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122/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理工學院院長李向玉博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萬訊電腦科技有限公司”訂立“購買資訊設備──資訊網絡系統及智能卡系統”合同。

二零零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葡文版本

第123/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理工學院院長李向玉博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萬訊電腦科技有限公司”訂立“購買課室及多媒體電腦室使用之資訊設備”合同。

二零零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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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