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6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零三年十一月十二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運動醫學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三年十一月四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55/2003,有關的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訂定之中文名稱為「澳門運動醫學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a Medicina Desportiv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The Macau Association of Sport Medicine」,以下簡稱為「本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澳門南灣大馬路733號南灣大廈地下後座。

第三條:本會為一存續期為無限的非牟利團體,本會之宗旨是:

(1)對本地學界體育、大眾體育及高水平競技體育運動醫護狀況進行研究,並為相關部門在制訂發展本澳運動醫學的發展方案及計劃時提供專業意見。

(2)策劃開展對提昇澳門競技運動的能力進行事項醫學研究,以此協助提升澳門運動員的競技實力。

(3)在本澳舉辦運動醫學學術研討會,對外加強與國際間同類型組織或團體的學術交流及研究活動,藉此提高學術和治療水平。

(4)推廣以現代醫學及傳統中醫中藥的自然治療方法來促進大眾健康,參與協助提昇社會及經濟質素的醫學事務活動。

(5)出版相關研究刊物。

第四條:凡有興趣參與運動醫學研究的個人或團體,認同本會宗旨並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可申請入會,會員分為基本會員、境外會員、榮譽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權利包括: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參與本會所辦的一切活動,享受本會所提供的各種優惠和福利。

第六條:本會會員義務包括:

(1)遵守本會會章、內部規章以及執行和服從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事項;

(2)繳交入會費及年費。

第七條:本會組織架構包括:

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1)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可通過及修改會章,選舉領導架構及決定各會務工作。決議時須經半數以上會員的同意方為有效;如屬修改會章之決議,則須獲出席大會四分之三之會員的贊同方為有效。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負責會員大會的召開及主持工作,任期為三年,任期滿後可以相同年期繼續連任。

(2)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理事兩名或以上,成員人數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任期滿後可以相同年期繼續連任。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和協調本會各項工作,理事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會決策時,須經半數以上成員通過方為有效。

(3)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及監事兩名或以上,但其成員人數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任期滿後可以相同年期繼續連任,監事會負責監核各會務工作。

第八條:經理事會批准,本會可聘請有關人士為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名譽顧問。

第九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可提前或延遲召開,由理事長召集,需提前十五日前以書面方式通知。領導架構每三年重選,連選可連任。

第十條:經費收入:本會經費來源於會費、捐助或其他收入。

第十一條:本會設內部規章,訂定各級領導架構及規範轄下各部門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等事項,有關條文由理事會制定。

第十二條:本會章如有未盡善之處,經理事會提案後按章程規定進行修改。

第十三條:本會印鑑為下述圖案:

與正本相符

二零零三年十一月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蘇東尼 António José de Sousa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政法學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三年十月三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53/2003,有關的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訂定之中文名稱為「澳門政法學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iência Política e Direito de Macau」,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of Macau」,以下簡稱為「本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澳門南灣大馬路733號南灣大廈地下後座。

第三條——本會為一存續期為無限的非牟利團體,本會之宗旨是:

(1)對本地政治及法制狀況進行研究,並為相關部門在制訂本澳法律及法則工作時提供專業意見和建議。

(2)策劃有關澳門政法教育及培訓課程,定期向學校及社團推廣法制知識,以此提升澳門法制教育水平,同時引進及培養法制專業人材。

(3)在本澳開展法制的宣傳及學術交流活動,舉辦學術研討會,對外加強與國際間同類型組織或團體的學術交流及研究活動。

(4)參與有關政法方面的社會事務。

(5)出版相關研究刊物。

第四條——凡有興趣參與政法研究的個人或團體,認同本會宗旨並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可申請入會,會員分為基本會員、境外會員、榮譽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權利包括: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參與本會所辦的一切活動,享受本會所提供的各種優惠和福利。

第六條——本會會員義務包括:

(1)遵守本會會章、內部規章以及執行和服從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事項;

(2)繳交入會費及年費。

第七條——本會組織架構包括:

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1)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可通過及修改會章,選舉領導架構及決定各會務工作。決議時須經半數以上會員的同意方為有效;如屬修改會章之決議,則須獲出席大會四分之三之會員的贊同方為有效。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負責會員大會的召開及主持工作,任期為三年,任期滿後可以相同年期繼續連任。

(2)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理事兩名或以上,成員人數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任期滿後可以相同年期繼續連任。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和協調本會各項工作,理事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會決策時,須經半數以上成員通過方為有效。

(3)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及監事兩名或以上,但其成員人數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任期滿後可以相同年期繼續連任,監事會負責監核各會務工作。

第八條——經理事會批准,本會可聘請有關人士為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名譽顧問。

第九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可提前或延遲召開,由理事長召集,需提前十五日以書面方式通知。領導架構每三年重選,連選可連任。

