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4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零三年十月二十九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黑珍珠體育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三年十月二十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51/2003,有關的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黑珍珠體育會」是一個不牟利的社團,培養青少年對運動的興趣,其宗旨是推廣和發展體育活動,參與官方或民間舉辦的各類體育賽事及活動,同時開展文化及康樂活動。

本會會址:快艇街27號高昌閣六樓B座。

第二條——會員的權利:

(a)參加本會的會員大會;

(b)根據章程選舉或被選舉入領導機構;

(c)參加本會的活動。

第三條——會員的義務:

(a)維護本會的聲譽,促進本會的進步和發展;

(b)遵守章程的規定及本會領導機構的決議;

(c)繳交會費。

第四條——所有感興趣者,只要接受本會章程,並登記註冊後,經理事會批准後便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的言行若有損害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議決後便可被開除會籍。

第六條——本會設以下幾個機構: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察委員會。其中的成員是在會員大會上由會員選舉產生,任期三年,並可連任。

第七條——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並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一名會長、一名副會長和一名秘書。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或者在必要的情況下,由理事長或者會員大會會長召開,但至少要提前十日以書面通知(通知書上須列明開會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會員大會之出席人數,於通告指定之時間若有過半數會 員出席,又或三十分鐘後若有三分之一會員出席時,則該次會員大會視為合法,議決從出席者過半票數取決生效。

第八條——理事會是本會的最高執行機構,負責平時的會務管理(社會、行政、財政和紀律管理)。

理事會由一名理事長,兩名副理事長及理事所組成,最少3人,但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九條——監察委員會之權限:

(a)監督本會行政管理之運作;

(b)查核本會之財產;

(c)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d)履行法律及本會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監察委員會由三位成員組成,設一名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和一監事。

第十條——本會的主要財政來源是會費、捐贈及其他機構資助。

第十一條——本會的經費應該和其收入平衡。

第十二條——章程若有遺漏之處,必須由會員大會修訂解決。

第十三條——本會使用以下圖案作為會徽。

與正本相符

二零零三年十月二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蘇東尼 António José de Sousa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草地滾球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三年十月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49/2003,有關的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草地滾球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澳門草地滾球會”,葡文名稱:“Clube de Bocha de Macau”。

第二條——會址:澳門東方中心12-14號9D座。

第三條——宗旨:為推廣發展澳門草地滾球運動,本會為非牟利機構。

第二章

會員加入權利,義務,除名

第四條——加入:凡對熱愛者,填寫本會表格,經理事會批准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權利:有選舉及被選舉權,可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及享用本會所有設施。

第六條——義務:遵守本會一切規條,參與本會舉辦的活動,按時繳交月費。

第七條——除名:凡破壞本會聲譽及規條或無故欠交會費之會員,經會員大會核實後均會被除名,會費絕不退還。

第三章

組織,任期,會議

第八條——本會設有以下幾個機構: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其中,理事會及監事會機關的成員均由會員在會員大會上以不記名方式投票選出,每屆任期三年,重選可得連任。

第九條——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壹人,副會長貳人,秘書及委員各一人,其職權為負責制定或修改章程及會徽,批核理事會工作報告及活動。

第十條——理事會為行政機構,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 一人,財政一人及理事一人,由五人單數成員組成;其職權為計劃各類活動,日常會務,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提交工作報告。

第十一條——監事會為監察機構,設監事長一人,秘書一人及監事一人,由三人單數成員組成,主要職權為監察年度帳目及會員有否違規行為。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壹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日以書面形式聯絡各會員參加,通知上須列明開會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大會決議需由會員過半數表決方能通過;如有特別事故,且有半數以上會員提出,經理事和監事會通過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三條——經費來源為會員每月繳交之澳門幣50元,會長或名譽會長及其他機構贊助。

第五章

章程遺漏及修改,會徽

第十四條——本章程如有遺漏或錯誤,由會員大會修改。

第十五條——本會會徽:

與正本相符

二零零三年十月十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蘇東尼 António José de Sousa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光愛中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三年十月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50/2003,有關的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章

