護坊眾正當權益,辦好文教、康樂、體育、福利及支持社會公益為宗旨。
第三條——凡在氹仔地區居住的坊眾,不分性別,年齡在十八歲以上,持有合法身份証明,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可申請入會,入會時需填寫申請表,由本會會員介紹,經理事會批准,方成為正式會員。
會員權利:1)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出席會員大會,討論、批評及建議會務之權;
3)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及福利之權。
會員義務:1)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
2)支持和參與本會會務工作,發展會員;
3)繳交會費。
第四條——會員若無故欠會費達一年者,則暫停享受會員權利,超過兩年者,作自動退會論。
第五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危害本會利益者,由理事會酌情處理。
第六條——本會採用民主集中制。
第七條——本會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其職能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事、監事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及重大事宜;
4)審議及批准理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第八條——會員大會以不記名投票的方式選出二十五人為理事,組成理事會,為會員大會閉會後之執行機構,決定執行各項會務工作。
第九條——理事會選出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
第十條——理事會互選出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至四名及常務理事共十三人組成,常務理事會處理日常會務。
第十一條——理事會下設總務部、文教部、康體部、青年部、福利部、財務部、秘書處。各部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由常務理事互選擔任。
第十二條——理監事會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若干人組成且須為單數。監事會互選監事長,副監事長,稽核各一人。
監事會職能如下:1)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定期審查賬目;
3)得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十四條——本會得按實際會務需要,由理事會得聘社會人士擔任本會之顧問。
第十五條——由本會所設立的附屬機構,如學校、托兒所等均為非牟利機構。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前或延期召開,如有半數以上會員聯署要求時,由理事會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大會的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書面形式聯絡各會員參加,會員收到通知書時須簽收,通知上須列明開會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七條——常務理事會和理事會會議每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在理事長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八條——會員經費來源入會基金、會費及贊助等。
第十九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實行。
第二十條——本章程解釋權屬理事會,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二零零四年一月八日於氹仔
助理員 Manuela Virgínia Cardoso T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