第十條——經費收入:本會經費來源於會費、捐助或其他收入。

第十一條——本會設內部規章,訂定各級領導架構及規範轄下各部門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等事項,有關條文由理事會制定。

第十二條——本會章如有未盡善之處,經理事會提案後按章程規定進行修改。

第十三條——本會印鑑為下述圖案:

與正本相符。

二零零三年十月三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蘇東尼 António José de Sousa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 國 政 法 大 學 澳 門 校 友 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三年十一月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54/2003,有關的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中國政法大學澳門校友會”,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os Alunos de Macau da Universidade da Ciência Política e Direito da China”,英文名稱為“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Alumni Association of Macao”(下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33號南灣大廈地下後座,經理事會同意可更改。

第三條——本會宗旨是加強校友之間的聯繫,為澳門的社會安定和經濟繁榮作出貢獻;加強與海內外校友會的學術交流,共同支持母校的各項建設。

第四條——凡曾就讀中國政法大學的人士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及各內部規範,積極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會員有繳交會費之義務。本會會員分為澳門會員及外地會員兩種。

第五條——本會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可通過及修改會章,選舉領導架構及決定各會務工作。決議時須經半數以上會員的同意方為有效;如屬修改會章之決議,則須獲出席大會四分之三之會員的贊同方為有效。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負責會員大會的召開及主持工作。

2.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理事兩名或以上,但其成員人數須為單數。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和協調本會各項工作,理事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會決策時,須經半數以上成員通過方為有效。

3.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及監事兩名或以上,但其成員人數須為單數。監事會負責監核各會務工作。

第六條——經理事會批准,本會聘請有關人士為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名譽顧問。

第七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可提前或延遲召開,由理事長召集,需提前十五日前以書面方式通知。領導架構每三年重選,連選可連任。

第八條——本章程忽略之事宜依本澳現行法律規範。

第九條——本會印鑑為下述圖案:

與正本相符

二零零三年十一月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蘇東尼 António José de Sousa


第 四 屆 東 亞 運 動 會

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種類、名稱、住所及存續期

第一條

種類及名稱

一、以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設立一名為“第四屆東亞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 股份有限公司”,葡文為“Comité Organizador dos 4.os Jogos da Ásia Oriental de Macau, S.A.”,英文為 “Macao 4th East Asian Games Organising Committee, Limited”,以下中文簡稱為“東亞運組委會”,葡文及英文簡稱為“Meagoc”。

第二條

住所

一、公司住所設於澳門加思欄馬路5號。

二、經董事會議決,公司住所得遷往澳門特別行政區內的其他地點。

第三條

存續期

東亞運組委會的存續期至二零零六年六月三十日。

第二章

公司所營事業及職責

第四條

公司所營事業

東亞運組委會以設計、籌備、策劃、推廣及舉辦第四屆東亞運動會為公司所營事業。

第五條

職責

東亞運組委會為實現其所營事業,有如下職責:

一、構思、協調及舉辦與設計、籌備、策劃、推廣及舉辦第四屆東亞運動會有關的一切活動及工作;

二、核准將用作舉行體育競賽的體育基建,一切輔助基建及輔助設備的建造、重建及修建計劃,並有權為確保符合有關國際體育聯會及其他同類組織的規則及要求而認為必需的事宜提出建議;

三、促進舉行第四屆東亞運動會以及所有與其計劃有關的活動,尤其是競賽、表演、展覽及會議等活動;

四、訂立合同以及作出為圓滿舉辦第四屆東亞運動會所需的行為;

五、取得為舉辦第四屆東亞運動會所需的融資、贊助、津貼、捐贈及其他同類資助;

六、核准有助於推廣第四屆東亞運動會的其他實體給予與東亞運組委會公司所營事業有關的贊助或其他方式的資助;

七、透過群策群力及互相合作的方式,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他公共部門及實體,以及任何其他機構的部門及機關互相協調,進行第四屆東亞運動會的設計、籌備、策劃、推廣、舉辦以及取得成功必不可少的補充活動。

第三章

公司資本及股份

第六條

公司資本

一、東亞運組委會的資本為澳門幣三億三千萬元,其中澳門特別行政區佔百分之九十,體育發展基金佔百分之十。

二、公司資本已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及體育發展基金悉數認購並以現金支付。

三、公司資本經東亞運組委會股東會議決,可增加或減少。

四、增加公司資本時,股東有優先權認購新股;對未被認購的新股,由股東按其名下所登記股份的比例認購。

第七條

股份

一、東亞運組委會的公司資本分為三萬三千股普通股,每股為澳門幣一萬元,每股相當於一票。

二、股票是記名股票,並以五百股為單位,在股東要求及自付費用的情況下,經董事會議決,股票可根據商法的規定轉換。

三、東亞運組委會營業年度的盈餘,應按股東的決議運用,但須考慮商法就此所訂的限制。

四、股東之間可自由移轉股份。

第四章

公司機關

第八條

公司機關

東亞運組委會設有下列機關:

一、股東會;

二、董事會;

三、公司秘書;

四、監事會。

第一節

股東會

第九條

組成及議決

一、股東會由具有投票權的股東組成。

二、董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應參與股東會的工作,但無投票權。

三、投票票數相同而無法作出決定時,僅在涉及基建、保安及財政管理事宜方面的問題上,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股東的投票方具決定性。

第十條

股東會的權限

股東會有權限:

一、議決年度帳目或營業年度帳目及董事會的營業年度報告;

二、議決運用營業年度盈餘的建議,但不影響第七條第三款規定的適用;

三、一般性審議東亞運組委會的管理及監察事宜;

四、議決修改東亞運組委會的章程;

五、議決減少或增加公司資本;

六、選舉股東會主席團及監事會的成員;

七、核准或不核准董事會主席提名的董事的委任;

八、議決釐定股東會及監事成員的報酬;

九、議決在撤銷東亞運組委會後,對來自私營機構的東亞運組委會長工的補償,但補償金額的上限最多為一年工資;

十、議決引致召集股東會的任何事項,但屬其餘公司機關的專屬權限除外。

第十一條

主席團

一、股東會主席團由一名主席及一名秘書組成,主席團秘書的職務應由公司秘書擔任。

二、股東會主席團的成員由股東會選出,任期三年,可續任,並任職至接任成員就職時止。

第十二條

會議

一、根據及為適用商法的規定,股東會應在每一營業年度結束後首三個月內召開平常會議,而經主席團主席召集,或應董事會、監事會的主席或東亞運組委會的股東的請求可召開特別會議。

二、召集通告之刊登得以掛號信形式致函予股東及其他必須出席會議之成員代替之。

第二節

董事會

第十三條

董事會的組成

一、董事會由一名董事會主席及六名董事組成。

二、董事會主席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委任。

三、董事會董事由股東會根據董事會主席的建議而委任。

四、委任不獲核准的董事無任何補償的權利。

五、董事會成員的任期為三年,可續任,並任職至接任人就職時止。

第十四條

董事會的權限

一、董事會負責確保東亞運組委會活動的管理,並作為公司的唯一代表,其獲賦予廣泛的權力就公司行政方面的任何事宜進行議決,尤其是:

(一)擬定及核准年度及多年度的活動計劃;

(二)核准與設計、籌備、策劃、推廣及舉辦第四屆東亞運動會有關的活動及工作;

(三)核准預算並跟進其執行;

(四)管理公司的活動及作出所有與公司所營事業有關的行為,但屬其他公司機關的專屬權限除外;

(五)議決給予東亞運組委會為主辦及舉辦第四屆東亞運動會所需的融資、贊助、津貼、捐贈及其他同類的資助;

(六)核准向有助於推廣第四屆東亞運動會的其他實體給予與東亞運組委會公司所營事業有關的贊助或其他資助;

(七)向股東會建議減少或增加公司資本;

(八)議決為推動公司所營事業所需的借款;

(九)議決所有與東亞運組委會財產有關的事宜,諸如任何資產,尤其是交予其管理的股東出資或不動產的取得、轉讓或在其上設定負擔;

(十)設立東亞運組委會的行政技術組織;

(十一)議決董事會組成的更改;

(十二)委任公司的公司秘書;

(十三)決定人員的錄取及其相關報酬;

(十四)向股東會提出因發生第十條第(九)項所指的情況而作補償的建議;

(十五)在法庭內外代表東亞運組委會,以原告或被告的身份跟進訴訟、認諾、捨棄、和解及接受仲裁協定;

(十六)以認為適當的條件設定受權人及受託人並授予其權力;

(十七)作出一切與公司所營事業有關的行為,執行法律賦予的其他權限,但不損害經股東會授予,且不屬於其餘公司機關的權限。

二、董事會得將其一項或多項管理權授予董事會一名或多名成員、由董事會設立的執行委員會或東亞運組委會的工作人員,並在議事錄內訂定此等授權範圍及條件,且有權全部或部分廢止該等授權。

三、董事會主席尤其有下列權限:

(一)向股東會建議核准及免除董事會的董事;

(二)協調董事會的活動,召集及主持有關會議;

(三)負責正確執行董事會的決議;

(四)在法庭內外以原告或被告的身份代表董事會;