第一條——設於澳門筷子基和樂大馬路109號A宏建大廈第九座地下A、B舖。

第六章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由1-3名以單數成員組成。

第七章

第十七條——理事會由5-11名以單數成員組成。

第八章

第二十條——監事會由1-3名以單數成員組成。

與正本相符

二零零三年十月十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蘇東尼 António José de Sous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曉明舞蹈團

英文為“ Io Meng Dance Group-Macau”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三年十月十七日,存檔於本署之2/2003/ASS檔案組內,編號為78 號,並登記於第3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 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224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曉明舞蹈團章程全文

第一條——本團名稱:澳門曉明舞蹈團。英文名稱:Io Meng Dance Group-Macau。

會址設於:澳門高地烏街29號金賢閣8樓E座。

本團宗旨

本團宗旨為開展、推廣、促進本地舞蹈藝術活動,培養本地舞蹈人才及積極參與澳門的各項社會活動。本團是非牟利機構。

第二條——凡舞蹈愛好者,年齡在十歲以上,均可申請加入舞蹈團,入團者須填寫入團申請表、繳交一吋正面半身相二張及證件副本。

第三條

會員權利

一、參加本團的會員大會。

二、有權參加選舉,或被選舉進入本團領導機構。

三、參與本團一切活動。

第四條

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團章程及決議,繳納基金及年費,參與本團各項活動。

第五條

組織

本團設立以下幾個機構: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其中的成員是在會員大會上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六條——會員大會為本團最高權力機構由所有會員參加,每年舉行壹次會員大會。它由壹名團長、壹名副團長及壹名藝術總監,三位成員組成的常務委員會召集之。大會的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的方式通知,召集書內指出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七條——三位成員組成的理事會為本團最高執行機構,負責平時的管理(社會活動、行政、財政及紀律管理)。它由壹名理事長、壹名秘書及壹名財政所組成。

第八條——監事會由三位成員組成。包括壹名監事長、壹名副監事長及壹名監事。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之一切工作與年度帳目。

第九條——團員加入繳納入團基金澳門幣陸拾元,每月繳納團費拾元。

第十條——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進行籌募。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assete de Outubro de dois mil e três. - A Ajudante, Chok Seng Mui.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鏵星822體育會

葡文為“Associação de Desportiva Wah Seng 822 de Macau”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三年十月二十二日,存檔於本署之2/2003/ASS檔案組內,編號為79號,並登記於第3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225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鏵星822體育會

第一章

名稱、會址、宗旨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鏵星822體育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Desportiva Wah Seng 822 de Macau”。

第二條——本會設於澳門亞利鴉架街38號D。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參與及舉辦康樂體育活動,參與社會公益活動,服務社群為宗旨。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愛好體育活動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批准,繳納入會費及年費,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

(1)出席會員大會;

(2)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對會務作出建議及批評;

(4)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第六條——會員之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之決議;

(2)按時繳納會費;

(3)未經理事會同意,不得以本會名譽參加任何組織的活動及有損本會聲譽的行為。

第七條——凡會員違反會章,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決議,按情況給予勸告、警告、革除會籍之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各領導成員均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兩年,可以連任。

第九條——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每屆選出會長一名,副會長五名,秘書一名。

第十條——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討論、表決章程之修改;

(2)選舉及罷免理監事成員;

(3)訂定本會之方針;

(4)審核及通過本會賬目。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召開,需於十天前通知全體會員出席。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由理事會負責執行。

第十二條——理事會經會員大會選出十五人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三人、理事十一人,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第十三條——理事會職權如下:

(1)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領導及計劃本會之活動;

(3)安排會員大會的召開工作;

(4)接受入會之申請。

第十四條——監事會經會員大會選出五人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二人、監事二人,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第十五條——監事會職權如下:

(1)監察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

(2)監督各項會務工作的進行;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第十六條——本會為推廣體育運動,得敬聘社會賢達擔任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等名譽職位。

第四章

財政

第十七條——本會的經費來源:

(1)會員入會費及年費,徵收金額由理事會訂定;

(2)接受符合本會宗旨的贊助及捐贈;

(3)本會開展各項活動的各種收入。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本會章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修訂。

