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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限予體育發展局代局長黃有力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通達機電工程有限公司簽訂澳門綜藝館擴建及改善工程——機電工程的執行合同。
二零零三年十一月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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