(五)將東亞運組委會的活動與公共當局在其負責範圍內所舉辦的與第四屆東亞運動會有關的活動相配合。

(六)決議被委任之董事和公司秘書的報酬。

第十五條

董事會會議

一、董事會每月召開一次平常會議,而經董事會主席主動或應兩名或兩名以上董事的請求可召開特別會議,而工作程序應載於相關召集通告內。

二、董事會可審議未被列入有關工作程序之任何事項,只要董事會的全部成員出席會議及他們皆同意討論及議決有關事項。

三、董事會成員可透過致函董事會主席指定由另一名董事代表出席會議。

四、董事會在大多數成員出席會議的情況下,方可作出議決,會議由董事會主席或由有權代表董事會主席的人主持。

五、董事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會議的董事或其代表的多數票,票數相同時,董事會主席的投票具決定性。

六、董事會得邀請任何人士列席董事會會議,就所討論的事項提供意見或提供資料,但無投票權。

第十六條

代表

一、在不影響下款規定的情況下,東亞運組委會因下列情況而承擔責任:

(一)董事會主席的簽名;

(二)根據獲授予的權力,由董事會 一名或多名董事作出的簽名;

(三)由東亞運組委會一名受託人或 受權人,按照明確規定賦予其有關權力而作出的簽名。

二、一般的文書只要有一名董事簽名,即導致東亞運組委會承擔責任。

第三節

公司秘書

第十七條

公司秘書

一、東亞運組委會設秘書一名,由董事會指定及解任,須執行商法內訂明有關秘書的權限。

二、秘書的任期由董事會在指定行為上訂定。

第四節

監事會

第十八條

監事會的組成

一、監察東亞運組委會的活動由監事會負責,監事會設有監事長一名及監事兩名。

二、其中一名監事必須是核數師或核數師事務所。

三、監事會的成員由平常股東會選出,其擔任職務直至下次平常股東會。

四、監事會可為有關目的而由特別委任或聘用的技術員協助,或由核數企業協助。

第十九條

監事會的權限

除商法規定的權限外,監事會尚有權限監察東亞運組委會的所有活動,尤其是:

一)、就預算提出意見;

二)、向董事會提出任何屬監事會監察權限範圍內的事宜之建議;

三)、每半年須向澳門特別行政區主管財政及體育範疇的政府成員呈交一份扼要報告書,其內包括已執行的監督活動,異常情況及倘有的與預期不符的主要偏差;

四)、就董事會交予的任何事宜發表意見。

第二十條

會議

一、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會議亦可由監事長主動召集或應任一成員請求,或應董事會的要求為審議任何須交由監事會審議的事宜而召開。

二、監事會的決議取決於多數票,且須有大多數成員的出席;票數相同時,監事長的投票具決定性。

第五章

最後規定

第二十一條

解散及清算

一、在不影響法律規定的適用下,東亞運組委會於存續期結束時解散,且將於二零零六年七月一日進入清算。

二、上述公司最遲應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完成清算及通過分割。

三、東亞運組委會的清算按照於本條第一款所指的日期組成的董事會的決議辦理。

組織委員會主席 蕭威利


澳 門 國 際 銀 行 有 限 公 司

試算表

於二零零三年九月三十日

總經理 總會計師
葉啟明 蔡麗霞

東亞銀行——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零三年九月三十日

總經理 會計主管
黃偉興 黃志明

台 北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零三年九月三十日

分行經理 會計主任
林志鴻 李建華

澳 門 永 亨 銀 行 有 限 公 司

試算表於二零零三年九月三十日

總經理 財務主管
李德濂 吳佳民


THE HONG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
Incorporated in the Hong Kong SAR with limited liability (Macau Branch)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Setembro de 2003

Chief Executive Officer, Macau, Financial Controller, Macau,
Au Kwok On Wong Sio Cheong

LIU CHONG HING BANK LTD., MACAU BRANCH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Setembro de 2003

O Administrador,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Lam Man King Wong Fong Fei

BANCO DE DESENVOLVIMENTO DE CANTÃO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Setembro de 2003

Gerente-Geral,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Guo ZhiHang Lucia Cheang

BANCO SENG HENG, S.A.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Setembro de 2003 (Consolidado)

Administrador Executivo e Gestor Principal, Sub-Gerente Geral - Financeiro de Administração,
Huen Wing Ming, Patrick Bao King To

BANCO SENG HENG, S.A.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Setembro de 2003

Administrador Executivo e Gestor Principal, Sub-Gerente Geral - Financeiro de Administração
Huen Wing Ming, Patrick Bao King To

SOCIEDADE FINANCEIRA SENG HENG CAPITAL ÁSIA, S.A.R.L.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Setembro de 2003

Administrador Executivo e Gestor Principal,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Huen Wing Ming, Patrick Bao King To

BANCO DELTA ÁSIA S.A.R.L.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Setembro de 2003

Q-5

O Administrador,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Ng Chi Wai Koon Kin Wai

BANCO ESPÍRITO SANTO DO ORIENTE, S.A.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Setembro de 2003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O Presidente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Francisco Frederico José Morgado

新鴻基投資服務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零三年九月三十日

總經理 財務主管
柯進生 黃偉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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