第十九條——附圖為本會會徽。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dois de Outubro de dois mil e três. - A Ajudante, Maria Virgínia Ináci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Autómóvel Clube de Macau - China

Certifico, para publicação, que desde dezasseis de Outubro de dois mil e três,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úmero um do respectivo maço número um barra dois mil e três de documentos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um exemplar de alteração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Automóvel Clube de Macau - China", do teor seguinte:

《中國——澳門汽車會》章程

第一章

名稱、住所及宗旨

第一條——1.“中國——澳門汽車會”,葡文名“Autómóvel Clube de Macau - China”,簡稱A.C.M.C.,英文名“China-Macau Autosports Club”。

2. 本會之標誌載於本章程附圖。

第二條——本會法人住所設在澳門友誼大馬路澳門大賽車大樓地下。經會員大會決議,得於中國或外地設立代辦處或任何形式的代表機構。

第三條——1. A.C.M.C.是一個非牟利的體育組織,其目標是推動及發展機動車運動。

2. 機動車運動包括汽車、小型賽車及電單車運動。

3. 在以上兩點所定的範圍內,A.C.M.C.的主要工作是:

(1)於會員間推動汽車、小型賽車、電單車及其他機動車運動;

(2)推動及加強汽車、小型賽車與電單車運動員之間的交流;

(3)設立汽車、小型賽車及電單車賽車駕駛學校,達到改善駕駛員以正確、安全及負責任的方法進行汽車、小型賽車及電單車運動;

(4)合力提高對駕駛安全及預防措施方面問題的警惕性;

(5)組織汽車、小型賽車及電單車運動的比賽,並向其他私人及官方機構推動的比賽提供協助;

(6)與本澳公共及私人機構合作,完善與汽車、小型賽車及電單車運動相關的法律、規章及措施;與會址設於中國或外地的同類組織聯繫,嘗試為會員獲取上述組織內會員已有的利益。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分為基本會員及名譽會員。

第五條——1. 願為實現本會宗旨貢獻力量且年滿十八歲之人士,可申請成為基本會員。

2. 未滿十八歲者,經其合法代表人同意,亦可申請成為基本會員,且在年滿十八歲前只享有本章程第八條第一款第(5)項之權利。

第六條——凡合乎入會資格者,經由理事會通過,方可成為本會基本會員。

第七條——1.對本會有特殊貢獻的人士可獲頒名譽會員榮銜。

2. 名譽會員經理事會推薦,由會員大會授予(或選出)。

第八條——1.會員有以下權利:

(1)參加會員大會、表決、選舉和被選;

(2)要求召集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3)推薦新會員;

(4)在認為理事會之決議有損其權利時,向會員大會上訴;

(5)到訪本會之設施和參與本會各項活動。

2. 只有基本會員方享有上述第(1)、(2)及(3)項所指之權利。基本會員日後如獲授予名譽會員榮銜,仍繼續享有此等權利。

第九條——1.會員有以下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和各項內部規章;

(2)遵守本會機關的各項決議;

(3)擔任被選或被委的職務;

(4)協助提高本會之聲譽及威望;

(5)繳付入會費、每年會費和其他應繳費用;(註:應繳費用是指使用本會設施或參與各項活動之費用)

2. 名譽會員無上述第(3)及第(5)項義務。

第十條——1. 欠付會費或不結清欠本會款項超過一年之會員,得被除名。

2. 除名由理事會宣佈,並通知當事人。

第十一條——1.經付清欠款後,被除名之會員可重新入會。

2. 重新入會按本章程第六條辦理。

第三章

本會機關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二條——本會之機關為:

甲、會員大會;

乙、理事會;

