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124/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理工學院院長李向玉博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萬訊電腦 科技有限公司”訂立“購買資訊設備——LCD顯示屏”合同。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葡文版本

第125/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體育發展局代局長黃有力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美昌與黃曉南──建築有限公司簽訂澳門綜藝館擴建及改善工程──土木建築工程的執行合同。

二、廢止公布於二零零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第四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十一月二十日第121/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四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