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零四年二月四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召會基督徒聚會所

英文為“In Christ the Church in Macau”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存檔於本署之2/2003/ASS檔案組內,編號為89號,並登記於第3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277號,有關修改之條文內容如下:

第二條——地址設於澳門筷子基和樂巷5號嘉應花園CK舖。

第五條

會員大會

四、會長及副會長。

b. 會長及副會長任期為三年。

第十二條——理事會主席及成員任期為三年。

第十三條——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監事長一人、監事二人、監事長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監事會成員任期為三年。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seis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e três. — A Ajudante, Chok Seng Mui.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拳藝俱樂部

為公布之目的,茲證明上述名稱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之“二零零三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內第1卷第14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拳藝俱樂部組織章程

第一章

會名、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會名:中文名稱為:澳門拳藝俱樂部。

葡文名稱為:Clube Desportivo de Luta Artes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Fighting Arts Club Macau。

第二條——地址:南灣馬統領32號廠商會大廈1樓A座。

第三條——宗旨:

a)培養青少年對運動的興趣及熱誠;

b)積極參加各類體育比賽及活動;

c)本會為非牟利機構。

第二章

會員加入、權利、義務、退出、除名

第四條——會員分名譽會員及普通會員。

第五條——名譽會員即對本會有特殊貢獻,由理事會通過而給予名義者。

第六條——名譽會員不須繳納入會基金及會費。

第七條——普通會員須繳納入會基金及會費。

第八條——普通會員入會手續:凡對體育愛好者,填寫本會申請表後;經理事會核准方可成為會員。

第九條——當申請入會之人士被接納成為會員後,須即時繳交入會基金及會費。

第十條——會員之權利:擁有選舉及被選舉權,可參與本會舉辦之活動及享用本會任何設施。

第十一條——會員之義務:

a)遵守本會章程及所有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議案;

b)依期繳交會費;

c)履行本會宗旨、提高本會名譽及積極推動會務。

第十二條——會員之除名:

a)會員需於一個月前通知理事會,退出後會費不予發還;

b)凡欠交會費超過三個月之會員,經會員大會核准後,會即時除名;

c)凡有損本會之名譽及損害本會信用與利益者。

第三章

組織、任期、會議

第十三條——本會設有以下幾個機構: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其中機構成員均由會員在會員大會上以不記名方式投票選出,每屆任期二年,重選可得連任。

第十四條——選舉之方法為不記名投票,以票數絕對最多者入選。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及秘書一人。

第十六條——歸於會員大會之職責:

a)修改章程及會徽,但必須有四分三出席會員票數通過方可;

b)修訂入會基金及會費;

c)負責選舉各領導部門之成員及革除其職務;

d)討論及通過理事會之每年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

第十七條——理事會組成:理事會為行政機構,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二人、秘書二人、財政一人及理事一至十一人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成員人數永遠是單數。

第十八條——理事會之職責:

a)領導本會之活動,處理其行政工作及維持其所有活動;

b)決定新會員入會事及革除會員之 會籍;

c)對本會有特殊貢獻之會員給予名譽會籍;

d)每年應作一年來會務活動報告,包括進支賬目摘要;

e)代表本會。

第十九條——監事會組成:監事會由三名成員即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所組成,每年由會員大會在享有本會所有權利的會員之中選出。

第二十條——監事會之權限為:

a)監察理事會之活動;

b)查核本會之財產;

c)製定有關監察活動之年度報告。

第二十一條——會員大會一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日以書面掛號信形式聯絡各會員參加,通知上須列明開會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有特別事故,且有半數以上會員提出,經理事會和監察會通過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四章

經費

第二十二條——經費來源為入會基金、會費、捐贈及其他機構資助。

第二十三條——本會之支出應量入為出。

第五章

章程遺漏及修改、會徽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未盡善處理得由會員大會討論修改。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於氹仔