丙、監事會。

第十三條——本會各機關之據位人每三年選舉一次,連選得連任。

第十四條——1. 本會各機關之選舉取決於候選之提名,且應在會員大會主席團在職主席面前進行。

2. 候選之提名,應載有接受全部候選人之個人聲明。

3. 選舉大會於任期屆滿之年的一月三十一日前舉行,而候選之提名應於選舉大會舉行的十五天前為之。

4. 在職之成員繼續執行其職務至被選出之新成員就職時止。

第十五條——1. 本會各機關之主席如長期因故不能視事,有關機關應在其成員中選出一新主席,並在基本會員中為該機關共同擇定一名新成員。

2. 本會各合議機關之其他成員如因故不能視事,有關機關之其餘在職成員應從基本會員中委任代任人。

3. 在各合議機關主席或某一成員暫時因故不能視事時,其代任應由因故不能視事者之所屬機關確定。

4. 被選出或被委任代任之成員,應擔任該職務至有關前任者之任期終結止。

第十六條——本會各機關之決議應載於會議紀錄簿冊內,並應載有出席會議之有關機關多名據位人之簽名。會員大會之會議紀錄,應載有主持會議之人之簽名。

第二節

會員大會

第十七條——1. 會員大會是由全面享有其權利的全體基本會員組成。

2. 對所有未包括在本會其餘機關特定權限範圍內之事項,均由會員大會負責作決議,特別是:

(1)訂定本會之方針;

(2)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選出各機關據位人;

(3)修改本會章程和通過本會各項內部規章;

(4)通過本會之預算、理事會報告和帳目,以及監事會之意見書;

(5)按理事會提名,授予名譽會員榮銜;

(6)科處暫停會籍或除名之處分;

(7)在接獲對理事會的決議上訴時作裁決;

(8)解散本會。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之工作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組成之大會主席團領導。

第十九條——1. 就本會各機關之選舉、理事會預算之討論及通過,以及報告書和帳目之討論及表決,均由會員大會以平常會議為之。

2. 大會之特別會議得透過大會主席團主席主動召集,或應理事會、監事會或三分之二基本會員要求而召集。

第二十條——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二十一條——1.如最少有半數基本會員出席,大會在召集書內所定時間開始,否則,在三十分鐘後,無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大會亦開始進行。

2. 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之基本會員之絕對多數票,但不影響以下各款規定之適用。

3.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之基本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4. 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基本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二十二條——會員得委託另一會員代表其本人行使投票權,委託應以具有前者簽名之文書為之,其內詳細列明由其代理人參加之會議資料,或詳細列明其代理權所涉及之事項類別。

第三節

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1. 理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最少三人,最多二十一人,其中一人擔任主席職務,一人擔任秘書,另一人任財政。

2. 可設候補理事,人數為單數,且不超過正選理事人數。正選理事缺席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候補理事替代。

3. 理事會僅在過半數據位人出席之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主席除本身擁有之投票權外,尚有權於票數相同時方作之投票。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之權限為:

(1)計劃及指揮本會的活動;

(2)促使執行會員大會及監事會之決議;

(3)向會員大會呈交預算草案、管理帳目及活動報告書;

(4)接納新會員或將會員除名;

(5)訂定入會費及年度會費金額;

(6)建議名譽會員之提名;

(7)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8)租入不動產,批准使用本會之動產,並訂定使用條件;

(9)科處譴責和警告之處分;

(10)領導本會之工作,聘用和辭退僱員及訂定其報酬。

第二十五條——有關行為和文件必須由理事會兩名成員簽署,及本會蓋章,本會方承擔責任。

第二十六條——理事會主席可解決本會緊急問題,但事後應在接著的第一次會議時知會理事會,由理事會確認。

第四節

監事會

第二十七條——1. 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主席除本身擁有之投票權外,尚有權於票數相同時方作之投票。

2. 監事會僅在過半數據位人出席之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

第二十八條——監事會有權限對理事會之報告及帳目編寫意見書。

第四章

體育小組

第二十九條——1. 理事會負責為每個項目組織體育小組;

2. 每個小組成員由理事會指派會員出任,成員人數為單數,因工作需要,可要求會員或非會員給與協助;

3. 小組盡可能由一名正職主任或候補者領導;

4. 各小組擁有廣泛的主動權及執行權,按理事會通過的章程運作;

5. 理事會可要求小組在執行計劃前,先將計劃交由其認同;

6. 各小組擁有獲理事會通過的預算。

第五章

紀律

第三十條——1.違反本章程及內部規章所定義務之會員受以下處分:

(1)譴責;

(2)警告;

(3)中止會籍不超過一年;

