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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透過以摘錄方式刊登於二零零三年九月十七日第三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二零零三年八月二十五日第8/SEF/2003號批示,羅志輝學士被徵用到本辦公室擔任職務;
鑒於羅志輝學士並未具備《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條第二款所指的公務員資格,而根據上述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該資格是徵用的必要條件;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及第12/2000號行政命令授予的權限,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三十條及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廢止二零零三年八月二十五日第8/SEF/2003號批示,並具有追溯效力。
二零零三年十月二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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