助理員 Manuela Virgínia Cardoso Tam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粵方言學會

為公布之目的,茲證明上述名稱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存放於本署之“二零零三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內第1卷第15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粵方言學會章程

一、會名

本會名為“澳門粵方言學會”,葡文 名為Associação de Dialecto Yue de Macau,英文名為Macao Yue Dialect Association。會址設於氹仔成都街濠景花園25座31樓D座。

二、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性質之學術性組織,旨在研究粵方言。為達此宗旨,本會將出版學術刊物《粵方言》及有關學術叢書;並加強與本地及外地有關學者及團體之間之學術交流及合作活動。

三、會員

凡承認本會會章,對粵方言有興趣研究之人士均可申請,經理事會批准後成為本會會員。

非本地區之專業人士經理事會邀請可成為會員。

會員須繳納會費,遵守會章;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四、組織架構

本會組織架構由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組成。

五、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全體大會,由會長或理事會提前八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各會員參加;如有特別事故,經理事會和監事會決議,或有半數以上會員提出,經理事會和監事會通過,均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2. 會員大會之權限為:

(1)確定本會工作方針及活動計劃;

(2)選舉理、監事會成員,任期三年,期滿改選,連選得連任;

(3)聘任名譽會長、名譽會員或學術顧問。

3. 會員大會選出會長一名,秘書一名,主持會議和作會議記錄。

4. 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指導會務。

六、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會員大會休會期間之執行機構,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及理事十名而組成,下設秘書、財政、學術等部。

2. 理事會之權限為:

(1)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領導本會各部門開展活動;

(3)審批新會員;

(4)每年向大會提交工作報告。

七、監事會

1. 監事會為監察機構,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監事長、秘書、監事各一名而組成。

2. 有權監察理事會之工作活動,以及監察本會之年度賬目。

3. 向會員大會提交監事會工作報告。

八、經費

本會經費來自會員之會費及私人或公共實體之贊助。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日於氹仔

助理員 Manuela Virgínia Cardoso Tam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培正中學教育協進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之4/2003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 40 號,該修改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章程修改

“澳門培正中學教育協進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poio à Escola Secundária Pui Ching de Macau”)(以下簡稱“本會”),聲明本會章程第一條修改如下: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黃顯輝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Ou Mun Tâi Iok Kei Ché Lun I Wui

Associação Fraternal de Jornalistas dos Assuntos Desportivos de Macau

為公布之效力,茲證明上述名稱之社團已藉一份經認證之《章程修改文件》全文修改了該會之章程,而該《章程修改文件》自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存放於本公證事務所《第4號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組》第十五頁至第十九背頁,以下為經修訂後之部份條文內容:

本會訂定的中文名稱為「澳門體育記者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Jornalistas dos Assuntos Desportivo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Sports Press Association”。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並無存立期限,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與註冊,會址設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1-E號建設花園2樓G座。

本會的宗旨如下:

a)維護同業的合法權益;

b)代表同業向政府相關部門、立法 機關、公共法定機構等,爭取應有及合理的權益;

c)策劃及開展培訓課程,以提升同 業的素質和專業水平;

d)促進會員間的溝通與交流機會及 加強會員間的團結和合作精神;及

e)策劃及開展體育文娛及專項活 動,促進各地同業間的溝通及交流機會。

凡本身為專業之體育記者,認同本會宗旨並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可申請入會。申請入會者,須由一名會員介紹,經理事會審批和正式通過後方為正式會員。

本會的內部組織由以下機關組成: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及

三、監事會。

會內各管理機關的成員均在常年會員大會中,在全體享有全權之正式會員當中,以一人一票及不記名方式選出,任期均為兩年,任滿連選得連任,不限次數。

會員大會由主席團主持,而主席團則設主席和中文秘書及外文秘書各一人。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由不少於七名成員組成,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至三名、秘書一或二名及財政一名,其餘為理事。