(4)除名。

2. 第(1)及第(2)項之處分由理事會科處。

3. 第(3)及第(4)項之處分經理事會建議,由會員大會科處。

4. 會員有權於最終決定作出前被書面聽取。

第六章

最後規定

第三十一條——本會之收益來源包括:

(1)會員繳付的入會費及會費;

(2)參加體育比賽的報名費;

(3)任何由會方財產或設施處獲得的租金或利益;

(4)可以合法方式取得的任何其他利益。

第三十二條——如須解散,本會擁有的資產將按大會的決議,贈予本地區的社會福利機構。

第三十三條——經理事會建議,會員大會可選出一位名譽會長。

私人公證員 歐安利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dezassete de Outubro de dois mil e três. - O Notário, Leonel Alberto Alves.


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

召集書

依照法例及本中心章程,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將於二零零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星期五)下午三時三十分,在位於上海街175號中華總商會6字樓中心總辦事處召開股東大會平常會議,議程如下:

——討論及通過二零零四年度本中心之活動計劃及財務預算;

——其他事項。

根據本中心章程第十九條第二項,屆時若出席者不足法定人數,大會將於上述指定時間一小時後,經第二次召集後召開,屆時無論出席股東的人數及其代表的股份多少,會議均為有效。

二零零三年十月二十八日於澳門

股東大會主席 吳榮恪(Vitor Ng)


澳門金融管理局人員福利基金

設立合同

第一立約方

澳門金融管理局,公法人,其章程經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核准,以下簡稱「金管局」或「參與法人」,總辦事處位於澳門東望洋斜巷24-26號,由行政委員潘志輝,持身份證明局於1999年2月11日發出之澳門居民身份證,號碼為5/166648/5,居住於澳門民國大馬路38號二樓,以及行政委員盧文輝代表,持身份證明局於 1996年3月20日發出之澳門居民身份證,號碼為5/004515/2,居住於澳門高地烏街53號5樓A座。

第二立約方

澳門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澳門人壽」,其資本為澳門幣三千萬元(MOP30,000,000),總辦事處位於澳門南灣大馬路 594號澳門商業銀行大廈11樓 ,由主席António Maria Matos ,持身份證明局於2002年7月16日發出之澳門居民身份證,號碼為1/363042/1,居住於澳門氹仔海洋花園第一街玫瑰苑9樓B,以及董事José Laurindo Reino da Costa代表,持身份證明局於2002年9月23日發出之澳門居民身份證,號碼為1/364310/1,居住於澳門氹仔海洋花園第一街玫瑰苑18樓B。

聯豐亨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豐亨人壽」,其資本為澳門幣三千萬元(MOP 30,000,000),總辦事處位於澳門北京街202A-246號澳門金融中心6樓J座,由董事總經理施子學代表,持澳門身份證明局於1997年4月16日發出之澳門居民身份證,號碼為5/019945/4,工作地址為澳門北京街202A-246號澳門金融中心6樓A座。

雙方立約設立本封閉式退休基金,本設立合同受以下根據現行法例所訂立之條款管轄,立約雙方同意共同履行本合同。

條款一

基金之名稱及期限

本合同所設之退休基金定名為「澳門金融管理局人員福利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其存續不設期限。

條款二

參與法人

本基金之參與法人為本合同的第一立約方,即澳門金融管理局。

條款三

管理公司

本基金之管理公司為本合同的第二立約方。根據二月八日第6/99/M號法令第三十六條第四款條文,參與法人委任澳門人壽為本基金之牽頭管理公司,負責合併會計資料之工作及任命專責精算師。

條款四

退休金計劃

1. 在本合同範圍內為其提供資金供款的退休金計劃乃「澳門金融管理局人員退休金計劃」,以下簡稱「本計劃」,其內容附載於附錄一,並構成本合同的一部分。

2. 本計劃受按金管局章程之規定而核准的「澳門金融管理局人員福利基金章程」所監管,參與法人需將此章程以及將來的任何修改之副本遞交牽頭管理公司 。

條款五

參與人

本基金之參與人為符合本計劃規定的金管局員工。

條款六

受益人

有權按照本計劃領取金錢給付的個人均被視為本基金之受益人,不論其是否參與人。

條款七

基金之目標

本基金專門為本計劃提供資金並處理該計劃所訂的金錢給付。

條款八

基金之初始財產

1. 根據二零零三年六月三十日之評估,本基金之初始財產價值為澳門幣二億八千九百九十二萬九千九百零五元六毫二分(MOP289,929,905.62)。此款項須在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由參與法人以現金形式交付給管理公司。

