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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3/200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港務局局長黃穗文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域高(澳門)泳池工程」公司簽訂有關二零零四年度海事博物館噴水池清潔服務合同。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一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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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4/200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港務局局長黃穗文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忠信清潔管理」公司簽訂有關二零零四年度海事博物館展覽大樓清潔服務合同。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一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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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二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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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1/200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c)項、第四十九條及續後數條和第五十七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載規定及條件,以租賃制度及免除公開競投方式批出一幅面積26,082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孫逸仙大馬路,毗鄰文華東方酒店渡假村的土地,用作興建一座集娛樂區、博彩區、停車場及其他用途的建築物。

二、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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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土地工務運輸局第2409.01號案卷及土地委員會第34/2003號案卷)

合同協議方:

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及

乙方——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鑒於:

一、透過公佈於二零零二年七月三日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副刊之載於財政局公證處338冊第12至91頁之二零零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公證書,將澳門特別行政區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博彩的經營批予Galaxy Casinos, S.A.,但將博彩經營的管理移轉予威尼斯人澳門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其總址設於澳門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25號互助會大廈二字樓25室,登記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第15702(SO)號。

二、於二零零二年十月四日,該管理公司申請以租賃制度及免除公開競投方式批給一幅將從填海取得,面積26,082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孫逸仙大馬路,毗鄰文華東方酒店渡假村的土地,以便興建一座作娛樂場、餐廳、商業區、娛樂休憩區及停車場用途的綜合性建築物。

三、土地工務運輸局各附屬單位已對該份連同利用計劃的申請進行審議,並發出一般性贊同意見。

四、與此同時,透過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特別批准有關工程的執行,目的是使有關的大型建設能於短期內落實及開始博彩的經營。

五、經多次修改利用計劃後,雖然維持該建築物的堅固結構,但却更改了其實質功能及內部空間的分配,申請公司於二零零三年七月七日遞交了一份詳細列明各用途的分配面積之新版本,並急切請求告知有關土地批給所須繳付溢價金的初定金額。

六、土地工務運輸局制定了批給合同的初步擬本,並建議溢價金金額按照八月十六日第230/93/M號訓令有關「五星級酒店」用途所設定的數值,同時考慮到該大型建設的性質為集娛樂中心、博彩區、商業、餐飲業區及其他支援區、停車場和空地面積的建築物,故採用相同情況的標準訂定,其要素“R”(預計利潤的百分比)為30%。

七、建議的標準已獲行政長官二零零三年七月三十日的批示核准,並已通知及將合同擬本送交申請公司。

八、於二零零三年八月二十六日已就上述擬本發表意見,透過政府許可,申請公司的商業名稱更改為「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此外,申請公司根據批給實體,即政府必須的核准及許可,而於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十九日與“Galaxy Casinos, S.A.”訂立有關澳門特別行政區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博彩的經營之次批給合同的規定,請求作出若干修改,尤其是關於批給的擁有權方面,以便其能以自治實體的名義而非任何其他實體代表的名義,直接獲得上述批給。

九、有權限實體已對該等及後來提出的其他要求在適當範圍內進行分析,並與申請公司的代表就有關事宜進行了討論及商議。

十、在達成協議後,已將新的合同擬本送交申請公司,該擬本已獲申請公司透過二零零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遞交的函件明確表示同意。

十一、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日舉行會議,同意批准有關申請。

十二、土地委員會的意見書已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八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該批示載於運輸工務司司長同一日期的贊同意見書上。

十三、上述面積26,082平方米的土地,尚未在物業登記局標示,而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三年八月二十七日發出的第6086/2003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B1”及“B2”標示。

十四、根據並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已將由本批示規範的合同條件通知申請公司,申請公司透過Joaquim Jorge Perestrelo Neto Valente,其職業上使用的姓名為Jorge Neto Valente,鰥夫,職業住所位於澳門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25號互助會大廈二字樓25室,以「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的常務董事身分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九日簽署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根據載於聲明書上的確認,其作出有關行為的身分和權力已經私人公證員Maria de Lurdes Costa核實。