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由三名成員組成,成員間互選出一名監事長。

以下為本會會徽: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羅道新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Científica Internacional de Medicina Tradicional Chinesa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instrumento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vinte e três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e três, sob o número oito do maço número oito de dois mil e três, no Livro de Registo de Instrumentos Avulsos e de Outros Documentos, foi constituída um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ujos estatutos se regulam pelos artigos em anexo:

國際中醫藥科技協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國際中醫藥科技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Científica Internacional de Medicina Tradicional Chinesa),英文名稱為(International Scientific Association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以下稱為本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新口岸北京街170至192C號廣發商業中心8樓F座。經理事會批准,會址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

第三條

設立限期

從註冊成立之日期起,本會即成為永久性社團組織。

第四條

宗旨

本會屬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1. 舉辦/參與各類型相關的科技研究、學術研究、教育、文化、出版、人才培訓等交流與合作;

2. 與相關協會、社團建立友誼關係,增進相關交流、合作,宏揚中醫藥、中醫藥科技、生物科技的傳統及推動其發展;

3. 開展區域與中醫藥、中醫藥科技、生物科技相關的交流與合作,包括中醫藥/科研專家的交流等;

4. 參與社會事務,積極服務社群;

5. 承辦(或與其他人士、社團、機構合作)編輯及印刷有關刊物;

6. 接受捐助及建立相關科技和學術研究會;

7. 組織、參與及贊助與本會宗旨相關或配合的活動和工作;

8. 獲得必要的資助,以便推行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交流與合作會務。

為達成上述宗旨,本會尤其有權:

一、接受捐款、贊助等;

二、獲得必要的融資;

三、取得動產及不動產等;

四、創辦及管理與中醫藥、中醫藥科技、生物科技有關的附屬機構;

五、僱用所有與會務有關的管理層及職員。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類別

一、本會會員分為機構會員與個人會員:

a)機構會員——凡合法設立的中醫藥科技或研究機構,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為機構會員;

b)個人會員——凡是中醫藥/中醫學專家、對中醫藥/中醫學有成就的人士,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為個人會員。

二、機構會員或個人會員在本會擁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

會員入會

一、會員入會須經一位或以上理事會成員舉薦,提出書面申請。

二、該申請須經理事會審批及決定。

第七條

會員的權利

會員有以下權利:

一、在會員大會表決以及選舉和被選舉;

二、出席會員大會及參加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三、介紹新會員入會。

第八條

會員義務

會員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一切決議事項;

二、協助推動本會會務之發展及促進本會會員之間的合作;

三、按期交納會費。

第九條

會員退會

會員退會,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理事會,並清繳欠交本會的款項。

第十條

開除會籍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理事會通過即被開除會員會籍:

a)違反本會章程,而嚴重損害本會 聲譽及利益者;

b)機構會員處於破產狀況或已停業者;

c)逾期三個月未繳會費並在收到理 事會書面通知後七日仍未繳付者。

二、被開除會籍的會員須清繳欠本會的款項。

三、有關會員被開除會籍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會會議過半數成員同意方能通過。

第三章

組織

第十一條

本會組織

本會設立如下組織:

一、 會員大會;

二、 理事會;

三、 監事會。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組織。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的權限

會員大會的權限如下:

一、通過、修訂和更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通過本會的工作方針和計劃,審議工作報告及財務帳目。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主席團

一、會員大會由主席團主持,而主席團由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組成,並由每次會員大會選出。

二、主席團主席負責主持會員大會的工作;主席團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亦在其缺席或臨時不能視事時替代之;秘書負責協助有關工作及繕錄會議紀要。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的會議

會議大會通常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會召集。理事會認為必要時或少於三分之一會員聯名提出書記申請時(申請書須明確地載列擬處理的事項),則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的召集

會員大會的召集,至少應於會前八天以郵寄或傳真等方式下達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刻、地點及議程。