2. 本基金之初始財產將根據以下金額及百分比分配給管理公司 ﹕

條款九

供款人

本基金之供款人為金管局,參與人及受益人。

條款十

供款

1. 除基金之初始財產以外,為本基金提供資金乃供款人之責任,其供款需按照本計劃執行。

2. 當澳門人壽根據本基金精算師的精算評估而認為有必要時,參與法人承諾對基金作額外的供款,尤其是當本基金的資產出現不足或預期不足時,以及在現行法律及法例所列明的其他情況。

條款十一

基金之收入與開支

1. 本基金之收入包括:

a)本合同條款八所指的基金初始財產;

b)為本計劃提供資金的供款;

c)本基金資產的投資回報;

d)賣出與贖回基金投資的收入;

e)任何以本基金為受益人的保險賠償金;

f)其他法律允許的收入。

2. 本基金之開支包括:

a)應支付予本基金受益人的款項;

b)由本基金資產所承擔的費用;

c)管理公司收取的資產管理費;

d)在沒有與參與法人另定其他支付方式的情況下,管理公司按管理合同規定收取的其他費用;

e)向第三者支付的費用,此費用須得到參與法人之書面同意及須與為本基金進行特定工作有關;

f)本基金購買保險單的保險費;

g)有關本基金之設立及其後任何修改的費用;

h)本基金被取消及其後清算的所有費用;

i)其他法律允許的開支。

條款十二

基金之管理規則

1. 管理公司應在任何時候及任何情況下,以安全、流動及謹慎的分散投資原則為大前提爭取本基金的資產投資回報,嚴格遵守有關的法例規定,並遵守本條款第二段所指相關管理合同的規定。

2. 投資政策的一般定義以及與本基金管理有關的其他事宜須在參與法人與每間管理公司同意簽訂的管理合同中列明,而該協定可因應情況需要而作出修改。

條款十三

受寄機構

1. 每間管理公司須與相關管理合同中訂明的受寄機構簽訂合同,並按照該合同規定存放組成本基金之債權證券及其他有價物憑證。

2. 在取得參與法人事先同意的情況下,管理公司可把本基金存放的現金與證券轉移到任何其他受寄機構。

條款十四

基金管理之轉移

在現行的法例下,參與法人可將本基金之管理轉移到其他管理公司,惟參與法人必須在該轉移計劃生效當年的四月一日前最少九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現存的管理公司。

條款十五

參與法人之代表

參與法人委任其管理層或擁有足夠權力的個人或實體代為負責本基金有關的所有事宜。

條款十六

參與人及受益人之代表

參與人及受益人之代表由「澳門金融管理局人員福利基金章程」規範。

條款十七

本合同之修改

在不損害參與人及受益人的既得權益的前提下,參與法人與管理公司可共同商定修改本合同。

條款十八

基金之取消

1. 如遇下列情況,並獲得私人退休基金監督實體的事前許可時,本基金可被取消:

a)當其目的已經達到或其目的已變得沒可能達到;

b)未能提供財務上的支持的情況嚴重並導致本基金不能履行其義務;

c)在現行法例特別許可的情況下。

2. 本基金將依照法例規定及相應的清算協議規定進行清算。

條款十九

管理公司之結束

若任何管理公司欲停止其業務運作,該管理公司須在該等業務結束計劃生效當年的本基金的週年日期(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最少一百八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參與法人,以便參與法人在得到私人退休基金監督實體事前許可後將基金有關部分轉移到其他管理公司。

條款二十

最後規定

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法院擁有因本合同,包括因本合同條文的解釋及適用而引起任何爭議的裁判權。雙方明示放棄訴諸任何其他國家或地區的法院的權利。