十五、合同第九條款(2)項所述的溢價金,已透過土地委員會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九日發出的第107/2003號非經常性收入憑單,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九日在澳門財稅廳收納處繳付(收據編號74221)。副本已存於有關案卷內。

第一條款——合同標的

為遵守及執行有關投資計劃第三點,透過本合同,甲方以租賃制度及免除公開競投方式批給乙方一幅面積26,082(貳萬陸仟零捌拾貳)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孫逸仙大馬路,毗鄰文華東方酒店渡假村,價值$160,137,280.00(澳門幣壹億陸仟零壹拾萬柒仟貳佰捌拾元整),尚未於物業登記局標示,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三年八月二十七日發出的第6086/2003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B1”及“B2”標示的土地,以下簡稱土地。上述地籍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二條款——租賃期限

1.租賃的有效期為25(貳拾伍)年,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當日起計。

2.上款訂定的租賃期限可按照適用法例連續續期。

第三條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 土地用作興建一幢建築物,其建築面積及用途分配如下:

1)娛樂區、商業區、餐飲業區及其他支援區 58,606平方米;
2)博彩區 5,776平方米;
3)停車場 27,124平方米;
4)空地面積 6,203平方米。

2.土地的利用須遵守由土地工務運輸局於二零零三年八月十一日發出的第2003A036號正式街道準線圖所訂定的條件及由乙方編製及遞交並經甲方核准的圖則。

第四條款——利用期限

1. 土地的總利用期限為30(叁拾)個月,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當日起計。

2. 上款訂定的期限包括乙方遞交圖則及甲方審議該等圖則所需的時間。

第五條款——罰款

1. 除有適當解釋且為甲方接受的特別原因外,乙方不遵守上條款所訂的土地利用期限,延遲不超過60(陸拾)日者,處以罰款每日可達$5,000.00(澳門幣伍仟元整);延遲超過60(陸拾)日,但在120(壹佰貳拾)日以內者,則罰款將加至雙倍。

2. 遇有不可抗力或發生被證實為不受控制的特殊情況,則免除乙方承擔上款所指的責任。

3. 僅因不可預見及不可抵抗事件而引發的情況才被視為不可抗力。

4. 為履行第二款的規定,乙方必須盡快將上述事實之發生情況以書面通知甲方。

第六條款——租金

1. 在土地利用期間,乙方須每年繳付每平方米批出土地$30.00(澳門幣叁拾元整)的租金,總金額為$782,460.00(澳門幣柒拾捌萬貳仟肆佰陸拾元整)。

2. 土地利用完成後,乙方每年繳付的租金為$1,299,000.00(澳門幣壹佰貳拾玖萬玖仟元整),其按以下用途及建築面積計算:

1)娛樂區、商業區、餐飲業區及其他支援區:58,606平方米x $15.00元/平方米 $879,090.00;
2)博彩區:5,776平方米x $15.00元/平方米 $86,640.00;
3)停車場:27,124平方米x $10.00元/平方米 $271,240.00;
4)空地面積:6,203平方米x $10.00元/平方米 $62,030.00。

3. 租金每五年調整一次,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當日起計,但不妨礙在合同生效期間所公佈的法例之新訂租金的即時實施。

第七條款——保證金

1.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乙方應透過存款或甲方接受的銀行擔保繳付保證金$782,460.00(澳門幣柒拾捌萬貳仟肆佰陸拾元整)。

2.上款所指的保證金金額應按每年有關年租之數值調整。

第八條款——特別負擔

1.由乙方獨力承擔的特別負擔為:

1)進行由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三年八月二十七日發出的第6086/2003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B1”及“B2”標示的批出土地的填海工程;