第十七條

平常會員大會的議程

平常會員大會的議程必須有以下內容:

一、討論和表決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討論和表決監事會的意見書。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的運作

一、經第一次召集,最少有一半會員出席,會員大會才可決議。

二、如果第一次召集少於法定人數,則於該次召集書所定時間逾一小時後進行會議,只需有會員出席及適當代表,會員大會即可決議。

三、會員大會表決議案,採取每個會員一票的投票方式決定,除本章程或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議案均須出席會員的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四、會員如不能參加大會,可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有關委託須以書面為之,並須在會議召開前二十四小時將委託書送達本會會址。

第十九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最高管理組織,由五位、七位或九位成員組成。

二、理事任期二年,任滿連選得連任。

三、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長一人,財務一人,其餘為理事。理事長及副理事長由理事互選產生,任滿連選得連任。

四、理事會得視乎會務需要,聘任名譽職位。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運作

一、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理事長認為必要時或經多數理事提出請求時,則召開特別理事會議。

二、理事會有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會議之任何議案,須有出席者多數贊成方得通過。如表決時票數相等,則理事長有權再投票。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權限

理事會的權限如下:

一、舉辦各種為達成本會宗旨的必要活動;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三、依法代表本會對外行使本會擁有的一切權力;

四、依章召集會員大會,提交當年工作報告與財務決算,並提交下年度工作計劃及財務預算;

五、批准會員入會、退會及開除會員會籍;

六、僱用職員、編配工作、聘請法律顧問和核數師;

七、確立入會費及周年會費金額,接受會員或第三者的捐贈;

八、在必要時,可組織專門工作小組。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的權限

一、理事長的權限如下:

a)對外代表本會;

b)領導本會的各項行政工作;

c)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副理事長的權限是協助理事長工作,並在其缺席或臨時不能視事時按序替代之。

第二十三條

文件的簽署

簽署任何對外有法律效力及約束性的文件、合同,必須由理事長連同一位理事的聯署簽名方為有效,但開具支票及本會銀行戶口之運作時,具體方式由理事會決定之,或由理事長與一位理事授權與第三者負責。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構,由會員大會在會員中選舉三人組成,並在其中選出監事長,其餘為監事會會員。

二、監事任期兩年,任滿連選得連任。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的運作

一、監事會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監事長認為必要時或多數成員提出請求時,則召開特別會議。

二、監事會議須有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會議之任何議案,須有出席多數贊成方得通過。如表決時票數相等,則監事長有權再投票。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的權限

監事會的權限如下:

一、監督會員遵守本會章程和內容守則;

二、監督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審查本會帳目,核對本會財產;

四、對理事會的年報及帳目制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二十七條

收入

本會經費收入為:

一、會費;

二、會員或非會員的捐款或其他收入;

三、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會費

一、會費的額度和交納方法由理事會規定。

二、本會對於已繳交的會費及捐款在任何情況下均不退還。

第二十九條

帳簿

本會須設置財務開支帳簿,必須每年一次將上述帳簿呈交本會核數師查核。

第五章

附則及過渡性規定

第三十條

章程的修改及本會的解散

本會章程的修改權和本會的解散權專屬會員大會。該大會除必須按照本會章程第十六條規定召集外,還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一、必須闡明召開目的;

二、修改章程的決議,必須經出席大會的會員四分之三多數通過方為有效;

三、解散本會的議決,必須經本會所有會員四分之三多數通過方為有效;

四、解散本會後,應將所有屬於本會的財物捐給本地慈善機構。

第三十一條

章程的解釋

本會章程任何條款之解釋權歸理事會。

第三十二條

過渡性規定

本會註冊後一年內,須舉行會員大會,選出本會各組織的據位人,期間,本會的管理工作由創會會員負責。

第三十三條

最後條款

本章程所忽略之情況由澳門現行法例執行。

私人公證員 艾維斯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vinte e três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e três. — O Notário, Rui Afon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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