本合同於二零零三年十月十五日在澳門簽訂,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效力。

參與法人

澳門金融管理局——潘志輝,盧文輝

管理公司

澳門人壽保險有限公司——António Maria Matos,José Laurindo Reino da Costa

聯豐亨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施子學

附錄一

澳門金融管理局人員退休金計劃

1. 性質——供款及確定利益計劃。

2. 登記——a)澳門金融管理局(AMCM)編制內之員工,或本身沒有享有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福利制度且與其他實體無聯系的定期合約員工;

b)符合上款所規定之條件的AMCM員工必須在基金內登記。

3. 金錢給付——a)退休金及退休員工立即享有之福利;

b)金錢補償(與上款a項,兩者選其一);

c)倘員工或退休員工逝世,向其家屬提供之殮葬費津貼、撫卹金及藥物與外科手術補助。

4. 受益人——在基金內登記之AMCM員工或其家庭成員。

5. 現行供款率——a)員工或退休金及撫卹金受益人按實際月薪或有關退休金的8%供款;

b)金融管理局按實際月薪或有關退休金的20%供款。

6. 退休金及撫卹金受益人立即可享有的利益——a)藥物及全科或專科之外科手術補助,包括必要的診斷及治療費用,診療、護理、住院及假體、矯形器具之供應及其更新及維修之補助;

b)家庭補助津貼;

c)屋租津貼;及

d)人身意外保險。

7. 退休資格——a)員工於金融管理局服務滿二十五年或以上(提前退休);或

b)服務滿五年或以上,並符合下列任一情況的員工:

i. 年滿或超過六十歲;或

ii. 因超過一年以上時間的疾病或因意外而造成之障礙而導致永久及完全喪失工作能力,且經醫生會診證明。

8. 補充規則——a)金融管理局人事專用規章;

b)金融管理局人員福利基金章程;及

c)規範私人退休基金的法例。


大 豐 銀 行 有 限 公 司

試算表於二零零三年九月三十日

O Administrador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Sio Ng Kan Kong Meng Hon

澳 門 華 人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試算表於二零零三年九月三十日

總經理 會計主管
陳達港 廖國強

海 外 信 託 銀 行

澳門分行

資產負債表於二零零三年七月二十日

澳門幣

澳門幣

二零零三年七月二十日營業結果演算

營業賬目

澳門幣

損益計算表

澳門幣

分行經理 會計主任
Lau Chi Keung, Kenneth Leong Weng Lun

(根據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之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七十六條之公告)

業務報告之概要

上半年因受SARS影響,地區經濟受到一定的衝擊,然而在客戶支持及員工努力下,本行信貸及存款均得以保持平穩增長,分別錄得4.3%及3.5%的升幅,總資產方面則錄得6.7%增長。

為了向客戶提供更完善服務,本銀行集團於今年上半年統一了品牌,並自本年七月二十一日起採用“星展銀行(香港)有限公司”為本銀行集團的名稱,本分行的一切業務、債權、債務均於同日轉至星展銀行(香港)有限公司之澳門分行。

本報告是“海外信託銀行有限公司澳門分行”截止二零零三年七月二十日之業務情況。藉此,本行對廣大客戶及社會各界過去多年之支持、對本行在統一品牌過程中所提供之指導及協助表示感謝,並希望各界對星展銀行(香港)有限公司澳門分行予以一如既往的支持。

外部核數師意見書之概要

致 海外信託銀行澳門分行

本核數師已按照國際核數準則完成審核海外信託銀行澳門分行於由二零零三年一月一日至二零零三年七月二十日止期間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零三年九月三十日就該等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報告。

本核數師認為隨附的賬項撮要與上述經審核的財務報表相符。

為更全面了解 貴銀行澳門分行的財務狀況及經營業績,隨附的賬項撮要應與經審核的財務報表一併參閱。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

澳門,二零零三年九月三十日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MACAU BRANCH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Setembro de 2003

O Gerente-Geral,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Chan Kin Yip Winnie Lou

BANCO COMERCIAL DE MACAU, S.A.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Setembro de 2003

(Expresso em Patacas)

António Candeias Castilho Modesto António Maria Matos
Director da Contabilidade Presidente da Comissão Executiva