2)將批出土地及鄰近區域內現存的一切基礎設施,如排污水網、供水網、供電網和電訊網改道及/或移走;

3)在土地周圍區域的街道和行人道進行鋪路工程;

4)在批出土地周圍區域進行都市化整治。

2.乙方為進行上款所述工程而編製的所有圖則須經甲方核准。

3.對第一款(2)及(3)項所述的興建工程,乙方保證優質施工和使用質量良好的材料和設備,並負責對該等工程由臨時接收當日起計兩年內及對第一款(4)項所述工程於土地批給期限內所出現的一切瑕疵進行維修及更正。

第九條款——合同溢價金

乙方須向甲方繳付合同溢價金總金額$160,137,280.00(澳門幣壹億陸仟零壹拾叁萬柒仟貳佰捌拾元整),繳付方式如下:

1)$39,968,243.00(澳門幣叁仟玖佰玖拾陸萬捌仟貳佰肆拾叁元整),透過履行第八條款第一款(1)及(2)項規定的負擔以實物方式繳付;

2)$15,000,000.00(澳門幣壹仟伍佰萬元整),甲方已收到該款項,並已向乙方發出相應的清訖證明書;

3)餘款$105,169,037.00(澳門幣壹億零伍佰壹拾陸萬玖仟零叁拾柒元整),連同年利率5%的利息,分五(伍)期繳付,以半年為一期,每期金額相等,即本金連利息合共$22,637,320.00(澳門幣貳仟貳佰陸拾叁萬柒仟叁佰貳拾元整)。第一期須於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六(陸)個月內繳付。

第十條款——土地上的剩餘物料

1. 未得甲方事先書面批准,乙方不得移走土地上任何來自挖掘地基及平整土地的物料,例如泥、石、碎石和砂。

2. 經甲方批准後,方可移走不能用於土地或其他用途的物料。

3.經甲方批准移走的物料,應存放於甲方指定的地點。

4.倘乙方違反本條款的規定,除必須繳付由土地工務運輸局鑑定人員按實際移走物料所訂定的賠償外,並將科以下列罰款:

1)首次違反 $20,000.00至$50,000.00;

2)第二次違反: $51,000.00至$100,000.00;

3)第三次違反: $101,000.00至$200,000.00;

4)違反四次或以上,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第十一條款——使用准照

使用准照僅在遞交已全數繳付第九條款所定的溢價金及履行第八條款所定的義務的證明後,方予發出。

第十二條款——轉讓

1.鑒於本批給的性質,將批給所衍生的狀況轉讓,須事先獲得甲方批准,而承讓人亦須受本合同修改後的條件約束。

2.為保證工程所需的融資,乙方可根據十二月二十六日第51/83/M號法令第二條的規定,將現批給土地的租賃權向信貸機構作自願性抵押。

第十三條款——監督

在批出土地的利用期間,乙方必須准許政府有關部門執行監督工作的代表進入該土地及施工範圍,並向代表提供一切所需的協助,使其能有效執行任務。

第十四條款——失效

1.本合同在下列情況下失效:

1)第五條款第一款規定的加重罰款期限屆滿;

2)當土地利用未完成,未經同意而更改批給用途;

3)土地利用中止超過90(玖拾)日,但有適當解釋且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除外。

2.合同的失效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3.合同的失效將導致土地連同其上的所有改善物歸甲方所有,乙方無權要求任何賠償。

第十五條款——解除

1.倘發生下列任一情況,本合同可被解除:

1)不準時繳付租金;

2)當土地利用完成,未經同意而更改土地的利用及/或批給用途;

3)違反第十二條款的規定,將批給所衍生的狀況轉讓;

4)不履行第八條款及第九條款訂定的義務;

5)四次或以上重複不履行第十條款訂定的義務。

2.合同的解除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第十六條款——有權限法院

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任何爭訟的法院。

第十七條款——適用法例

如有遺漏,本合同以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和其他適用法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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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一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盧貴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