DBS BANK (HONG KONG) LIMITED

Sucursal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Setembro de 2003

O Administrador,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Kenneth Lau Leong Weng Lun

加 拿 大 皇 冠 保 險 公 司

資產負債表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

營業表(人壽保險公司)

二零零二年度

澳門幣

損益表

二零零二年度

會計 經理
Sten Roed Siu Koi Weng

Relatório do exercício de 2002

A Companhia de Seguros "Crown Life", conforme legalmente estabelecido, informa, de uma forma sumária, a actividade da Companhia em Macau para o ano de 2002. Os prémios brutos da Companhia foram de MOP 2 630 547, registando um decréscimo de MOP 528 533 em comparação com o ano anterior.

Relatório dos auditores

Para os membros da Crown Life Insurance Company
Referente a Crown Life Insurance Company - Sucursal de Macau

Examinámos, de acordo com as Normas Internacionais de Auditoria,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 Crown Life Insurance Company - Sucursal de Macau, referentes ao exercício que terminou em 31 de Dezembro de 2002 e a nossa opinião sobre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está expressa, sem reservas, no nosso relatório datado de 7 de Fevereiro de 2003.

Em nossa opinião, as contas resumidas estão de acordo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trás referidas das quais elas resultaram.

Para uma melhor compreensão da posição financeira e dos resultados das operações da Sucursal, durante o exercício, as contas resumidas devem ser analisadas em conjunto com as correspondente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do ano.

KPMG

Macau, aos 7 de Fevereiro de 2003.


國衛保險(百慕達)有限公司

澳門分行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資產負債表

澳門幣

澳門幣

澳門幣

二零零二年度營業表(人壽保險公司)

澳門幣

澳門幣

二零零二年度損益表

澳門幣

會計 經理
鮑文熙 黃文輝

國衛保險(百慕達)有限公司

2002澳門業務年報

擁有超過180年經驗的AXA集團,業務遍佈全球超過六十個國家。集團逾十三萬員工和營業員,竭誠為世界各地近五仟萬名客戶提供優質保險及財務策劃服務。作為全球第三大保險集團,總管理資產值近8,373億美元*,我們的使命是為客戶保障未來,創造財富。

在去年世界性經濟環境持續波動下,集團盈利依然錄得逾1億美元之佳績。除了反映AXA集團在投資大氣候不明朗下,進退得宜的商業策略外,更充分證明全球近4萬名AXA的銷售精英,用出色的表現來回饋廣大客戶對我們的信任與支持。

作為AXA集團亞太區旗艦的AXA國衛保險,在港澳區深得過百萬客戶的支持,去年再下一城,在「資本雜誌」主辦之第三屆(資本傑出科技及金融企業成就獎)中成為三連冠,第三次獲選為「最佳保險商」,在在證明了AXA國衞的成功並非僥倖。去年港澳的業績表現十分出色,除了有賴二仟多名營業精英之努力外,相信與公司迎合市場需要,推出多系列新產品及深得客戶支持有著很大的關係。去年總保費收入為港幣69億元,管理資產較去年上升12%,達港幣324億元。

至於澳門方面,由於2002年1月1日開始實施保險中介人素質考試,保險業在招募人力方面明顯放緩,截至二仟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財政年度,個人壽險及醫療保險業務的保費收入(扣除印花稅)為澳門幣1.7億元,營業員不屈不朽的拼勁,實在功不可沒。展望二零零三年,秉承著AXA國衞的一貫宗旨,我們深信只有不斷求進,致力創新以配合瞬息萬變的市場及客戶需要,才是 「以人為本,以客為尊」。

* 截至2002年12月31日。以1歐羅兌1.1285美元計算。

核數師報告書

致:國衛保險(百慕達)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管理層

本核數師行已按照香港會計師公會頒佈之核數準則完成審核國衛保險(百慕達)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分公司”)之財務報表。

本行認為該等財務報表均真實與公平地反映該分公司於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財政狀況及該分公司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溢利。

為更全面了解該分公司的財務狀況及經營業績,賬項撮要應與相關的經審計年度賬項一併參閱。

德勤.關黃陳方會計師行

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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